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
概 念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依法授权的政府机关制定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法、法令、条例、规则等各种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政策:国家为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由政府及其机构和官员制定并组织实施的,旨在调节教育领域及其与外部的公共利益和关系、解决教育事业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和矛盾的政策过程。
教育法律救济: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适用: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对象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并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法律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共 性
第一,共同的指导思想;第二,体现着党和人民的共同利益;第三,都是上层建筑。 2.区 别
第一,主体不同;第二,制定的程序不同;第三,表现形式不同;第四,基本原则和实施方式不同;第五,稳定性和调整范围不同
教育政策体系
纲领性政策: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宏观调控整个教育事业及其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利益关系,是一个时期党和国家教育的总方针、总政策。《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基本政策:对教育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问题而制定的教育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教师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具体政策:根据教育纲领系性政策和基本政策,对教育事业和教育活动中具体的利益关系和政策问题进行处理和安排的一系列教育政策文件、规定、条例等。如,《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规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财务制度》。 教育法规的地位
教育法规的地位主要是指教育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在我国,教育法规实际上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教育政策类型
鼓励性教育政策。如《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规范性教育政策。如《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图书馆规程》、《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限制性教育政策。如《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决定》
教育政策结构
党的政策文件
全国人大制定和批准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党的领导机关和国家政府机关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下发的教育政策
小学教育的基本政策
小学教育的质量政策。如,小学德育政策、小学课程政策、小学教学政策。
小学教育体制政策。如,行政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
小学教育经费政策
小学教师政策
教育政策的特征
教育政策活动影响的广泛性
教育政策活动对象的主体性(以人为主体)
教育政策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教育法规特征
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
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国家意志性。
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
教育政策的功能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教育法规的功能
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保障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保证人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为教育改革提供实践保障,规范组织和个体的教育行为。 政策制定流程图
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程序
1.明确教育政策实施主体与对象2.教育政策的宣传与理解3.教育政策实施的组织与计划(5W)
4.教育政策执行、督察与调整5.教育政策的总结、巩固与提高。
教育评价的类型
预测性评价:对教育政策方案的目标、内容进行价值分析,并对政策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
过程评价:对政策实施过程中政策目标的适应性、与政策方案的一致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是检测和发现政策失真现象的有效途径。
结果性评价:是教育政策评价的重点,也是预测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的着眼点和归宿,他是对教育政策实施的成果产出和实际影响、效果进行的一种价值评判。
教育法规的制定程序
准备阶段
形成阶段:教育法规议案的提出、教育法规草案的审议、教育法规草案的通过、教育法规的公布。
完备阶段:法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
教育司法的原则
法制原则,平等公正原则,独立司法原则,公开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教育司法的主要形式
1.教育行政诉讼(民告官)。2.教育民事诉讼(财产、人权、知识产权等)3.教育刑事诉讼。 教育法律监督狭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教育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广义: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教育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我国法律监督主要有:
1.国家权力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教育法制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教育法制监督,4.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要件: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有: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和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执法
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单位,以国家的名义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管理,通常带有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性。
教育执法有合法、公正、公开、权责统一、不停止执行等五个原则。
教育执法的形式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等。
教育守法和违法
教育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教育活动中依照教育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教育违法:指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力,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规定的行为。
教育法律救济特征和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损害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1)诉讼救济;(2)行政救济。
浙江《义务教育条例》
《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
小学教育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5.5)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分期分批轮训教师;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地方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3.2
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大城市市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8.12
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 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5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育部)》20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6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1994.8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1
《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意见》200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主要条款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的名称、颁布时间与开始实行的时间
学位条例 1980.2.12公布,1981.1.1施行,2004年修正
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施行)
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施行)
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施行)
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施行)
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施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9.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通过,2007.6.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通过,1999.1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制度、方针、领导与管理体制、实施主体与职责、学生、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义务教育制度、方针、领导与管理体制、实施主体与职责、学生、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的获得条件和撤销、丧失法定情形
有关内容和相关规定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禁止使用童工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小学德育纲要》、《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德育规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
案例:判别现实中的教育违法现象,分析教育违法问题
依法治校
运用法律或制度的方法管理学校,并在管理中最大程度上体现法制的精神。也就是要求学校管理者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合法程序做出合法行为,并且其行为后果具有明确的责任 。 依法执教的涵义、意义、和依法执教的标准(要求)
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是成为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最基本的必要条件;
教师是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从教资格,并符合特定的要求。 教师是在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执教人员
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加油的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连的少年宫以及地方研究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等。
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集体体现出来的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集中地体现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特定的法律地位,也为提高教师的 社会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师的社会地位还体现在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待遇、奖励等方面。
《教师法》:“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资格制度
1.小学教师资格的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条例》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小学教师资格条件: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师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规定:“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
2.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认定机关: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认定条件:履行教师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备规定的相应学历、符合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育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认定程序:申请和认定。每年可两次申请,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生直接申请。由有关认定机关进行初审,有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进行面试、试讲和能力考查等,最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弄虚作假者5年不得申请教师资格并依法追求法律责任。各种教师资格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融通,取得高一级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到低一级别的的学校任教,一般不能反过来。
二、小学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1.小学教师的培养:
小学教师由高等学校小学教育(初等教育)本、专科培育,机构主要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培养。
2.小学教师培训: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强调参加继续教育市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国务院规定“以有条件的师范大学和综合性大学为依托建设一批开放式教师教育网络学院”,加强教师培训工作。
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科学知识。
类型: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类型
新任教师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每5年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进行培训;对现有的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培训。
一、小学教师的基本权利
培训进修权,及时获得报酬权,参与学校管理权,指导评价权,科研权及学术交流权,教育教学权。
二、小学教师的基本义务
遵纪守法的义务,教育教学的义务,思想教育的义务,尊重、爱护学生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小学教师权利与义务的保障机制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弄虚作假。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格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著作权以及性侵害和不作为违法侵权及其表现特征
1.小学教育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小学教育的基础地位:小学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小学教育的法律性质: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
2.小学教育的基本原则
重视思想道德建设的原则,继承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教育公共性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的原则,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通用语言文字原则,鼓励突出贡献的原则。
2.小学教育的基本原则
重视思想道德建设的原则,继承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教育公共性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的原则,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通用语言文字原则,鼓励突出贡献的原则。
教师的法定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非监护关系。
四、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
1、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2、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
3、社会救济
调解、仲裁、行政监察制度、信访制度。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教师职业道德
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教师的违法(侵权)行为
一、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2.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3.教师偷取、泄露考题。
二、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2.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3.教师泄露学生隐私4.教师对学生实施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2.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3.教师奸污学生4.教师对学生进行伤害5.教师对在校生未尽监护责任
预防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一、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执法力度
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建立全面的教育监督机制
二、加强学校自身的法制建设
1.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教师、学生、员工知法懂法,这是依法治校的必要前提
2.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三、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加强教育法律意识
1.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教育法规。2.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按照依法执教标准(要求)进行案例分析,判别现实中的教师违法现象和侵权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能提出必要的预防措施。
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重点保护好——
学生的受教育权 、人格权、隐私权、申辩权。
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人格权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申辩权
教师批评学生应允许学生申辩, 处分学生应告知其可以申诉。
一、小学生的法律地位
1.学生的法律概念
《宪法》、《教育法》:学生是公民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人。
学生是公民,享有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在受教育的权利的享有,它是学生具体权利与义务的基础。
2.小学生的法律地位
(1)作为公民的学生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即公民在国家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享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履行接受相应形式教育的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小学生
学校与小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学校与小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的受保护地位。
二、小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
1.小学生的基本权利
参加各种课程学习,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案例:261)
依法享有有关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的权利;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案例,263)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小学生的基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的义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规定的义务。
3.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案例,268)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学校、家庭、社会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主体。(案例,270)
三、依法进行小学生教育管理
1.学籍管理
注册
升级与留级,留级处理要慎重
转学、休学、复学
借读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对小学生不适用)
毕业、结业和肄业
学业成绩管理
档案管理(人性化管理)
2.小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日常行为规范(小资料)
操行评价
3、小学生教育活动管理
编班、分组和座位安排,建立班级秩序;组建班委会,选拔培养班干部;建立班级规章制度;举行班会;评选优秀学生和各种先进;作个别学生的管理工作;组织活动管理。
4.小学生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教育政策与法规
概 念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依法授权的政府机关制定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法、法令、条例、规则等各种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政策:国家为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由政府及其机构和官员制定并组织实施的,旨在调节教育领域及其与外部的公共利益和关系、解决教育事业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和矛盾的政策过程。
教育法律救济: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适用: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对象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并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法律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共 性
第一,共同的指导思想;第二,体现着党和人民的共同利益;第三,都是上层建筑。 2.区 别
第一,主体不同;第二,制定的程序不同;第三,表现形式不同;第四,基本原则和实施方式不同;第五,稳定性和调整范围不同
教育政策体系
纲领性政策:指导整个教育事业、宏观调控整个教育事业及其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利益关系,是一个时期党和国家教育的总方针、总政策。《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基本政策:对教育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问题而制定的教育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教师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具体政策:根据教育纲领系性政策和基本政策,对教育事业和教育活动中具体的利益关系和政策问题进行处理和安排的一系列教育政策文件、规定、条例等。如,《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规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财务制度》。 教育法规的地位
教育法规的地位主要是指教育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在我国,教育法规实际上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教育政策类型
鼓励性教育政策。如《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规范性教育政策。如《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图书馆规程》、《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限制性教育政策。如《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决定》
教育政策结构
党的政策文件
全国人大制定和批准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党的领导机关和国家政府机关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下发的教育政策
小学教育的基本政策
小学教育的质量政策。如,小学德育政策、小学课程政策、小学教学政策。
小学教育体制政策。如,行政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
小学教育经费政策
小学教师政策
教育政策的特征
教育政策活动影响的广泛性
教育政策活动对象的主体性(以人为主体)
教育政策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教育法规特征
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
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国家意志性。
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
教育政策的功能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教育法规的功能
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保障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保证人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为教育改革提供实践保障,规范组织和个体的教育行为。 政策制定流程图
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程序
1.明确教育政策实施主体与对象2.教育政策的宣传与理解3.教育政策实施的组织与计划(5W)
4.教育政策执行、督察与调整5.教育政策的总结、巩固与提高。
教育评价的类型
预测性评价:对教育政策方案的目标、内容进行价值分析,并对政策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
过程评价:对政策实施过程中政策目标的适应性、与政策方案的一致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是检测和发现政策失真现象的有效途径。
结果性评价:是教育政策评价的重点,也是预测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的着眼点和归宿,他是对教育政策实施的成果产出和实际影响、效果进行的一种价值评判。
教育法规的制定程序
准备阶段
形成阶段:教育法规议案的提出、教育法规草案的审议、教育法规草案的通过、教育法规的公布。
完备阶段:法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
教育司法的原则
法制原则,平等公正原则,独立司法原则,公开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教育司法的主要形式
1.教育行政诉讼(民告官)。2.教育民事诉讼(财产、人权、知识产权等)3.教育刑事诉讼。 教育法律监督狭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教育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广义: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教育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我国法律监督主要有:
1.国家权力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教育法制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教育法制监督,4.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要件: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有: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和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执法
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单位,以国家的名义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管理,通常带有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性。
教育执法有合法、公正、公开、权责统一、不停止执行等五个原则。
教育执法的形式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等。
教育守法和违法
教育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教育活动中依照教育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教育违法:指不依法办事,不正确行使权力,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规定的行为。
教育法律救济特征和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损害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1)诉讼救济;(2)行政救济。
浙江《义务教育条例》
《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
小学教育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5.5)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分期分批轮训教师;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地方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3.2
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大城市市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8.12
到2000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 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5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育部)》20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6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1994.8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1
《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意见》200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主要条款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的名称、颁布时间与开始实行的时间
学位条例 1980.2.12公布,1981.1.1施行,2004年修正
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施行)
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施行)
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施行)
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施行)
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施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9.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通过,2007.6.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通过,1999.1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制度、方针、领导与管理体制、实施主体与职责、学生、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义务教育制度、方针、领导与管理体制、实施主体与职责、学生、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的获得条件和撤销、丧失法定情形
有关内容和相关规定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禁止使用童工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小学德育纲要》、《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德育规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
案例:判别现实中的教育违法现象,分析教育违法问题
依法治校
运用法律或制度的方法管理学校,并在管理中最大程度上体现法制的精神。也就是要求学校管理者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合法程序做出合法行为,并且其行为后果具有明确的责任 。 依法执教的涵义、意义、和依法执教的标准(要求)
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是成为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最基本的必要条件;
教师是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从教资格,并符合特定的要求。 教师是在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执教人员
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加油的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连的少年宫以及地方研究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等。
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集体体现出来的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集中地体现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特定的法律地位,也为提高教师的 社会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师的社会地位还体现在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待遇、奖励等方面。
《教师法》:“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资格制度
1.小学教师资格的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条例》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小学教师资格条件: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师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规定:“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
2.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认定机关: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认定条件:履行教师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备规定的相应学历、符合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育教育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认定程序:申请和认定。每年可两次申请,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生直接申请。由有关认定机关进行初审,有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进行面试、试讲和能力考查等,最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弄虚作假者5年不得申请教师资格并依法追求法律责任。各种教师资格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融通,取得高一级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到低一级别的的学校任教,一般不能反过来。
二、小学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1.小学教师的培养:
小学教师由高等学校小学教育(初等教育)本、专科培育,机构主要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培养。
2.小学教师培训: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强调参加继续教育市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国务院规定“以有条件的师范大学和综合性大学为依托建设一批开放式教师教育网络学院”,加强教师培训工作。
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科学知识。
类型: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类型
新任教师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每5年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进行培训;对现有的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培训。
一、小学教师的基本权利
培训进修权,及时获得报酬权,参与学校管理权,指导评价权,科研权及学术交流权,教育教学权。
二、小学教师的基本义务
遵纪守法的义务,教育教学的义务,思想教育的义务,尊重、爱护学生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小学教师权利与义务的保障机制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弄虚作假。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格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著作权以及性侵害和不作为违法侵权及其表现特征
1.小学教育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小学教育的基础地位:小学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小学教育的法律性质: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
2.小学教育的基本原则
重视思想道德建设的原则,继承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教育公共性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的原则,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通用语言文字原则,鼓励突出贡献的原则。
2.小学教育的基本原则
重视思想道德建设的原则,继承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教育公共性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的原则,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通用语言文字原则,鼓励突出贡献的原则。
教师的法定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非监护关系。
四、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
1、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2、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
3、社会救济
调解、仲裁、行政监察制度、信访制度。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教师职业道德
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教师的违法(侵权)行为
一、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2.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3.教师偷取、泄露考题。
二、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2.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3.教师泄露学生隐私4.教师对学生实施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2.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3.教师奸污学生4.教师对学生进行伤害5.教师对在校生未尽监护责任
预防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一、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执法力度
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建立全面的教育监督机制
二、加强学校自身的法制建设
1.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使广大教师、学生、员工知法懂法,这是依法治校的必要前提
2.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三、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加强教育法律意识
1.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教育法规。2.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按照依法执教标准(要求)进行案例分析,判别现实中的教师违法现象和侵权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能提出必要的预防措施。
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重点保护好——
学生的受教育权 、人格权、隐私权、申辩权。
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人格权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申辩权
教师批评学生应允许学生申辩, 处分学生应告知其可以申诉。
一、小学生的法律地位
1.学生的法律概念
《宪法》、《教育法》:学生是公民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人。
学生是公民,享有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在受教育的权利的享有,它是学生具体权利与义务的基础。
2.小学生的法律地位
(1)作为公民的学生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即公民在国家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享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履行接受相应形式教育的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小学生
学校与小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学校与小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的受保护地位。
二、小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
1.小学生的基本权利
参加各种课程学习,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案例:261)
依法享有有关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的权利;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案例,263)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小学生的基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的义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规定的义务。
3.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案例,268)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学校、家庭、社会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主体。(案例,270)
三、依法进行小学生教育管理
1.学籍管理
注册
升级与留级,留级处理要慎重
转学、休学、复学
借读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对小学生不适用)
毕业、结业和肄业
学业成绩管理
档案管理(人性化管理)
2.小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日常行为规范(小资料)
操行评价
3、小学生教育活动管理
编班、分组和座位安排,建立班级秩序;组建班委会,选拔培养班干部;建立班级规章制度;举行班会;评选优秀学生和各种先进;作个别学生的管理工作;组织活动管理。
4.小学生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