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造成损失单位如何追偿?
【案 例】
周某是某机械公司的车工,在操作车床时因违章操作造成加工产品报废,给单位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近4万元。他本人左手受伤,被认定为8级伤残。单位对周某的工伤性质没有疑义,但要求其承担因违章操作而给单位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从工资中逐月扣除。扣除后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周某认为按照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扣发自己工资属于违法。公司认为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周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违规违纪义务,即适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周某将机械公司告上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退还已按月扣除的工资。本案最后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周某的诉求。
【评 析】
笔者认为,本案这个问题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这里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具有追偿权,但也没有明令禁止。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以意思自治来约定,也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工伤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外,职工受到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追偿?追偿的额度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危险程度、技术技能、工时制度、设施设备、培训管理、监管力度等因素,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决定双方责任大小和分担额度。
其一,对于主观恶性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恶意为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全额追偿经济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则是对劳动者恶意违章的放纵,无助于遏制生产事故和劳动者工伤事故的发生。
其二,由于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部分赔偿。重大过失与故意或恶意存在本质的区别。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仅归咎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方式也存在关联因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因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适当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且承担部分损失后,劳动者的日常基本生活不能受到影响。
其三,因劳动者的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需赔偿。如果劳动者任何一种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违章操作的具体情形并不是故意、恶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几种分类就可以涵盖的。为了避免生产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无法追偿的尴尬,企业除了在劳动合同书中依法约定相关条款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规章制度。
工伤职工造成损失单位如何追偿?
【案 例】
周某是某机械公司的车工,在操作车床时因违章操作造成加工产品报废,给单位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近4万元。他本人左手受伤,被认定为8级伤残。单位对周某的工伤性质没有疑义,但要求其承担因违章操作而给单位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从工资中逐月扣除。扣除后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周某认为按照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扣发自己工资属于违法。公司认为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周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违规违纪义务,即适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周某将机械公司告上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退还已按月扣除的工资。本案最后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周某的诉求。
【评 析】
笔者认为,本案这个问题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见,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这里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具有追偿权,但也没有明令禁止。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以意思自治来约定,也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工伤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是否有追偿权?
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外,职工受到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追偿?追偿的额度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危险程度、技术技能、工时制度、设施设备、培训管理、监管力度等因素,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决定双方责任大小和分担额度。
其一,对于主观恶性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恶意为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全额追偿经济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则是对劳动者恶意违章的放纵,无助于遏制生产事故和劳动者工伤事故的发生。
其二,由于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部分赔偿。重大过失与故意或恶意存在本质的区别。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往往不能仅归咎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方式也存在关联因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因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适当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且承担部分损失后,劳动者的日常基本生活不能受到影响。
其三,因劳动者的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需赔偿。如果劳动者任何一种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违章操作的具体情形并不是故意、恶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几种分类就可以涵盖的。为了避免生产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无法追偿的尴尬,企业除了在劳动合同书中依法约定相关条款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