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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章 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法团转移)条例
CAP 1022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TRANSFER OF INCORPORATION) ORDINANCE
本条例旨在订定如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一所在英格兰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根据联合王国的法律获批准成为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则该公司可成为一间如此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为附带和附属于此事的事宜订定条文。
[1982年3月12日]
(本为1982年第16号)
第1022章 第1条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法团转移)条例》。
第1022章 第2条 释义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所用的字及词,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涵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中该等字及词的涵义相同。
(2)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本公司”(the company) 指根据联合王国《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1856 c. 47 U.K.)成立为法团并在符合联合王国《1980年公司法令》#(1980 c. 22 U.K.)的规定下以“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为名称的公司;
“经核证”(certified) 指经本公司任何两名董事核证为真正副本;
“转移日期”(transfer date) 指依据第4(1)条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乃“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56”之译名。
#“《1980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 1980”之译名。
第1022章 第3条 将文件交付处长及费用
(1)本公司可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将第(2)款所指明的文件交付处长,而在第(3)款所指明的费用缴付后,处长须将该等文件保留和登记。
(2)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是─
(a)本条例的经核证印刷本一份;
(b)赋权本公司成为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的联合王国国会法令的经核证印刷本一份;
(c)由英格兰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表明本公司是根据联合王国《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1856 c. 47 U.K.)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的经核证副本一份;
(d)一份关于香港办事处的座落地点的通知,而该办事处乃一经处长发出第4(1)条所提述的公司注册证书即为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者;
(e)本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经核证印刷本一份,而该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格式须为将来在处长发出第4(1)条所提述的公司注册证书时该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生效所采用者;
(f)已交付英格兰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本公司最新周年申报表的经核证副本一份(该周年申报表所截至的日期须为该周年申报表依据第(1)款交付处长的日期),连同依据联合王国1948至1981年《公司法令》@须与该周年申报表一并交付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g)截至向处长交付申请表的日期为止的本公司董事申报表,该申报表须采用就《公司条例》(第32章)第158条而订明的格式,并须载有该条所指明的详情;及
(h)就每项本公司所设定且相关的债项仍未偿付或清偿的押记(属于符合《公司条例》(第32章)第80(2)条(a)至(i)段所载的任何一项描述的押记)(如有的话)而言,就《公司条例》(第32章)第80条而订明的详情及设定或证明该项押记的文书(如有的话)的经核证副本,以及英格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所备存的押记登记册上关于该项押记的记项的经核证副本,但如并无上述押记、文书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记项存在,则须改为向处长交付一份由本公司任何两名董事作出的法定声明,表明并没有上述押记、文书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记项存在。(3)本公司须向处长缴付$1140000的费用,而对于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就本公司当作根据该条例成立为法团、就附表所列章程大纲格式内指明的本公司法定股本,或就于任何时间将在转移日期列于本公司的股份溢价帐贷方的任何款额资本化而须缴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本公司均获豁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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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章 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法团转移)条例
CAP 1022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TRANSFER OF INCORPORATION) ORDINANCE
本条例旨在订定如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一所在英格兰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根据联合王国的法律获批准成为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则该公司可成为一间如此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为附带和附属于此事的事宜订定条文。
[1982年3月12日]
(本为1982年第16号)
第1022章 第1条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法团转移)条例》。
第1022章 第2条 释义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所用的字及词,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涵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中该等字及词的涵义相同。
(2)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本公司”(the company) 指根据联合王国《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1856 c. 47 U.K.)成立为法团并在符合联合王国《1980年公司法令》#(1980 c. 22 U.K.)的规定下以“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为名称的公司;
“经核证”(certified) 指经本公司任何两名董事核证为真正副本;
“转移日期”(transfer date) 指依据第4(1)条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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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乃“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56”之译名。
#“《1980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 1980”之译名。
第1022章 第3条 将文件交付处长及费用
(1)本公司可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将第(2)款所指明的文件交付处长,而在第(3)款所指明的费用缴付后,处长须将该等文件保留和登记。
(2)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是─
(a)本条例的经核证印刷本一份;
(b)赋权本公司成为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的联合王国国会法令的经核证印刷本一份;
(c)由英格兰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表明本公司是根据联合王国《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1856 c. 47 U.K.)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的经核证副本一份;
(d)一份关于香港办事处的座落地点的通知,而该办事处乃一经处长发出第4(1)条所提述的公司注册证书即为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者;
(e)本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经核证印刷本一份,而该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格式须为将来在处长发出第4(1)条所提述的公司注册证书时该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生效所采用者;
(f)已交付英格兰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本公司最新周年申报表的经核证副本一份(该周年申报表所截至的日期须为该周年申报表依据第(1)款交付处长的日期),连同依据联合王国1948至1981年《公司法令》@须与该周年申报表一并交付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g)截至向处长交付申请表的日期为止的本公司董事申报表,该申报表须采用就《公司条例》(第32章)第158条而订明的格式,并须载有该条所指明的详情;及
(h)就每项本公司所设定且相关的债项仍未偿付或清偿的押记(属于符合《公司条例》(第32章)第80(2)条(a)至(i)段所载的任何一项描述的押记)(如有的话)而言,就《公司条例》(第32章)第80条而订明的详情及设定或证明该项押记的文书(如有的话)的经核证副本,以及英格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所备存的押记登记册上关于该项押记的记项的经核证副本,但如并无上述押记、文书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记项存在,则须改为向处长交付一份由本公司任何两名董事作出的法定声明,表明并没有上述押记、文书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记项存在。(3)本公司须向处长缴付$1140000的费用,而对于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就本公司当作根据该条例成立为法团、就附表所列章程大纲格式内指明的本公司法定股本,或就于任何时间将在转移日期列于本公司的股份溢价帐贷方的任何款额资本化而须缴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本公司均获豁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