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事故,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中储粮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肇州直属库及下各分库点。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等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本办法执行。
一、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
二、发生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三、发生超过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财产事故。
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五、发生关系到安全生产、人员伤亡或企业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伤害程度
一、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二、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死亡。
一、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
(一)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
(二)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日,小于6000日)。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6000日)。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的损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事故类别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类别共分为20类,其中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以及有关规定,事故原因可分为11种:
一、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五、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六、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七、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八、劳动组织不合理。
九、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十、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十一、其它。
第八条 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进行计算。
第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第十条 环境事故
环境事故分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破坏事故二类。
一、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经营方式、工具、设备等,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粉尘、油污等的排放(或经治理后排放)未达到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致使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二、环境破坏事故系指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环境受到破坏。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应及时报告。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二)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四)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
(二)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三)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六)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二)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三)人员中毒死亡。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六)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安全员。安全员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项目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 事故工区负责人应将抢救遇险人员及救援所采取的措施等实施情况,随时报告安全员,直至救援工作结束。
第十四条 事故工区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应填报《肇州直属库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交至综合科安保部。
第十五条 事故工区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与预防事故措施一同报至综合科安保部。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及症状、直接经济损失,肇事人员的情况、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结案情况等。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权限
一、综合科安保部负责对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和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调查处理。
二、现场责任人负责对重伤以下事故和一般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但应报综合科安保部备案。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客观发生的事故→采取紧急救护、保护事故现场→逐级上报→现场取证调查→鉴定→处理报告。
如为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品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
第四章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必须遵守的原则
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处理的权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事故的原因、事故的类别、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按照事故处理权限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根据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综合科安保部负责对项目部成员的责任追究。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一、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未按国家和综合科安保部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已发现隐患或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八、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肇州库综合科安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中储粮**库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事故,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中储粮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肇州直属库及下各分库点。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等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本办法执行。
一、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
二、发生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三、发生超过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财产事故。
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五、发生关系到安全生产、人员伤亡或企业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伤害程度
一、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二、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死亡。
一、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
(一)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
(二)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日,小于6000日)。
(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6000日)。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的损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事故类别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类别共分为20类,其中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以及有关规定,事故原因可分为11种:
一、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五、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六、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七、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八、劳动组织不合理。
九、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十、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十一、其它。
第八条 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进行计算。
第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第十条 环境事故
环境事故分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破坏事故二类。
一、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经营方式、工具、设备等,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粉尘、油污等的排放(或经治理后排放)未达到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致使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二、环境破坏事故系指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环境受到破坏。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应及时报告。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二)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四)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
(二)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三)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四)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五)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六)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二)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三)人员中毒死亡。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六)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安全员。安全员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项目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 事故工区负责人应将抢救遇险人员及救援所采取的措施等实施情况,随时报告安全员,直至救援工作结束。
第十四条 事故工区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应填报《肇州直属库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交至综合科安保部。
第十五条 事故工区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与预防事故措施一同报至综合科安保部。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及症状、直接经济损失,肇事人员的情况、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结案情况等。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权限
一、综合科安保部负责对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和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调查处理。
二、现场责任人负责对重伤以下事故和一般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但应报综合科安保部备案。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客观发生的事故→采取紧急救护、保护事故现场→逐级上报→现场取证调查→鉴定→处理报告。
如为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品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
第四章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必须遵守的原则
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处理的权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事故的经过、事故的原因、事故的类别、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按照事故处理权限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根据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综合科安保部负责对项目部成员的责任追究。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一、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未按国家和综合科安保部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已发现隐患或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八、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工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肇州库综合科安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中储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