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全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赘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丁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2.《关干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3.《关干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丁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7,《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人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问不计入审批时限)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而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15.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7.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念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人审批时限)
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污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
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矿产开发管理司是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下同)开发和探矿权、采矿权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划定并发布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名单;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三)依法承办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
(四)负责拟订矿业权市场管理的制度、规定;指导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拟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五)拟订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并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六)拟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资质管理;组织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
(七)负责矿业权信息化建设;负责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和矿业权数据库。
(八)承办并调处重大的矿业权权属纠纷;指导全国矿业权标界工作。
(九)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20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长4名,副处长4名,其他工作人员9名。
三、内设机构
司内共设4个处,分别是:
(一)综合处
拟订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及综合性管理制度;负责拟订矿业权市场管理的制度、规定,指导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业权核查;组织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和矿业权数据库;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资质管理;负责司内行政事务性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煤炭矿产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炭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提出煤炭两矿区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承办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煤炭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研究、拟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承办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金属矿产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金属矿产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提出金属矿产两矿区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承办金属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金属矿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研究、拟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承办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非金属矿产管理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非金属矿产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提出非金属矿产两矿区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年度勘查开采计划,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总量控制指标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承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非金属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组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非金属矿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承办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全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赘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丁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2.《关干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3.《关干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丁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7,《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人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问不计入审批时限)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而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15.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7.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念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人审批时限)
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污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
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矿产开发管理司是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下同)开发和探矿权、采矿权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划定并发布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名单;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三)依法承办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
(四)负责拟订矿业权市场管理的制度、规定;指导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拟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五)拟订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并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六)拟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资质管理;组织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
(七)负责矿业权信息化建设;负责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和矿业权数据库。
(八)承办并调处重大的矿业权权属纠纷;指导全国矿业权标界工作。
(九)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20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长4名,副处长4名,其他工作人员9名。
三、内设机构
司内共设4个处,分别是:
(一)综合处
拟订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及综合性管理制度;负责拟订矿业权市场管理的制度、规定,指导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业权核查;组织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和矿业权数据库;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资质管理;负责司内行政事务性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煤炭矿产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炭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提出煤炭两矿区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承办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煤炭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研究、拟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承办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金属矿产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金属矿产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提出金属矿产两矿区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承办金属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金属矿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研究、拟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承办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非金属矿产管理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非金属矿产配套的管理制度、规定;提出非金属矿产两矿区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和撤销的建议,组织编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年度勘查开采计划,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总量控制指标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承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非金属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组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非金属矿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承办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