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主义的法概念的看法

对自然主义的法概念的看法

拿到这次作业,我想了很久我要写哪个题目,查了很多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法概念的相关资料,关于实证主义、自然主义的概念、内容、异同比较等等,资料总结的很全面很清晰。看完之后,我说不出我更偏向、认同于哪种法概念,觉得似乎各有道理,只是各自出发的角度不同其所要维护的法概念自然也就不同。但是,几天前,我看完柴静所作《看见》一书中第六章沉默在尖叫之后,触动了很久,再想想这些法概念,在那一刻,我无比的赞同自然法学的主张,并且有点不理解实证主义的冷漠。

百度百科是这样注解并定义两种法概念的:

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法与道德是分离的。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有怎样的法律条文,就应怎样去遵循,没有特例。法实证主义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自然法学:主张法律是人的理性的体现。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时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这段关于自然法的定义,我看了好久才有种似懂非懂的感觉,但是对其所指主张:法律是人的理性的体现,现在很是赞同。

《看见》第六章沉默的羔羊,是柴静一期关于杀夫女犯的犯罪调查,11位,看完心里很不是滋味。书中提到她在“东方时空”看到过一份法学会的报告,各地监狱女性暴力重犯中,杀死丈夫的比例很高,有的地方达到70%以上。每个数字背后都是人——男人,死了;女人,活着的都是重罪:死缓、死缓、无期、无期、无期·······家暴到惨无人道,女人们从不反抗,直到最后一次!对于判决,我很不理解,看完后,我很气愤的问我舍友,乃些男人不该死吗?!!这不应该算正当自卫吗?那么没人性,活着就是祸害人的毒瘤。舍友只是看了我一眼,说了句:请冷静的想想。我愣了一下,是啊,我那句气愤的问话,是有错误。从理性的角度,公平的说,一个人无论坏到什么程度,都不该说他该死,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可是,对于活着的人呢?沉默的羔羊,一次爆发,除掉毒瘤,女人判处死缓、无期,留下的是家里的老老少少,孩子们心中的伤和她们未来的路将走向何方?实证主义下,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有怎样的法律条文,就应怎样去遵循,没有特例。可是法律无情,人有情不是吗?实证主义下的极端冷漠是我所不能完全接受的。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是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我想这也是在各大法学学派中,没有任何一个学派像自然法这样产生的时间最久,流派人物最多,影响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最让人们能够接受的学派的原因。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他的主要代表人物如孟德斯鸠,洛克,格劳秀斯,卢梭,潘斯,杰斐逊等

柏拉图说:“在家庭和国家方面,都要服从我们内心的那种永恒的素质,他就是理想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斯多葛学派第一次将自然、法律的人的平等相联系,认为来自人类的自然的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

在我看来,法律应该是一个人道德底线,是作为一个人起码应该遵守的准则。它的出发点应该是人性,以事物的正确性为要素,而不是单单粗暴的为了维护掌权者利益,以国家制定和执行为标准。人性的复杂、多变,不是简单的条条框框就可以一以蔽之的,在不同的情境下,人性的判断是多样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

那些杀夫女犯,在铁窗下度过漫漫长夜。如果有一个选择题,两种生活状态,前者是继续在丈夫的无人性残暴中苟且活着;后者是在牢狱中无精神身体伤害但在思念子女中度过。我不知道,她们会选择哪一个。但是,无论是哪个选择,对于那些没受过教育,没有技能,没有出外打工机会,像栽在水泥之中动惮不得的受虐妇女来说,都是悲惨的。柴静说:“全世界都存在难以根除的家庭暴力,没有一个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该有一个制度使人可以避免极端的不幸”。我极力赞同这句话。

德国法史学家祁克曾指出,“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熄灭。如果他被拒绝进入实体法的肌体,他就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来吮吸法律肌体的血液”。我希望,自然法精神应用更广泛,去代替更人发寒的极端冷漠。

法理学作业 ——对自然主义的法概念的看法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姓名:严珺文

学号:[1**********]

对自然主义的法概念的看法

拿到这次作业,我想了很久我要写哪个题目,查了很多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法概念的相关资料,关于实证主义、自然主义的概念、内容、异同比较等等,资料总结的很全面很清晰。看完之后,我说不出我更偏向、认同于哪种法概念,觉得似乎各有道理,只是各自出发的角度不同其所要维护的法概念自然也就不同。但是,几天前,我看完柴静所作《看见》一书中第六章沉默在尖叫之后,触动了很久,再想想这些法概念,在那一刻,我无比的赞同自然法学的主张,并且有点不理解实证主义的冷漠。

百度百科是这样注解并定义两种法概念的:

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法与道德是分离的。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有怎样的法律条文,就应怎样去遵循,没有特例。法实证主义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自然法学:主张法律是人的理性的体现。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时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这段关于自然法的定义,我看了好久才有种似懂非懂的感觉,但是对其所指主张:法律是人的理性的体现,现在很是赞同。

《看见》第六章沉默的羔羊,是柴静一期关于杀夫女犯的犯罪调查,11位,看完心里很不是滋味。书中提到她在“东方时空”看到过一份法学会的报告,各地监狱女性暴力重犯中,杀死丈夫的比例很高,有的地方达到70%以上。每个数字背后都是人——男人,死了;女人,活着的都是重罪:死缓、死缓、无期、无期、无期·······家暴到惨无人道,女人们从不反抗,直到最后一次!对于判决,我很不理解,看完后,我很气愤的问我舍友,乃些男人不该死吗?!!这不应该算正当自卫吗?那么没人性,活着就是祸害人的毒瘤。舍友只是看了我一眼,说了句:请冷静的想想。我愣了一下,是啊,我那句气愤的问话,是有错误。从理性的角度,公平的说,一个人无论坏到什么程度,都不该说他该死,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可是,对于活着的人呢?沉默的羔羊,一次爆发,除掉毒瘤,女人判处死缓、无期,留下的是家里的老老少少,孩子们心中的伤和她们未来的路将走向何方?实证主义下,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有怎样的法律条文,就应怎样去遵循,没有特例。可是法律无情,人有情不是吗?实证主义下的极端冷漠是我所不能完全接受的。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是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我想这也是在各大法学学派中,没有任何一个学派像自然法这样产生的时间最久,流派人物最多,影响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最让人们能够接受的学派的原因。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他的主要代表人物如孟德斯鸠,洛克,格劳秀斯,卢梭,潘斯,杰斐逊等

柏拉图说:“在家庭和国家方面,都要服从我们内心的那种永恒的素质,他就是理想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斯多葛学派第一次将自然、法律的人的平等相联系,认为来自人类的自然的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

在我看来,法律应该是一个人道德底线,是作为一个人起码应该遵守的准则。它的出发点应该是人性,以事物的正确性为要素,而不是单单粗暴的为了维护掌权者利益,以国家制定和执行为标准。人性的复杂、多变,不是简单的条条框框就可以一以蔽之的,在不同的情境下,人性的判断是多样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

那些杀夫女犯,在铁窗下度过漫漫长夜。如果有一个选择题,两种生活状态,前者是继续在丈夫的无人性残暴中苟且活着;后者是在牢狱中无精神身体伤害但在思念子女中度过。我不知道,她们会选择哪一个。但是,无论是哪个选择,对于那些没受过教育,没有技能,没有出外打工机会,像栽在水泥之中动惮不得的受虐妇女来说,都是悲惨的。柴静说:“全世界都存在难以根除的家庭暴力,没有一个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该有一个制度使人可以避免极端的不幸”。我极力赞同这句话。

德国法史学家祁克曾指出,“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熄灭。如果他被拒绝进入实体法的肌体,他就会像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来吮吸法律肌体的血液”。我希望,自然法精神应用更广泛,去代替更人发寒的极端冷漠。

法理学作业 ——对自然主义的法概念的看法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姓名:严珺文

学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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