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
FinancialIndustry货币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余丽霞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在社会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世界范围金融危机发生的今天,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完善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透明度的要求,也是国际银行监管力度发展的趋势。
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在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时候,鼓励银行在完成强制披露情况下,积极主动的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但在目前的银行对外提供的报告中,大多停留在表层,没有提供很多有意义的信息。如果银行披露信息不全面,不够充分,投资者和客户群也就缺乏做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依据。
(二)信息披露的不及时
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误。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对外披露年报时间参差不齐。大部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披露,影响使用者的决策。另外,许多也只是按规定完成披露,而对于日常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在可能造成影响的时间内没有在最短的时间内披露。
(三)披露信息的失真,不准确可靠
目前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统计制度等方面透明度低,造成披露数据有偏差,比如资本充足率高估。银监会2004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也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必须建立在各项资产损失准备充分计提的基础之上。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公布的资本金内容中,仅仅计提一般准备金,没有对特定贷款提取损失准备,提取的一般准备用于核销资产损失,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则将计提的一般损失准备作为附属资本进行处理,实质上高估了资本充足率指标。
此外,资产质量状况不符。近年来,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对外披露不良贷款余额,但由于对贷款的分类标准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加上许多资产的估值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仍然是按历史成本法估值,因此关于资产质量的信息披露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
(四)监管主体多元化、职责界定不清晰
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体系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各证交所等。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甚至冲突,使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和职责的划分、监管任务的协调、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形成重复监管或监管不足,严重阻碍了监管部门有效及时的处理有关行政事务,最终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和对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含义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披露文件,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相关利益人以及金融监管当局予以公开的过程。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就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而详细的披露要求,甚至包括一些具体的披露格式。其中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指出银行应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和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并于2007年7月3日起实施。该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正式法律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同时该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该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在法案的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充分
首先,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对外披露的信息仅限于存贷款等业务报表、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而将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状况视为商业秘密而没有予以披露。即使是上市的商业银行,也没有披露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状况等信息。另外虽然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对其会计报表中的重要项目做出说明,但许多银行会计报表附注只有少数几项,说明的大多是原则性的问题,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一些银行则干脆就没有附注这一项。报表附注的披露不充分将直接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缺口。
其次,目前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信息仍以财务信息为主,缺乏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充分的财务信息的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银行进行全面掌握,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也相当重要。非财务信息主要包括经营状况、质量、风险、银行股东结构、银行发展战略计划、面临的市场机遇等方面。其中表外业务等风险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尤其缺乏,且披露的信息报告中,以定性风险信息披露为多,而定量信息不足。
再次,自愿信息披露少。在现有商业银行中,信息披露可分为强制信
三、加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形式和内容统一的财务报告体系
商业银行要建立完整的银行财务报告体系,包括:财务报表、其他财务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是根据公认原则和制度,以表格形式概括地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动情况的书面文件,是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它主要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补充报表组成。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银行还可以编制管理会计报表,如责任成本报、分类成本表和资金转移价格表等,用于披露银行责任单位、金融产品等的投入产出情况,主要是提供给银行内部信息使用者,目的是促进银行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可自愿披露。在财务报告披露的形式上,可以根据信息使用者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报告形式,如针对专业人(转第32页)
2010.02/ZHEJIANGFINANCE浙江金融33
货币银行FinancialIndustry
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台湾银行机构金融创新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处于劣势
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的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应该说台湾银行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运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手续费、佣金在台湾银行机构营业收入中的比重达到了目前的13%左右,但相比外资银行
经营管理
(接第33页)士及机构可以提供专业性报告;其他财务报告内容有财务专款说明书、资本充足程度分析、风险管理技术效果、有关比较报表及财务比率、物价变动性报告等;为了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银行统一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还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的审计可以加强对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公正性。这样三部分就构成了较为完整的银行财务报告体系,克服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充分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信息处理系统
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是指银行业监管有关渠道采集原始信息,在通过统一加工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有用的监管原始信息。针对我国监管信息的传递速度慢且范围狭窄的状况,应疏通信息交流管道,加强多渠道、标准化的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建设,提高收集、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管纵向设置和横向协调的特点,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应该包括银监会内部信息、监督部门间共享信息、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社会监督补充信息、外资银行信息收集处理等五个系统。监管信息中心将各个子系统收集的监管信息集中输到数据库中心进行加工处理,把孤立的信息变成有价值的信息,把原始信息变成监管基础信息,这也是银行业监管综合数据库系统的信息来源。在建立多渠道、标准化的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支持银行业信息披露管理技术硬件与软件的开发和升级,力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管理与监管软件。
(三)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做到各司其职、协同监管对银行业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其中涉及的问题很多,不是仅仅能靠某一方面的力量能够解决的,因此需要调动各种监管力量,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多方位的监管体系。尤其是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实施监管部门间的协同监管显得十分重要。
其一,要加强银监会与证监会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国外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随着上市银行数量的增加,这要求证监会与银监会加强合作程度,协调监管。而加入WTO后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这也要求我国的监管机构与国外监管机构以及国际性组织增进合作,加强交流;其二,要加强银监会各部门、各银监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后,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就更能够提高检查的效率,实现监管力量的合理配置。
(四)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除了外部监管外,商业银行内部也应该有健全的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在各层次传递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各层次相互监督,层层把关。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建立完善有效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不仅可以促进银行提高内部监管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同时也直接关系到银行信息披露水平的高低。一般说来,内部控制比较健全,经营水平高,人员配置合理的银行,其在信息披露的工作方面比其他银行做得好。
(五)制定颁布一套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
目前针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上不健全,虽已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但对信息披露中的监管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只做了一些简单的约束,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专门的法律制度。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信息披露细则,如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财务报表附注、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可参照英、美等发达国家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制度,在它
营业网点少
资金实力相对不足
35%左右的非利息收入比而言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目前台湾银行机构收入来源主要在于利息收入。因此相比较欧美发达国家银行机构,其金融创新的能力还有待加强。
目前在台湾岛内银行“数量过多”,同质竞争严重。其实质是缺乏新产品、缺乏金融创新造成的,导致岛内银行只能靠压低贷款利率和提高存款利率进行恶性同质竞争,致使台湾银行业利差逐年缩小,银行资产报酬率下滑严重,到2006年底达到-0.03。
(五)两岸特殊的政治现状使台湾银行机构难以施展其能力由于台湾当局不肯开放大陆金融机构赴台,使得两岸金融合作僵局迟迟不能打破,连带台湾银行机构也无法在大陆开展经营性活动。早在
2002年彰化银行、世华银行、第一商业银行等台湾金融机构就已经在大陆设立办事处,而大陆也有银行机构申请赴台建立办事处。按照中国大陆法律规定,设立办事处满2年后可升格为分行,然而由于政治障碍,特别是台湾当局不肯受理到台湾设立办事处的大陆银行机构的申请,致使两岸金融协商迟缓,至今尚未签订金融监管备忘录(MOU),连带造成在大陆的台湾银行机构办事处迟迟不能升格为分行。
(六)台湾银行业对台商的优势有消失的危险
对台湾银行机构而言,台商市场是其在中国大陆营业最大之利基市场。近年来,由于两税合并、人民币持续升值、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等一系列经济环境的变化,让大陆台商的经营压力突显,产业亟待转型和升级,而这个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台商融资需要是非常迫切的。在台湾银行机构迟迟无法真正登陆的情况下,许多台商只能转向外资银行和大陆银行进行融资。
而近年来中资银行对台商之态度转趋于积极,如2008年12月,国台办主任王毅在第四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上透露,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开发银行等大型银行,将提供给台商1300亿元的新增贷款帮助其渡过融资难关。外资银行在大陆布局较早而掌握部分优势,并且早已已经瞄上大陆台商的巨大商机,如2006年渣打银行并购台湾新竹商银,即是以大陆台商为主要战略目标。
如果这种情况继续延续,一旦台商与大陆银行和外资银行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则台湾银行机构就有可能失去对台商的优势。
三、结论
台湾金融机构在登陆大陆时将同时面对拥有本土优势的大陆银行和已经抢先一步的外资银行的竞争。台湾金融机构将同时面临挑战和机遇,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概括出台湾、中资和外资银行各自拥有的优势和劣势(见表1)。
表1台湾银行机构登陆优劣势比较
中资银行机构优势本土优势
劣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业务创新能力不够强
台湾银行机构优势
相比欧美语言、文化、制度有优势
外资银行机构
劣势
布局大陆市场已经落后于外资
优势管理优势
劣势
与中国文化差异大,交流合作存在障碍
市场网络优势
在大陆有庞大台商作为业务基础
大陆银行机构重视台湾金融经验
相比大陆银行更与国际接轨
易受两岸政业务创新优金融创新能治影响
势
资金实力强大
全球网络优势
力仍受限
资金实力强金融监管大
政府支持明显
不够健全
缺乏全球网路
营业网点少
市场占有率过小
们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只有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才能稳健起来,才能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引起商业银行对信息披露的重视。[本论文为四川师范大学校级项目《构建成都区域金融中心的战略研究》(08MSW08)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四川师范大学]
[作者: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32浙江金融ZHEJIANGFINANCE/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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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余丽霞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在社会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世界范围金融危机发生的今天,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完善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透明度的要求,也是国际银行监管力度发展的趋势。
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在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时候,鼓励银行在完成强制披露情况下,积极主动的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但在目前的银行对外提供的报告中,大多停留在表层,没有提供很多有意义的信息。如果银行披露信息不全面,不够充分,投资者和客户群也就缺乏做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依据。
(二)信息披露的不及时
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误。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对外披露年报时间参差不齐。大部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披露,影响使用者的决策。另外,许多也只是按规定完成披露,而对于日常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在可能造成影响的时间内没有在最短的时间内披露。
(三)披露信息的失真,不准确可靠
目前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在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统计制度等方面透明度低,造成披露数据有偏差,比如资本充足率高估。银监会2004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也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必须建立在各项资产损失准备充分计提的基础之上。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公布的资本金内容中,仅仅计提一般准备金,没有对特定贷款提取损失准备,提取的一般准备用于核销资产损失,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则将计提的一般损失准备作为附属资本进行处理,实质上高估了资本充足率指标。
此外,资产质量状况不符。近年来,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对外披露不良贷款余额,但由于对贷款的分类标准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加上许多资产的估值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仍然是按历史成本法估值,因此关于资产质量的信息披露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
(四)监管主体多元化、职责界定不清晰
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体系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各证交所等。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甚至冲突,使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和职责的划分、监管任务的协调、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形成重复监管或监管不足,严重阻碍了监管部门有效及时的处理有关行政事务,最终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和对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含义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披露文件,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相关利益人以及金融监管当局予以公开的过程。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就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而详细的披露要求,甚至包括一些具体的披露格式。其中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指出银行应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和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并于2007年7月3日起实施。该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正式法律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同时该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该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在法案的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充分
首先,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对外披露的信息仅限于存贷款等业务报表、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而将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状况视为商业秘密而没有予以披露。即使是上市的商业银行,也没有披露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状况等信息。另外虽然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对其会计报表中的重要项目做出说明,但许多银行会计报表附注只有少数几项,说明的大多是原则性的问题,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一些银行则干脆就没有附注这一项。报表附注的披露不充分将直接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缺口。
其次,目前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信息仍以财务信息为主,缺乏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充分的财务信息的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银行进行全面掌握,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也相当重要。非财务信息主要包括经营状况、质量、风险、银行股东结构、银行发展战略计划、面临的市场机遇等方面。其中表外业务等风险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尤其缺乏,且披露的信息报告中,以定性风险信息披露为多,而定量信息不足。
再次,自愿信息披露少。在现有商业银行中,信息披露可分为强制信
三、加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形式和内容统一的财务报告体系
商业银行要建立完整的银行财务报告体系,包括:财务报表、其他财务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是根据公认原则和制度,以表格形式概括地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动情况的书面文件,是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它主要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补充报表组成。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银行还可以编制管理会计报表,如责任成本报、分类成本表和资金转移价格表等,用于披露银行责任单位、金融产品等的投入产出情况,主要是提供给银行内部信息使用者,目的是促进银行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可自愿披露。在财务报告披露的形式上,可以根据信息使用者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报告形式,如针对专业人(转第32页)
2010.02/ZHEJIANGFINANCE浙江金融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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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台湾银行机构金融创新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处于劣势
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的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应该说台湾银行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运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手续费、佣金在台湾银行机构营业收入中的比重达到了目前的13%左右,但相比外资银行
经营管理
(接第33页)士及机构可以提供专业性报告;其他财务报告内容有财务专款说明书、资本充足程度分析、风险管理技术效果、有关比较报表及财务比率、物价变动性报告等;为了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银行统一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还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的审计可以加强对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公正性。这样三部分就构成了较为完整的银行财务报告体系,克服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充分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信息处理系统
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是指银行业监管有关渠道采集原始信息,在通过统一加工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有用的监管原始信息。针对我国监管信息的传递速度慢且范围狭窄的状况,应疏通信息交流管道,加强多渠道、标准化的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建设,提高收集、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管纵向设置和横向协调的特点,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应该包括银监会内部信息、监督部门间共享信息、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社会监督补充信息、外资银行信息收集处理等五个系统。监管信息中心将各个子系统收集的监管信息集中输到数据库中心进行加工处理,把孤立的信息变成有价值的信息,把原始信息变成监管基础信息,这也是银行业监管综合数据库系统的信息来源。在建立多渠道、标准化的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支持银行业信息披露管理技术硬件与软件的开发和升级,力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管理与监管软件。
(三)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做到各司其职、协同监管对银行业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其中涉及的问题很多,不是仅仅能靠某一方面的力量能够解决的,因此需要调动各种监管力量,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多方位的监管体系。尤其是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实施监管部门间的协同监管显得十分重要。
其一,要加强银监会与证监会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国外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随着上市银行数量的增加,这要求证监会与银监会加强合作程度,协调监管。而加入WTO后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这也要求我国的监管机构与国外监管机构以及国际性组织增进合作,加强交流;其二,要加强银监会各部门、各银监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后,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就更能够提高检查的效率,实现监管力量的合理配置。
(四)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除了外部监管外,商业银行内部也应该有健全的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在各层次传递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各层次相互监督,层层把关。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建立完善有效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不仅可以促进银行提高内部监管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同时也直接关系到银行信息披露水平的高低。一般说来,内部控制比较健全,经营水平高,人员配置合理的银行,其在信息披露的工作方面比其他银行做得好。
(五)制定颁布一套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
目前针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上不健全,虽已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但对信息披露中的监管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只做了一些简单的约束,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专门的法律制度。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信息披露细则,如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财务报表附注、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可参照英、美等发达国家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制度,在它
营业网点少
资金实力相对不足
35%左右的非利息收入比而言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目前台湾银行机构收入来源主要在于利息收入。因此相比较欧美发达国家银行机构,其金融创新的能力还有待加强。
目前在台湾岛内银行“数量过多”,同质竞争严重。其实质是缺乏新产品、缺乏金融创新造成的,导致岛内银行只能靠压低贷款利率和提高存款利率进行恶性同质竞争,致使台湾银行业利差逐年缩小,银行资产报酬率下滑严重,到2006年底达到-0.03。
(五)两岸特殊的政治现状使台湾银行机构难以施展其能力由于台湾当局不肯开放大陆金融机构赴台,使得两岸金融合作僵局迟迟不能打破,连带台湾银行机构也无法在大陆开展经营性活动。早在
2002年彰化银行、世华银行、第一商业银行等台湾金融机构就已经在大陆设立办事处,而大陆也有银行机构申请赴台建立办事处。按照中国大陆法律规定,设立办事处满2年后可升格为分行,然而由于政治障碍,特别是台湾当局不肯受理到台湾设立办事处的大陆银行机构的申请,致使两岸金融协商迟缓,至今尚未签订金融监管备忘录(MOU),连带造成在大陆的台湾银行机构办事处迟迟不能升格为分行。
(六)台湾银行业对台商的优势有消失的危险
对台湾银行机构而言,台商市场是其在中国大陆营业最大之利基市场。近年来,由于两税合并、人民币持续升值、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等一系列经济环境的变化,让大陆台商的经营压力突显,产业亟待转型和升级,而这个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台商融资需要是非常迫切的。在台湾银行机构迟迟无法真正登陆的情况下,许多台商只能转向外资银行和大陆银行进行融资。
而近年来中资银行对台商之态度转趋于积极,如2008年12月,国台办主任王毅在第四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上透露,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开发银行等大型银行,将提供给台商1300亿元的新增贷款帮助其渡过融资难关。外资银行在大陆布局较早而掌握部分优势,并且早已已经瞄上大陆台商的巨大商机,如2006年渣打银行并购台湾新竹商银,即是以大陆台商为主要战略目标。
如果这种情况继续延续,一旦台商与大陆银行和外资银行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则台湾银行机构就有可能失去对台商的优势。
三、结论
台湾金融机构在登陆大陆时将同时面对拥有本土优势的大陆银行和已经抢先一步的外资银行的竞争。台湾金融机构将同时面临挑战和机遇,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概括出台湾、中资和外资银行各自拥有的优势和劣势(见表1)。
表1台湾银行机构登陆优劣势比较
中资银行机构优势本土优势
劣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业务创新能力不够强
台湾银行机构优势
相比欧美语言、文化、制度有优势
外资银行机构
劣势
布局大陆市场已经落后于外资
优势管理优势
劣势
与中国文化差异大,交流合作存在障碍
市场网络优势
在大陆有庞大台商作为业务基础
大陆银行机构重视台湾金融经验
相比大陆银行更与国际接轨
易受两岸政业务创新优金融创新能治影响
势
资金实力强大
全球网络优势
力仍受限
资金实力强金融监管大
政府支持明显
不够健全
缺乏全球网路
营业网点少
市场占有率过小
们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只有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才能稳健起来,才能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引起商业银行对信息披露的重视。[本论文为四川师范大学校级项目《构建成都区域金融中心的战略研究》(08MSW08)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四川师范大学]
[作者: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32浙江金融ZHEJIANGFINANCE/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