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旧房产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解答

个人转让旧房产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解答

1.个人转让旧房产是否发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

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上的旧房产并取得收入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2.如何申报纳税?

个人转让旧房产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坐落地房地产一体化地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契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或购房发票和购房时缴纳契税凭证),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之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4.扣除项目金额如何确定?

(1)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

(2)不能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购房发票金额×(1+5%×年限)+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

年限=实际拥有房地产累计月份÷12

(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契证所载“房产土地价值”核定购房价格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房产土地价值×(1+5%×年限)+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

年限=实际拥有房地产的累计月份÷12

5.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怎样确定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的标准如下: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6.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7.税收优惠有哪些?

(1)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的标准是什么?

从2006年3月2日开始,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例:某纳税人于2006年9月转让位于市内的住房一套,该住房于2004年10月年购买,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取得收入450,000元,转让时缴纳税金25,200元(其中:营业税22,5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575元;教育费附加675元、地方教育附加225元、印花税225元)。申报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时的发票,发票金额为345,000元,并提供了购房时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注明13,8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房地产转让收入450,000元

(2)扣除项目金额=345,000×(1+5%÷12×24)+25,200+13,800=418,500元

(3)增值额=450,000-418,500=31,500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31,500÷418,500×100%=7.53%

(5)确定适用税率: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6)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31,500×30%=9,450元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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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旧房产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解答

1.个人转让旧房产是否发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

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上的旧房产并取得收入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2.如何申报纳税?

个人转让旧房产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坐落地房地产一体化地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契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或购房发票和购房时缴纳契税凭证),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之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4.扣除项目金额如何确定?

(1)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

(2)不能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购房发票金额×(1+5%×年限)+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

年限=实际拥有房地产累计月份÷12

(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契证所载“房产土地价值”核定购房价格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房产土地价值×(1+5%×年限)+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

年限=实际拥有房地产的累计月份÷12

5.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怎样确定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的标准如下: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6.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7.税收优惠有哪些?

(1)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的标准是什么?

从2006年3月2日开始,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例:某纳税人于2006年9月转让位于市内的住房一套,该住房于2004年10月年购买,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取得收入450,000元,转让时缴纳税金25,200元(其中:营业税22,5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575元;教育费附加675元、地方教育附加225元、印花税225元)。申报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时的发票,发票金额为345,000元,并提供了购房时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注明13,8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房地产转让收入450,000元

(2)扣除项目金额=345,000×(1+5%÷12×24)+25,200+13,800=418,500元

(3)增值额=450,000-418,500=31,500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31,500÷418,500×100%=7.53%

(5)确定适用税率: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6)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31,500×30%=9,450元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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