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人防易地建设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

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惠府〔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际,经十届1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惠州市城镇规划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国家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惠城区和仲恺高新区辖区内(含城镇规划区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

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及大亚湾开发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由当地财政、物价、人防部门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五、新建幼儿园、学校校舍、旧城改造、烂尾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屋、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于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年度预、结算报表,上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惠府〔2005〕43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

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惠府〔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际,经十届1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惠州市城镇规划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国家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惠城区和仲恺高新区辖区内(含城镇规划区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

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及大亚湾开发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由当地财政、物价、人防部门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五、新建幼儿园、学校校舍、旧城改造、烂尾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屋、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于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年度预、结算报表,上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惠府〔2005〕43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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