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园地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李志江
(河北经贸大学)
成了对相应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我国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
但是,由于经营权可以依法以转让、要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的利益分配。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如果法律不允许土地
现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论,同时也给法官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只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那么在的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少困扰,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转包等形被继承人将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以转让、
本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加以且具有实践意义。因此,
式流转给其继承人,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将达到
阐述和分析。
与继承同样的效果,使相关法律规定行同虚设。王利明教授认为“:农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可行性分析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公民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是关系我国农民切身利益的问
继承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用目的。”
题,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的利益分配。目前,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可行性分析
相关法院在受理和审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时,由于立法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该土地承包人的继承人
太笼统,又无可供操作的司法解释,因而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
继续承包直到本轮承包结束时为止。
难度很大。但是,公正、合理的审理此类案件对于稳定、巩固农村承包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属于财产权,
经营体制,调动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农地发展农业和
有些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财产权当然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
因此,就该问题我们应该作出深入的思农村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笔者认为此种理解是片面
考。
的,诚然,农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承包人对其所承包的土
1我国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争议
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干涉,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占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一直是我国立法
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能够作为继
的缺漏和司法的难点,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争议性,和有
承的标的。
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法律的不协调统一,学术界对土地承包
其次,农村的土地承包已历经多轮,基本趋于稳定。而且农村土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主要经营权继承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处理。即在本轮承包期内地的承包一般按照
存在以下三种观点:无论是新增人口或是死亡人口,土地均不作变动。因此,在短时间内
1.1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农村的土地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动,如果该讼争土地由村集体收回,那有的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产么村集体应该如何处理该土地?如分配给其他农户,显然会引起另一生继承问题,主要的理由是:些农户的不满,如果搁置则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再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而且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故不发生继承的问题。那么耕地为什么就不行呢?一些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1.2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学者认为林地的投资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承包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方(如承包方)的死亡而终止,根本不发生继承。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是这不足以说明耕地就
1.1.3农地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为解不能继续承包,因为耕地的承包人也可能因修缮、整理、增肥等投入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承包人死一些物力和财力,不允许耕地承包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对耕地的承包亡的,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村集体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收回,并用于解决人地矛盾。最后,耕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2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遵循法律规定对农村的情况比较了解。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由于笔者家住农村,1.2.1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一般情况下耕地的承包人死亡的,都是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我认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为,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农村的团结和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而且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也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条法律中明3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规定确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没有确定耕地、草地等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我国的《物权法》中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并没有作出规定。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4条则规定:
1.2.2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理。”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权就允许由继承人继承。可见,我国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条的客体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只是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律明主要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即现行法律承认以招标、拍文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卖、国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1.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此条规定,满足了继承法第4条关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条件。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在日益减弱,并且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越国公民从1993年7月2日起,即享有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来越成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的一项财产权利。允许土地承包权的继权。但是,在在2002年底修订时又做了删除。就此,农村土地承包经承,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营权的继承问题就又无法可依了。和对承包地投入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也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因而,有的学者就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林地的承包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人在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草地、耕地等未
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部分否认做规定,使人费解。而作为调整农业关系的《农业法》和调整财产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观点,都是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并且造的《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应该说是一个不小的缺欠。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重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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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力拓案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之界限
张家庆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力拓案从一开始定性于间谍罪到最终定性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
罪,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到底胡士泰等力拓公
司员工所窃取的情报资料到底是国家秘密还是商业秘密。本文从力拓案探寻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之异同,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界限立法之完善。
关键词:力拓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1力拓案简介及定性争议点
1.1力拓案简介
2009年7月8日,澳大利亚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的4名员工因涉嫌间谍活动及窃取中国国家秘密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2日,上海检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力拓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0年2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士泰等
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
王勇有期徒刑十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葛民强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520万元;
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刘才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胡士泰等四人
利用职务之便,在对华贸易中在2003年至2009年的7年时间里,
间,屡次收受或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胡士泰等四人还多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刺探中国钢铁行业秘密,给中国钢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仅仅2009年一年,中国就有20家左右企业凭白多预
仅2009年的半年利息损失就达1170.3万付款10.18亿元人民币,
人民币之巨,更有风险评估机构称中国由此直接及间接损失上千亿元人民币。
1.2力拓案定性争议
究竟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还是间谍罪,对于力拓案的定性,各界特别是法学界一直有争议。间谍罪强调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则主要是针对于公司单位之间。力拓案定性的争议关键
(上接第136页)
4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完善与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在承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前提下,既需要深入农村做出必要的调研倾听农民的心声,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土地承包、继承方面的立法。所以,笔者不敢贸然地设想未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在此,笔者仅发表自己肤浅的见解,提出一些建议以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遵循《继承法》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在继承的时候应该遵循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例如继承法中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等原则和规定。但是,在遵循继承法的同时,也要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发挥农地的最佳经济效益。
4.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由农业人口继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成为城镇人口。笔者认为,农民一旦加入城市成为非农业人口,即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因为,农村土地一旦分到非农业人口的手中的话,即不利于农村农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此举对非农业人口继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农地的继承人应给予非农业人口继承人适当的补偿。
4.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方式和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也采取遗嘱继承的方法,也可以采取法定继承的办法。如果承包人留有遗嘱,且该遗嘱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则按照该遗嘱继承。如果承包人没有留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但是,如果当继承人有两人以上时,为防止土地的零碎化,做到物尽其用,一般情况下应由本村集体且有劳动能力和知
在于胡士泰等人的行为侵犯是国家秘密还是商业秘密。
力拓案的产生环境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境外大公司企业为获取利益最大化的不择手段,同时也有中方产业弊端重重,少数内部人员意志不坚,视国法于不顾,唯利是图,最后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力拓一案体现的不只是境外间谍采取隐蔽多样的方式窃取刺探我钢铁行业等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秘密情报的问题,此案更折射出中国国家安全法律研究的薄弱乏力和维护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的严峻复杂。
2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之异同2.1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定义2.1.1国家秘密的定义
我国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的《国家保密法》第二条对于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有关事项是否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基本特性。
2.1.2商业秘密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十分明确的规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我国
定,该法的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2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相同点
2.2.1一定秘密性。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一定秘密性是指两者都是公众没有办法通过正当的手段从公开渠道免费获取并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2.2.2措施保密性。由于两者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因此秘密持有人一般都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以保护自己持有的秘密。
2.2.3有效信息性。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都负有一定的信息量,并且这种信息是有意义的,而不是无意义的,正是因为两者都具备有识的人继承,且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但需给其他继承人一定的补
也可采取转包的的方式转包他人,由偿。如果继承人都无力承包的,
所有继承人分割转包费。
5小结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土地关系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对全社会的的稳定和发展也会产生深
当然,我国农民众多,农村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关农村的远的影响。
一些问题解决起来是比较困难的。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逐年关注和农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现有的法律显然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这就需要有关法学专家、学者做出更多的努力,逐步去完善我国农村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农村的法制更加的健全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J].人民司法.2010(10).12-14.
[3]邵战林.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性思考[J].农村经济.2010(1).30-32.
[4]曹务坤.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7(5).137—140.
[5]胡家强,张娜.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理思考[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1-85.
[6]杨春旭.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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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李志江
(河北经贸大学)
成了对相应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我国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
但是,由于经营权可以依法以转让、要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的利益分配。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如果法律不允许土地
现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论,同时也给法官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只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那么在的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少困扰,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转包等形被继承人将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以转让、
本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加以且具有实践意义。因此,
式流转给其继承人,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将达到
阐述和分析。
与继承同样的效果,使相关法律规定行同虚设。王利明教授认为“:农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可行性分析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公民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是关系我国农民切身利益的问
继承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用目的。”
题,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的利益分配。目前,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可行性分析
相关法院在受理和审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时,由于立法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该土地承包人的继承人
太笼统,又无可供操作的司法解释,因而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
继续承包直到本轮承包结束时为止。
难度很大。但是,公正、合理的审理此类案件对于稳定、巩固农村承包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属于财产权,
经营体制,调动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农地发展农业和
有些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财产权当然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
因此,就该问题我们应该作出深入的思农村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笔者认为此种理解是片面
考。
的,诚然,农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承包人对其所承包的土
1我国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争议
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干涉,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占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一直是我国立法
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能够作为继
的缺漏和司法的难点,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争议性,和有
承的标的。
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法律的不协调统一,学术界对土地承包
其次,农村的土地承包已历经多轮,基本趋于稳定。而且农村土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主要经营权继承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处理。即在本轮承包期内地的承包一般按照
存在以下三种观点:无论是新增人口或是死亡人口,土地均不作变动。因此,在短时间内
1.1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农村的土地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动,如果该讼争土地由村集体收回,那有的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产么村集体应该如何处理该土地?如分配给其他农户,显然会引起另一生继承问题,主要的理由是:些农户的不满,如果搁置则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1.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再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而且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故不发生继承的问题。那么耕地为什么就不行呢?一些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1.2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学者认为林地的投资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承包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方(如承包方)的死亡而终止,根本不发生继承。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是这不足以说明耕地就
1.1.3农地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为解不能继续承包,因为耕地的承包人也可能因修缮、整理、增肥等投入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承包人死一些物力和财力,不允许耕地承包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对耕地的承包亡的,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村集体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收回,并用于解决人地矛盾。最后,耕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2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遵循法律规定对农村的情况比较了解。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由于笔者家住农村,1.2.1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一般情况下耕地的承包人死亡的,都是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我认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为,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农村的团结和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而且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也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条法律中明3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规定确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没有确定耕地、草地等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我国的《物权法》中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并没有作出规定。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4条则规定:
1.2.2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理。”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权就允许由继承人继承。可见,我国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条的客体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只是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律明主要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即现行法律承认以招标、拍文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卖、国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1.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此条规定,满足了继承法第4条关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条件。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在日益减弱,并且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越国公民从1993年7月2日起,即享有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来越成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的一项财产权利。允许土地承包权的继权。但是,在在2002年底修订时又做了删除。就此,农村土地承包经承,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营权的继承问题就又无法可依了。和对承包地投入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也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因而,有的学者就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林地的承包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人在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草地、耕地等未
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部分否认做规定,使人费解。而作为调整农业关系的《农业法》和调整财产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观点,都是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并且造的《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应该说是一个不小的缺欠。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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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园地
从力拓案看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之界限
张家庆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力拓案从一开始定性于间谍罪到最终定性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
罪,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到底胡士泰等力拓公
司员工所窃取的情报资料到底是国家秘密还是商业秘密。本文从力拓案探寻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之异同,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界限立法之完善。
关键词:力拓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1力拓案简介及定性争议点
1.1力拓案简介
2009年7月8日,澳大利亚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的4名员工因涉嫌间谍活动及窃取中国国家秘密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2日,上海检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力拓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0年2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士泰等
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
王勇有期徒刑十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葛民强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520万元;
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刘才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胡士泰等四人
利用职务之便,在对华贸易中在2003年至2009年的7年时间里,
间,屡次收受或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胡士泰等四人还多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刺探中国钢铁行业秘密,给中国钢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仅仅2009年一年,中国就有20家左右企业凭白多预
仅2009年的半年利息损失就达1170.3万付款10.18亿元人民币,
人民币之巨,更有风险评估机构称中国由此直接及间接损失上千亿元人民币。
1.2力拓案定性争议
究竟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还是间谍罪,对于力拓案的定性,各界特别是法学界一直有争议。间谍罪强调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则主要是针对于公司单位之间。力拓案定性的争议关键
(上接第136页)
4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完善与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在承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前提下,既需要深入农村做出必要的调研倾听农民的心声,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土地承包、继承方面的立法。所以,笔者不敢贸然地设想未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在此,笔者仅发表自己肤浅的见解,提出一些建议以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遵循《继承法》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在继承的时候应该遵循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例如继承法中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等原则和规定。但是,在遵循继承法的同时,也要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发挥农地的最佳经济效益。
4.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由农业人口继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成为城镇人口。笔者认为,农民一旦加入城市成为非农业人口,即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因为,农村土地一旦分到非农业人口的手中的话,即不利于农村农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此举对非农业人口继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农地的继承人应给予非农业人口继承人适当的补偿。
4.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方式和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也采取遗嘱继承的方法,也可以采取法定继承的办法。如果承包人留有遗嘱,且该遗嘱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则按照该遗嘱继承。如果承包人没有留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但是,如果当继承人有两人以上时,为防止土地的零碎化,做到物尽其用,一般情况下应由本村集体且有劳动能力和知
在于胡士泰等人的行为侵犯是国家秘密还是商业秘密。
力拓案的产生环境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境外大公司企业为获取利益最大化的不择手段,同时也有中方产业弊端重重,少数内部人员意志不坚,视国法于不顾,唯利是图,最后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力拓一案体现的不只是境外间谍采取隐蔽多样的方式窃取刺探我钢铁行业等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秘密情报的问题,此案更折射出中国国家安全法律研究的薄弱乏力和维护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的严峻复杂。
2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之异同2.1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定义2.1.1国家秘密的定义
我国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的《国家保密法》第二条对于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有关事项是否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基本特性。
2.1.2商业秘密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十分明确的规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我国
定,该法的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2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相同点
2.2.1一定秘密性。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一定秘密性是指两者都是公众没有办法通过正当的手段从公开渠道免费获取并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2.2.2措施保密性。由于两者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因此秘密持有人一般都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以保护自己持有的秘密。
2.2.3有效信息性。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都负有一定的信息量,并且这种信息是有意义的,而不是无意义的,正是因为两者都具备有识的人继承,且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但需给其他继承人一定的补
也可采取转包的的方式转包他人,由偿。如果继承人都无力承包的,
所有继承人分割转包费。
5小结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土地关系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对全社会的的稳定和发展也会产生深
当然,我国农民众多,农村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关农村的远的影响。
一些问题解决起来是比较困难的。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逐年关注和农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现有的法律显然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这就需要有关法学专家、学者做出更多的努力,逐步去完善我国农村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农村的法制更加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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