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专用章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集团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防范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经济风险,规范集团财务专用章(以下称财务章)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我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加强财务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因印章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使印章在工作、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合法、有序地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部和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统称“机构”)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集团财务专用印章、领导公务私章及发票专用印章等。
第四条 我部及各机构、员工有保护印章的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统一由有限公司及所属法人单位财务部根据国家规定刻制发放,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各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的发放、登记、回收,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各机构因业务需要刻制专用印章,须由机构向有限公司财务部提交经分管领导及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申请,经有限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由各机构专人领取并保管。财务部须对各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进行压印登记,未经
发文和压印登记的印章不准启用。
第九条 各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必须严格管理,并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且须将监印人名单报各单位财务部。
第十条 印章遗失须立即向各主要领导、办公室、财务部及保卫处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十一条 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填写用印登记表(见附表一),以便备查。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和清点用印数量并存档。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私自用印。原则上不得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空白材料上先行盖印。因特殊情况需在空白材料上先行盖印时,用印机构须填写加盖空白印登记条(见附表二),由该机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借出印章使用时,用印机构须填写印章借出登记条(见附表二),由该机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分管领导出差时可电话请示批准并候补手续)。印章借出使用时须有包括机构监印人员在内的二人以上在场,原则上必须当日归还。
第十四条 监印人员必须坚持按规定用印,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财务章仅用于各单位各机构各种款项的收支。
(1)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及往来款项。
(2)符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经济业务支出。
(3)经核实无误的各种款项对账清单。
(二)严禁各机构使用本机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三)财务专用印章是财务部履行自身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监印人员盖章时应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印章不应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需定期督查使用和登记情况。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和监督责任部门为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各单位财务总监。
第五章 惩罚办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擅自启用未经有限公司或各单位发文和压印登记的印章。
(二)涂改、伪造印章。
(三)未经许可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空白材料上先行盖印。
(四)未办理手续就擅自用印者(监印人员同罚)。 第二十条 若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被处罚的用印或监印人员的印章使用行为,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犯,公司还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被处罚者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有关政
策、制度、法规发生变更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有限公司财务部修改和补充,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用印登记表
附表二:加盖空白印登记条
附表三:印章借出登记条
二O一三年六月八日
集团财务专用章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集团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防范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经济风险,规范集团财务专用章(以下称财务章)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我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加强财务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因印章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使印章在工作、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合法、有序地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部和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统称“机构”)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集团财务专用印章、领导公务私章及发票专用印章等。
第四条 我部及各机构、员工有保护印章的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统一由有限公司及所属法人单位财务部根据国家规定刻制发放,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各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的发放、登记、回收,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各机构因业务需要刻制专用印章,须由机构向有限公司财务部提交经分管领导及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申请,经有限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由各机构专人领取并保管。财务部须对各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进行压印登记,未经
发文和压印登记的印章不准启用。
第九条 各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必须严格管理,并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且须将监印人名单报各单位财务部。
第十条 印章遗失须立即向各主要领导、办公室、财务部及保卫处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十一条 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填写用印登记表(见附表一),以便备查。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和清点用印数量并存档。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私自用印。原则上不得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空白材料上先行盖印。因特殊情况需在空白材料上先行盖印时,用印机构须填写加盖空白印登记条(见附表二),由该机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借出印章使用时,用印机构须填写印章借出登记条(见附表二),由该机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分管领导出差时可电话请示批准并候补手续)。印章借出使用时须有包括机构监印人员在内的二人以上在场,原则上必须当日归还。
第十四条 监印人员必须坚持按规定用印,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财务章仅用于各单位各机构各种款项的收支。
(1)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及往来款项。
(2)符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经济业务支出。
(3)经核实无误的各种款项对账清单。
(二)严禁各机构使用本机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三)财务专用印章是财务部履行自身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监印人员盖章时应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印章不应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需定期督查使用和登记情况。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和监督责任部门为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各单位财务总监。
第五章 惩罚办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擅自启用未经有限公司或各单位发文和压印登记的印章。
(二)涂改、伪造印章。
(三)未经许可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空白材料上先行盖印。
(四)未办理手续就擅自用印者(监印人员同罚)。 第二十条 若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被处罚的用印或监印人员的印章使用行为,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犯,公司还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被处罚者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有关政
策、制度、法规发生变更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有限公司财务部修改和补充,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用印登记表
附表二:加盖空白印登记条
附表三:印章借出登记条
二O一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