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2

《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如对于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分歧的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犯罪问题...这些观点应该说是符合实际的,有助于统一渎职罪认定上的一些模糊认识。 著作...

渎职犯罪研究一直是刑事法学理论与司法部门关注的热点,也是需要着力研究与探讨的主题。近日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张兆松副教授主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志雄、研究室主任章晓民同志参与的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一书,立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对我国渎职犯罪的一些共性问题作了较为全面而具特色地阐述。几位作者都是我的同事和朋友,因此我有幸提前拜读了全书。读后,感悟良多,遂欣然提笔。

著作紧扣了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作者都具有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他们十分清楚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因此对之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作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注意从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出发,从本质上把握立法意图,准确理解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立法主旨。如对于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分歧的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犯罪问题,作者从立法规定的语法结构和立法解释入手得出了合理的结论,即目前不应将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纳入渎职罪主体。作者在关注司法解释的运用的同时,还专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评析,对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又较大的帮助作用。

著作突出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者在阐述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同时,重点探讨了渎职犯罪认定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

的焦点问题。如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一直是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司法界关注的焦点,不少案件的争议均缘自于对犯罪主体问题的不同认识。作者用了近四分之一的篇幅论述了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作者认为,对渎职罪主体法律特征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涵,应当结合身份和公务两个方面来作理解,其中身份是形式要件,

著作以服务司法实践为目的,注重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作者所探讨的问题基本上都是渎职犯罪实务中提取出来的,作者在研究解决问题时非常关注与司法实践的契合,在注重理论本身的协调性的同时,注意理论作用于实践的可行性,并使本书在坚持学术性的同时,具有通俗易懂的特色。作者论证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无身份者普通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行职务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定之罪定罪的观点。应该说,这一观点实践中容易掌握,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著作中的某些观点有新的突破,对渎职犯罪的深化研究与司法适用具有借鉴和指导作用。本书主要围绕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许多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如作者提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并进一步指出将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划分为,即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

殊法条的规定,但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情形,作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普通法条定罪处罚。

总之,《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一书是几位作者服务司法实践的倾力之作,也是近年来渎职犯罪研究领域不可多得的佳作。

(作者系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如对于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分歧的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犯罪问题...这些观点应该说是符合实际的,有助于统一渎职罪认定上的一些模糊认识。 著作...

渎职犯罪研究一直是刑事法学理论与司法部门关注的热点,也是需要着力研究与探讨的主题。近日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张兆松副教授主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志雄、研究室主任章晓民同志参与的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一书,立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对我国渎职犯罪的一些共性问题作了较为全面而具特色地阐述。几位作者都是我的同事和朋友,因此我有幸提前拜读了全书。读后,感悟良多,遂欣然提笔。

著作紧扣了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作者都具有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他们十分清楚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因此对之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作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注意从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出发,从本质上把握立法意图,准确理解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立法主旨。如对于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分歧的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可以构成渎职犯罪问题,作者从立法规定的语法结构和立法解释入手得出了合理的结论,即目前不应将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纳入渎职罪主体。作者在关注司法解释的运用的同时,还专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评析,对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又较大的帮助作用。

著作突出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者在阐述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同时,重点探讨了渎职犯罪认定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

的焦点问题。如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一直是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司法界关注的焦点,不少案件的争议均缘自于对犯罪主体问题的不同认识。作者用了近四分之一的篇幅论述了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作者认为,对渎职罪主体法律特征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涵,应当结合身份和公务两个方面来作理解,其中身份是形式要件,

著作以服务司法实践为目的,注重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作者所探讨的问题基本上都是渎职犯罪实务中提取出来的,作者在研究解决问题时非常关注与司法实践的契合,在注重理论本身的协调性的同时,注意理论作用于实践的可行性,并使本书在坚持学术性的同时,具有通俗易懂的特色。作者论证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无身份者普通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行职务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定之罪定罪的观点。应该说,这一观点实践中容易掌握,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著作中的某些观点有新的突破,对渎职犯罪的深化研究与司法适用具有借鉴和指导作用。本书主要围绕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许多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如作者提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并进一步指出将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划分为,即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

殊法条的规定,但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情形,作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普通法条定罪处罚。

总之,《渎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一书是几位作者服务司法实践的倾力之作,也是近年来渎职犯罪研究领域不可多得的佳作。

(作者系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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