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规定汇总

职工代表规定

公司准备召开新一届工会暨职工代表大会,我从网上选摘了一些有关规定,汇总如后,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总数确定职工代表人数,按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状况确定选区及名额分配的方案。以选区为单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候选人的差额比率一般为20%。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百人以上的企业职代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5%至35%。通常5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250人;1000人左右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100人;一百人以内的,职工代表最低不得少于30人。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销(包括班组长)的代表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从事一般管理和专门业务等人员的代表数为代表总数的30%;中层正职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数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号)及总局中煤地党发[2007]32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局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局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局职代会与年度工作会议合并召开。

第二章职代会的职权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应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改革重组方案等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审议本单位提出的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单位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应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本局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

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人事管理部门。

四、民主选举权。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力。

六、职工代表大会对主要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主要行政领导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组织。主要行政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按决定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的结构、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局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各基层单位为选区(基础公司、勘查院可以分公司、分院为选区),必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单位较大、人员较为集中的选区,可先推选候选人,再经职工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投票结果要提交职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核,任何人非经职工民主选举不得成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按单位组成代表组,每组选举一名组长。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指局领导、局直属实体班子成员或负责人、局机关中层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四、职代会新建或换届,应建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代表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根据需要职代会邀请部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力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

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

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一、职工代表对本

选区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二、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各选区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各单位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四、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四章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职代会对民主选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四条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及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席团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的机构。主席团成员必须在职代会的预备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组成,人数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二、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一般情况下应设置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评议监督干部和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小组。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小组、提案审查小

组待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撤销。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隶属于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工会委员会负责。

专门小组的成员人选,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以推荐部分熟悉业务的非职工代表。专门小组成员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程序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领导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由本单位党组织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由工会负责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在预备会议期间,要报告大会的筹备情况,提请审议通过会前与领导沟通、协商并经党组织讨论的大会议题、议程,同时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职代会联席会议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本级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提请确认,联席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由职工代表组长、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二、专门小组工作制度。职代会专门小组在职代会召开前,开展对提请职代会审议的与本小组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的审议工作,并在职代会有关会议上阐述审议意见。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小组对属于本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由大会予以确认;开展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职代会确认的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代会。

三、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代会要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四、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要制订关于职工代表培训的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工会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局党委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应事先提请局党委讨论,征求局党委的意见,取得党委的指导和支持。党组织应把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支持和引导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领导和支持工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指导协调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工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组织专门小组或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召集并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接受上级工会业务及政策指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局职代会每二年对积极参政议政,提请议案被职代会采纳的优秀职工代表进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局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职工代表规定

公司准备召开新一届工会暨职工代表大会,我从网上选摘了一些有关规定,汇总如后,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总数确定职工代表人数,按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状况确定选区及名额分配的方案。以选区为单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候选人的差额比率一般为20%。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百人以上的企业职代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5%至35%。通常5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250人;1000人左右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100人;一百人以内的,职工代表最低不得少于30人。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销(包括班组长)的代表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从事一般管理和专门业务等人员的代表数为代表总数的30%;中层正职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数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号)及总局中煤地党发[2007]32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局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局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局职代会与年度工作会议合并召开。

第二章职代会的职权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应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改革重组方案等涉及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审议本单位提出的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单位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应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参与下,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本局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

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人事管理部门。

四、民主选举权。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选举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力。

六、职工代表大会对主要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主要行政领导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组织。主要行政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按决定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的结构、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局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各基层单位为选区(基础公司、勘查院可以分公司、分院为选区),必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单位较大、人员较为集中的选区,可先推选候选人,再经职工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投票结果要提交职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核,任何人非经职工民主选举不得成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按单位组成代表组,每组选举一名组长。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指局领导、局直属实体班子成员或负责人、局机关中层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四、职代会新建或换届,应建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代表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查结果。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根据需要职代会邀请部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力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

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

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一、职工代表对本

选区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二、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各选区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民主程序由各单位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四、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四章 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职代会对民主选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四条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及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席团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的机构。主席团成员必须在职代会的预备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组成,人数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有适当名额。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二、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的选举产生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一般情况下应设置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评议监督干部和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小组。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小组、提案审查小

组待工作任务完成后即可撤销。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隶属于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工会委员会负责。

专门小组的成员人选,一般由职工代表担任,也可以推荐部分熟悉业务的非职工代表。专门小组成员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的程序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领导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由本单位党组织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由工会负责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在预备会议期间,要报告大会的筹备情况,提请审议通过会前与领导沟通、协商并经党组织讨论的大会议题、议程,同时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职代会联席会议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本级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提请确认,联席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由职工代表组长、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二、专门小组工作制度。职代会专门小组在职代会召开前,开展对提请职代会审议的与本小组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的审议工作,并在职代会有关会议上阐述审议意见。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小组对属于本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由大会予以确认;开展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职代会确认的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代会。

三、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代会要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四、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要制订关于职工代表培训的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工会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局党委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应事先提请局党委讨论,征求局党委的意见,取得党委的指导和支持。党组织应把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支持和引导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领导和支持工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指导协调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工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组织专门小组或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召集并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接受上级工会业务及政策指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局职代会每二年对积极参政议政,提请议案被职代会采纳的优秀职工代表进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局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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