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改配套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实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5-21 点击次数:40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卫法〔2010〕19号
各市卫生局,试点县(市、区)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制定了《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县(市、区)在制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中参考。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改革、保证新的体制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要抓紧实施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切实加强领导。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机制,成立由医疗、预防、保健等专家和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绩效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要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制订工作制度,明确考核责任,使绩效考核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细化评价标准。要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及“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结合机构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科学核定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标准。要依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参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制定切合实际、科学量化、便于操作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使考核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四、明确考核程序。要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培训,统一方法程序,统一评价标准。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灵活方式,综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要把平时工作落实情况与集中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广泛征求财政、人社、监察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听取疾控、监督、保健、农合办等卫生管理机构及居民意见,确保绩效考核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五、强化结果应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依据。机构考核结果等同于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予以奖励。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强检查指导。各市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考核工作的督导及考核结果的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5%。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的监督,确保绩效考核按照规定的原则、内容、标准顺利实施,实现奖勤罚懒、
多劳多得、优劳优得,调动机构及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效能的目的。省卫生厅将每年组织一次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绩效评估。
七、严肃考核纪律。要严肃考核纪律,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谁评价、谁负责,坚决杜绝人情考核和形式主义。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以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1.《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2.《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3.《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4.《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省医改配套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实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5-21 点击次数:40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卫法〔2010〕19号
各市卫生局,试点县(市、区)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制定了《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县(市、区)在制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中参考。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改革、保证新的体制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要抓紧实施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切实加强领导。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机制,成立由医疗、预防、保健等专家和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绩效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要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制订工作制度,明确考核责任,使绩效考核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细化评价标准。要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及“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结合机构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科学核定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标准。要依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参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制定切合实际、科学量化、便于操作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使考核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四、明确考核程序。要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培训,统一方法程序,统一评价标准。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灵活方式,综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要把平时工作落实情况与集中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广泛征求财政、人社、监察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听取疾控、监督、保健、农合办等卫生管理机构及居民意见,确保绩效考核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五、强化结果应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依据。机构考核结果等同于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予以奖励。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强检查指导。各市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考核工作的督导及考核结果的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5%。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的监督,确保绩效考核按照规定的原则、内容、标准顺利实施,实现奖勤罚懒、
多劳多得、优劳优得,调动机构及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效能的目的。省卫生厅将每年组织一次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绩效评估。
七、严肃考核纪律。要严肃考核纪律,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谁评价、谁负责,坚决杜绝人情考核和形式主义。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以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1.《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2.《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3.《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4.《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