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

段洁龙主编:《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4-161页。

中国与邻国的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

第一节 中国与邻国的岛屿主权问题

中国与周边海洋邻国之间存在着一些关于岛屿主权的争议,这些争议从本质上来说不是海洋权益争议,而是领土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由于陆地领土构成沿海国主张海洋权益的基础,这些争议就自然而然地涉及中国同有关邻国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相关利益重大,岛屿主权争议本身也就变得更复杂了。

一、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争议

在东海,中国自古拥有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这一主权遭到了日本的挑战,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

钓鱼岛等岛屿分布在台湾东北东经123°25ˊ至124°45ˊ北纬25°40ˊ至26°的东海海面上,主要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5个小岛屿和冲南岩、冲北岩和飞濑岩3个礁岩组成,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约4.3平方公里,黄尾屿其次,面积约1平方公里,其余则不足1平方公里。

钓鱼岛等岛屿距离中国台湾基隆约92海里,距离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隔有一条海槽。

钓鱼岛等岛屿向为中国领土。中国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历史上,钓鱼岛等岛屿是当时中国与当时的藩属——琉球王国之间的交通要地。中国和琉球王国之间的分界线在中国的钓鱼岛、赤尾屿等岛屿和琉球王国的久米岛之问,双方把冲绳海沟看做两国之间

的分界。历史上,琉球王国由36岛组成,姑米山(即久米山) 和与那国岛被称为琉球王国最西南之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均在琉球王国领土之外。

钓鱼岛等岛屿构成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在明清两代即被纳入当时中国版图和中国海上防御区域。1893年,慈禧太后曾下诏书,明确地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屿三岛赐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地。

在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占中国台湾,同时侵占了钓鱼岛等岛屿。 日本方面提出,日本并不是依据《马关条约》,而是根据无主地先占而兼并了钓鱼岛,因此钓鱼岛与台湾不同,不属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应归还中国的领土之列。对此,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指出,这一说法不符合历史事实,他说,“中国和琉球的领界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钓鱼岛等岛屿既不是琉球的领土,更不是无主之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从16世纪到18世纪,中国人、琉球人和日本人撰写的关于琉球和钓鱼岛等岛屿的最好的文献,都不约而同地清楚说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

实际上,无论是在日本侵占前还是侵占后,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一直是台湾渔民的传统渔场。日本统治台湾时期,曾发生过台湾渔民和冲绳渔民的渔业纠纷案。对此,日本法院判定,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渔场应归属于台湾高雄管辖,台湾渔民胜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收回了1895年被日本侵占的台湾、澎湖列岛和南海诸岛等领土。从法理上说,钓鱼岛等岛屿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附属物从主物的一般法律原则,理应归还中国,并且在法律上也业已同台湾一起被归还给了中国。

美军在占领琉球后,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3项明确规定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 及包括列马诸岛、北纬30°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钓鱼岛等岛屿未列入。

随着“冷战”出现,美国与日本单独媾和,于1951年9月8日签订《旧金山和约》,日本私下将钓鱼岛列入琉球范围,连同冲绳一起交由美国托管。美国于1953年12月25日发布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因此划出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范围,移花接木,将北纬28°东经124°40ˊ、北纬24°东经122°、北纬24°东经133°、北纬27°东经131°50ˊ、北纬27°东经128°18ˊ、北纬28°东经128°18ˊ各点连线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划入。由此,形成了美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非法侵占,造成中国在法律上收回钓鱼岛后,未能事实上也予以收回。

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即《归还冲绳协定》。美国宣布归还日本领土的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相同,非法地把本不属于自己的钓鱼岛交给日本。日本政府即据此主张钓鱼岛属于日本冲绳县的一部分,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人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对此,中国外交部在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国际法上看,中方的这一立场是无可辩驳的”;美国将中国钓鱼岛交给日本是非法的。与此同时,世界各地包括美国华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民间保卫钓鱼岛运动。

在这一情景下,美国政府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1996年9月

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主张。”

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和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中,两国领导人曾达成口头谅解,搁置钓鱼岛问题,双方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的行动。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又针对钓鱼岛问题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主张,双方一度就此达成内部口头谅解。

钓鱼岛等岛屿虽然小,但是它们却占据东海比较靠近中央的位置。根据国际法,特别是现代海洋法律制度,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陆地领土,可以主张其本身的12海里领海,如不考虑与其他陆地领土的关系,理论上存在以此为依据主张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潜在可能性。

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钓鱼岛成为中日海洋管辖权特别是大陆架划界主张冲突的焦点。对此,中日两国官方和民间从未停止争论,争议时起时伏,外交事件不断,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的一个不确定因素。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搞小动作,以所谓私人上岛建灯塔、国会议员私自上岛“视察”等“民间行为”为先导,再继之以“租借”、“接管”、国会议员搭乘日本海上保安厅的飞机“视察”、派遣可搭载直升机的PLH 型巡视船常驻钓鱼岛海域等“政府行为”,企图造成对钓鱼岛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渐进式铺垫占据钓鱼岛的法律基础,甚至罔顾事实,抓不承认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日之问存在争议,否认曾同中方就此达成过口头谅解。 对此,中国政府始终保持警惕,及时进行严正交涉,一再表明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立场,包括:钓鱼岛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钓鱼岛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日方在钓鱼岛上擅自建造的任何设施都是非法的、无效的;日方任何旨在强化对钓鱼岛实际控制的企图,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丝毫动摇不了中国政府和人民捍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土主权的意志和决心;“日美安保条约作为双边安排,不应损及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方的利益。任何把钓鱼岛纳入该条约适用范围的言行都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接受的”。 在对日交涉中,中国政府还表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民间保钓鱼岛人士和中国台湾渔船到钓鱼岛附近海域活动,都是无可非议的。

对于2003年3月、2006年10月、2007年10月日本政府在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抓扣中国民间保钓人士、2005年6月日本存钓鱼岛附近海域驱赶中国台湾渔民、2008年6月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到钓鱼岛附近海域活动导致中国台湾渔船沉没等事件,中国政府表示了关切和抗议,重申中国对钓鱼岛主权的立场是坚定的、不可动摇的,中国民众宣示主权的行动是完全正当的,中国政府保护中国公民、中国渔民包括台湾渔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中方还指出,中国政府不承队日方所谓的“实际控制”和“执法权”,日方在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活动违反国际法,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是非法的,应该停止。

在中日交涉中,中国政府还明确地指出,基于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中国海洋主管机构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海洋科学考察和正常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

在双边外交磋商中,中国政府还多次敦促日本政府正视事实,正视中方的严正立场和关切,纠正错误决定和做法,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中方强烈要求日本政府从中日关系大局出发,不采取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动,避免事态复杂化。中方还提出了双方在涉及有关争议问题时保持冷静,妥善处理,避免这一问题影响两国关系大局的积极主张。

截至目前,钓鱼岛问题依然是两国关系中的一个敏感、复杂的问题。

二、南沙群岛主权争议

(一) 南沙群岛自然地理

南沙群岛分布在北纬3°37′至12°40′和东经108°10′至1 19°之间,是南海最大的一组岛礁群,由230多座岛屿、暗礁、浅滩、沙洲组成,包括25座岛屿、128座露出水面或隐于水中的岩礁和77座露出水面或隐于水中的滩沙,其中,中国政府于1983年命名的岛屿,沙洲和礁滩群体和个体名称有189个。

(二)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南沙群岛构成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中国人民最先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沙群岛。此后,中国历届政府即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1935年,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即出版了中国南海岛屿图,明确地将南海四个群岛包括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南沙群岛曾一度为日本所侵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中国政府于1946年派军队收复了被日本侵占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继续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进行管辖。1959年,中国政府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设立“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中国政府1958年宣布的《领海声明》和中国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南沙群岛构成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从新中国成立起直到20世纪70年代前,关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国际上并不存在争议。此外,中国台湾当局的军队白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一直驻守在南沙群岛的主岛——太平岛,是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从未中断的一个很好的证据。

(三) 和平解决南沙争议

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起,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先后对中国南沙群岛提出领土要求,菲、越、马还派军队占领南沙部分岛礁,由此产生关于南沙群岛主权归属的争议。

从1975年起,越南违背自己对中国主权的承认,先后侵占中国南沙群岛29个岛礁,并且对整个南沙群岛都提出了主权要求。

越南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和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占领在国际法上是对中国领土的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越南应该回到此前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立场上去,从南沙群岛撤出它的军队及其在这些岛礁上建的所有设施。这是越南应该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

菲律宾从20世纪70年代初起,超过其本国的固有领土,陆续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8个岛礁,并以所谓的“卡拉延群岛”的说法对中国南沙群岛主要岛礁提出领土要求。

菲律宾固有领土范围是由1898年美国和西班牙之间签订的巴黎条约和1900年条约明确规定的。南沙群岛根本不在上述条约规定的菲律宾版图内。

菲律宾以所谓“卡拉延群岛”的说法和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占领构成国际法上对他国领土的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菲律宾不能因“时效”或者“实际控制”而最终取得对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领土主权。

马来西亚和文莱是在国际海洋法发展的背景下,以其海洋权益主张为基础,提出了对南沙群岛南部部分岛礁的领土要求。马来西亚侵占3个礁沙。文莱对南通礁提出了领土要求,但未采取占领行动。

马来西亚和文莱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是建立在其200海里海洋管辖权主张基础上的。这一要求违背了国际海洋法的一个基本原理,即“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沿海国对陆地领土拥有主权,这一主权自陆地领土起向海延伸,因此而取得海洋权益。但是,沿海国不得把自己

的海洋权益扩大到他国的陆地领土上。因此,马来西亚和文莱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在国际法上构成对中国领土的侵犯。

如何妥善处理中国同邻国之间存在的南沙群岛主权争议,是中国外交面临的一个难题。

中国主张,通过同有关国家的双边和平谈判,解决南沙群岛主权争议,一时解决不了,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是本着发展同周边国家友好关系的愿望而提出这一建设性主张的。这一主张能否实施取决于其他国家是否有诚意呼应,并且同中国一起来探讨将之付诸实施之道。这一主张并不意味着中国对于自己的主权立场缺乏信心,也不意味着中国对南沙群岛现状的一种承认,它是以不损害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一贯主张和原则立场为前提的。

三、周边邻国对中国的其他领土要求

除上述外,越南还对中国西沙群岛提出了领土要求,菲律宾还对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领土要求。

在南海诸岛中,西沙群岛是陆地面积最大的一组群岛,位于海南岛东南方,在海南榆林港东南约180海里处,主要南宣德群岛和永乐群岛两部分构成。

西沙群岛位于海南岛东南方西沙台阶上,除个别外,岛屿、沙洲、礁和滩均为大小珊瑚礁环绕、岛屿一般都有比其本身面积大得多的水下礁盘拱托着。西沙群岛露出水面的陆地单位最多,计有22个岛屿、7个沙洲,总面积约8平方公里。其中,永兴岛、东岛和中建岛面积在1~2平方公里之问,其他岛屿、沙洲面积在0. 4平方公里以下。石岛海拔13米,是西沙群岛中海拔最高的岛屿。

从1975年起,越南以改变地图上画法、颁布国内立法、发表政府声明、宣布石油招标区块以及向国际组织提交其立场文件等方法,在提出对南沙群岛领土要求的同时,对中国西沙群岛也提出了领土要求。越南的领土要求无论从历史还是从国际法来看,都是缺乏依据的。 对此,中国政府的立场是明确的。两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历代政府都一直对西沙群岛行使着持续、有效的管辖。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沙群岛曾同南沙群岛一样一度被日本所侵占,但是战后中国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文件已经在法律和事实上予以收回。越南政府应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回到1975年前承认中国对西沙群岛主权的立场上去。越方试图在两沙群岛问题上制造事端,使西沙群岛变成中越之间争议问题,这种努力违背国际法,是徒劳的、无效的。中国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对西沙群岛的主权及有关的海洋权益。

中国在西沙群岛问题上的这一立场,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已经明确阐述,迄今无任何变化。

黄岩岛在北纬15°08'~15°14′、东经117°44'~117°48′的范围内,位于中沙大环礁东约170海里,距西沙永兴岛330海里,距菲律宾120海里。黄岩岛礁湖宽广,湖内水色清绿,环礁边缘陡峭,礁盘上有巨大的珊瑚礁块分布,形似大石柱,有的露出海面,如南岩,海拔l.8米。还有北岩及其附近也有不少露出水面的礁石。

中国政府一直对黄岩岛行使着主权和管辖。中国政府曾于1935年、1947年和1983年三次正式公布黄岩岛的名称。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科学工作者曾多次登上黄岩岛进行考察和其他活动。中国政府还受理并批准了多次国际无线电爱好者要求登岛探险的申请。 1997年之前,菲律宾从未对于黄岩岛属于中国这一事实提出过异议。1997年4月,菲律宾方面一反过去认为黄岩岛不是菲律宾领土的立场,对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的国际联合业余无线电探险队在黄岩岛的探险活动进行跟踪、监视和干扰,甚至不顾历史事实,声称黄岩岛在菲律宾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因此是菲律宾的“固有领土”。

对此,中国政府曾多次向菲律宾政府提出交涉,明确指出,中国对黄岩岛拥有主权,菲律宾方向的领土要求是无理的、非法的、无效的。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其中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划为菲律宾领土。对此,中国政府即向菲律宾政府进行了交涉,并且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其他国家对黄岩岛的和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领土要求,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第二节 中国与邻国的海洋划界问题

随着海洋开发技术和海洋法的发展,由黄海自北而南,至北部湾,中国与海洋邻国之间存在一系列海洋权益争议,特别是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海岸相邻、相向,大陆和岛屿、大岛、小岛、群岛等不同的地理情况,关系到中国与邻国之间在油气资源、渔业资源、地缘政治和国防战略上等多种利益的平衡。其中,有些问题由于涉及岛屿领土主权争议,历史经纬复杂;有些问题涉及中国同邻国关系的敏感问题,彼此立场相去甚远。

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定了中国同海洋邻国之间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原则立场,即“中华人民共和围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这一原则立场同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声明是一致的,同习惯和条约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也是一致的。这一原则立场适用于解决中国同周边所有海洋邻国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

一、中国同邻国在黄海的海洋法问题

黄海位于中国大陆与朝鲜半岛之间,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山东半岛东端成山头与朝鲜半岛长山角之间为黄海最窄处,其连线将黄海分成北、南两部分。

北黄海是指山东半岛、辽东半岛和朝鲜半岛之间的半封闭海域,海域面积约为8万平方公里。

南黄海指长江口至济州岛连线以北的椭圆形半封闭海域,总面积为30多万平方公里。

长江口至韩国济州岛的连线将黄海与东海分隔。

(一) 中朝海洋法问题

在黄海,中国同朝鲜的海岸相邻并相向。中朝两国需要根据两国各自海洋立法和实践,包括宣布的12海里领海宽度和领海基点、基线以及新的海洋法规定,划定两国自鸭绿江入海口起的中朝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自1997年起,中朝双方外交事务当局建立了海洋法非正式磋商机制,截至2008年6月,双方共举行了4轮非正式磋商、2轮海域划界事务和渔业问题专家级磋商,主要就海域划界及渔业问题交换意见。

在磋商中,中方主张按照公平原则,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公平划定中朝两国在北黄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朝方则提出按照“海域半分原则”进行划界。双方立场存在较大差距。双方原则同意可以考虑在划界前就渔业合作作出临时性安排。

(二) 中韩海洋法问题

中国和韩国是海岸相向的国家,两国在南黄海和东海北部的海岸相向,存在着在黄海南部海域和东海北部部分海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20世纪70年代,日韩签订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就此,中国政府多次发表声明,表明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主权的立场。

中韩1992年8月24日建交后,自1997年起建立海洋法磋商机制,就海洋划界及其他海洋法问题交换意见。中韩海洋法磋商每半年举行一次,截至2008年年底已举行了13轮磋

商。

在中韩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政府主张按照公平原则,同时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划界。对此,韩方有不同看法,认为中韩之间应按照中间线来进行海洋划界。双方分歧较大。

通过磋商,中韩之间增进了对彼此有关海洋法立场的了解。双方通过谈判于2000年8月3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该协定是中韩在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分界线之前就渔业问题达成的临时性安排,其宗旨是共同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合作。协定划定了一个“暂定措施水域”并就两国国民相互入渔、过渡水域安排、渔业活动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海难救助以及就海洋生物资源科学研究合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协定第14条规定:“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2000年,中韩之间就苏岩礁问题产生分歧。

苏岩礁位于东海北部,坐标为北纬32°7ˊ,东经125°13ˊ,中方称“苏岩礁”,韩国称“离於岛”,距离中国领海基线约120海里,距离韩国济州岛西南约80海里。苏岩礁为一水下暗礁,在水下4~5米处,其所处海域是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的重叠区。

2000年,韩国在苏岩礁建设海洋观察站。韩方媒体对此渲染,把它说成是韩国最南端的“领土”,这引起了中国民众和政府的关注。就此,中国政府于2000年和2002年两次就苏岩礁问题向韩国政府提出交涉,反对韩方在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海域单方面进行活动。2006年12月,中韩举行海洋法磋商,双方确认,“苏岩礁’’不具有领土地位,中韩之间不存在领土争议。苏岩礁所在海域位于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的重叠区,其最终归属取决于中韩海洋划界谈判的结果。

2008年9月,胡锦涛主席访问韩国。中韩双方发表联合公报确认,尽早解决中韩海域划界问题,对于两同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双方将加快协商。

二、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议

东海北连黄海,东到琉球群岛,西接我国大陆,南临南海,东海南北长约l300公里,东西宽约740公里,海区总面积70多万平方公里。中国广东南澳岛与台湾岛南端的鹅銮鼻连线是东海与南海的分界线。

在东海北部,中国与韩国部分海岸相向,其余部分,中国同日本海岸相向,两国之间存在着划分各自在东海海域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线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涉及中国大陆为一方和日本群岛为另一方的相向海岸之间大陆架划界,同时也包括中国台湾包括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与日本冲绳群岛之间相向海岸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

中日海洋划界争议,从20世纪70年代产生起,就一直伴随着中日的关系发展,两国政府和外交当局经常就此互相交涉,对于有关问题的谈判伴随着中日关系,时隐时现,起伏不定,从未止息。

(一) 中日渔业问题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日之间曾签订过民间渔业协定。1972年中日建交后,两国政府在此前民间渔业安排基础上通过谈判于1975年8月15日正式签订《中日渔业协定》,确定了协定适用海域如下:

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中日之间就东海安全问题和海洋法问题举行了多轮非正式磋商。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5年生效后,中日两国进一步加强就海洋法问题交换意见,举行了10多轮正式磋商。

1996年12月至1997年11月,中日在两国海洋法问题磋商机制框架下正式举行渔业谈判,双方同意考虑两国之间传统的渔业合作关系,在两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前就渔业问题作出临时性安排。为此,双方于1997年11月11日签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新的渔业协定规定,协定的适用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日本国的专属经济区。以此条款,双方互相承认两国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自享有对本国专属经济区资源的主权权利,并对渔业作出临时性安排。

双方同意,为确保本协定的实施,设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就协定执行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协定第14条规定:“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二) 中日海洋法和东海问题磋商及其主要议题

尽管中日两国通过谈判就渔业问题达成了临时性的安排,但是在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上,两国依然分歧巨大,双方立场相距甚远,外交交涉不断。

中日双方在海洋法磋商及有关交涉中谈及主要问题如下:

1. 钓鱼岛问题

日本要把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日本领土,以此为基点,与中国的大陆和台湾岛等海岸相对应,划出所谓“中间线”,主张对东海大片海域的海洋权益,这一行为本身不仅构成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而且还大规模地侵蚀中国海洋权益。对此,中国政府一直坚定地进行交涉,从根本上予以反对。

2008年3月14日,日本向联合国提交其领海基点,其中将中国钓鱼岛等岛屿标注为日本领土,并在海图上非法地划出钓鱼岛等岛屿的领海。对此,中国政府于2008年5月14口向联合国提交照会,明确指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日本上述做法侵犯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以及中国确定钓鱼岛等岛屿领海的主权权利。日本政府的行为违背国际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2. “自然延伸”和“中间线”的争议

中国政府主张,中日之间应根据国际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所确认的大陆架法律制度和海岸相邻、相向国家之间的划界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划定中日两国在东海的大陆架。中方认为,东海大陆架主要是由中国领土在东海海底的自然延伸所构成,因此主张以冲绳海槽中心线作为中日两国在东海的大陆架分界线。

对此,日本政府不接受。它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是共一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自然延伸的中断。日本政府主张,由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建立200海里专属经

济区制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海底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因此,在相向海岸之间距离不足400海里的情况下,自然延伸原则不起作用。日中之间应以所谓的“中间线原则”划界。日方还单方面提出一条所谓的“中间线”,对东海一半以上的海域主张主权,甚至违背“协议划界”原则,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加强对“中间线”以东海域警戒,企图制造既成事实,把日方的海洋权益主张强加于中国。

对此,中国政府在历次交涉和磋商中明确指出:

第一,“中间线”并不是一项为习惯国际法所确认的划界原则,它无法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到公平结果。对此,国际法院在多起海洋划界案中有明确、一致的结论。“中间线”不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认的适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法律原则。 第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认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原则是协议划界,以达成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

第三,鉴于大陆架权利的性质和东海的特殊地理情况,自然延伸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决定了中日两国大陆架权利的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中日两国通过协商才能够寻求达成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

3. 公平原则和公平的解决办法问题

中国政府还主张,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进行划界,以取得一个公平的结果,即以公平原则为指导,考虑划界区域所有有关情况,选择适当划界方法,寻求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的公平解决。

日本方面表示,它对“公平”这一概念有自己的看法,不同意按照“公平原则”划界。 日本政府把中间线看做解决东海划界问题的唯一原则和方法,在东海片面主张以“中间线”划界,忽略了东海大陆架为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地理事实,也没有考虑到中日双方海岸线长度的巨大差别这一重要的有关情况。日本甚至把中国的钓鱼岛作为自己的基点,划出所谓的“中间线”,要求得到东海一半以上的海域面积,这是非法的,也是绝对不公平的。

4.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和东海稳定

中国一贯主张,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东海的稳定,避免争议升级,不要因争议而影响两国关系的发展。为此,双方可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协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共同致力于维护东海的稳定和地区和平。

对此,日本一直持消极的态度。

根据《联合国宪章》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遇有海洋划界争汉,当事国应协商解决,以达成公平的解决办法。在划界问题解决前,当事国可就临时性安排达成协议,其中包括:自我克制,任何一方都不按照自己单方面的主张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性的行动,避免发生管辖权冲突,避免使争议复杂化;通过合作,共同维护争议海域的稳定和安全;可以通过协商,对争议海域进行联合资源调查和共同升发。

在实践中,日方未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这是中日之间经常发生外交交涉的主要原因,也是中日关系一再起伏不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5. 关于“春晓”油田争议

2004年,日本政府在右翼势力推动下,超过其原来关于“中间线”的立场,在东海进一步提出了所谓的200海里权益主张,企图把争议扩大到日方主张的“中问线’’以西中日之间原本无争议的海域,将中国近海的“春晓”等油气田纳入争议范围。

日方声称,其新的200海里主张以《联合同海洋法公约》关于沿海国享有200海里海洋权利的规定为依据。这一观点是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第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200海里权利是一项普遍性权利,但是,它适用于特定国家和海域,是有条件的。如一国无海岸相邻、相向的邻国,它完全适用,东海不属这种情况。第二,日

本已通过其国内立法,将这一规定适用于东海,提出了其本国的权益主张,即“中间线”或“同有关国家协议达成的线”,这一主张是否有效取决于国际法,包括中国等有关邻国是否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不能再次适用同一规定,变本加厉地提出权利主张。第三,日本已明确提出自己的海洋权利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对此承担了义务,而超出自己已提出的主张,则违背了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规则。第四,日本在东海全面主张200海里权利,是根本无视与日本海岸相向的中国存在,是一种恶意行为,旨在破坏中日协议划界的基础,只能说明日方右翼势力一心想制造事端,扩大争议,谈不上有任何谈判解决问题的诚意。

(三) 中日东海共识

就上述问题,中方多年来一直在同日方进行交涉和谈判。自2004年起,中日举行了1l 轮东海问题磋商,就中日海洋划界、东海油气争议和共同开发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宣布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其中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二是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双方达成了意向性的共同开发区块。

三是日本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

从总体上看,中日达成东海共识,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中日海洋划界问题错综复杂,海洋划界之路荆棘丛生,非常漫长。

三、中国同南海周边邻国的海洋划界问题

南海是西太平洋最大的边缘海,北靠中国华南大陆,东临菲律宾群岛,南接加里曼丹和苏门答腊岛,西接马来半岛和中南半岛,其总面积达350万平方公里,其中在中国9段断续线内的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南海扼西太平洋至印度洋的国际航运要冲,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南海还具有丰富的油气和其他自然资源。

中国是南海沿海国之一,中国在南海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海南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南海在中国的国家安全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代海洋法把沿海国的海洋管辖权从领海起扩大到构成其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大缩短了沿海国之间的距离。这是现代海洋划界争议产生的法律背景,也是争议增多的重要原因。

在南海,中国有5个海洋邻国,中国同有关周边国家的海岸主要是相向的关系,但是在北部湾,中国同越南的海岸部分构成相邻关系。

从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马来两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都相继通过国内立法或政府声明提出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管辖权的主张。到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国同上述国家之间的争议有了进一步发展,由南沙岛礁主权归属问题,扩大到南海的海洋划界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渔业和油气资源开发利用问题。越、菲、马、文的主张同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南海海洋权益主张发生冲突。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等西方国家一些人士不分青红皂白,煽阴风,点鬼火,鼓吹“中国威胁论”,并且夸大其同,说什么中国要控制南海国际航道,对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构成威胁。

在南沙群岛问题上,中国拥有主权的证据最多、最足、最优越。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曾明确地对菲律宾总统说:在南沙群岛主权问题上,中国是最有资格说话的,意思是说,在南沙

群岛主权问题上,中国的主张符合国际法上解决领土争议时所适用的“更好的权利”原则。基于领土的排他性特点,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优越于任何其他周边邻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

虽然如此,中国对于有些国家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一直采取克制态度,本着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致力于通过双边谈判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

早在20世纪80年代,针对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沙群岛问题上的争议,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在分别会见菲律宾副总统劳雷尔和总统阿基诺时,就提出了“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自此,中国在处理南海争议及同南海周边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一直贯彻了邓小平关于“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同南海周边国家曾多次就南海问题举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磋商。

2002年11月4日,中同同东盟10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相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在和平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前,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互相信任,探讨或者开展在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救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的合作。

(一) 中菲关于南海问题的磋商和共识

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归属问题上存在分歧。

单纯从海洋划界角度看,中国和菲律宾是海岸相向的国家:中国陆地领土各个组成部分同菲律宾陆地领土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但不足400海里。因此,中菲之间不存在领海划界问题,但存在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菲就南海问题举行了多轮双边外交事务级磋商,两国领导人也就此多次交换意见。双方既讨论南沙群岛部分岛屿包括属于中沙群岛的黄岩岛问题,也谈到了双方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分歧。

双方同意,共同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推动和平解决南海地区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在有关争议最终得到解决前,双方探讨共同开发等合作,可先探讨在就渔业、航海、气象、科研、海洋环境保护等低敏感度的领域进行合作的可能性。

2004年10月,中国海事局与菲律宾海岸警卫队在马尼拉举行了中菲搜索沙盘演习。经过共同努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于2004年9月1日签署《在南中国海部分海域开展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朝着共同开发方向迈出了尝试性一步。此后,越南经中菲双方同意,于2005年3月加人中菲在南海部分海域的合作地震调查。

中菲双方还表示,将积极落实中国与东盟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且推动制订《南海地区行为准则》。

(二) 中马关于南海问题的磋商和共识

中国和马来西亚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归属存在争议。在中国陆地领土单位中,只有南沙群岛分别同马来西亚的沙巴和沙捞越海岸相向,存在海域划界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马两国曾多次就南沙问题举行磋商,双方领导人就维护南海稳定,妥善处理两国之间的争议达成一些共识。双方均表示,愿共同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国际法准则,积极寻求以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有关争议。双方还表示,愿与其他东盟国家一道落实《南海

各方行为宣言》,欢迎并支持有关国家本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精神探讨在南海争议海域开展务实合作,把南海看做联系中国与东盟的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三) 中国和文莱在南海问题上的共识

中国南沙群岛同文莱之间存在着相向海岸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

中文多次就南海问题交流意见。双方同意,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积极探讨在南海开展合作,与东盟其他国家共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官言》。

(四) 中国和印尼在南海问题上的共识

中国南沙群岛同印尼的纳土纳群岛构成海岸相向关系,两国之间存在着潜在的海洋管辖权主张重叠问题。

(五) 中越关于海上问题的谈判和共识

中国同越南既是海岸相邻国家,又是海岸相向国家。

中越于1993年正式启动两国政府级边界谈判机制并签署了《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确认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两国包括海上和陆地上的边界领土问题,“与此同时,继续就海上的问题进行谈判,以便取得一项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

在中越政府级边界谈判框架下,中越两国通过谈判分别于1999年12月30日和2000年12月25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陆地边界的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同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解决了两国之间的陆地边界问题和北部湾海洋划界问题。

自1995年起,中越通过两国政府级边界谈判及其下属海上问题工作小组机制,就海上问题进行了磋商。双方同意,维持现有海上问题磋商机制,坚持通过和平淡判,寻求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长久的解决办法。在问题解决前,双方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积极探讨在海上,诸如海洋环保、气象水文、减灾防灾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和措施。与此同时,双方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或扩大化的行动,不斥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双方对产生的分歧应及时进行磋商,采取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予以妥善处理;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

自2004年起,中越在政府级边界谈判机制下设立了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联合工作组,谈判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和这一海域的共同开发问题。

双方还同意,恪守两国高层有关共识,遵循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宗旨和原则,共同维护南海局势稳定。

四、中国对南海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立场

2009年5月6日,马来西亚和越南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南海南部的联合划界案,要求将中国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划入两国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区域。

同日,越南还单独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南海北部的外大陆架划界案,要求将其划入越200海里外大陆架。

对此,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于2009年5月7日两次照会联合国秘书长,表达中国政府的立场。照会明确指出,马来西亚和越南提出的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害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依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条(a)项,不予受理。

对于越南单独提交的南海北部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政府表达同样的立场,重申中国

南沙群岛和南海的海洋权益。

五、中国关于南海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政策

中国在南海海洋权益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政策体现在中国国内立法以及中国政府在涉及南沙群岛主权和南海海洋权益时的对外交涉中,归纳如下:

(一) 坚持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这一立场体现在中国自1951年对日和约声明以来历次涉及南沙群岛主权的对外交涉中,体现在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体现在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关于中国领土构成的条款中。

(二) 明确南海诸岛构成中国海洋权益的基础

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中国在南海的陆地领土,不论是大陆、沿海岛屿,还是远海岛屿,均构成中国在南海海洋权益的基础。

中国在南海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海南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

就南沙群岛的海洋划界问题而言,中国的立场是:只有中国能够以南沙群岛为基础,同其他南海沿海国讨论海域划界问题。任何其他国家都不能以南沙群岛为基础,同中国在南海讨论海域划界问题。

(三) 区别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越、菲、马、文和印尼作为南海沿海国有权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这些国家的海洋管辖权主张不得损害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和中国在南海的海洋管辖权。

在解决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能给有关国家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张提供任何依据。在这个问题上,应适用的是传统国际法,而不是现代海洋法。

(四) 明确提出和平解决争端主张

中国主张,中国同有关邻国之间由于海洋管辖权主张重叠而引起的海域划界问题,有关各方应根据国际法、现代海洋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通过双边和平谈判,寻求都能接受的公平解决办法,反对南沙问题国际化,反对域外势力介入南沙问题。

(五) 平等协商,反对单方行动,维护权利

在划界问题最终解决前,南海周边国家各自的国内法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各国无权以实施本国法律为由,在争议海域单方面采取行动,制造既成事实,把自己的海洋权益主张强加于中国或者中国国民。

基于历史、传统和法律,中国要求南海周边国家尊重中国渔民在南沙海域的传统捕鱼权,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有损于中国在南海海域历史性权利的单方面行动。

为维护中国渔民在南沙海域的传统捕鱼权,中同提出了南沙海域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这一概念,中国政府从未放弃就有关国家无故抓扣中国渔民和渔船事件进行严正交涉。

(六)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中国主张,海域划界争议解决之前或一时解决不了,可考虑本着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探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作为第一步,可先探讨在气象、水文、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海上生命安全、减灾防灾、避免海上冲突等领域开展合作。在合作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探讨在渔业、油气资源进行共同开发的可能性。中国还明确指出,共同开发和合作,作为划界前的临时性安排,应不损害各自有关海洋法立场。这一原则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实际性的临时安排”是一致的。

(七) 保障南海国际航道畅通

南海地区是国际航海和国际航空运输的要冲。中国高度重视维护南海国际航道的安全和自由畅通,中国同有关国家的争议,不会也不应对此产生影响。

(八) 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发展

中国还主张,对产生的分歧应及时进行磋商,采取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予以妥善处理;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

中国上述立场和政策,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是完全一致的。

六、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的成功实践

北部湾位于南海两北部,是中国和越南两国领土由东北西三面所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最宽处为1 84海里,最窄处为112海里。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中越两国在北部湾不存在争议,双方在北部湾从事航运、渔业和海洋科研活动,从未发生过冲突。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越方对北部湾提出了权利主张,要求得到北部湾2/3以上的海域面积,引起争议。

中越两国于1991年实现关系正常化后,从1992年8月起,中越两国举行政府级边界谈判。双方代表团团长于1992年10月17日在河内签署《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海洋法并参照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为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北部湾的所有有关情况,以取得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

自此,中越双方经过8年时间,于2000年12月25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2~5条确定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分界线。《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规定,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由以2 1个界点及其之间的20段直线连线所组成。根据协定规定,中越北部湾海洋分界线,自中越界河北仑河入海口起,大致向南延伸,至协定规定的北部湾封口线止,全长约500公里,可分为两段:

第一段:第l 界点至第9界点之间的8段直线连线构成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分界线”,“两国领海分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第二段:第9界点至第2l 界点之问的12段直线连线构成“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还规定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渔业合作的框架,即“缔约双方同意就北部湾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两国在北部湾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和利用的有关合作事项进行协商”。这一规定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就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利用进行合作义务的规定,与国际实践也是一致的。

在《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法律基础上《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两国渔业合作事宜作出了规定。

2004年6月30日,中越边界谈判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王

毅和越南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武勇在河内互换了《北部湾划界协定》的批准书,同时,两国外交当局就《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一事互换照会。同日,上述两协定同时生效。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生效,标志着中国第一条海洋边界的诞生。中越通过协商成功解决两国之间在北部湾的海洋划界问题,这一实践符合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新的海洋国际秩序。

中国有8个海洋邻国,同它们之间存在着相邻、相向海岸的海洋划界问题。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是中国第一次同周边邻国之问海洋划界的成功外交实践。这一实践充分显示了中国同有关邻国通过谈判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诚意,有助于增进中国与周边海洋邻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对于维护周边稳定,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发展,维护地区和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段洁龙主编:《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4-161页。

中国与邻国的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

第一节 中国与邻国的岛屿主权问题

中国与周边海洋邻国之间存在着一些关于岛屿主权的争议,这些争议从本质上来说不是海洋权益争议,而是领土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由于陆地领土构成沿海国主张海洋权益的基础,这些争议就自然而然地涉及中国同有关邻国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相关利益重大,岛屿主权争议本身也就变得更复杂了。

一、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争议

在东海,中国自古拥有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这一主权遭到了日本的挑战,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

钓鱼岛等岛屿分布在台湾东北东经123°25ˊ至124°45ˊ北纬25°40ˊ至26°的东海海面上,主要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5个小岛屿和冲南岩、冲北岩和飞濑岩3个礁岩组成,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约4.3平方公里,黄尾屿其次,面积约1平方公里,其余则不足1平方公里。

钓鱼岛等岛屿距离中国台湾基隆约92海里,距离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隔有一条海槽。

钓鱼岛等岛屿向为中国领土。中国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历史上,钓鱼岛等岛屿是当时中国与当时的藩属——琉球王国之间的交通要地。中国和琉球王国之间的分界线在中国的钓鱼岛、赤尾屿等岛屿和琉球王国的久米岛之问,双方把冲绳海沟看做两国之间

的分界。历史上,琉球王国由36岛组成,姑米山(即久米山) 和与那国岛被称为琉球王国最西南之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均在琉球王国领土之外。

钓鱼岛等岛屿构成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在明清两代即被纳入当时中国版图和中国海上防御区域。1893年,慈禧太后曾下诏书,明确地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屿三岛赐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地。

在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占中国台湾,同时侵占了钓鱼岛等岛屿。 日本方面提出,日本并不是依据《马关条约》,而是根据无主地先占而兼并了钓鱼岛,因此钓鱼岛与台湾不同,不属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应归还中国的领土之列。对此,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指出,这一说法不符合历史事实,他说,“中国和琉球的领界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钓鱼岛等岛屿既不是琉球的领土,更不是无主之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从16世纪到18世纪,中国人、琉球人和日本人撰写的关于琉球和钓鱼岛等岛屿的最好的文献,都不约而同地清楚说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

实际上,无论是在日本侵占前还是侵占后,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一直是台湾渔民的传统渔场。日本统治台湾时期,曾发生过台湾渔民和冲绳渔民的渔业纠纷案。对此,日本法院判定,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渔场应归属于台湾高雄管辖,台湾渔民胜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收回了1895年被日本侵占的台湾、澎湖列岛和南海诸岛等领土。从法理上说,钓鱼岛等岛屿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附属物从主物的一般法律原则,理应归还中国,并且在法律上也业已同台湾一起被归还给了中国。

美军在占领琉球后,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3项明确规定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 及包括列马诸岛、北纬30°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钓鱼岛等岛屿未列入。

随着“冷战”出现,美国与日本单独媾和,于1951年9月8日签订《旧金山和约》,日本私下将钓鱼岛列入琉球范围,连同冲绳一起交由美国托管。美国于1953年12月25日发布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因此划出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范围,移花接木,将北纬28°东经124°40ˊ、北纬24°东经122°、北纬24°东经133°、北纬27°东经131°50ˊ、北纬27°东经128°18ˊ、北纬28°东经128°18ˊ各点连线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划入。由此,形成了美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非法侵占,造成中国在法律上收回钓鱼岛后,未能事实上也予以收回。

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即《归还冲绳协定》。美国宣布归还日本领土的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相同,非法地把本不属于自己的钓鱼岛交给日本。日本政府即据此主张钓鱼岛属于日本冲绳县的一部分,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人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对此,中国外交部在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国际法上看,中方的这一立场是无可辩驳的”;美国将中国钓鱼岛交给日本是非法的。与此同时,世界各地包括美国华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民间保卫钓鱼岛运动。

在这一情景下,美国政府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1996年9月

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主张。”

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和缔结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中,两国领导人曾达成口头谅解,搁置钓鱼岛问题,双方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的行动。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又针对钓鱼岛问题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主张,双方一度就此达成内部口头谅解。

钓鱼岛等岛屿虽然小,但是它们却占据东海比较靠近中央的位置。根据国际法,特别是现代海洋法律制度,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陆地领土,可以主张其本身的12海里领海,如不考虑与其他陆地领土的关系,理论上存在以此为依据主张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潜在可能性。

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钓鱼岛成为中日海洋管辖权特别是大陆架划界主张冲突的焦点。对此,中日两国官方和民间从未停止争论,争议时起时伏,外交事件不断,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的一个不确定因素。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搞小动作,以所谓私人上岛建灯塔、国会议员私自上岛“视察”等“民间行为”为先导,再继之以“租借”、“接管”、国会议员搭乘日本海上保安厅的飞机“视察”、派遣可搭载直升机的PLH 型巡视船常驻钓鱼岛海域等“政府行为”,企图造成对钓鱼岛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渐进式铺垫占据钓鱼岛的法律基础,甚至罔顾事实,抓不承认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日之问存在争议,否认曾同中方就此达成过口头谅解。 对此,中国政府始终保持警惕,及时进行严正交涉,一再表明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立场,包括:钓鱼岛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钓鱼岛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日方在钓鱼岛上擅自建造的任何设施都是非法的、无效的;日方任何旨在强化对钓鱼岛实际控制的企图,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丝毫动摇不了中国政府和人民捍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土主权的意志和决心;“日美安保条约作为双边安排,不应损及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方的利益。任何把钓鱼岛纳入该条约适用范围的言行都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接受的”。 在对日交涉中,中国政府还表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民间保钓鱼岛人士和中国台湾渔船到钓鱼岛附近海域活动,都是无可非议的。

对于2003年3月、2006年10月、2007年10月日本政府在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抓扣中国民间保钓人士、2005年6月日本存钓鱼岛附近海域驱赶中国台湾渔民、2008年6月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到钓鱼岛附近海域活动导致中国台湾渔船沉没等事件,中国政府表示了关切和抗议,重申中国对钓鱼岛主权的立场是坚定的、不可动摇的,中国民众宣示主权的行动是完全正当的,中国政府保护中国公民、中国渔民包括台湾渔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中方还指出,中国政府不承队日方所谓的“实际控制”和“执法权”,日方在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活动违反国际法,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是非法的,应该停止。

在中日交涉中,中国政府还明确地指出,基于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中国海洋主管机构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海洋科学考察和正常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

在双边外交磋商中,中国政府还多次敦促日本政府正视事实,正视中方的严正立场和关切,纠正错误决定和做法,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中方强烈要求日本政府从中日关系大局出发,不采取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动,避免事态复杂化。中方还提出了双方在涉及有关争议问题时保持冷静,妥善处理,避免这一问题影响两国关系大局的积极主张。

截至目前,钓鱼岛问题依然是两国关系中的一个敏感、复杂的问题。

二、南沙群岛主权争议

(一) 南沙群岛自然地理

南沙群岛分布在北纬3°37′至12°40′和东经108°10′至1 19°之间,是南海最大的一组岛礁群,由230多座岛屿、暗礁、浅滩、沙洲组成,包括25座岛屿、128座露出水面或隐于水中的岩礁和77座露出水面或隐于水中的滩沙,其中,中国政府于1983年命名的岛屿,沙洲和礁滩群体和个体名称有189个。

(二)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南沙群岛构成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中国人民最先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沙群岛。此后,中国历届政府即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1935年,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即出版了中国南海岛屿图,明确地将南海四个群岛包括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南沙群岛曾一度为日本所侵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中国政府于1946年派军队收复了被日本侵占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继续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进行管辖。1959年,中国政府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设立“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中国政府1958年宣布的《领海声明》和中国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南沙群岛构成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从新中国成立起直到20世纪70年代前,关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国际上并不存在争议。此外,中国台湾当局的军队白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一直驻守在南沙群岛的主岛——太平岛,是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从未中断的一个很好的证据。

(三) 和平解决南沙争议

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起,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先后对中国南沙群岛提出领土要求,菲、越、马还派军队占领南沙部分岛礁,由此产生关于南沙群岛主权归属的争议。

从1975年起,越南违背自己对中国主权的承认,先后侵占中国南沙群岛29个岛礁,并且对整个南沙群岛都提出了主权要求。

越南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和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占领在国际法上是对中国领土的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越南应该回到此前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立场上去,从南沙群岛撤出它的军队及其在这些岛礁上建的所有设施。这是越南应该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

菲律宾从20世纪70年代初起,超过其本国的固有领土,陆续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8个岛礁,并以所谓的“卡拉延群岛”的说法对中国南沙群岛主要岛礁提出领土要求。

菲律宾固有领土范围是由1898年美国和西班牙之间签订的巴黎条约和1900年条约明确规定的。南沙群岛根本不在上述条约规定的菲律宾版图内。

菲律宾以所谓“卡拉延群岛”的说法和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占领构成国际法上对他国领土的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菲律宾不能因“时效”或者“实际控制”而最终取得对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领土主权。

马来西亚和文莱是在国际海洋法发展的背景下,以其海洋权益主张为基础,提出了对南沙群岛南部部分岛礁的领土要求。马来西亚侵占3个礁沙。文莱对南通礁提出了领土要求,但未采取占领行动。

马来西亚和文莱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是建立在其200海里海洋管辖权主张基础上的。这一要求违背了国际海洋法的一个基本原理,即“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沿海国对陆地领土拥有主权,这一主权自陆地领土起向海延伸,因此而取得海洋权益。但是,沿海国不得把自己

的海洋权益扩大到他国的陆地领土上。因此,马来西亚和文莱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在国际法上构成对中国领土的侵犯。

如何妥善处理中国同邻国之间存在的南沙群岛主权争议,是中国外交面临的一个难题。

中国主张,通过同有关国家的双边和平谈判,解决南沙群岛主权争议,一时解决不了,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是本着发展同周边国家友好关系的愿望而提出这一建设性主张的。这一主张能否实施取决于其他国家是否有诚意呼应,并且同中国一起来探讨将之付诸实施之道。这一主张并不意味着中国对于自己的主权立场缺乏信心,也不意味着中国对南沙群岛现状的一种承认,它是以不损害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一贯主张和原则立场为前提的。

三、周边邻国对中国的其他领土要求

除上述外,越南还对中国西沙群岛提出了领土要求,菲律宾还对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领土要求。

在南海诸岛中,西沙群岛是陆地面积最大的一组群岛,位于海南岛东南方,在海南榆林港东南约180海里处,主要南宣德群岛和永乐群岛两部分构成。

西沙群岛位于海南岛东南方西沙台阶上,除个别外,岛屿、沙洲、礁和滩均为大小珊瑚礁环绕、岛屿一般都有比其本身面积大得多的水下礁盘拱托着。西沙群岛露出水面的陆地单位最多,计有22个岛屿、7个沙洲,总面积约8平方公里。其中,永兴岛、东岛和中建岛面积在1~2平方公里之问,其他岛屿、沙洲面积在0. 4平方公里以下。石岛海拔13米,是西沙群岛中海拔最高的岛屿。

从1975年起,越南以改变地图上画法、颁布国内立法、发表政府声明、宣布石油招标区块以及向国际组织提交其立场文件等方法,在提出对南沙群岛领土要求的同时,对中国西沙群岛也提出了领土要求。越南的领土要求无论从历史还是从国际法来看,都是缺乏依据的。 对此,中国政府的立场是明确的。两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历代政府都一直对西沙群岛行使着持续、有效的管辖。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沙群岛曾同南沙群岛一样一度被日本所侵占,但是战后中国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文件已经在法律和事实上予以收回。越南政府应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回到1975年前承认中国对西沙群岛主权的立场上去。越方试图在两沙群岛问题上制造事端,使西沙群岛变成中越之间争议问题,这种努力违背国际法,是徒劳的、无效的。中国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对西沙群岛的主权及有关的海洋权益。

中国在西沙群岛问题上的这一立场,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已经明确阐述,迄今无任何变化。

黄岩岛在北纬15°08'~15°14′、东经117°44'~117°48′的范围内,位于中沙大环礁东约170海里,距西沙永兴岛330海里,距菲律宾120海里。黄岩岛礁湖宽广,湖内水色清绿,环礁边缘陡峭,礁盘上有巨大的珊瑚礁块分布,形似大石柱,有的露出海面,如南岩,海拔l.8米。还有北岩及其附近也有不少露出水面的礁石。

中国政府一直对黄岩岛行使着主权和管辖。中国政府曾于1935年、1947年和1983年三次正式公布黄岩岛的名称。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科学工作者曾多次登上黄岩岛进行考察和其他活动。中国政府还受理并批准了多次国际无线电爱好者要求登岛探险的申请。 1997年之前,菲律宾从未对于黄岩岛属于中国这一事实提出过异议。1997年4月,菲律宾方面一反过去认为黄岩岛不是菲律宾领土的立场,对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的国际联合业余无线电探险队在黄岩岛的探险活动进行跟踪、监视和干扰,甚至不顾历史事实,声称黄岩岛在菲律宾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因此是菲律宾的“固有领土”。

对此,中国政府曾多次向菲律宾政府提出交涉,明确指出,中国对黄岩岛拥有主权,菲律宾方向的领土要求是无理的、非法的、无效的。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其中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划为菲律宾领土。对此,中国政府即向菲律宾政府进行了交涉,并且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其他国家对黄岩岛的和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领土要求,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第二节 中国与邻国的海洋划界问题

随着海洋开发技术和海洋法的发展,由黄海自北而南,至北部湾,中国与海洋邻国之间存在一系列海洋权益争议,特别是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海岸相邻、相向,大陆和岛屿、大岛、小岛、群岛等不同的地理情况,关系到中国与邻国之间在油气资源、渔业资源、地缘政治和国防战略上等多种利益的平衡。其中,有些问题由于涉及岛屿领土主权争议,历史经纬复杂;有些问题涉及中国同邻国关系的敏感问题,彼此立场相去甚远。

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定了中国同海洋邻国之间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原则立场,即“中华人民共和围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这一原则立场同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声明是一致的,同习惯和条约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也是一致的。这一原则立场适用于解决中国同周边所有海洋邻国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

一、中国同邻国在黄海的海洋法问题

黄海位于中国大陆与朝鲜半岛之间,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山东半岛东端成山头与朝鲜半岛长山角之间为黄海最窄处,其连线将黄海分成北、南两部分。

北黄海是指山东半岛、辽东半岛和朝鲜半岛之间的半封闭海域,海域面积约为8万平方公里。

南黄海指长江口至济州岛连线以北的椭圆形半封闭海域,总面积为30多万平方公里。

长江口至韩国济州岛的连线将黄海与东海分隔。

(一) 中朝海洋法问题

在黄海,中国同朝鲜的海岸相邻并相向。中朝两国需要根据两国各自海洋立法和实践,包括宣布的12海里领海宽度和领海基点、基线以及新的海洋法规定,划定两国自鸭绿江入海口起的中朝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自1997年起,中朝双方外交事务当局建立了海洋法非正式磋商机制,截至2008年6月,双方共举行了4轮非正式磋商、2轮海域划界事务和渔业问题专家级磋商,主要就海域划界及渔业问题交换意见。

在磋商中,中方主张按照公平原则,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公平划定中朝两国在北黄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朝方则提出按照“海域半分原则”进行划界。双方立场存在较大差距。双方原则同意可以考虑在划界前就渔业合作作出临时性安排。

(二) 中韩海洋法问题

中国和韩国是海岸相向的国家,两国在南黄海和东海北部的海岸相向,存在着在黄海南部海域和东海北部部分海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20世纪70年代,日韩签订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就此,中国政府多次发表声明,表明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主权的立场。

中韩1992年8月24日建交后,自1997年起建立海洋法磋商机制,就海洋划界及其他海洋法问题交换意见。中韩海洋法磋商每半年举行一次,截至2008年年底已举行了13轮磋

商。

在中韩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政府主张按照公平原则,同时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划界。对此,韩方有不同看法,认为中韩之间应按照中间线来进行海洋划界。双方分歧较大。

通过磋商,中韩之间增进了对彼此有关海洋法立场的了解。双方通过谈判于2000年8月3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该协定是中韩在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分界线之前就渔业问题达成的临时性安排,其宗旨是共同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合作。协定划定了一个“暂定措施水域”并就两国国民相互入渔、过渡水域安排、渔业活动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海难救助以及就海洋生物资源科学研究合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协定第14条规定:“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2000年,中韩之间就苏岩礁问题产生分歧。

苏岩礁位于东海北部,坐标为北纬32°7ˊ,东经125°13ˊ,中方称“苏岩礁”,韩国称“离於岛”,距离中国领海基线约120海里,距离韩国济州岛西南约80海里。苏岩礁为一水下暗礁,在水下4~5米处,其所处海域是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的重叠区。

2000年,韩国在苏岩礁建设海洋观察站。韩方媒体对此渲染,把它说成是韩国最南端的“领土”,这引起了中国民众和政府的关注。就此,中国政府于2000年和2002年两次就苏岩礁问题向韩国政府提出交涉,反对韩方在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海域单方面进行活动。2006年12月,中韩举行海洋法磋商,双方确认,“苏岩礁’’不具有领土地位,中韩之间不存在领土争议。苏岩礁所在海域位于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的重叠区,其最终归属取决于中韩海洋划界谈判的结果。

2008年9月,胡锦涛主席访问韩国。中韩双方发表联合公报确认,尽早解决中韩海域划界问题,对于两同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双方将加快协商。

二、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议

东海北连黄海,东到琉球群岛,西接我国大陆,南临南海,东海南北长约l300公里,东西宽约740公里,海区总面积70多万平方公里。中国广东南澳岛与台湾岛南端的鹅銮鼻连线是东海与南海的分界线。

在东海北部,中国与韩国部分海岸相向,其余部分,中国同日本海岸相向,两国之间存在着划分各自在东海海域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线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涉及中国大陆为一方和日本群岛为另一方的相向海岸之间大陆架划界,同时也包括中国台湾包括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与日本冲绳群岛之间相向海岸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

中日海洋划界争议,从20世纪70年代产生起,就一直伴随着中日的关系发展,两国政府和外交当局经常就此互相交涉,对于有关问题的谈判伴随着中日关系,时隐时现,起伏不定,从未止息。

(一) 中日渔业问题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日之间曾签订过民间渔业协定。1972年中日建交后,两国政府在此前民间渔业安排基础上通过谈判于1975年8月15日正式签订《中日渔业协定》,确定了协定适用海域如下:

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中日之间就东海安全问题和海洋法问题举行了多轮非正式磋商。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5年生效后,中日两国进一步加强就海洋法问题交换意见,举行了10多轮正式磋商。

1996年12月至1997年11月,中日在两国海洋法问题磋商机制框架下正式举行渔业谈判,双方同意考虑两国之间传统的渔业合作关系,在两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前就渔业问题作出临时性安排。为此,双方于1997年11月11日签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新的渔业协定规定,协定的适用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日本国的专属经济区。以此条款,双方互相承认两国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自享有对本国专属经济区资源的主权权利,并对渔业作出临时性安排。

双方同意,为确保本协定的实施,设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就协定执行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协定第14条规定:“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二) 中日海洋法和东海问题磋商及其主要议题

尽管中日两国通过谈判就渔业问题达成了临时性的安排,但是在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上,两国依然分歧巨大,双方立场相距甚远,外交交涉不断。

中日双方在海洋法磋商及有关交涉中谈及主要问题如下:

1. 钓鱼岛问题

日本要把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日本领土,以此为基点,与中国的大陆和台湾岛等海岸相对应,划出所谓“中间线”,主张对东海大片海域的海洋权益,这一行为本身不仅构成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而且还大规模地侵蚀中国海洋权益。对此,中国政府一直坚定地进行交涉,从根本上予以反对。

2008年3月14日,日本向联合国提交其领海基点,其中将中国钓鱼岛等岛屿标注为日本领土,并在海图上非法地划出钓鱼岛等岛屿的领海。对此,中国政府于2008年5月14口向联合国提交照会,明确指出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日本上述做法侵犯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以及中国确定钓鱼岛等岛屿领海的主权权利。日本政府的行为违背国际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2. “自然延伸”和“中间线”的争议

中国政府主张,中日之间应根据国际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所确认的大陆架法律制度和海岸相邻、相向国家之间的划界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划定中日两国在东海的大陆架。中方认为,东海大陆架主要是由中国领土在东海海底的自然延伸所构成,因此主张以冲绳海槽中心线作为中日两国在东海的大陆架分界线。

对此,日本政府不接受。它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是共一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自然延伸的中断。日本政府主张,由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建立200海里专属经

济区制度,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海底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因此,在相向海岸之间距离不足400海里的情况下,自然延伸原则不起作用。日中之间应以所谓的“中间线原则”划界。日方还单方面提出一条所谓的“中间线”,对东海一半以上的海域主张主权,甚至违背“协议划界”原则,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加强对“中间线”以东海域警戒,企图制造既成事实,把日方的海洋权益主张强加于中国。

对此,中国政府在历次交涉和磋商中明确指出:

第一,“中间线”并不是一项为习惯国际法所确认的划界原则,它无法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到公平结果。对此,国际法院在多起海洋划界案中有明确、一致的结论。“中间线”不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认的适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法律原则。 第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认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原则是协议划界,以达成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

第三,鉴于大陆架权利的性质和东海的特殊地理情况,自然延伸原则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决定了中日两国大陆架权利的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中日两国通过协商才能够寻求达成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

3. 公平原则和公平的解决办法问题

中国政府还主张,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进行划界,以取得一个公平的结果,即以公平原则为指导,考虑划界区域所有有关情况,选择适当划界方法,寻求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的公平解决。

日本方面表示,它对“公平”这一概念有自己的看法,不同意按照“公平原则”划界。 日本政府把中间线看做解决东海划界问题的唯一原则和方法,在东海片面主张以“中间线”划界,忽略了东海大陆架为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地理事实,也没有考虑到中日双方海岸线长度的巨大差别这一重要的有关情况。日本甚至把中国的钓鱼岛作为自己的基点,划出所谓的“中间线”,要求得到东海一半以上的海域面积,这是非法的,也是绝对不公平的。

4.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和东海稳定

中国一贯主张,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东海的稳定,避免争议升级,不要因争议而影响两国关系的发展。为此,双方可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协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共同致力于维护东海的稳定和地区和平。

对此,日本一直持消极的态度。

根据《联合国宪章》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遇有海洋划界争汉,当事国应协商解决,以达成公平的解决办法。在划界问题解决前,当事国可就临时性安排达成协议,其中包括:自我克制,任何一方都不按照自己单方面的主张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性的行动,避免发生管辖权冲突,避免使争议复杂化;通过合作,共同维护争议海域的稳定和安全;可以通过协商,对争议海域进行联合资源调查和共同升发。

在实践中,日方未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这是中日之间经常发生外交交涉的主要原因,也是中日关系一再起伏不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5. 关于“春晓”油田争议

2004年,日本政府在右翼势力推动下,超过其原来关于“中间线”的立场,在东海进一步提出了所谓的200海里权益主张,企图把争议扩大到日方主张的“中问线’’以西中日之间原本无争议的海域,将中国近海的“春晓”等油气田纳入争议范围。

日方声称,其新的200海里主张以《联合同海洋法公约》关于沿海国享有200海里海洋权利的规定为依据。这一观点是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第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200海里权利是一项普遍性权利,但是,它适用于特定国家和海域,是有条件的。如一国无海岸相邻、相向的邻国,它完全适用,东海不属这种情况。第二,日

本已通过其国内立法,将这一规定适用于东海,提出了其本国的权益主张,即“中间线”或“同有关国家协议达成的线”,这一主张是否有效取决于国际法,包括中国等有关邻国是否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不能再次适用同一规定,变本加厉地提出权利主张。第三,日本已明确提出自己的海洋权利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对此承担了义务,而超出自己已提出的主张,则违背了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规则。第四,日本在东海全面主张200海里权利,是根本无视与日本海岸相向的中国存在,是一种恶意行为,旨在破坏中日协议划界的基础,只能说明日方右翼势力一心想制造事端,扩大争议,谈不上有任何谈判解决问题的诚意。

(三) 中日东海共识

就上述问题,中方多年来一直在同日方进行交涉和谈判。自2004年起,中日举行了1l 轮东海问题磋商,就中日海洋划界、东海油气争议和共同开发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宣布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其中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二是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双方达成了意向性的共同开发区块。

三是日本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

从总体上看,中日达成东海共识,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中日海洋划界问题错综复杂,海洋划界之路荆棘丛生,非常漫长。

三、中国同南海周边邻国的海洋划界问题

南海是西太平洋最大的边缘海,北靠中国华南大陆,东临菲律宾群岛,南接加里曼丹和苏门答腊岛,西接马来半岛和中南半岛,其总面积达350万平方公里,其中在中国9段断续线内的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南海扼西太平洋至印度洋的国际航运要冲,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南海还具有丰富的油气和其他自然资源。

中国是南海沿海国之一,中国在南海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海南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南海在中国的国家安全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代海洋法把沿海国的海洋管辖权从领海起扩大到构成其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大缩短了沿海国之间的距离。这是现代海洋划界争议产生的法律背景,也是争议增多的重要原因。

在南海,中国有5个海洋邻国,中国同有关周边国家的海岸主要是相向的关系,但是在北部湾,中国同越南的海岸部分构成相邻关系。

从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马来两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都相继通过国内立法或政府声明提出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管辖权的主张。到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国同上述国家之间的争议有了进一步发展,由南沙岛礁主权归属问题,扩大到南海的海洋划界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渔业和油气资源开发利用问题。越、菲、马、文的主张同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南海海洋权益主张发生冲突。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等西方国家一些人士不分青红皂白,煽阴风,点鬼火,鼓吹“中国威胁论”,并且夸大其同,说什么中国要控制南海国际航道,对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构成威胁。

在南沙群岛问题上,中国拥有主权的证据最多、最足、最优越。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曾明确地对菲律宾总统说:在南沙群岛主权问题上,中国是最有资格说话的,意思是说,在南沙

群岛主权问题上,中国的主张符合国际法上解决领土争议时所适用的“更好的权利”原则。基于领土的排他性特点,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优越于任何其他周边邻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

虽然如此,中国对于有些国家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一直采取克制态度,本着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致力于通过双边谈判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

早在20世纪80年代,针对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沙群岛问题上的争议,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在分别会见菲律宾副总统劳雷尔和总统阿基诺时,就提出了“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自此,中国在处理南海争议及同南海周边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一直贯彻了邓小平关于“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同南海周边国家曾多次就南海问题举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磋商。

2002年11月4日,中同同东盟10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相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在和平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前,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互相信任,探讨或者开展在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救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方面的合作。

(一) 中菲关于南海问题的磋商和共识

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归属问题上存在分歧。

单纯从海洋划界角度看,中国和菲律宾是海岸相向的国家:中国陆地领土各个组成部分同菲律宾陆地领土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但不足400海里。因此,中菲之间不存在领海划界问题,但存在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菲就南海问题举行了多轮双边外交事务级磋商,两国领导人也就此多次交换意见。双方既讨论南沙群岛部分岛屿包括属于中沙群岛的黄岩岛问题,也谈到了双方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分歧。

双方同意,共同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推动和平解决南海地区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在有关争议最终得到解决前,双方探讨共同开发等合作,可先探讨在就渔业、航海、气象、科研、海洋环境保护等低敏感度的领域进行合作的可能性。

2004年10月,中国海事局与菲律宾海岸警卫队在马尼拉举行了中菲搜索沙盘演习。经过共同努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于2004年9月1日签署《在南中国海部分海域开展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朝着共同开发方向迈出了尝试性一步。此后,越南经中菲双方同意,于2005年3月加人中菲在南海部分海域的合作地震调查。

中菲双方还表示,将积极落实中国与东盟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且推动制订《南海地区行为准则》。

(二) 中马关于南海问题的磋商和共识

中国和马来西亚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归属存在争议。在中国陆地领土单位中,只有南沙群岛分别同马来西亚的沙巴和沙捞越海岸相向,存在海域划界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马两国曾多次就南沙问题举行磋商,双方领导人就维护南海稳定,妥善处理两国之间的争议达成一些共识。双方均表示,愿共同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国际法准则,积极寻求以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有关争议。双方还表示,愿与其他东盟国家一道落实《南海

各方行为宣言》,欢迎并支持有关国家本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精神探讨在南海争议海域开展务实合作,把南海看做联系中国与东盟的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三) 中国和文莱在南海问题上的共识

中国南沙群岛同文莱之间存在着相向海岸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

中文多次就南海问题交流意见。双方同意,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积极探讨在南海开展合作,与东盟其他国家共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官言》。

(四) 中国和印尼在南海问题上的共识

中国南沙群岛同印尼的纳土纳群岛构成海岸相向关系,两国之间存在着潜在的海洋管辖权主张重叠问题。

(五) 中越关于海上问题的谈判和共识

中国同越南既是海岸相邻国家,又是海岸相向国家。

中越于1993年正式启动两国政府级边界谈判机制并签署了《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确认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两国包括海上和陆地上的边界领土问题,“与此同时,继续就海上的问题进行谈判,以便取得一项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

在中越政府级边界谈判框架下,中越两国通过谈判分别于1999年12月30日和2000年12月25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陆地边界的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同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解决了两国之间的陆地边界问题和北部湾海洋划界问题。

自1995年起,中越通过两国政府级边界谈判及其下属海上问题工作小组机制,就海上问题进行了磋商。双方同意,维持现有海上问题磋商机制,坚持通过和平淡判,寻求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长久的解决办法。在问题解决前,双方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积极探讨在海上,诸如海洋环保、气象水文、减灾防灾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和措施。与此同时,双方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或扩大化的行动,不斥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双方对产生的分歧应及时进行磋商,采取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予以妥善处理;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

自2004年起,中越在政府级边界谈判机制下设立了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联合工作组,谈判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和这一海域的共同开发问题。

双方还同意,恪守两国高层有关共识,遵循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宗旨和原则,共同维护南海局势稳定。

四、中国对南海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立场

2009年5月6日,马来西亚和越南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南海南部的联合划界案,要求将中国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划入两国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区域。

同日,越南还单独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南海北部的外大陆架划界案,要求将其划入越200海里外大陆架。

对此,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于2009年5月7日两次照会联合国秘书长,表达中国政府的立场。照会明确指出,马来西亚和越南提出的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害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要求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依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条(a)项,不予受理。

对于越南单独提交的南海北部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政府表达同样的立场,重申中国

南沙群岛和南海的海洋权益。

五、中国关于南海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政策

中国在南海海洋权益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政策体现在中国国内立法以及中国政府在涉及南沙群岛主权和南海海洋权益时的对外交涉中,归纳如下:

(一) 坚持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这一立场体现在中国自1951年对日和约声明以来历次涉及南沙群岛主权的对外交涉中,体现在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体现在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关于中国领土构成的条款中。

(二) 明确南海诸岛构成中国海洋权益的基础

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中国在南海的陆地领土,不论是大陆、沿海岛屿,还是远海岛屿,均构成中国在南海海洋权益的基础。

中国在南海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海南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

就南沙群岛的海洋划界问题而言,中国的立场是:只有中国能够以南沙群岛为基础,同其他南海沿海国讨论海域划界问题。任何其他国家都不能以南沙群岛为基础,同中国在南海讨论海域划界问题。

(三) 区别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越、菲、马、文和印尼作为南海沿海国有权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这些国家的海洋管辖权主张不得损害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和中国在南海的海洋管辖权。

在解决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能给有关国家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张提供任何依据。在这个问题上,应适用的是传统国际法,而不是现代海洋法。

(四) 明确提出和平解决争端主张

中国主张,中国同有关邻国之间由于海洋管辖权主张重叠而引起的海域划界问题,有关各方应根据国际法、现代海洋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通过双边和平谈判,寻求都能接受的公平解决办法,反对南沙问题国际化,反对域外势力介入南沙问题。

(五) 平等协商,反对单方行动,维护权利

在划界问题最终解决前,南海周边国家各自的国内法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各国无权以实施本国法律为由,在争议海域单方面采取行动,制造既成事实,把自己的海洋权益主张强加于中国或者中国国民。

基于历史、传统和法律,中国要求南海周边国家尊重中国渔民在南沙海域的传统捕鱼权,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有损于中国在南海海域历史性权利的单方面行动。

为维护中国渔民在南沙海域的传统捕鱼权,中同提出了南沙海域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这一概念,中国政府从未放弃就有关国家无故抓扣中国渔民和渔船事件进行严正交涉。

(六)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中国主张,海域划界争议解决之前或一时解决不了,可考虑本着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探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作为第一步,可先探讨在气象、水文、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海上生命安全、减灾防灾、避免海上冲突等领域开展合作。在合作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探讨在渔业、油气资源进行共同开发的可能性。中国还明确指出,共同开发和合作,作为划界前的临时性安排,应不损害各自有关海洋法立场。这一原则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实际性的临时安排”是一致的。

(七) 保障南海国际航道畅通

南海地区是国际航海和国际航空运输的要冲。中国高度重视维护南海国际航道的安全和自由畅通,中国同有关国家的争议,不会也不应对此产生影响。

(八) 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发展

中国还主张,对产生的分歧应及时进行磋商,采取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予以妥善处理;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

中国上述立场和政策,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是完全一致的。

六、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的成功实践

北部湾位于南海两北部,是中国和越南两国领土由东北西三面所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最宽处为1 84海里,最窄处为112海里。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中越两国在北部湾不存在争议,双方在北部湾从事航运、渔业和海洋科研活动,从未发生过冲突。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越方对北部湾提出了权利主张,要求得到北部湾2/3以上的海域面积,引起争议。

中越两国于1991年实现关系正常化后,从1992年8月起,中越两国举行政府级边界谈判。双方代表团团长于1992年10月17日在河内签署《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海洋法并参照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为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北部湾的所有有关情况,以取得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

自此,中越双方经过8年时间,于2000年12月25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2~5条确定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分界线。《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规定,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由以2 1个界点及其之间的20段直线连线所组成。根据协定规定,中越北部湾海洋分界线,自中越界河北仑河入海口起,大致向南延伸,至协定规定的北部湾封口线止,全长约500公里,可分为两段:

第一段:第l 界点至第9界点之间的8段直线连线构成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分界线”,“两国领海分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第二段:第9界点至第2l 界点之问的12段直线连线构成“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还规定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渔业合作的框架,即“缔约双方同意就北部湾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两国在北部湾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和利用的有关合作事项进行协商”。这一规定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就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利用进行合作义务的规定,与国际实践也是一致的。

在《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法律基础上《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两国渔业合作事宜作出了规定。

2004年6月30日,中越边界谈判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王

毅和越南政府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武勇在河内互换了《北部湾划界协定》的批准书,同时,两国外交当局就《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一事互换照会。同日,上述两协定同时生效。

《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生效,标志着中国第一条海洋边界的诞生。中越通过协商成功解决两国之间在北部湾的海洋划界问题,这一实践符合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新的海洋国际秩序。

中国有8个海洋邻国,同它们之间存在着相邻、相向海岸的海洋划界问题。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是中国第一次同周边邻国之问海洋划界的成功外交实践。这一实践充分显示了中国同有关邻国通过谈判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诚意,有助于增进中国与周边海洋邻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对于维护周边稳定,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发展,维护地区和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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