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侦查阶段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程序的完善

摘要:聘请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程序上的有力保障。在范围上应规定所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项都可以申诉和控告。在主体上应规定由检察机关统一受理,检察机关内部则由控申部门具体办理,处理决定则分别情况由控申部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在处理期间上,应规定即时处理和延后处理两种。在调查取证上应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性调查和律师的协助性调查。在具体程序上应分为提出请求、受理审查、调查取证、结果通知和救济途径。

关键词: 律师  检察机关 申诉 控告  程序 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控告。但是,法律并没有对申诉、控告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虽有关于律师投诉的规定,对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有一定指导意义,为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指明了方向。我们认为,聘请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的执业权利。为此,应当从程序上对侦查阶段律师代理申诉、控告作出专门规定。

一、申诉、控告的范围问题

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就哪些事项进行申诉和控告?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受到侵害,都应当通过申诉、控告或的法律救济。

(一)实体权利方面。

虽然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诉的对象,但其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除了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外,其他方面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且应毫无例外地受到保护。所以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任何实体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其申诉和控告。实践中主要包括下列几类:

1、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在侦查阶段主要是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一点都不能例外。尤其要注意的是,需要防止行刑逼供和被关押人员相互殴打等情形发生。另外,犯罪嫌疑人也享有名誉权,因此侦查机关在对外披露案情的时候不得作认定其犯罪的表述,如称其为犯罪分子,不得揭露其隐私,等等。

2、财产权利。公民的财产权非由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扣押、冻结和没收,在侦查活动中放罪嫌疑人的财权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应获得尊重。尤其要注意的是,侦查中若发现被扣押、冻结的财产与犯罪无关时应及时予以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机关由于工作失误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受到破坏、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程序权利方面

程序上的权利也可称为诉讼权利。在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思想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不论哪一种诉讼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下列几类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知悉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应获知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及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也可以称为知情权。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侦查机关或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回避权;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于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宣布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和理由, 告知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根据,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凡是侦查终结的案件 ,均应将侦查终结的结果当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他们申请补充侦查并有正当理由的,侦查人员还应告知是否同一补充侦查或补充侦查后的结果。这些权利往往容易被侦查部门所忽略。

2 、辩护权。实践中很多人对刑诉法第 33条的理解有误,以为只有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享有辩护的权利,因而极易压制这一权利。事实上,根据刑诉法第 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作无罪的辩解,可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辩护权。所不同是,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是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而不享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为了保障其辩护权,刑诉法第96条还设定了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法律帮助权以及会见权等具体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实质上是对辩护权的侵犯。

二、申诉、控告的主体问题

代理提出申诉、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律师资格、依法执业的律师,这一点没什么争议。问题在于受理和处理主体的确定。

(一)受理机关

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刑诉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对侦查机关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处理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不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还是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只要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二)受理部门

检察机关内部应由哪个部门来受理律师代理的申诉和控告?高检的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申诉和控告的处理是检察机关的对外职能,应由专门的业务部门来受理,而控申部门正是这样的内部机构。由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统一受理申诉和控告,有利于避免各部门相互推委,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对自侦案件中的申诉和控告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三)决定部门

对申诉和控告应该由哪个部门来作出处理?我们认为,应当针对公安机关的侦察行为和检察机关的自侦行为区别对待。

1、针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如果是轻微的违法,可由控申部门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发出检察意见书,这样便于迅速地制止违法行为。如果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则应呈报检察长批准。如果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则应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针对本院自侦部门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有利于决定执行的实际问题,不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都应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申诉、控告的期间问题

对律师代理提出的申诉和控告和视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期限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应分别情况规定不同的期间。

(一)即时处理

对下列或者类似违法情形应立刻、马上派人在48小时之内进行处理,不得有任何拖延:

1、不即时进行处理将丧失意义的。如知情权中的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从侦查一开始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若错过了这个时机,该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或意义不大。

2、违法情形发生且有持续状态的。如对正在发生的刑讯逼供,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已经造成侵害,且这种侵害在不断地扩大,不及时进行处理将酿成重大事件的。

3、事后处理将会导致举证困难的。典型者如不让睡觉、不让吃饭等情形,虽构不上刑讯逼供,但也属于违法侦查的行为,对此的处理若不及时,将会导致证据调查的困难,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至为不利。

(二)延后处理

不属于即时处理的情形,应当确定七日之内初步处理,支持不能超过一个月时间作出正式处理。

1、侵犯实体权利的。有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法、民法等其他法律的适用,也有可能涉及到法院等部门的介入。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不宜规定期限。但应及时告知律师初步的处理结果和可以向其他部门进一步控告的权利。

2、侵犯程序权利的。考虑到程序权利的行使时效性非常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特定权利若侦查已经终结就不复存在。因此应规定对程序权利的违法侦查行为至迟在侦查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四、申诉、控告的举证问题

从申诉、控告的法律性质上看,对律师所告诉的事实应有处理机关来负责调查取证。但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证处理的公正性,律师举证也是必要的。

(一)职权性调查

控申部门应当依职权对律师提出的申诉和控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即时进行原则。在侦查的过程中,许多违法行为是转瞬即逝的,不及时取证将导致证据湮灭。为防止侦查人员掩盖事实真相,控申部门一旦受理律师的申诉或控告,即应进行调查取证。

2、律师陪同原则。在现行体制下,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侦查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难免倾向于维护侦查部门的利益。为了克服这一弊端,促使调查取证工作公正、公开进行,应赋予律师亲历调查过程的权利。

(二)协助性调查

依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侦查阶段的律师是没有调查取证权利的,根据证据法的原理,律师对其所代理的申诉和控告也不应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律师不负有任何证据上的义务,但凡提出的申诉和控告都要进行调查处理,那么检察机关将不堪重负,也将严重妨碍侦查的顺利进行。同时,律师是专业的法律职业人,理应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并协助检察机关调查处理,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也是法律设定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的宗旨所在。因此,律师应当对其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尽可能提供事实和法律支持。实践中律师举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初步举证原则。律师只对其提出申诉、控告的基本事实和请求负初步举证的责任。所谓初步举证,是指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具体事实已经发生。律师的举证不要求确实、充分,甚至只要有一些证据线索即可。

2、协助查证原则。因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一般都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所以控申部门在调查取证中需要律师予以协助,如提供证据线索,指示证据所在的地方,等等。

五、申诉、控告的程序问题

(一)提出请求

1 、请求的内容。律师提出申诉、控告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及其具体的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律根据;对处理的要求,等等。

2、请求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形式。对于需要即时进行处理的应允许口头形式的请求。对于比较复杂需要延后处理的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

( 二 ) 受理审查

接到律师提出的申诉、控告请求后,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应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请求的方式是否适当。对符合条件的即应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则告知律师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条件不能要求太高,只要能够说明违法情形有可能存在即可。

(三)调查取证

控申部门受理申诉和控告后即应派专人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的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询问当事者。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对此应分别进行。如果涉及到侦查机关的决定、办案规范等违法,也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询问。

2、实地勘验。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的,违法侦查的证据不容易保存。进行实地勘验有利于及时获取和固定证据,并立即纠正还在持续进行的违法侦查行为。

(四)结果通知。

有口头和书面形式两种。对于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且已经纠正的,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告知律师。但律师要求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情节较重、危害后果较大的应一律采取书面形式。

(五)救济途径。

代理律师对同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人大等部门再行申诉和控告。

作者:肖太福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摘要:聘请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程序上的有力保障。在范围上应规定所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项都可以申诉和控告。在主体上应规定由检察机关统一受理,检察机关内部则由控申部门具体办理,处理决定则分别情况由控申部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在处理期间上,应规定即时处理和延后处理两种。在调查取证上应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性调查和律师的协助性调查。在具体程序上应分为提出请求、受理审查、调查取证、结果通知和救济途径。

关键词: 律师  检察机关 申诉 控告  程序 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控告。但是,法律并没有对申诉、控告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虽有关于律师投诉的规定,对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有一定指导意义,为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指明了方向。我们认为,聘请律师代理申诉、控告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的执业权利。为此,应当从程序上对侦查阶段律师代理申诉、控告作出专门规定。

一、申诉、控告的范围问题

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就哪些事项进行申诉和控告?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受到侵害,都应当通过申诉、控告或的法律救济。

(一)实体权利方面。

虽然犯罪嫌疑人是被追诉的对象,但其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除了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外,其他方面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且应毫无例外地受到保护。所以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任何实体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其申诉和控告。实践中主要包括下列几类:

1、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在侦查阶段主要是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一点都不能例外。尤其要注意的是,需要防止行刑逼供和被关押人员相互殴打等情形发生。另外,犯罪嫌疑人也享有名誉权,因此侦查机关在对外披露案情的时候不得作认定其犯罪的表述,如称其为犯罪分子,不得揭露其隐私,等等。

2、财产权利。公民的财产权非由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扣押、冻结和没收,在侦查活动中放罪嫌疑人的财权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应获得尊重。尤其要注意的是,侦查中若发现被扣押、冻结的财产与犯罪无关时应及时予以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机关由于工作失误致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受到破坏、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程序权利方面

程序上的权利也可称为诉讼权利。在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思想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不论哪一种诉讼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聘请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下列几类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知悉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应获知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及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也可以称为知情权。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侦查机关或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回避权;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于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宣布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和理由, 告知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根据,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凡是侦查终结的案件 ,均应将侦查终结的结果当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他们申请补充侦查并有正当理由的,侦查人员还应告知是否同一补充侦查或补充侦查后的结果。这些权利往往容易被侦查部门所忽略。

2 、辩护权。实践中很多人对刑诉法第 33条的理解有误,以为只有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享有辩护的权利,因而极易压制这一权利。事实上,根据刑诉法第 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作无罪的辩解,可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辩护权。所不同是,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是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而不享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为了保障其辩护权,刑诉法第96条还设定了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的法律帮助权以及会见权等具体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实质上是对辩护权的侵犯。

二、申诉、控告的主体问题

代理提出申诉、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律师资格、依法执业的律师,这一点没什么争议。问题在于受理和处理主体的确定。

(一)受理机关

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刑诉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对侦查机关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处理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不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还是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只要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二)受理部门

检察机关内部应由哪个部门来受理律师代理的申诉和控告?高检的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申诉和控告的处理是检察机关的对外职能,应由专门的业务部门来受理,而控申部门正是这样的内部机构。由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统一受理申诉和控告,有利于避免各部门相互推委,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对自侦案件中的申诉和控告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三)决定部门

对申诉和控告应该由哪个部门来作出处理?我们认为,应当针对公安机关的侦察行为和检察机关的自侦行为区别对待。

1、针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如果是轻微的违法,可由控申部门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发出检察意见书,这样便于迅速地制止违法行为。如果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则应呈报检察长批准。如果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则应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针对本院自侦部门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有利于决定执行的实际问题,不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都应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申诉、控告的期间问题

对律师代理提出的申诉和控告和视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期限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应分别情况规定不同的期间。

(一)即时处理

对下列或者类似违法情形应立刻、马上派人在48小时之内进行处理,不得有任何拖延:

1、不即时进行处理将丧失意义的。如知情权中的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从侦查一开始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若错过了这个时机,该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或意义不大。

2、违法情形发生且有持续状态的。如对正在发生的刑讯逼供,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已经造成侵害,且这种侵害在不断地扩大,不及时进行处理将酿成重大事件的。

3、事后处理将会导致举证困难的。典型者如不让睡觉、不让吃饭等情形,虽构不上刑讯逼供,但也属于违法侦查的行为,对此的处理若不及时,将会导致证据调查的困难,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至为不利。

(二)延后处理

不属于即时处理的情形,应当确定七日之内初步处理,支持不能超过一个月时间作出正式处理。

1、侵犯实体权利的。有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法、民法等其他法律的适用,也有可能涉及到法院等部门的介入。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不宜规定期限。但应及时告知律师初步的处理结果和可以向其他部门进一步控告的权利。

2、侵犯程序权利的。考虑到程序权利的行使时效性非常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特定权利若侦查已经终结就不复存在。因此应规定对程序权利的违法侦查行为至迟在侦查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四、申诉、控告的举证问题

从申诉、控告的法律性质上看,对律师所告诉的事实应有处理机关来负责调查取证。但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证处理的公正性,律师举证也是必要的。

(一)职权性调查

控申部门应当依职权对律师提出的申诉和控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即时进行原则。在侦查的过程中,许多违法行为是转瞬即逝的,不及时取证将导致证据湮灭。为防止侦查人员掩盖事实真相,控申部门一旦受理律师的申诉或控告,即应进行调查取证。

2、律师陪同原则。在现行体制下,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侦查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难免倾向于维护侦查部门的利益。为了克服这一弊端,促使调查取证工作公正、公开进行,应赋予律师亲历调查过程的权利。

(二)协助性调查

依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侦查阶段的律师是没有调查取证权利的,根据证据法的原理,律师对其所代理的申诉和控告也不应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律师不负有任何证据上的义务,但凡提出的申诉和控告都要进行调查处理,那么检察机关将不堪重负,也将严重妨碍侦查的顺利进行。同时,律师是专业的法律职业人,理应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并协助检察机关调查处理,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也是法律设定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的宗旨所在。因此,律师应当对其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尽可能提供事实和法律支持。实践中律师举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初步举证原则。律师只对其提出申诉、控告的基本事实和请求负初步举证的责任。所谓初步举证,是指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具体事实已经发生。律师的举证不要求确实、充分,甚至只要有一些证据线索即可。

2、协助查证原则。因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一般都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所以控申部门在调查取证中需要律师予以协助,如提供证据线索,指示证据所在的地方,等等。

五、申诉、控告的程序问题

(一)提出请求

1 、请求的内容。律师提出申诉、控告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及其具体的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律根据;对处理的要求,等等。

2、请求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形式。对于需要即时进行处理的应允许口头形式的请求。对于比较复杂需要延后处理的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

( 二 ) 受理审查

接到律师提出的申诉、控告请求后,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应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请求的方式是否适当。对符合条件的即应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则告知律师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条件不能要求太高,只要能够说明违法情形有可能存在即可。

(三)调查取证

控申部门受理申诉和控告后即应派专人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的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询问当事者。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进行询问,对此应分别进行。如果涉及到侦查机关的决定、办案规范等违法,也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询问。

2、实地勘验。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的,违法侦查的证据不容易保存。进行实地勘验有利于及时获取和固定证据,并立即纠正还在持续进行的违法侦查行为。

(四)结果通知。

有口头和书面形式两种。对于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且已经纠正的,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告知律师。但律师要求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情节较重、危害后果较大的应一律采取书面形式。

(五)救济途径。

代理律师对同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人大等部门再行申诉和控告。

作者:肖太福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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