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额 抵 押 合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宁夏圆达投资有限公司
最高同
特 别 提 示
本合同系签约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签约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特提请抵押人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抵押权人:宁夏圆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经办人: 住所(地址): 电 话:
抵押人一: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住所(地址): 电 话:
抵押人二: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抵押人三: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甲方与债务人就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月年
月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甲方为下简称债务人)办理下列第 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人的全部
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金额) 万元内(含本数)
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外币
贷款;(2)银行承兑汇票;(3)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4)银行保函;
(5)贸易融资;(6)开立信用证;(7)其他: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并应分别签订主合同。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1.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内,甲方向债务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内与甲方发生的债务,币种不限,乙方均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
1.5在上述期间内的任意时点,只要甲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限额,甲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及其它信用。乙方在最高限额内对甲方因发放贷款及办理其它信用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等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抵押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处置所得中扣除,不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抵押担保余额内。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驶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3.3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3.4抵押物换发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利证书《证明文件》,导致本合同《抵押物清单》或者甲方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权证文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的登记薄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仍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4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物上因附和、混合、加工、改建、装修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新增抵押物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4.1 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当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及甲方有权收存的其他权利凭证的正本原件交甲方保管。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6.1 乙方对甲方有保险要求的抵押物应足额投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且必须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内容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6.2乙方变更保险单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6.3乙方应将上述抵押物的保险单原件交甲方保管。
6.4乙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或者不经甲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乙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乙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做相应延长。
6.5上述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抵押物占管责任
7.1乙方负有对抵押物妥善管理并确保其完好的责任。
7.2乙方负有协助甲方使抵押物免受第三方侵害及恢复抵押物减少的价值或提供
经甲方认可的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责任。
7.3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抵押物做出转让、出售、对抵押物的余额再抵押等方式的处分,且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4抵押物被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毁损、灭失的,或者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或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止损措施并书面通知甲方,所获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8.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8.1.1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8.1.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8.1.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8.1.4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8.1.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浮动抵押
9.1 乙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抵押的,
抵押财产的数量及金额在以下情形发生时确定。
9.1.1债务履行期届满或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债权未实现时;
9.1.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时;
9.1.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9.1.4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
9.2 乙方以其上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0.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乙方协商以抵押
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甲方与乙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人所欠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0.1.1 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
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10.1.2 债务人、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10.1.3 债务人、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所欠甲方的债务无人
继承或继承未获得甲方认可的;
10.1.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10.1.5 抵押物毁损或者被征用、征收;所得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未交甲
方提存的;
10.1.6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1.7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及任何约定。
10.1.8 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10.2 乙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甲方可对乙方抵押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
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物为前提条件。
10.3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
(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10.4 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甲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甲方
有权扣收债务人在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款项,用于偿还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1.1乙方是适合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2乙方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1.3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比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11.4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担保信息公告资料交甲方收存。
11.5乙方保证其为债务人担保所提供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
11.6已阅知并完全理解主合同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1.7因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8乙方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11.9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11.10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11.11对抵押物的瑕疵向甲方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11.12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甲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名、更名等情形而减免。
11.13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乙方将协助甲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及保险变更手续。
11.14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对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的承诺
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2.1.1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12.1.2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
发生变化的。
12.1.3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甲方将乙方担保的主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同时转让
的;
12.1.4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前,甲方将本合同对应的主债权部分转让的,乙方对
转让的部分债权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及新的债权受让人
对相应的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
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进行改
建、分割。
12.3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
免受侵害。
12.4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12.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12.5.1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12.5.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
12.5.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
监管。
12.5.4 乙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12.5.5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在地址、电话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书面
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公告送达有关通知,甲方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有
关通知的,邮寄至本合同中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12.5.6对甲方的各种贷后检查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
13.1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偿还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有剩余的,
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或违背其在本
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予赔偿。
14.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行使抵押权,同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借款人和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
同意。
第十五条 费用承担
15.1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
处置、登记、公证、提存、保险、运输、仓储、保管、评估、保养、维修、拍卖、
过户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信息的使用
14.1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
关单位、部门查询乙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甲方将乙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乙方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
用并披露乙方信息。
第十七条 公证
17.1根据甲方要求需要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
方式解决:
18.1.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8.1.2提交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
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其他
19.1主合同无效时,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应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内承
担抵押担保责任。
19.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
务。
19.3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
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
利。
19.4 乙方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
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19.5补充约定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2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成立,并于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 附则
21.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各方各执份,公证机关份,
登记机关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抵押物清单》
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
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乙方要
求对相关条款做出解释和说明。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对
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甲方:宁夏圆达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共有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抵 押 物 清 单
抵押人(全称)
- 15 -
- 16 -
编号:
额 抵 押 合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宁夏圆达投资有限公司
最高同
特 别 提 示
本合同系签约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签约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特提请抵押人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抵押权人:宁夏圆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经办人: 住所(地址): 电 话:
抵押人一: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住所(地址): 电 话:
抵押人二: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抵押人三: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甲方与债务人就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月年
月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甲方为下简称债务人)办理下列第 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人的全部
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金额) 万元内(含本数)
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外币
贷款;(2)银行承兑汇票;(3)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4)银行保函;
(5)贸易融资;(6)开立信用证;(7)其他: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并应分别签订主合同。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1.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内,甲方向债务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内与甲方发生的债务,币种不限,乙方均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
1.5在上述期间内的任意时点,只要甲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限额,甲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及其它信用。乙方在最高限额内对甲方因发放贷款及办理其它信用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等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抵押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处置所得中扣除,不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抵押担保余额内。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驶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3.3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3.4抵押物换发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利证书《证明文件》,导致本合同《抵押物清单》或者甲方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权证文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的登记薄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仍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4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物上因附和、混合、加工、改建、装修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新增抵押物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4.1 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当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及甲方有权收存的其他权利凭证的正本原件交甲方保管。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6.1 乙方对甲方有保险要求的抵押物应足额投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且必须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内容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6.2乙方变更保险单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6.3乙方应将上述抵押物的保险单原件交甲方保管。
6.4乙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或者不经甲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乙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乙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做相应延长。
6.5上述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抵押物占管责任
7.1乙方负有对抵押物妥善管理并确保其完好的责任。
7.2乙方负有协助甲方使抵押物免受第三方侵害及恢复抵押物减少的价值或提供
经甲方认可的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责任。
7.3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抵押物做出转让、出售、对抵押物的余额再抵押等方式的处分,且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4抵押物被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毁损、灭失的,或者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或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止损措施并书面通知甲方,所获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8.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8.1.1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8.1.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8.1.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8.1.4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8.1.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浮动抵押
9.1 乙方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抵押的,
抵押财产的数量及金额在以下情形发生时确定。
9.1.1债务履行期届满或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债权未实现时;
9.1.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时;
9.1.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
9.1.4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
9.2 乙方以其上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除本条的约定外,同时适用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0.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乙方协商以抵押
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甲方与乙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人所欠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0.1.1 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
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10.1.2 债务人、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10.1.3 债务人、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所欠甲方的债务无人
继承或继承未获得甲方认可的;
10.1.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10.1.5 抵押物毁损或者被征用、征收;所得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未交甲
方提存的;
10.1.6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1.7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及任何约定。
10.1.8 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10.2 乙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甲方可对乙方抵押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
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物为前提条件。
10.3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
(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10.4 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甲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甲方
有权扣收债务人在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款项,用于偿还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1.1乙方是适合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2乙方是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1.3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比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11.4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担保信息公告资料交甲方收存。
11.5乙方保证其为债务人担保所提供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
11.6已阅知并完全理解主合同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1.7因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8乙方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11.9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11.10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11.11对抵押物的瑕疵向甲方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11.12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甲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名、更名等情形而减免。
11.13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乙方将协助甲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及保险变更手续。
11.14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对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的承诺
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2.1.1甲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12.1.2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
发生变化的。
12.1.3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甲方将乙方担保的主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同时转让
的;
12.1.4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前,甲方将本合同对应的主债权部分转让的,乙方对
转让的部分债权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及新的债权受让人
对相应的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
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进行改
建、分割。
12.3甲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
免受侵害。
12.4甲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12.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12.5.1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12.5.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
12.5.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
监管。
12.5.4 乙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12.5.5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在地址、电话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书面
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公告送达有关通知,甲方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有
关通知的,邮寄至本合同中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12.5.6对甲方的各种贷后检查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
13.1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偿还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有剩余的,
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或违背其在本
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予赔偿。
14.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行使抵押权,同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借款人和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
同意。
第十五条 费用承担
15.1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
处置、登记、公证、提存、保险、运输、仓储、保管、评估、保养、维修、拍卖、
过户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信息的使用
14.1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
关单位、部门查询乙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甲方将乙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乙方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
用并披露乙方信息。
第十七条 公证
17.1根据甲方要求需要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手续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
方式解决:
18.1.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8.1.2提交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
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其他
19.1主合同无效时,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应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内承
担抵押担保责任。
19.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
务。
19.3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
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
利。
19.4 乙方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
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19.5补充约定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2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成立,并于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 附则
21.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各方各执份,公证机关份,
登记机关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抵押物清单》
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
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乙方要
求对相关条款做出解释和说明。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对
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甲方:宁夏圆达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乙方: 共有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抵 押 物 清 单
抵押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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