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财产权”思想及中国对私人财产保护的实践 国政1001 何长天 20104108
【摘要】
洛克的“财产权”思想及其确定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政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所反映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思想对于西方的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在我国建立新中国后,私人资产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也不断提升,但是出于历史的教训和意识形态的考虑,我国并没有立即进行私有财产的保护。随着对于私有财产认识的加深,上述两种考虑影响的减弱,我国开始曲折地进行保护私有财产的探索,最终在宪法和部门法中都对保护私有财产作出了具体的论述。本文将就洛克“财产权”思想的内涵和应用,及“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在中国的发展状况、作用展开探讨。
【关键词】
洛克,财产权,中国的私有财产保护
【正文】
近代西方政治制度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而私人资本的积累是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在洛克提出和推广了“财产权”的概念之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条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建立、维持和运转的重要前提,为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帮助,因此也被许多西方国家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但建立新中国后,我们却没有立即引进这条被证明有利的原则,其原因何在?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洛克的“财产权”思想是什么,以及它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一,洛克“财产权”思想的内涵和意义
最早对于财产权的系统论述来自洛克。洛克在其《政府论》中主张政府必须分权,来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等,统称为财产权)。“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1在洛克看来,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生命的权利即安全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由权是个人有任意处置其全部财产的权利。没有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便失去了意义。政治社会和政府正是基于人们的统一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的洛克, 通过批判“君权神授论”,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论证了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 并通过劳动使私有财产的起源有了合理的基础,论证了私有财产的合理性。洛克用“ 劳动”论证了“占有”的正当性,即从“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财产权,推导出个人对自己劳动及其成果也享有一种财产权,从而说明了私有财产制度的正当性。同时,洛克用“劳动”这一媒介来论证物质财产的合理性,把人的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联系起来了,被人施加“劳动”的客观世界成了人自身扩大化了的产物,成为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财产。同时,洛克以“人人应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观点为依据, 论证了“物质财产权”是人人都应当享有的自然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否定了西方封建专制王权对私人资产的侵犯,主张在私人与政府的关系中保护个人财产和权益。从历史上看,这条原则的确定对资本主义产生、确立和发展都起到了极为显著的作用。
二,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在中国的状况与发展
虽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西方的地位十分重要,对西方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却没有立即吸收这条已经被实践证明了有利的原则。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点:
(1)建国前财产私人所有带来社会、经济、政治方面极大问题的阴影;
(2)作为“无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代表”的共产党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
新中国成立前,民国、北洋政府等历届政府都实行财产私人所有的制度,但是当时可以控制全社会社会生产再分配的强有力的政府却没有建立。政治制度不健全的政治制度很容易导致贪污腐败、权利过剩,使得少数人大量占有社会财富,1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0页
激化了社会矛盾,给人民和国家带来巨大的伤害。新中国建立后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否定个人的经济自由,排斥个人拥有私有财产权。
此外,推翻国民党统治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无产阶级的政党,它宣传自己代表的是无产阶级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通过剥削资本家,推行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共同富裕。可以看出,共产党建立的新中国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的,那时候的中国政府还不能科学地区分私有制与私人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于是私有财产被扣上了“私有制”的帽子,受到了公有制的排挤,甚至在“一大二公”的口号中完全消失。
综合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中国对于私有财产的承认过程就是不停地处理承认私有财产所能带来的利益,与共产党对自身政治目标、政治统治的思考之间的矛盾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私有财产的发展阶段、具体政策和这样做的原因大致可以通过下表反映出来。
2
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第三条 杨叶红:《论中国私有财产权利的发展》 《行政与法》2007年第1期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私有财产的地位时起时伏,变化很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政府对于自身力量的建设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意识形态在政府决策中所占据的位置也随着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实践的失败而逐渐下降。更重要的是,我国对于“私有制”和“私人财产”的关系也有了新的认识。根据在中国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来看,私有知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简称,是一种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制度。而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个人财产是依人的一般生活目的而结合的财产。5私有制虽然也表明了一种归属于个人所有的要素,但是它的目的是通过这种私人排他的占有而获取经济利益;个人财产的目的则是人的一般生活目的,是其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因此,在提倡社会主义的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
中国,私有制需要被消灭,而处于人们的角度考虑,私人财产却应该被保护。
此时,制约我国承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两个因素都已经被弱化,对私人财产的认识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实践也就具体地开始了。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以来,在公有财产迅速增加的同时,每人所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增加,范围扩大,不仅由消费领域扩大到了生产领域,而且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都进入了公民私有财产的范围。6针对这样的现实状况,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逐步进行了修改,使得私人财产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地位都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宪法中加入“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款,与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可以说,经过60余年,我国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踏上正轨。
三,保护私有财产的作用
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物权法》通过之前有许多人对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表示极大的怀疑。他们认为,保护私有财产的《物权法》势必会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相冲突,并且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产生矛盾。然而,这些人忽略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一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都要以这个要点为出发。保护私有财产和《物权法》中提到的平等保护都属基于初级阶段的社会实情而提出的,目的是更好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而促进公有制经济在更高生产力水平上有所发展。在当前中国社会坚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有其现实主义的积极的作用。
首先,我国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缺乏中产阶级。保护私有财产能够鼓励广大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充分调动积极性,进行创业、就业,加快走向小康的步伐;同时也能扩大中产阶级,使其打消疑虑,积极投资,促进社会再生产;而且还可以让原先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暴露合法资产的富人的财产处于合法稳定状态,6 陈冠任著:《如何保护私有财产》,现代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有利于其积极纳税、扩大投资。
其次,我国人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和关注程度依然处于较低的状态。这其中很大原因是由于自己的财产不稳定,没有精力和能力关注和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势必能够打消其后顾之忧,提升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为公共权益和更好的生活献言献策,推动我国社会的持续进步。
第三,强调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是对于我国政府行为,政府职能和政治运作的再思考。在宪法修订于《物权法》出台以前,对于私人财产的地位问题界定一项非常模糊,于是就造成了广泛、恶劣而又屡禁不止的对于私人财产侵犯的事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政府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不顾人民的利益和私有财产,强制拆迁的例子。现在保护私有财产可以限制政府活动的范围,避免权力的滥用。
最后,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能够提高我国的社会稳定和谐度,吸引更多外商和企业投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新鲜血液。
四,总结
洛克最早系统地阐释了“财产权”。在他看来,是否能保证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任何人侵犯成为衡量一个政府正义与否的重要标准。在此思想指导之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应运而生。
但是共产党出于历史的教训和对意识形态的考量,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并没有承认私人财产。但是随着这两个因素因时间的推移而影响力减弱和共产党对于“私有制”和“私有财产”区别的认识,中国政府开始考虑保护人民私有财产对政治统治、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所能带来的利益。因此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现代中国开始通过法律和制度确立对人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体商户、私人企业相对于国家、集体来说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侵占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现象也屡有发生,私有财产保护的具体执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是相信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程度的加深,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定会更加到位。
【参考文献】:
书籍:
【1】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曾哲著:《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3】陈冠任著:《如何保护私有财产》,现代出版社2001年版
【4】刘剑文主编:《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 2000版
【5】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4年修订版
论文:
【1】赵文洪:《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历史考察》,《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4期
【2】赵志强,吴静:《中国私有财产的合法化道路》,《共产党人》2004年第21期
【3】王平,李可坚:《确立和完善私人财产宪法保护的原则》,《当代法学》2003年第10期
【4】杨叶红;《论中国私有财产权利的发展》,《行政与法》2007年第8期
论洛克“财产权”思想及中国对私人财产保护的实践 国政1001 何长天 20104108
【摘要】
洛克的“财产权”思想及其确定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政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所反映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思想对于西方的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在我国建立新中国后,私人资产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也不断提升,但是出于历史的教训和意识形态的考虑,我国并没有立即进行私有财产的保护。随着对于私有财产认识的加深,上述两种考虑影响的减弱,我国开始曲折地进行保护私有财产的探索,最终在宪法和部门法中都对保护私有财产作出了具体的论述。本文将就洛克“财产权”思想的内涵和应用,及“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在中国的发展状况、作用展开探讨。
【关键词】
洛克,财产权,中国的私有财产保护
【正文】
近代西方政治制度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而私人资本的积累是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在洛克提出和推广了“财产权”的概念之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条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建立、维持和运转的重要前提,为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帮助,因此也被许多西方国家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但建立新中国后,我们却没有立即引进这条被证明有利的原则,其原因何在?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洛克的“财产权”思想是什么,以及它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一,洛克“财产权”思想的内涵和意义
最早对于财产权的系统论述来自洛克。洛克在其《政府论》中主张政府必须分权,来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等,统称为财产权)。“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1在洛克看来,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生命的权利即安全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由权是个人有任意处置其全部财产的权利。没有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便失去了意义。政治社会和政府正是基于人们的统一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的洛克, 通过批判“君权神授论”,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论证了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 并通过劳动使私有财产的起源有了合理的基础,论证了私有财产的合理性。洛克用“ 劳动”论证了“占有”的正当性,即从“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财产权,推导出个人对自己劳动及其成果也享有一种财产权,从而说明了私有财产制度的正当性。同时,洛克用“劳动”这一媒介来论证物质财产的合理性,把人的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联系起来了,被人施加“劳动”的客观世界成了人自身扩大化了的产物,成为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财产。同时,洛克以“人人应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观点为依据, 论证了“物质财产权”是人人都应当享有的自然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否定了西方封建专制王权对私人资产的侵犯,主张在私人与政府的关系中保护个人财产和权益。从历史上看,这条原则的确定对资本主义产生、确立和发展都起到了极为显著的作用。
二,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在中国的状况与发展
虽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西方的地位十分重要,对西方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却没有立即吸收这条已经被实践证明了有利的原则。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点:
(1)建国前财产私人所有带来社会、经济、政治方面极大问题的阴影;
(2)作为“无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代表”的共产党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
新中国成立前,民国、北洋政府等历届政府都实行财产私人所有的制度,但是当时可以控制全社会社会生产再分配的强有力的政府却没有建立。政治制度不健全的政治制度很容易导致贪污腐败、权利过剩,使得少数人大量占有社会财富,1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0页
激化了社会矛盾,给人民和国家带来巨大的伤害。新中国建立后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否定个人的经济自由,排斥个人拥有私有财产权。
此外,推翻国民党统治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无产阶级的政党,它宣传自己代表的是无产阶级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通过剥削资本家,推行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共同富裕。可以看出,共产党建立的新中国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的,那时候的中国政府还不能科学地区分私有制与私人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于是私有财产被扣上了“私有制”的帽子,受到了公有制的排挤,甚至在“一大二公”的口号中完全消失。
综合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中国对于私有财产的承认过程就是不停地处理承认私有财产所能带来的利益,与共产党对自身政治目标、政治统治的思考之间的矛盾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私有财产的发展阶段、具体政策和这样做的原因大致可以通过下表反映出来。
2
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第三条 杨叶红:《论中国私有财产权利的发展》 《行政与法》2007年第1期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私有财产的地位时起时伏,变化很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政府对于自身力量的建设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意识形态在政府决策中所占据的位置也随着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实践的失败而逐渐下降。更重要的是,我国对于“私有制”和“私人财产”的关系也有了新的认识。根据在中国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来看,私有知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简称,是一种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制度。而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个人财产是依人的一般生活目的而结合的财产。5私有制虽然也表明了一种归属于个人所有的要素,但是它的目的是通过这种私人排他的占有而获取经济利益;个人财产的目的则是人的一般生活目的,是其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因此,在提倡社会主义的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
中国,私有制需要被消灭,而处于人们的角度考虑,私人财产却应该被保护。
此时,制约我国承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两个因素都已经被弱化,对私人财产的认识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实践也就具体地开始了。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以来,在公有财产迅速增加的同时,每人所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增加,范围扩大,不仅由消费领域扩大到了生产领域,而且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都进入了公民私有财产的范围。6针对这样的现实状况,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逐步进行了修改,使得私人财产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地位都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宪法中加入“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款,与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可以说,经过60余年,我国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踏上正轨。
三,保护私有财产的作用
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物权法》通过之前有许多人对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表示极大的怀疑。他们认为,保护私有财产的《物权法》势必会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相冲突,并且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产生矛盾。然而,这些人忽略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一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都要以这个要点为出发。保护私有财产和《物权法》中提到的平等保护都属基于初级阶段的社会实情而提出的,目的是更好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而促进公有制经济在更高生产力水平上有所发展。在当前中国社会坚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有其现实主义的积极的作用。
首先,我国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缺乏中产阶级。保护私有财产能够鼓励广大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充分调动积极性,进行创业、就业,加快走向小康的步伐;同时也能扩大中产阶级,使其打消疑虑,积极投资,促进社会再生产;而且还可以让原先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暴露合法资产的富人的财产处于合法稳定状态,6 陈冠任著:《如何保护私有财产》,现代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有利于其积极纳税、扩大投资。
其次,我国人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和关注程度依然处于较低的状态。这其中很大原因是由于自己的财产不稳定,没有精力和能力关注和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势必能够打消其后顾之忧,提升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为公共权益和更好的生活献言献策,推动我国社会的持续进步。
第三,强调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是对于我国政府行为,政府职能和政治运作的再思考。在宪法修订于《物权法》出台以前,对于私人财产的地位问题界定一项非常模糊,于是就造成了广泛、恶劣而又屡禁不止的对于私人财产侵犯的事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政府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不顾人民的利益和私有财产,强制拆迁的例子。现在保护私有财产可以限制政府活动的范围,避免权力的滥用。
最后,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能够提高我国的社会稳定和谐度,吸引更多外商和企业投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新鲜血液。
四,总结
洛克最早系统地阐释了“财产权”。在他看来,是否能保证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任何人侵犯成为衡量一个政府正义与否的重要标准。在此思想指导之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应运而生。
但是共产党出于历史的教训和对意识形态的考量,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并没有承认私人财产。但是随着这两个因素因时间的推移而影响力减弱和共产党对于“私有制”和“私有财产”区别的认识,中国政府开始考虑保护人民私有财产对政治统治、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所能带来的利益。因此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现代中国开始通过法律和制度确立对人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体商户、私人企业相对于国家、集体来说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侵占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现象也屡有发生,私有财产保护的具体执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是相信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程度的加深,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定会更加到位。
【参考文献】:
书籍:
【1】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曾哲著:《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3】陈冠任著:《如何保护私有财产》,现代出版社2001年版
【4】刘剑文主编:《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 2000版
【5】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4年修订版
论文:
【1】赵文洪:《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历史考察》,《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4期
【2】赵志强,吴静:《中国私有财产的合法化道路》,《共产党人》2004年第21期
【3】王平,李可坚:《确立和完善私人财产宪法保护的原则》,《当代法学》2003年第10期
【4】杨叶红;《论中国私有财产权利的发展》,《行政与法》200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