管仲,是春秋时期齐国人,少年时代经营过商业,对商品、货币、商业贸易等问题有较丰富的直接知识。管子认为,“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人们的普遍心理是“夺之则怒,予之则喜”。因此,管子反对只取不予的做法,认为这会引起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另一方面,他还认为只予不取也不好,因为国家没有财政收入,政权就无法生存。为了解决这个矛盾,管子提出了著名的“形予实取”思想,指出管理者应该特别讲求“取”的方法,做到“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 “形予实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取予的数量方面,取得多给得少,取予相抵,实际上是增益了;二是在取予的形式方面,予表现得明显,而取表现得隐蔽,这样,虽然实际上有所取。“形予实取”可以通过三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发展商业,实行市场交换。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就必须给予对方等价值的商品或货币,其取予都是“见之于形”的。国有商业利用市场商品交换规律做到“形予实取”。管子认为,要善于利用同种商品的季节差价变化或几种商品的比价变化来取得。管子提出了“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管子·国蓄》)的主张。粮食价格低贱时,国有商业用货币收购粮食;布帛价格低贱时,则用货币收购布帛等衣料。这样,国有商业既可以利用廉价大批购进而赚钱,又可使生产者按比较稳定的价格卖出自己的商品,防止私商进一步压价收购,使生产者感到国家“予”了自己。 第二个途径是“官山海”。即由国家(官)垄断生产经营矿冶业、林业资源(山)和食盐(海)。管子推算论证了由国家垄断山海之利的合理性。管子说,盐是人们餐餐离不开的,一家十口,就有十个人吃盐;一家百口,就有一百个人吃盐。铁也是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农民、手工业者都需要用铁器制作劳动工具。另外,盐、铁在当时又有相对集中的生产地,便于国家控制生产和销售,可以通过专卖牟取厚利。关于“官山海”的实施方法,管子认为首先是严刑峻法封禁山海。封禁之后,再统一由国家组织开采烹煮等。对某些不便官采的矿山,还可以允许私人承包,官民三七分成。在国家基本垄断了盐、铁资源之后,就可以提高盐、铁价格,采取寓税于价的方式,将盐、铁出售于民。盐铁专卖的背后隐含着运用取予之道的理财道理。通过盐铁专卖的办法取得财政收入,而又不增加赋税,甚至减轻赋税,在老百姓那里,便只有政府“体恤民情”的“予”,而没有夺其利益的“取”,“形予实取”相当巧妙。 第三条途径是放贷与预购。管子不赞成人民过贫或过富,主张贫富有度。管子提出统治者对人民的财富要能做到“富而能夺,贫而能予”,这里的“夺”是指国家运用价格政策防止私商投机获暴利,这里的“予”主要是通过放贷和预购两种形式来实现。管子采取的措施有:国家掌握一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于农忙季节赊售或租给农民使用。对于谷物则“无本者予之陈,无种者予之新”,(《管子·轻重丁》)将来以产品偿还以免富商操纵;令富豪之家以现金或者实物贷给农民,低其利率或劝其不收利息;运用预购制度先预付给农民生产资金,即所谓“环乘之币”或“公币”,(《管子·山国轨》)使农民不受高利贷的剥削。放贷与预购都缓解了借款者和预购者的燃眉之急,表现上是予,但实际上隐含着取(息),是又一种“形予实取”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途径是提倡节制与侈靡消费。在消费上,《管子》既有节制消费的主张,也有侈靡消费的内容。节制消费原则和侈靡消费主张虽是一并提出,但其适应范围和重要程度却大不相同。《管子》的节制消费原则是针对一般情况下提出的要求,是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而侈靡消费主张则是在特殊情况下为刺激社会生产而提出的主张。《管子》中有《侈靡》篇专论侈靡消费,这在中国古代具有非常独特的地位,但该篇突出强调的也只限于侈靡消费的政策效应和应用意义,并没有把它当做指导社会消费行为的基本准则。这充分显示了《管子》理论中辩证思维的特色。 以上所介绍的这三个人都是儒商。可以说中国最早的儒商出自山东。由此看来,自古至今,鲁商发展壮大,是深受这种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特别是深受以上这三个人的学说影响的。 (作者:李鑫生,山东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山东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 编辑/赵国瑞
管仲,是春秋时期齐国人,少年时代经营过商业,对商品、货币、商业贸易等问题有较丰富的直接知识。管子认为,“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人们的普遍心理是“夺之则怒,予之则喜”。因此,管子反对只取不予的做法,认为这会引起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另一方面,他还认为只予不取也不好,因为国家没有财政收入,政权就无法生存。为了解决这个矛盾,管子提出了著名的“形予实取”思想,指出管理者应该特别讲求“取”的方法,做到“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 “形予实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取予的数量方面,取得多给得少,取予相抵,实际上是增益了;二是在取予的形式方面,予表现得明显,而取表现得隐蔽,这样,虽然实际上有所取。“形予实取”可以通过三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发展商业,实行市场交换。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就必须给予对方等价值的商品或货币,其取予都是“见之于形”的。国有商业利用市场商品交换规律做到“形予实取”。管子认为,要善于利用同种商品的季节差价变化或几种商品的比价变化来取得。管子提出了“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管子·国蓄》)的主张。粮食价格低贱时,国有商业用货币收购粮食;布帛价格低贱时,则用货币收购布帛等衣料。这样,国有商业既可以利用廉价大批购进而赚钱,又可使生产者按比较稳定的价格卖出自己的商品,防止私商进一步压价收购,使生产者感到国家“予”了自己。 第二个途径是“官山海”。即由国家(官)垄断生产经营矿冶业、林业资源(山)和食盐(海)。管子推算论证了由国家垄断山海之利的合理性。管子说,盐是人们餐餐离不开的,一家十口,就有十个人吃盐;一家百口,就有一百个人吃盐。铁也是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农民、手工业者都需要用铁器制作劳动工具。另外,盐、铁在当时又有相对集中的生产地,便于国家控制生产和销售,可以通过专卖牟取厚利。关于“官山海”的实施方法,管子认为首先是严刑峻法封禁山海。封禁之后,再统一由国家组织开采烹煮等。对某些不便官采的矿山,还可以允许私人承包,官民三七分成。在国家基本垄断了盐、铁资源之后,就可以提高盐、铁价格,采取寓税于价的方式,将盐、铁出售于民。盐铁专卖的背后隐含着运用取予之道的理财道理。通过盐铁专卖的办法取得财政收入,而又不增加赋税,甚至减轻赋税,在老百姓那里,便只有政府“体恤民情”的“予”,而没有夺其利益的“取”,“形予实取”相当巧妙。 第三条途径是放贷与预购。管子不赞成人民过贫或过富,主张贫富有度。管子提出统治者对人民的财富要能做到“富而能夺,贫而能予”,这里的“夺”是指国家运用价格政策防止私商投机获暴利,这里的“予”主要是通过放贷和预购两种形式来实现。管子采取的措施有:国家掌握一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于农忙季节赊售或租给农民使用。对于谷物则“无本者予之陈,无种者予之新”,(《管子·轻重丁》)将来以产品偿还以免富商操纵;令富豪之家以现金或者实物贷给农民,低其利率或劝其不收利息;运用预购制度先预付给农民生产资金,即所谓“环乘之币”或“公币”,(《管子·山国轨》)使农民不受高利贷的剥削。放贷与预购都缓解了借款者和预购者的燃眉之急,表现上是予,但实际上隐含着取(息),是又一种“形予实取”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途径是提倡节制与侈靡消费。在消费上,《管子》既有节制消费的主张,也有侈靡消费的内容。节制消费原则和侈靡消费主张虽是一并提出,但其适应范围和重要程度却大不相同。《管子》的节制消费原则是针对一般情况下提出的要求,是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而侈靡消费主张则是在特殊情况下为刺激社会生产而提出的主张。《管子》中有《侈靡》篇专论侈靡消费,这在中国古代具有非常独特的地位,但该篇突出强调的也只限于侈靡消费的政策效应和应用意义,并没有把它当做指导社会消费行为的基本准则。这充分显示了《管子》理论中辩证思维的特色。 以上所介绍的这三个人都是儒商。可以说中国最早的儒商出自山东。由此看来,自古至今,鲁商发展壮大,是深受这种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特别是深受以上这三个人的学说影响的。 (作者:李鑫生,山东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山东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 编辑/赵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