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无罪辩护词

强奸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根据法律规定,受被告人的委托和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以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判决该被告人无罪。其理由为:

基本事实:

2012年9月12日白天,被告人王X与梁X(女,系涉案的被害人)、冉XX、刘XX(女)、张XX、卢XX等六人,相约一起到XX市玩耍。

途中,王X一再表明和梁X(女)是男、女朋友(即恋人关系),并得到了梁X(女)的默许。

当夜凌晨一时左右,梁X(女)自愿和王X一起,入住于XX市XX路XX保健足疗城的一间包房内。不久,王X近前到梁X(女)的床上,开始抚摸梁X(女)的身体,使她产生了想发生性关系的感觉和冲动。

当王X脱下梁X(女)的裤子时,她虽有几下推拒的动作,但力度较小,也没有任何抗拒的言语表示。于是,双方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两人出于好感,而相互抱在一起睡下。

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梁X(女)起身去包房外面的厕所里,用卫生纸擦了下阴部,又返回包房和王X继续拥抱睡觉。

天快亮时,王X央求梁X(女)再次发生性关系,但遭到了梁X(女)的口头拒绝,于是,王X放弃了非分之念,两人继续拥抱睡觉。

天亮后,在张XX的催促下,王X与梁X(女)起床出门,同行六人一起去吃早餐。

随后,因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XX中学校长的报案:“要求协助查找失踪的学生梁X和刘XX。”,而电话询问王X,并要求他们在XX车站等候公安干警。

于是,王X和梁X(女)等六人一起商量并确定;梁X(女)、冉XX、刘XX(女)先行回学校。而王X、张XX、卢XX去XX车站等候公安干警的到来,一同返回XX派出所。

未料,梁X(女)回到XX中学后,在老师、家长的多次询问和带领下,而随同去XX派出所报警称受到强奸。

上述事实说明:

一、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前,彼此互有好感,产生了一定的友情。对此,有下列证据可以印证:

1、梁X(女)于2012年9月16日13:47的询问笔录中称:从XX出来一直到与王X发生性关系之前,都还是自愿的。

2、冉XX于2012年9月17日的讯问笔录中称:梁X和王X也表现得比较亲切。我还看到梁X倒在王X的肩膀上,王X用手抱起梁X的。

3、张XX于2012年9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姓刘的那个女

生对姓梁的那个女生说:今天你和你的男朋友(王X)要多喝两杯。

4、卢XX2012年9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去XX时,王X提出和梁X交朋友。

5、胡X于2012年9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称:他们有说有笑的,当天晚上,这俩人进门以后就关了睡觉。

二、在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该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没有使梁X(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对此,有下列证据可以印证:

1、梁X(女)于2012年9月14日22:59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摸得我也有一种冲动,想和他发生性关系的感觉。

第二次他要求再次与他发生性关系时,我说不行,他也没有说什么,也没有再做什么。

2、梁X(女)于2012年9月16日13:47的询问笔录中称:我感觉有人摸我,我就挣扎了几下,王X就爬在我身上,我动不了,他就开始脱我的裤子,把我的裤子全脱完了,他也把他的裤子脱完了之后,他就用他的生殖器插进了我的阴道里面,大概抽插了两分钟之后,我感觉有样东西流到我的阴道里面去了。没有受伤。

3、梁X(女)于2012年9月20日8:33的询问笔录中称:他右手背受伤。看到他右手背是包起纱布的。

三、在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梁X(女)对该被告人的不当行为表现出了明显的谅解态度。对此,有下列证据可以印证:

1、梁X(女)于2012年9月14日22:59的询问笔录中称:射精后,我们就抱起一起睡了。睡了10多分钟我才起床去的厕所,我去厕所就用卫生纸擦了几下,将卫生纸甩在卫生间的纸篓里,又到床上去睡了。

2、梁X(女)于2012年9月16日13:47的询问笔录中称:我对王X还是有一点感觉的,所以,我回去以后,他抱起我一起睡觉的时候,我就没有反抗了。就是有点好感。

3、梁X(女)于2012年9月14日1:30的询问笔录中称:做完之后,我们都穿好裤子,就睡觉了。大约睡到第二天早上8点过钟,就起床了。我们在楼下等冉XX和刘XX两个。就在一起吃粉。

4、梁X(女)在离开XX市返回XX中学的三、四个小时的时间里,处于完全自由行动的状态,却没有流露出丝毫报警维权的意思,甚至在学校老师最初询问时,都试图说谎来隐瞒曾去XX市玩耍一事,只是在受到亲属和学校的双重压力下,才随同报警称受到强奸一事。

四、由于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并射精于梁X(女)阴道内一事,只有该被告人和梁X(女)二人的言词内容,却没有一份实物证据(如精液、血液、阴道分泌物等)及其鉴定结论予以印证,这就无法排除该被告人的阴茎没有插入梁X(女)的阴道,而没有实现完整性交行为的可能性。

五、被害人梁X(女)自愿和被告人王X入住于一间独立包房,其行为误导了该被告人,从而起到了诱发本案发生的作用,存在明显

的重大过错。

六、该被告人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审过程中,做到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说明自己的涉案事实,没有一点逃避责任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强奸罪的构成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而被告人王X在本案中,没有使用此类犯罪手段,其与梁X(女)发生性关系的性质,也就是男女之间违反道德的越轨行为,并没有构成强奸犯罪。因此,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委托辩护人:段明祥

二0一三年六月七日

强奸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根据法律规定,受被告人的委托和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以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判决该被告人无罪。其理由为:

基本事实:

2012年9月12日白天,被告人王X与梁X(女,系涉案的被害人)、冉XX、刘XX(女)、张XX、卢XX等六人,相约一起到XX市玩耍。

途中,王X一再表明和梁X(女)是男、女朋友(即恋人关系),并得到了梁X(女)的默许。

当夜凌晨一时左右,梁X(女)自愿和王X一起,入住于XX市XX路XX保健足疗城的一间包房内。不久,王X近前到梁X(女)的床上,开始抚摸梁X(女)的身体,使她产生了想发生性关系的感觉和冲动。

当王X脱下梁X(女)的裤子时,她虽有几下推拒的动作,但力度较小,也没有任何抗拒的言语表示。于是,双方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两人出于好感,而相互抱在一起睡下。

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梁X(女)起身去包房外面的厕所里,用卫生纸擦了下阴部,又返回包房和王X继续拥抱睡觉。

天快亮时,王X央求梁X(女)再次发生性关系,但遭到了梁X(女)的口头拒绝,于是,王X放弃了非分之念,两人继续拥抱睡觉。

天亮后,在张XX的催促下,王X与梁X(女)起床出门,同行六人一起去吃早餐。

随后,因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XX中学校长的报案:“要求协助查找失踪的学生梁X和刘XX。”,而电话询问王X,并要求他们在XX车站等候公安干警。

于是,王X和梁X(女)等六人一起商量并确定;梁X(女)、冉XX、刘XX(女)先行回学校。而王X、张XX、卢XX去XX车站等候公安干警的到来,一同返回XX派出所。

未料,梁X(女)回到XX中学后,在老师、家长的多次询问和带领下,而随同去XX派出所报警称受到强奸。

上述事实说明:

一、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前,彼此互有好感,产生了一定的友情。对此,有下列证据可以印证:

1、梁X(女)于2012年9月16日13:47的询问笔录中称:从XX出来一直到与王X发生性关系之前,都还是自愿的。

2、冉XX于2012年9月17日的讯问笔录中称:梁X和王X也表现得比较亲切。我还看到梁X倒在王X的肩膀上,王X用手抱起梁X的。

3、张XX于2012年9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姓刘的那个女

生对姓梁的那个女生说:今天你和你的男朋友(王X)要多喝两杯。

4、卢XX2012年9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去XX时,王X提出和梁X交朋友。

5、胡X于2012年9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称:他们有说有笑的,当天晚上,这俩人进门以后就关了睡觉。

二、在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该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没有使梁X(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对此,有下列证据可以印证:

1、梁X(女)于2012年9月14日22:59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摸得我也有一种冲动,想和他发生性关系的感觉。

第二次他要求再次与他发生性关系时,我说不行,他也没有说什么,也没有再做什么。

2、梁X(女)于2012年9月16日13:47的询问笔录中称:我感觉有人摸我,我就挣扎了几下,王X就爬在我身上,我动不了,他就开始脱我的裤子,把我的裤子全脱完了,他也把他的裤子脱完了之后,他就用他的生殖器插进了我的阴道里面,大概抽插了两分钟之后,我感觉有样东西流到我的阴道里面去了。没有受伤。

3、梁X(女)于2012年9月20日8:33的询问笔录中称:他右手背受伤。看到他右手背是包起纱布的。

三、在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梁X(女)对该被告人的不当行为表现出了明显的谅解态度。对此,有下列证据可以印证:

1、梁X(女)于2012年9月14日22:59的询问笔录中称:射精后,我们就抱起一起睡了。睡了10多分钟我才起床去的厕所,我去厕所就用卫生纸擦了几下,将卫生纸甩在卫生间的纸篓里,又到床上去睡了。

2、梁X(女)于2012年9月16日13:47的询问笔录中称:我对王X还是有一点感觉的,所以,我回去以后,他抱起我一起睡觉的时候,我就没有反抗了。就是有点好感。

3、梁X(女)于2012年9月14日1:30的询问笔录中称:做完之后,我们都穿好裤子,就睡觉了。大约睡到第二天早上8点过钟,就起床了。我们在楼下等冉XX和刘XX两个。就在一起吃粉。

4、梁X(女)在离开XX市返回XX中学的三、四个小时的时间里,处于完全自由行动的状态,却没有流露出丝毫报警维权的意思,甚至在学校老师最初询问时,都试图说谎来隐瞒曾去XX市玩耍一事,只是在受到亲属和学校的双重压力下,才随同报警称受到强奸一事。

四、由于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并射精于梁X(女)阴道内一事,只有该被告人和梁X(女)二人的言词内容,却没有一份实物证据(如精液、血液、阴道分泌物等)及其鉴定结论予以印证,这就无法排除该被告人的阴茎没有插入梁X(女)的阴道,而没有实现完整性交行为的可能性。

五、被害人梁X(女)自愿和被告人王X入住于一间独立包房,其行为误导了该被告人,从而起到了诱发本案发生的作用,存在明显

的重大过错。

六、该被告人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审过程中,做到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说明自己的涉案事实,没有一点逃避责任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强奸罪的构成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而被告人王X在本案中,没有使用此类犯罪手段,其与梁X(女)发生性关系的性质,也就是男女之间违反道德的越轨行为,并没有构成强奸犯罪。因此,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委托辩护人:段明祥

二0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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