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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
【标 签】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黔国税发﹝2007﹞142号
【发文日期】2007-08-30
【实施时间】2007-08-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确认福利企业资格。今后福利企业资格统一由各市、州、地民政部门认定,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规定执行。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管理。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需提交《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安置“六残”人员比例及人数,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金额等内容)。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本月的残疾人职工名册、工种安排表。申请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还应当报送残疾职工工资表,如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25%以上(
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还应报送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征批文。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受理企业减免税申请,并就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三)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当进行书面审核,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关于部门协作机制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沟通、协调,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还应当建立审批信息交换制度,按月互传相关审批信息。
(二)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开展年审。年审的具体内容及程序,由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三)各级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明确的“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名单抄送当地同级税务机关;若名单发生变化,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税务机关。
四、关于数据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建立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台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定期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五、《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通知》(黔国税发〔2007〕9号)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贵州省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
2.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退税管理台账(年度)
3.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减税管理台账(年度)
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加计扣除台账(年度)
5.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台账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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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
【标 签】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黔国税发﹝2007﹞142号
【发文日期】2007-08-30
【实施时间】2007-08-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确认福利企业资格。今后福利企业资格统一由各市、州、地民政部门认定,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规定执行。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管理。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需提交《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安置“六残”人员比例及人数,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金额等内容)。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本月的残疾人职工名册、工种安排表。申请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还应当报送残疾职工工资表,如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25%以上(
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还应报送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征批文。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受理企业减免税申请,并就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三)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当进行书面审核,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关于部门协作机制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沟通、协调,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还应当建立审批信息交换制度,按月互传相关审批信息。
(二)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开展年审。年审的具体内容及程序,由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三)各级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明确的“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名单抄送当地同级税务机关;若名单发生变化,应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税务机关。
四、关于数据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建立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台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定期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五、《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通知》(黔国税发〔2007〕9号)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贵州省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
2.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退税管理台账(年度)
3.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减税管理台账(年度)
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加计扣除台账(年度)
5.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台账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