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395-92
化学泡沫灭火器用灭火剂 代替GB 4395-84
Agent for chemical foam fire extinguisher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泡沫灭火器用灭火剂(以下简称灭火剂)的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充装在各种规格的化学泡沫灭火器内的化学泡沫灭火剂。灭火剂适用于扑救小型B 类(水溶性液体除外)初期火灾,也适用于扑救小型A 类初期火灾。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0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3 组成
灭火剂由内剂硫酸铝[Al2(SO 4)3•xH2O]、外剂碳酸氢纳(NaHCO 3)和添加剂组成。
4 技术要求
4.1 内剂:
4.1.1 外观:白色或微带灰色粒状。
4.1.2 颗粒细度:筛孔径2.0mm ,筛余物不大于5.0%(m/m)。
4.1.3 水不溶物含量:不大于0.6%(V/V)。
4.2 外剂:
4.2.1 外观:均匀粉状。
4.2.2 颗粒细度:筛孔径2.0mm ,筛余物不大于5.0%(m/m)。
4.2.3 水不溶物含量:不大于0.6%(V/V)。
4.2.4 水分含量:不大于2.0%(m/m)。
4.3 发泡倍数:不小于8。
4.4 泡沫消失率:不大于25%(V/V)。
4.5 反应液的p Н值:6~8。
4.6 灭火性能:不小于6B 。
4.7 泡沫封闭时间:不小于5min 。
5 试验方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6-01批准 1992-12-01实施
5.1 颗粒细度的测定
5.1.1仪器
a. 托盘天平:精度0.1g ;
b. 标准筛:筛孔径2.0mm 。
5.1.2 试验步骤
称取试样20g (精确至0.1g )置于标准筛中,筛至不再有颗粒通过筛网为止,称量筛余物质量(精确至0.1g )
5.1.3 结果
筛余物按式(1)计算:
m Χ1=1×100 ……………………………………(1) m
式中:ⅹ1――筛余物含量,%(m/m);
m ――试样的质量,g ;
m 1――筛余物的质量,g 。
5.2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5.2.1 仪器
a. 耐酸碱容器:容量10L 和2.5L 各一个;
b. 电动离心机一台:转数为2 000 r/min以上;
c. 50 m L 离心试管四支,锥部刻度精确至0.1m L;
d. 温度计:量程0~100℃,精度1℃。
5.2.2 试验步骤
取灭火剂一付,按产品使用说明规定分别将内、外剂在2.5 L和10 L容器中全部溶解。待溶液温度降至20±2℃时,将溶液搅匀后取内、外剂溶液各100m L,每种溶液分别装在两支50m L的离心试管中,对称放入离心机中,离心分离30min (2 000 r/min左右),取出离心试管,倒去上层清液,在离心试管中加入蒸馏水至50m L,将溶液搅匀后再离心分离15min ,取出离心试管,记录沉淀物体积,两离心试管沉淀物体积之和(以毫升计)为水不溶物的体积百分含量。
5.2.3 结果
取二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做为试验结果。
5.3 水分含量的测定
5.3.1 仪器
a. 分析天平:精度0.001g ;
b. 称量瓶:直径5cm ,高度3cm ;
c. 恒温干燥箱;
d. 氯化钙干燥器。
5.3.2 试验步骤
用已恒重的称量瓶(前后两次称量之差不大于0.001g )称取外剂试样3~4g (精确至0.001g ),铺平,放入63±2℃恒温干燥箱内干燥20min 后,置于干燥器中冷却30min ,称量至两次结果之差不大于0.001g 。
5.3.3 结果
水分含量按式(2)计算:
Χ2=m 2−m 3×100 ……………………………(2) m 2
; 式中:ⅹ2――水分含量,%(m/m)
m 2――试样的质量,g ;
m 3――干燥后试样的质量,g 。
取二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做为试验结果,二次测定结果之差下大于0.1%。
5.4 发泡倍数的测定
5.4.1 仪器
a. 量筒:10mL 、50mL 、1 000mL;
b. 恒温水溶:控温精度±2℃;
c. 温度计:量程0~100℃,精度1℃。
5.4.2 试验步骤
取5.2.2条已经配制好的内剂溶液10m L(液温为20±2℃)、外剂溶液50m L (液温为20±2℃),并将1 000m L量筒放入20±2℃的恒温水溶中,先将内剂溶液倒入1000mL 量筒中(注意不要倒在筒壁上),再将1000mL 量筒倾斜60°,迅速倒入外剂溶液,并将1 000m L量筒竖直,待泡沫不再增高时,测量泡沫的体积。
5.4.3 结果
发泡倍数按式(3)计算:
N =V 1 …………………………(3) V 2+V 3
式中:N ――发泡倍数;
V1――泡沫的体积,m L;
V2――内剂溶液的体积,m L;
V3――外剂溶液的体积,m L。
取二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做为试验结果。
5.5 泡沫消失率的测定
5.5.1 仪器
秒表:精度0.1 s。
5.5.2 试验步骤
按5.4条的试验步骤,从产生泡沫开始计时,7 min时测定剩余泡沫体积。
5.5.3 结果
泡沫消失率按式(4)计算:
Χ3=V 1−V 4×100 …………………………(4) V 1
式中:ⅹ3――泡沫消失率,%(V/V);
V 4――7min 时剩余泡沫的体积,m L。
取二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做为试验结果。
5.6 反应液p Н值的测量
按5.5条试验完毕后,用广泛p Н值试纸测定泡沫析出液的p Н值。
5.7 灭火性能的测定
5.7.1 设备
a. 灭火器:MP6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三具,应符合GB4400的有关规定。 b. B类火灭火试验模型:应符合GB 4351中4.4.1条的有关规定,模型级别为6B 。
5.7.2 试验条件
应符合GB4351中4.4.2条的规定。
5.7.3 试验步骤
a. 取适用于MP6灭火器的灭火剂三副,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分别充装在三具MP6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内。
b. 按照GB 4351中4.4.3条的规定进行。
5.7.4 结果
按照GB 4351中4.4.4条的规定进行评定。
5.8 泡沫封闭时间的测定
按照5.7条完成灭火试验后,隔5 min时用一根点燃的引火棒(长1.5m ,端头缠绕10 cm宽棉纱,浸有汽油)在泡沫层上方10 cm处平行移动,盘内燃料不被点燃,即为合格。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规则
出厂检验按生产批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要有代表性,应保证样品与总体的一致性。样品总量为内剂、外剂各六袋。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后合格品中取样。
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必须按本标准第4章4.1~4.5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试验。
6.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下,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试验结果必须分别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再次加倍取样,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灭火剂的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 生产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并注明“内剂”和“外剂”;
c. 商标;
d. 产品型号;
e. 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
f. 包装量:塑料袋上应注明内、外剂的净重,包装箱上应注明件数; g. 防潮标志;
h. 应有内、外剂的使用说明和图解。
7.1.2 内剂的包装标志用红色、外剂的包装标志用蓝色。
7.2 包装
内剂和外剂必须分开包装,内剂和外剂一律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然后再分别以纸箱或木箱包装。
7.3 运输和贮存
7.3.1 灭火剂在运输中应避免受潮和曝晒。
7.3.2 灭火剂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库房中,内剂和外剂应分开堆放,堆垛不宜过高。
7.3.3 灭火剂经配制后充装在灭火器内,有效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学文、刘金声。
本标准1984年5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395-92
化学泡沫灭火器用灭火剂 代替GB 4395-84
Agent for chemical foam fire extinguisher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泡沫灭火器用灭火剂(以下简称灭火剂)的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充装在各种规格的化学泡沫灭火器内的化学泡沫灭火剂。灭火剂适用于扑救小型B 类(水溶性液体除外)初期火灾,也适用于扑救小型A 类初期火灾。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0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3 组成
灭火剂由内剂硫酸铝[Al2(SO 4)3•xH2O]、外剂碳酸氢纳(NaHCO 3)和添加剂组成。
4 技术要求
4.1 内剂:
4.1.1 外观:白色或微带灰色粒状。
4.1.2 颗粒细度:筛孔径2.0mm ,筛余物不大于5.0%(m/m)。
4.1.3 水不溶物含量:不大于0.6%(V/V)。
4.2 外剂:
4.2.1 外观:均匀粉状。
4.2.2 颗粒细度:筛孔径2.0mm ,筛余物不大于5.0%(m/m)。
4.2.3 水不溶物含量:不大于0.6%(V/V)。
4.2.4 水分含量:不大于2.0%(m/m)。
4.3 发泡倍数:不小于8。
4.4 泡沫消失率:不大于25%(V/V)。
4.5 反应液的p Н值:6~8。
4.6 灭火性能:不小于6B 。
4.7 泡沫封闭时间:不小于5min 。
5 试验方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6-01批准 1992-12-01实施
5.1 颗粒细度的测定
5.1.1仪器
a. 托盘天平:精度0.1g ;
b. 标准筛:筛孔径2.0mm 。
5.1.2 试验步骤
称取试样20g (精确至0.1g )置于标准筛中,筛至不再有颗粒通过筛网为止,称量筛余物质量(精确至0.1g )
5.1.3 结果
筛余物按式(1)计算:
m Χ1=1×100 ……………………………………(1) m
式中:ⅹ1――筛余物含量,%(m/m);
m ――试样的质量,g ;
m 1――筛余物的质量,g 。
5.2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5.2.1 仪器
a. 耐酸碱容器:容量10L 和2.5L 各一个;
b. 电动离心机一台:转数为2 000 r/min以上;
c. 50 m L 离心试管四支,锥部刻度精确至0.1m L;
d. 温度计:量程0~100℃,精度1℃。
5.2.2 试验步骤
取灭火剂一付,按产品使用说明规定分别将内、外剂在2.5 L和10 L容器中全部溶解。待溶液温度降至20±2℃时,将溶液搅匀后取内、外剂溶液各100m L,每种溶液分别装在两支50m L的离心试管中,对称放入离心机中,离心分离30min (2 000 r/min左右),取出离心试管,倒去上层清液,在离心试管中加入蒸馏水至50m L,将溶液搅匀后再离心分离15min ,取出离心试管,记录沉淀物体积,两离心试管沉淀物体积之和(以毫升计)为水不溶物的体积百分含量。
5.2.3 结果
取二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做为试验结果。
5.3 水分含量的测定
5.3.1 仪器
a. 分析天平:精度0.001g ;
b. 称量瓶:直径5cm ,高度3cm ;
c. 恒温干燥箱;
d. 氯化钙干燥器。
5.3.2 试验步骤
用已恒重的称量瓶(前后两次称量之差不大于0.001g )称取外剂试样3~4g (精确至0.001g ),铺平,放入63±2℃恒温干燥箱内干燥20min 后,置于干燥器中冷却30min ,称量至两次结果之差不大于0.001g 。
5.3.3 结果
水分含量按式(2)计算:
Χ2=m 2−m 3×100 ……………………………(2) m 2
; 式中:ⅹ2――水分含量,%(m/m)
m 2――试样的质量,g ;
m 3――干燥后试样的质量,g 。
取二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做为试验结果,二次测定结果之差下大于0.1%。
5.4 发泡倍数的测定
5.4.1 仪器
a. 量筒:10mL 、50mL 、1 000mL;
b. 恒温水溶:控温精度±2℃;
c. 温度计:量程0~100℃,精度1℃。
5.4.2 试验步骤
取5.2.2条已经配制好的内剂溶液10m L(液温为20±2℃)、外剂溶液50m L (液温为20±2℃),并将1 000m L量筒放入20±2℃的恒温水溶中,先将内剂溶液倒入1000mL 量筒中(注意不要倒在筒壁上),再将1000mL 量筒倾斜60°,迅速倒入外剂溶液,并将1 000m L量筒竖直,待泡沫不再增高时,测量泡沫的体积。
5.4.3 结果
发泡倍数按式(3)计算:
N =V 1 …………………………(3) V 2+V 3
式中:N ――发泡倍数;
V1――泡沫的体积,m L;
V2――内剂溶液的体积,m L;
V3――外剂溶液的体积,m L。
取二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做为试验结果。
5.5 泡沫消失率的测定
5.5.1 仪器
秒表:精度0.1 s。
5.5.2 试验步骤
按5.4条的试验步骤,从产生泡沫开始计时,7 min时测定剩余泡沫体积。
5.5.3 结果
泡沫消失率按式(4)计算:
Χ3=V 1−V 4×100 …………………………(4) V 1
式中:ⅹ3――泡沫消失率,%(V/V);
V 4――7min 时剩余泡沫的体积,m L。
取二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做为试验结果。
5.6 反应液p Н值的测量
按5.5条试验完毕后,用广泛p Н值试纸测定泡沫析出液的p Н值。
5.7 灭火性能的测定
5.7.1 设备
a. 灭火器:MP6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三具,应符合GB4400的有关规定。 b. B类火灭火试验模型:应符合GB 4351中4.4.1条的有关规定,模型级别为6B 。
5.7.2 试验条件
应符合GB4351中4.4.2条的规定。
5.7.3 试验步骤
a. 取适用于MP6灭火器的灭火剂三副,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分别充装在三具MP6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内。
b. 按照GB 4351中4.4.3条的规定进行。
5.7.4 结果
按照GB 4351中4.4.4条的规定进行评定。
5.8 泡沫封闭时间的测定
按照5.7条完成灭火试验后,隔5 min时用一根点燃的引火棒(长1.5m ,端头缠绕10 cm宽棉纱,浸有汽油)在泡沫层上方10 cm处平行移动,盘内燃料不被点燃,即为合格。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规则
出厂检验按生产批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要有代表性,应保证样品与总体的一致性。样品总量为内剂、外剂各六袋。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后合格品中取样。
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必须按本标准第4章4.1~4.5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试验。
6.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下,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试验结果必须分别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再次加倍取样,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灭火剂的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 生产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并注明“内剂”和“外剂”;
c. 商标;
d. 产品型号;
e. 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
f. 包装量:塑料袋上应注明内、外剂的净重,包装箱上应注明件数; g. 防潮标志;
h. 应有内、外剂的使用说明和图解。
7.1.2 内剂的包装标志用红色、外剂的包装标志用蓝色。
7.2 包装
内剂和外剂必须分开包装,内剂和外剂一律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然后再分别以纸箱或木箱包装。
7.3 运输和贮存
7.3.1 灭火剂在运输中应避免受潮和曝晒。
7.3.2 灭火剂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库房中,内剂和外剂应分开堆放,堆垛不宜过高。
7.3.3 灭火剂经配制后充装在灭火器内,有效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学文、刘金声。
本标准1984年5月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