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理理工大学关于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

重理工学〔2011〕69号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9月19日印发

重 庆 理 工 大 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

2.大学外语课程1-4学期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它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对英语专业学生,要达专业英语四级)。

3.计算机文化基础和程序设计课程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二级水平者(文学、艺术、体育类除外)。

(三) 具备健康的身体和心理。

第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校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曾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或党、团纪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 在校学习期间,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 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 凡平均学分绩点≥1.8以上,且不属于第四条范围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在市、部级以上(含市、部级)科技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等)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科技成果特别突出的,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为优秀的(须经学校组织的专家复查认可)。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若因在校学习期间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

(二)若因外语成绩不合格而不能授位者在毕业后两年内可回校参加两次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补授学士学位。

(三) 若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二级水平而未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两年内可参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试合格可补授学士学位。

(四)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证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

(二)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 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管理部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为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员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组成。

(二) 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学生学籍资料进行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 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生学位授予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2/3到会成员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理工学〔2011〕69号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细则 通知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9月19日印发

重 庆 理 工 大 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

2.大学外语课程1-4学期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它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对英语专业学生,要达专业英语四级)。

3.计算机文化基础和程序设计课程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二级水平者(文学、艺术、体育类除外)。

(三) 具备健康的身体和心理。

第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校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曾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或党、团纪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 在校学习期间,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 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 凡平均学分绩点≥1.8以上,且不属于第四条范围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在市、部级以上(含市、部级)科技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等)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科技成果特别突出的,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为优秀的(须经学校组织的专家复查认可)。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若因在校学习期间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

(二)若因外语成绩不合格而不能授位者在毕业后两年内可回校参加两次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补授学士学位。

(三) 若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二级水平而未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两年内可参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试合格可补授学士学位。

(四)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证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

(二)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 实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管理部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为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员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组成。

(二) 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学生学籍资料进行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 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生学位授予事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2/3到会成员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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