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
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市级课题”)是经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批准、市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列入本年度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组织实施的重大法学研究项目。为保障“市级课题”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市级课题”的实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实现“法治中国、法治北京”为目标,围绕首都改革发展大局,为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
第2条 “市级课题”的实施,应突出服务首都法治建设的特色,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着眼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重视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攻关,力争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及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精品成果。
第3条 “市级课题”实行项目委托与项目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委托项目由北京市法学会另行确定;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由“市级课题”评审委员会择优立项。
第4条 “市级课题”由主持人负责,并由主持人所在单位作为信誉保证单位。主持人负责项目组成员的聘任、项目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信誉保证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提供研究条件、协助市法学会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5条 “市级课题”研究期限由北京市法学会确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
第6条 “市级课题”的委托项目由北京市法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招标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7条 “市级课题”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有关参加人员资历要求组成课题组。
第8条 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申报期限内提交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9条 项目申请人应负责申请材料中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获准立项的,撤销立项,项目经费一并追回。
第10条 “市级课题”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北京市法学会遴选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报项目通过匿名、集中等方式评审。
第11条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北京市法学会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12条 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的项目,在首都法学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批准的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反映。
第13条 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北京市法学会提交项目承诺书,北京市法学会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立项通知书。立项通知书所列日期为项目正式启动日期。
未提交项目承诺书的,视为放弃该项目。
第14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1. 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泄露项目论证的相关信息;
2. 项目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立项评审工作;
3. 不得参与有违公平的活动。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15条 北京市法学会对”市级课题”研究进度、质量、成果转化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16条 检查采取开题会、座谈会、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交《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检查表》、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及有关课题进度及阶段性成果转化的资料。检查结果与经费是否继续拨付、使用挂钩。
第17条 项目批准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法学会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
1、检查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已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明显不能按计划保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决定中止拨款的,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并限期作出整改。如未在期限内作出整改使项目顺利进行,即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撤销项目的决定在首都法学网公布,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未完成的项目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另行招标。
第18条 项目批准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项目组报北
京市法学会审批:
1、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子课题主持人;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需要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4、改变成果形式;
5、推迟完成时间;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如未获批准,该项目中止。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结项
第19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北京市法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
第20条 项目验收评审实行回避制。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验收评审。
第21条 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及承诺书内容进行项目验收,对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质量及应用转化情况、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结项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22条 成果结项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结项情况在首都法学网公布。
第23条 完成项目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 、A &HCI 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 来源期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相关党政领导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满足(4)或(5)项条件的,需提交相关材料由北京市法学会认定。未经北京市法学会认定的需要按照评审程序进行鉴定。
第24条 结项等级为优秀、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由北京市法学会颁发结项证书。结项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组应当按照项目验收意见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项目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北京市法学会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
第25条 未按期提交项目成果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北京市法学会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26条 “市级课题”项目资助经费拨付方式分一次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具体方式由北京市法学会确定。一次拨付的,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分期使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承诺书中承诺的时间使用经费。所在信誉保证单位应当对经费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分期拨付的,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项目期中检查合格的,拨付资助经费的30%,项目结项验收为优秀、合格的,拨付30%。
第27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中止的,项目剩余经费不再拨
付,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28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有变更的,暂停拨款。变更事项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29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信誉保证单位及财务管理部门的,应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
第30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及其他机构申请课题研究配套经费。
第31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32条 项目成果归北京市法学会所有,以北京市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负责人在使用项目研究成果时须注明该成果受“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
第33条 鼓励项目成果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为首都法治建设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3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35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
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市级课题”)是经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批准、市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列入本年度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组织实施的重大法学研究项目。为保障“市级课题”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市级课题”的实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实现“法治中国、法治北京”为目标,围绕首都改革发展大局,为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
第2条 “市级课题”的实施,应突出服务首都法治建设的特色,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着眼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重视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攻关,力争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及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精品成果。
第3条 “市级课题”实行项目委托与项目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委托项目由北京市法学会另行确定;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由“市级课题”评审委员会择优立项。
第4条 “市级课题”由主持人负责,并由主持人所在单位作为信誉保证单位。主持人负责项目组成员的聘任、项目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信誉保证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提供研究条件、协助市法学会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5条 “市级课题”研究期限由北京市法学会确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
第6条 “市级课题”的委托项目由北京市法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招标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7条 “市级课题”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有关参加人员资历要求组成课题组。
第8条 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申报期限内提交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9条 项目申请人应负责申请材料中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获准立项的,撤销立项,项目经费一并追回。
第10条 “市级课题”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北京市法学会遴选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报项目通过匿名、集中等方式评审。
第11条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北京市法学会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12条 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的项目,在首都法学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批准的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反映。
第13条 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北京市法学会提交项目承诺书,北京市法学会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立项通知书。立项通知书所列日期为项目正式启动日期。
未提交项目承诺书的,视为放弃该项目。
第14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1. 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泄露项目论证的相关信息;
2. 项目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立项评审工作;
3. 不得参与有违公平的活动。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15条 北京市法学会对”市级课题”研究进度、质量、成果转化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16条 检查采取开题会、座谈会、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交《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检查表》、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及有关课题进度及阶段性成果转化的资料。检查结果与经费是否继续拨付、使用挂钩。
第17条 项目批准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法学会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
1、检查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已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明显不能按计划保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决定中止拨款的,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并限期作出整改。如未在期限内作出整改使项目顺利进行,即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撤销项目的决定在首都法学网公布,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未完成的项目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另行招标。
第18条 项目批准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项目组报北
京市法学会审批:
1、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子课题主持人;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需要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4、改变成果形式;
5、推迟完成时间;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如未获批准,该项目中止。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结项
第19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北京市法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
第20条 项目验收评审实行回避制。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验收评审。
第21条 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及承诺书内容进行项目验收,对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质量及应用转化情况、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结项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22条 成果结项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结项情况在首都法学网公布。
第23条 完成项目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 、A &HCI 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 来源期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相关党政领导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满足(4)或(5)项条件的,需提交相关材料由北京市法学会认定。未经北京市法学会认定的需要按照评审程序进行鉴定。
第24条 结项等级为优秀、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由北京市法学会颁发结项证书。结项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组应当按照项目验收意见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项目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北京市法学会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
第25条 未按期提交项目成果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北京市法学会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26条 “市级课题”项目资助经费拨付方式分一次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具体方式由北京市法学会确定。一次拨付的,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分期使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承诺书中承诺的时间使用经费。所在信誉保证单位应当对经费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分期拨付的,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项目期中检查合格的,拨付资助经费的30%,项目结项验收为优秀、合格的,拨付30%。
第27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中止的,项目剩余经费不再拨
付,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28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有变更的,暂停拨款。变更事项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29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信誉保证单位及财务管理部门的,应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北京市法学会批准。
第30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及其他机构申请课题研究配套经费。
第31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32条 项目成果归北京市法学会所有,以北京市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负责人在使用项目研究成果时须注明该成果受“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
第33条 鼓励项目成果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为首都法治建设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3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35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