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深圳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XXX
借款人: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保证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管理人:XXXXX
地址: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
应借款人之请求,管理人向借款人提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借款人同意向贷
款人申请贷款,抵押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下称“抵押房地产”,详
见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抵押予贷款人,作为偿还本合同下借款的担保。保证人
同意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本抵押贷款有保证人提供担
保且保证人于本合同上签署的,则本合同有关保证担保的约定适用;反之,则不
适用)。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同意接受保证
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同意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时向借款
人提供贷款。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期限
1.贷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至 止。
2.贷款发放日:贷款人依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借款人指定账户发放贷款的日期 ,
以借款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若该日期晚于该贷款划离贷款人账户之日
的,则以该贷款划离贷款人账户之日为贷款发放日。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贷款将用于 之目的。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
人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 贷款利率和费用
1.贷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1.3%/月的标准计收利息,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
放日起至贷款全部结清日止,按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约定的贷款金额计算,按月
计息(贷款发放日至次月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本次贷款的利息为人民币: 元/月。
(2)逾期罚息: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在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
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对逾期金额按照0.1%/日的标准加收逾期罚息,直至逾期借
款归还为止。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七条。
(3)本合同以下除做特别说明外,所有的利息均包含逾期罚息。
2.变更还款日费用: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排除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另行
申请变更每月 日为还款日,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需按贷款金额0.0767%/
日的标准,共计 元向贷款人支付费用,方可变更还款日,该费用需在贷
款人发放贷款后第一个还款日与当期应还金额一并支付。
3.管理咨询费:每月按贷款金额的1%的标准向管理人支付,至全部贷款本息清
偿之日止,即每月管理咨询费为人民币: 元。不足一个月的按一月
计算,由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向管理人支付。
4.手续费:按贷款金额的2%计算,本次手续费为人民币: 元 ,该费
用需在贷款人发放贷款前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5.调查费:如发生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考察、房产调查等),需每笔收取人民
币200元,该费用需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支付给贷款人,本次调查费为人民币: 元。
6.借款人、贷款人、管理人三方同意为便捷支付,以上管理咨询费和手续费由借
款人统一支付至贷款人账户,贷款人代管理人先行收取后再转付管理人。
第四条 贷款发放
1.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出具的《放款委托书》划入借款人指
定账户。
2.如借款人有需在贷款人发放贷款前支付给贷款人、管理人的费用而尚未支付
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发放的贷款金额中直接抵扣该部分费用(包括应付管理
人的费用)。
第五条 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于贷款发放后次月起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管理咨询费,每
月为一个还款期,共分 期偿还。
2.还款日:每月与贷款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还款日,若还款当月与贷款发放日
无对应日期的,应以当月最后一个公历日为当月还款日。还款日若为法定节假日
或公休日,则还款日自动顺延。但借款人依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规定申请变更还
款日的,以双方重新确定的指定日期为还款日。
3.每月还款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每月偿还本息、费用合计=本金(贷款金额/贷款期数)+每月利息+每月管理咨
询费+其他费用。借款人第一期应偿还本息、支付费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元 ;后续每期应偿还本息、支付费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元。
4.借款人同意选择指定账户以委托划款方式还款,具体账户及内容见本协议附件
《委托划款协议》。
5. 借款人的实际还款时间为贷款人委托银行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到相关款项的
时间。为保障及时还款,借款人需保障还款日零时开始账户余额充足,如因借款
人原因导致委托银行扣划款失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借款人办
理账户挂失、销户、银行止付、借款人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借款人应就失败的次
数向贷款人支付每笔每次人民币10元的费用。
6.借款人每月还款额按如下顺序偿还:(1)管理咨询费;(2)利息;(3)其他费
用;(4)本金。
第六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需提前还款时,须提前拾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须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
2.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须按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3%的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违
约金。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计算方式如下:应还金额=当期管理咨询费+当期
利息+违约金+未还本金+其他费用。
第七条贷款逾期
1.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 ,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1)项约定
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对逾期金额按照0.1%/日的标准加收逾期罚息,直至逾期借
款归还为止。
2.逾期是指:还款日界至或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归
还当期金额或应还金额。
3.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为:逾期罚息=剩余本金×0.1%×逾期天数。
4.当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时,贷款人的冲账顺序为:1、若逾期两期及以上的,应
首先冲减时间在前的全部本息及费用,然后再冲抵时间在后的本息及费用;2、
同一期内部的冲减顺序依次为:管理咨询费及其他费用、利息、本金。
如贷款有逾期,请主动与贷款人账户管理部联系,电话:4008300998 传真:
0755--82361230
第八条 放款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
借款:
1.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
续;
2.抵押人同意将抵押房地产抵押予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与贷款人
签订了本合同;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地产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或有关抵押房地产在抵押登记
机关的抵押登记程序已获得贷款人认可,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已交
贷款人保管;
4.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5.抵押人之配偶(如抵押人为自然人)或其他共有人已同意以本合同所述抵押房
地产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经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签署的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已提交贷款人。抵押人无配偶的,则应提交无配偶声明书;
6.借款人已向贷款人、管理人结清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8.其他条件: /
本条放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在上列条件具备后必须放款;
同时,贷款人对未具备全部提款条件的放款,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九条 抵押担保措施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即抵押房地产)详情如下:
2.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借款人于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交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以
下统称“欠款”)。
3.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凭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至有管辖权的房
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委托书》须另行签署)。抵押登记相关
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
4.借款人/抵押人须办理抵押房地产之财产保险,保险单上应有“抵押权人条款”,
并约定,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由抵押权人(贷款人)接受和支配保险金,用于修
理抵押房地产损毁部分或偿还欠款。如有余额,则余额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
(贷款人)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任何人侵犯。
保险金额以不低于贷款金额或不低于抵押房地产的重臵成本为原则,由借款人/
抵押人与贷款人商定。有关重臵成本的估价报告之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
在欠款还清之前,借款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若遇保险被中断、
撤销之情形,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借款人/抵押人负责赔偿,贷款人有权(但并无
义务)代为购买保险,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借款人/
抵押人自行投保的,须书面通知贷款人,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认可
的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投保,并向贷款人缴付保险单审核费(如需)。
5.抵押期间,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保险单等相关文件之正本由贷款人保管。借款
人/抵押人有义务在取得前述文件的当日将前述文件交存于贷款人。
6.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房地产的安全、完好。
7.抵押期间,贷款人有权对抵押房地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抵押人应
予配合。
8.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房地产出租、出
售、交换、赠与、转让、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臵,不得将抵押房地产改建、
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使用性质。
9.无论任何原因所致的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地产发生灭失、损毁或价值减少的,
借款人/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贷款人对
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10.抵押人及借款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信息的三日
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如抵押人或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构成对本合同的
违约,由抵押人与借款人对贷款人因此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抵押物被拆迁之前,抵押人及借款人须与贷款人协商抵押物被拆迁后的后续事
项:
(1)抵押物被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
债务(贷款人有权视该还款行为为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关于提前还款
的约定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或经贷款人届时同意后以调换补偿的房屋向贷款
人提供新的抵押,但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拆迁后而新的抵押登记尚未办妥之
前,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供足够的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否则,借款人应立即偿
清全部欠款,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
(2)若采用以补偿款方式补偿被拆迁抵押物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抵押人
将拆迁补偿款汇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
义务提供担保。
11.如抵押房地产贬值,根据贷款人或其认可的估价师所作重新评估,抵押房地
产已明显地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借款人偿还欠款的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应按贷款
人之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增加担保以弥补其不足。
12.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所有欠款后,贷款人应将收存的抵押房地产
相关正本文件(若有)退还抵押人,并协助抵押人至相关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
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自抵押登记注销之日,抵押关系终止。
1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任何违约情况发生,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或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若借款人未按要求偿还欠款及,或保证人未按要求履
行保证责任,贷款人即有权以拍卖、变卖和其他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以使欠
款得以偿还。
14.贷款人依据本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时,有权签署抵押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有关文
件和出具有关收据,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地产证正本交付给抵押房地产的受让
人。
15.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
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
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6. 如果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展期无需
经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仍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承担
担保责任。
第十条 保证担保
1.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
人为数人的,所有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本
合同项下借款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两年止。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于本合同项下的欠款。
4.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
向贷款人清偿借款人的欠款。
5.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如实提供其
公司资料、财务报表等资料(若保证人为公司)。
6.若本合同中有关贷款约定的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保证约
定的条款之效力。借款人、贷款人双方调整贷款利率、计息起始日期、贷款期限、
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期数等内容的,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7.借款人有不能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或有其他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
保证人请求偿付,保证人不得以要求贷款人先行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其他
担保物权为由予以抗辩。
第十一条 声明与保证
一、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基于诚信原则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内容,本合同经各方正式
签署和提交,构成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义务,
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执行。
2.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
赔要求。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还清之前,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保证当有对其产
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执行等程序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并按贷款人的合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交给贷款人的有关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
料及信息,在一切重要方面是真实、完整而准确的。
4.抵押人保证抵押物是其合法拥有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所有抵押物的权利人已同
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抵押事项。
5.借款人接受并保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抵押人、保证人同意,抵押人、保证人仍应继续按
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变更还款
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日、缩短还款期限等情形;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7. 在未还清本合同项下欠款之前,除非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用本
合同项下的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二、贷款人在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切实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的前提下,
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但若因贷款人的合理原因导致
未能贷出款项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2.贷款人将妥善保管抵押人交存于贷款人处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之相关正本文
件,并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予以返还。若贷款人因过失遗失抵押物之相关正本,
抵押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承担抵押物之相关正本的补办费用。
3.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全部清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相关费用
等所有欠款,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时,注销抵押物的抵押登记。
三、管理人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为借款人提供专业的贷款咨询服务,并针对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为其推荐合适
的贷款产品;
2.为借款人提供专业便捷的贷款申请服务,促成贷款合同的达成,使借款人能够
顺利实现贷款;
3.贷款合同签订后,为借款人提供后续的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情况,
还款金额查询,提供还款方便及办理续贷等;
第十二条 违约及违约补救
一、下列情况属违约:
1.贷款人在收到抵押人提交的相关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发出的办理抵押房地产
的抵押登记的收件收据、依约放出本合同项下贷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抵押人
仍未能向贷款人提交抵押房地产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
2.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
3.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人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保证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保证义
务;
4.借款人及抵押人、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借款人、抵
押人、保证人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是不实陈述、误导性的或有重大遗漏的或被违
反的;
5.借款人、抵押人拒绝、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抵押房地产状况;
6.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以出租、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抵偿债务等方式
处臵抵押房地产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房地产的使用性质;
7.抵押人所提供抵押房地产因灭失、损毁、没收、依法扣押、查封、执行等情形,
或价值减少未及时补救,抵押房地产已经或将要不具有抵押担保能力;
8.借款人及抵押人拖欠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相关费用或拒绝提供本合同约定的
相关文件;
9.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为自然人时)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
10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重大兼并、收购、重
组、或因不能偿还一般债务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议通过要解散、清算、
破产、关闭或被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其所有或大部分的财产或经法院下
令监管财产;
11.保证人发生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况变化而未在30天内有效改正或提供
为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
12.其他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或事实。
二、本合同贷款期限内,若出现以上任何违约之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部分
或全部的违约补救措施:
1.要求借款人及/或抵押人及/或保证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2.要求借款人及/或抵押人及/或保证人限期提供其他担保;
3.暂缓放款,已收的相关费用不作退还;
4.宣布取消全部或部分贷款,已收的相关费用不作退还;
5.宣布已贷出款项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
6 将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抵
押房地产;
7.解除本合同;
8.贷款人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贷款人根据前述约定要求借款人还款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视
该还款行为为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关于提前还款的约定向贷款
人支付违约金。
四、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的分配顺序:
1.用以支付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用以扣缴抵押房地产所应缴纳的一切税费及借款人及抵押人根据本合同所应
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和维修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3.用以偿还借款人于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应当退还抵押人;若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前述费用、
欠款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保证人追索不足部分。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处分
抵押房地产而使抵押人遭受损失的,贷款人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借款人/抵押人费用承担
1.借款人须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前向贷款人全额付清手续费、调查费,管理咨
询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时间支付。
2.借款人/抵押人须承担为本合同的制作、公证(若需)、抵押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房地产评估费(若有)、律师费(若有)、公
证费(若有)、抵押登记费及抵押注销费用等。
3.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交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
人及抵押人承担。
4.借款人须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印花税等。借款人
应保证贷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开支的支付均不包括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上述
全部或部分应缴税费。
5.在必要时由贷款人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若借款人/抵押人未能在贷款人规定
的期限内清还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复利等,自
借款人及抵押人应付费用之日起至贷款人收到日止,按日计收。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若因借款人、抵押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贷款人非主观原因未能如期放
款,贷款人对此概不负责,借款人、抵押人仍应对业已发生的各项费用承担支付
责任。
2.贷款人有权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或义务,无需征得借款人、抵押人和
保证人的同意。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须向受让人履行其在本合同下对贷款人
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以及协助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等;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
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借款人若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则所有借款人对本贷款项下的欠款承担连带
还款责任。在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就多个抵押物中的任一或者各个抵押物
行使抵押权。
4.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地址、电话、电邮地址为其有效
联系地址,贷款人、管理人可以快递、短信、电邮等任一形式向借款人、抵押人、
保证人送达文件,如果以快递发送,以发件地邮戳时间为送达时间;如果以短信
或电邮方式发送,以发送报告时间为送达时间,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变更通
讯地址的,应于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管理人,否则由于地址变更而导
致的损失由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自行承担。各方的联系方式确认如下:
借款人:通讯地址: 传真: 电邮: 抵押人:通讯地址: 传真: 电邮:
保证人:通讯地址: 传真: 电邮:
5.本合同项下若有数个借款人,其中任何一位借款人向贷款人发出的与履行本合
同有关的任何指示,视为由全体借款人一致发出,若该有关指示为贷款人所接受,
则贷款人按该有关指示作出的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安排,其效力及于全体借款人。
6.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各方
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就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任何一
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
合同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7.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以进行补充约定。《委托划款协议》、《放
款委托书》、借据、其他付款收款凭证以及相关的所有文件均为本合同附件,是
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
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息提供给
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可以
合理使用并披露上述信息予贷款人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分支
机构,合作机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相关资信机构等。
9.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还应经有关公证机
构公证。贷款人有权要求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本合
同于借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欠款后,并经贷款人书面确认而终止。贷款人与抵押
人双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10.本合同正本由合同各方各执壹份,公证机构(如有)、房地产登记机关各留存
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公章):
抵押人(签字/公章):
保证人(签字/公章):
管理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日
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深圳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XXX
借款人: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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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管理人:XXXXX
地址: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
应借款人之请求,管理人向借款人提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借款人同意向贷
款人申请贷款,抵押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下称“抵押房地产”,详
见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抵押予贷款人,作为偿还本合同下借款的担保。保证人
同意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本抵押贷款有保证人提供担
保且保证人于本合同上签署的,则本合同有关保证担保的约定适用;反之,则不
适用)。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同意接受保证
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同意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时向借款
人提供贷款。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期限
1.贷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至 止。
2.贷款发放日:贷款人依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借款人指定账户发放贷款的日期 ,
以借款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若该日期晚于该贷款划离贷款人账户之日
的,则以该贷款划离贷款人账户之日为贷款发放日。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贷款将用于 之目的。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
人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 贷款利率和费用
1.贷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1.3%/月的标准计收利息,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
放日起至贷款全部结清日止,按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约定的贷款金额计算,按月
计息(贷款发放日至次月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本次贷款的利息为人民币: 元/月。
(2)逾期罚息: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在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
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对逾期金额按照0.1%/日的标准加收逾期罚息,直至逾期借
款归还为止。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七条。
(3)本合同以下除做特别说明外,所有的利息均包含逾期罚息。
2.变更还款日费用: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排除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另行
申请变更每月 日为还款日,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需按贷款金额0.0767%/
日的标准,共计 元向贷款人支付费用,方可变更还款日,该费用需在贷
款人发放贷款后第一个还款日与当期应还金额一并支付。
3.管理咨询费:每月按贷款金额的1%的标准向管理人支付,至全部贷款本息清
偿之日止,即每月管理咨询费为人民币: 元。不足一个月的按一月
计算,由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向管理人支付。
4.手续费:按贷款金额的2%计算,本次手续费为人民币: 元 ,该费
用需在贷款人发放贷款前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5.调查费:如发生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考察、房产调查等),需每笔收取人民
币200元,该费用需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支付给贷款人,本次调查费为人民币: 元。
6.借款人、贷款人、管理人三方同意为便捷支付,以上管理咨询费和手续费由借
款人统一支付至贷款人账户,贷款人代管理人先行收取后再转付管理人。
第四条 贷款发放
1.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出具的《放款委托书》划入借款人指
定账户。
2.如借款人有需在贷款人发放贷款前支付给贷款人、管理人的费用而尚未支付
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发放的贷款金额中直接抵扣该部分费用(包括应付管理
人的费用)。
第五条 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于贷款发放后次月起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管理咨询费,每
月为一个还款期,共分 期偿还。
2.还款日:每月与贷款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还款日,若还款当月与贷款发放日
无对应日期的,应以当月最后一个公历日为当月还款日。还款日若为法定节假日
或公休日,则还款日自动顺延。但借款人依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规定申请变更还
款日的,以双方重新确定的指定日期为还款日。
3.每月还款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每月偿还本息、费用合计=本金(贷款金额/贷款期数)+每月利息+每月管理咨
询费+其他费用。借款人第一期应偿还本息、支付费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元 ;后续每期应偿还本息、支付费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元。
4.借款人同意选择指定账户以委托划款方式还款,具体账户及内容见本协议附件
《委托划款协议》。
5. 借款人的实际还款时间为贷款人委托银行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到相关款项的
时间。为保障及时还款,借款人需保障还款日零时开始账户余额充足,如因借款
人原因导致委托银行扣划款失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借款人办
理账户挂失、销户、银行止付、借款人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借款人应就失败的次
数向贷款人支付每笔每次人民币10元的费用。
6.借款人每月还款额按如下顺序偿还:(1)管理咨询费;(2)利息;(3)其他费
用;(4)本金。
第六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需提前还款时,须提前拾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须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
2.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须按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3%的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违
约金。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计算方式如下:应还金额=当期管理咨询费+当期
利息+违约金+未还本金+其他费用。
第七条贷款逾期
1.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 ,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1)项约定
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对逾期金额按照0.1%/日的标准加收逾期罚息,直至逾期借
款归还为止。
2.逾期是指:还款日界至或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归
还当期金额或应还金额。
3.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为:逾期罚息=剩余本金×0.1%×逾期天数。
4.当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时,贷款人的冲账顺序为:1、若逾期两期及以上的,应
首先冲减时间在前的全部本息及费用,然后再冲抵时间在后的本息及费用;2、
同一期内部的冲减顺序依次为:管理咨询费及其他费用、利息、本金。
如贷款有逾期,请主动与贷款人账户管理部联系,电话:4008300998 传真:
0755--82361230
第八条 放款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
借款:
1.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
续;
2.抵押人同意将抵押房地产抵押予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与贷款人
签订了本合同;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地产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或有关抵押房地产在抵押登记
机关的抵押登记程序已获得贷款人认可,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已交
贷款人保管;
4.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5.抵押人之配偶(如抵押人为自然人)或其他共有人已同意以本合同所述抵押房
地产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经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签署的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已提交贷款人。抵押人无配偶的,则应提交无配偶声明书;
6.借款人已向贷款人、管理人结清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8.其他条件: /
本条放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在上列条件具备后必须放款;
同时,贷款人对未具备全部提款条件的放款,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九条 抵押担保措施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即抵押房地产)详情如下:
2.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借款人于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交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以
下统称“欠款”)。
3.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凭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至有管辖权的房
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委托书》须另行签署)。抵押登记相关
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
4.借款人/抵押人须办理抵押房地产之财产保险,保险单上应有“抵押权人条款”,
并约定,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由抵押权人(贷款人)接受和支配保险金,用于修
理抵押房地产损毁部分或偿还欠款。如有余额,则余额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
(贷款人)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任何人侵犯。
保险金额以不低于贷款金额或不低于抵押房地产的重臵成本为原则,由借款人/
抵押人与贷款人商定。有关重臵成本的估价报告之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
在欠款还清之前,借款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若遇保险被中断、
撤销之情形,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借款人/抵押人负责赔偿,贷款人有权(但并无
义务)代为购买保险,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借款人/
抵押人自行投保的,须书面通知贷款人,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认可
的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投保,并向贷款人缴付保险单审核费(如需)。
5.抵押期间,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保险单等相关文件之正本由贷款人保管。借款
人/抵押人有义务在取得前述文件的当日将前述文件交存于贷款人。
6.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房地产的安全、完好。
7.抵押期间,贷款人有权对抵押房地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抵押人应
予配合。
8.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房地产出租、出
售、交换、赠与、转让、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臵,不得将抵押房地产改建、
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使用性质。
9.无论任何原因所致的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地产发生灭失、损毁或价值减少的,
借款人/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贷款人对
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10.抵押人及借款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的信息的三日
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如抵押人或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构成对本合同的
违约,由抵押人与借款人对贷款人因此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抵押物被拆迁之前,抵押人及借款人须与贷款人协商抵押物被拆迁后的后续事
项:
(1)抵押物被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
债务(贷款人有权视该还款行为为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关于提前还款
的约定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或经贷款人届时同意后以调换补偿的房屋向贷款
人提供新的抵押,但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拆迁后而新的抵押登记尚未办妥之
前,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供足够的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否则,借款人应立即偿
清全部欠款,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
(2)若采用以补偿款方式补偿被拆迁抵押物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抵押人
将拆迁补偿款汇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
义务提供担保。
11.如抵押房地产贬值,根据贷款人或其认可的估价师所作重新评估,抵押房地
产已明显地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借款人偿还欠款的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应按贷款
人之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增加担保以弥补其不足。
12.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所有欠款后,贷款人应将收存的抵押房地产
相关正本文件(若有)退还抵押人,并协助抵押人至相关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
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自抵押登记注销之日,抵押关系终止。
1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任何违约情况发生,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或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若借款人未按要求偿还欠款及,或保证人未按要求履
行保证责任,贷款人即有权以拍卖、变卖和其他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以使欠
款得以偿还。
14.贷款人依据本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时,有权签署抵押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有关文
件和出具有关收据,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地产证正本交付给抵押房地产的受让
人。
15.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
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
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6. 如果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展期无需
经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仍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承担
担保责任。
第十条 保证担保
1.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
人为数人的,所有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本
合同项下借款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两年止。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于本合同项下的欠款。
4.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
向贷款人清偿借款人的欠款。
5.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如实提供其
公司资料、财务报表等资料(若保证人为公司)。
6.若本合同中有关贷款约定的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保证约
定的条款之效力。借款人、贷款人双方调整贷款利率、计息起始日期、贷款期限、
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期数等内容的,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7.借款人有不能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或有其他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
保证人请求偿付,保证人不得以要求贷款人先行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其他
担保物权为由予以抗辩。
第十一条 声明与保证
一、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基于诚信原则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内容,本合同经各方正式
签署和提交,构成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义务,
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执行。
2.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
赔要求。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还清之前,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保证当有对其产
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执行等程序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并按贷款人的合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交给贷款人的有关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
料及信息,在一切重要方面是真实、完整而准确的。
4.抵押人保证抵押物是其合法拥有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所有抵押物的权利人已同
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抵押事项。
5.借款人接受并保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抵押人、保证人同意,抵押人、保证人仍应继续按
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变更还款
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日、缩短还款期限等情形;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7. 在未还清本合同项下欠款之前,除非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用本
合同项下的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二、贷款人在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切实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的前提下,
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但若因贷款人的合理原因导致
未能贷出款项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2.贷款人将妥善保管抵押人交存于贷款人处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之相关正本文
件,并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予以返还。若贷款人因过失遗失抵押物之相关正本,
抵押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承担抵押物之相关正本的补办费用。
3.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全部清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相关费用
等所有欠款,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时,注销抵押物的抵押登记。
三、管理人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为借款人提供专业的贷款咨询服务,并针对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为其推荐合适
的贷款产品;
2.为借款人提供专业便捷的贷款申请服务,促成贷款合同的达成,使借款人能够
顺利实现贷款;
3.贷款合同签订后,为借款人提供后续的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情况,
还款金额查询,提供还款方便及办理续贷等;
第十二条 违约及违约补救
一、下列情况属违约:
1.贷款人在收到抵押人提交的相关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发出的办理抵押房地产
的抵押登记的收件收据、依约放出本合同项下贷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抵押人
仍未能向贷款人提交抵押房地产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
2.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
3.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人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保证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保证义
务;
4.借款人及抵押人、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借款人、抵
押人、保证人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是不实陈述、误导性的或有重大遗漏的或被违
反的;
5.借款人、抵押人拒绝、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抵押房地产状况;
6.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以出租、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抵偿债务等方式
处臵抵押房地产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房地产的使用性质;
7.抵押人所提供抵押房地产因灭失、损毁、没收、依法扣押、查封、执行等情形,
或价值减少未及时补救,抵押房地产已经或将要不具有抵押担保能力;
8.借款人及抵押人拖欠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相关费用或拒绝提供本合同约定的
相关文件;
9.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为自然人时)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
10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重大兼并、收购、重
组、或因不能偿还一般债务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议通过要解散、清算、
破产、关闭或被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其所有或大部分的财产或经法院下
令监管财产;
11.保证人发生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况变化而未在30天内有效改正或提供
为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
12.其他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或事实。
二、本合同贷款期限内,若出现以上任何违约之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部分
或全部的违约补救措施:
1.要求借款人及/或抵押人及/或保证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2.要求借款人及/或抵押人及/或保证人限期提供其他担保;
3.暂缓放款,已收的相关费用不作退还;
4.宣布取消全部或部分贷款,已收的相关费用不作退还;
5.宣布已贷出款项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
6 将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抵
押房地产;
7.解除本合同;
8.贷款人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贷款人根据前述约定要求借款人还款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视
该还款行为为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关于提前还款的约定向贷款
人支付违约金。
四、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的分配顺序:
1.用以支付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用以扣缴抵押房地产所应缴纳的一切税费及借款人及抵押人根据本合同所应
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和维修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3.用以偿还借款人于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应当退还抵押人;若处分所得不足以偿还前述费用、
欠款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保证人追索不足部分。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处分
抵押房地产而使抵押人遭受损失的,贷款人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借款人/抵押人费用承担
1.借款人须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前向贷款人全额付清手续费、调查费,管理咨
询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时间支付。
2.借款人/抵押人须承担为本合同的制作、公证(若需)、抵押房地产的抵押登记
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房地产评估费(若有)、律师费(若有)、公
证费(若有)、抵押登记费及抵押注销费用等。
3.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交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
人及抵押人承担。
4.借款人须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印花税等。借款人
应保证贷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开支的支付均不包括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上述
全部或部分应缴税费。
5.在必要时由贷款人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若借款人/抵押人未能在贷款人规定
的期限内清还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复利等,自
借款人及抵押人应付费用之日起至贷款人收到日止,按日计收。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若因借款人、抵押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贷款人非主观原因未能如期放
款,贷款人对此概不负责,借款人、抵押人仍应对业已发生的各项费用承担支付
责任。
2.贷款人有权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或义务,无需征得借款人、抵押人和
保证人的同意。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须向受让人履行其在本合同下对贷款人
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以及协助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等;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
人、抵押人和保证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借款人若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则所有借款人对本贷款项下的欠款承担连带
还款责任。在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就多个抵押物中的任一或者各个抵押物
行使抵押权。
4.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地址、电话、电邮地址为其有效
联系地址,贷款人、管理人可以快递、短信、电邮等任一形式向借款人、抵押人、
保证人送达文件,如果以快递发送,以发件地邮戳时间为送达时间;如果以短信
或电邮方式发送,以发送报告时间为送达时间,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变更通
讯地址的,应于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管理人,否则由于地址变更而导
致的损失由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自行承担。各方的联系方式确认如下:
借款人:通讯地址: 传真: 电邮: 抵押人:通讯地址: 传真: 电邮:
保证人:通讯地址: 传真: 电邮:
5.本合同项下若有数个借款人,其中任何一位借款人向贷款人发出的与履行本合
同有关的任何指示,视为由全体借款人一致发出,若该有关指示为贷款人所接受,
则贷款人按该有关指示作出的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安排,其效力及于全体借款人。
6.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各方
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就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任何一
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
合同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7.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以进行补充约定。《委托划款协议》、《放
款委托书》、借据、其他付款收款凭证以及相关的所有文件均为本合同附件,是
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
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息提供给
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可以
合理使用并披露上述信息予贷款人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分支
机构,合作机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相关资信机构等。
9.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还应经有关公证机
构公证。贷款人有权要求对本合同项下债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本合
同于借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欠款后,并经贷款人书面确认而终止。贷款人与抵押
人双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10.本合同正本由合同各方各执壹份,公证机构(如有)、房地产登记机关各留存
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公章):
抵押人(签字/公章):
保证人(签字/公章):
管理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