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一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
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经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六)教育、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八)示范作用明显。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当地建设方面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第八条 各级文明委可参照上述基本条件,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细则。
第三章 文明单位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经过认真自评,可向乡(镇、街)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经乡(镇、街)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并同时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合格者、报请县(市、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地、州)、省两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各级文明委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单位1年以上的单位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向上级文明委推 荐。由上级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条 文明单位命名前须进行公示。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单位名单和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单位3年命名1次。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对创建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文明委
及其办公室负责。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市(地、州)文明委每年要对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1次复查,并向省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重大问题将酌情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在查实情况后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同时视情节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办和文明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基本内容: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考核和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以上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仍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1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文明委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所需资金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市(地、州),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文明委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原批准命名机关行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匾: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或严重读职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三废”排放违反环保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秩序混乱的;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搞非法宗教活动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印发的《云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云南省省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经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六)教育、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八)示范作用明显。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当地建设方面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一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
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经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六)教育、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八)示范作用明显。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当地建设方面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第八条 各级文明委可参照上述基本条件,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细则。
第三章 文明单位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经过认真自评,可向乡(镇、街)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经乡(镇、街)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并同时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合格者、报请县(市、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地、州)、省两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各级文明委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单位1年以上的单位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向上级文明委推 荐。由上级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条 文明单位命名前须进行公示。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单位名单和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单位3年命名1次。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对创建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文明委
及其办公室负责。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市(地、州)文明委每年要对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1次复查,并向省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重大问题将酌情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在查实情况后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同时视情节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办和文明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基本内容: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考核和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以上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仍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1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文明委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所需资金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市(地、州),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文明委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原批准命名机关行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匾: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或严重读职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三废”排放违反环保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秩序混乱的;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搞非法宗教活动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印发的《云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云南省省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经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六)教育、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八)示范作用明显。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当地建设方面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