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药市场现状

白城市农药市场现状、存在问题和几点建议

农药作为重要而又极其特殊的农业投入品,在保障农业丰产丰收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有着密切关系。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越来越重视,农药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繁重。

我市的农药市场,在各级农药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级经销商的积极配合下,已基本走向规范,假劣农药正在逐步减少,坑农害农现象得到有效扼制,农药标签混乱问题也已基本解决。

但是,我们在执法检查中,仍发现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我们认真分析解决。

一、白城市农药市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白城市现有农药经营业户500多家,农药品种400多种,年均用药量在1000吨以上。

从这些数据看,我市是一个农药使用大市。

1、市场多元发展

一是经营主体多元化。农药经营由过去的国有独家经营已转变为目前的股份制和个体经济等多种形式,打破了行政区域、行业垄断的经营方式,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形式、多渠道的经营格局。二是经营网点分散化。过去的农药经销点,主要分布在城里和农村集镇,行政村几乎没代销点,现在已分布到各村屯。

三是经营品种多样化。随着市场流通的加快,农药品种的种类明显增加,一方面活跃了市场,满足了农民的多方面选择,另一方面也给违法经营以可乘之机。

2、流通繁杂无序

农药流通已由原来的农资部门统供变为供销、农技部门、批发商、厂家等多渠道供货,有的是由厂家主动送货上门,有的是经销商主动联系厂家订货,也有的是厂家、批发商、经销商直接送货到乡镇、村屯,还有直接送到田里的,但主要是以点送货为主。由于农药多渠道、无序自由流入,必然给假冒伪劣农药的进入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有问题的农药流入了千家万户,应用于农业生产。

3、经营不够规范

个别经销商素质较低,缺乏最基本的农药知识,只以卖出去为目的,在销售农药时,他们难以做到“对症下药”,更不能为使用者提供正确的技术指导;少数经销商见利忘义,违规经营并向农民推荐和销售不应使用或不应在某些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如高毒农药氧化乐果,不能在蔬菜上用,他们却让用;如灭草松除草剂,在绿豆上用要严格注意用法用量用时,他们却不认真讲解,及至产生药害,后悔就晚了!而农民呢,有的是经销商说什么,买什么,不管对不对症,还有的是不管经销商说什么,啥便宜买啥,或者我少年来一直用的药好使,就一直不换,不管产不产生抗性,不分剧毒还是高毒,买的药有的一点不好使,有的产

生了抗性,还有的产生了药害,更有甚者造成了人畜中毒事件……

4、标签问题突出

(1)冒用登记证(一号多用)问题。现在市场冒用登记证现象非常严重。有很多农药厂家,因资金、时间等原因,未申请到登记证,就冒用别厂或本厂其它商品的登记证,有的竟然是除草剂用杀虫剂的登记证,也弄不清包装里面装的到底是什么,这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以及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规定,我们一定要注意,待到药害产生时一打官司,又得罚款,又得赔钱,到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2)未续展登记问题。自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市场上未续展登记的农药比比皆是,现在很多厂家的很多农药的临时登记证已经到期,申请正式登记又需要很高费用,或者到了销售季节,急于出厂销售,而正式登记又未申请办理,想蒙混过关。这同样违反了前面说的《条例》的二十条、三十条的规定,属于未登记产品,我们经销商进药时要注意,以免给国家也给您带来损失。

(3)农药商品名问题。《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还要求,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但市场仍有很多商品使用商品名,而且还用“**王”、“一扫光”等字样,标注在中间显著位置,也有的商品用的是商标,但标注在中间显著位置,通用名却不知道哪里去了。这都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的规定,影响了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都将受到处罚。

(4)调节剂问题。近期,西瓜使用“膨大素”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人们也逐渐对调节剂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仍有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调节剂是农药,这个问题,《条例实施办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对《条例》第二条(三)所称农药解释如下: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现在市场很多液肥都添加了调节剂,属于药肥,既然是药肥,就是农药,必须在农业部农药登记部门登记,而95%以上的却未在农业部登记,属于未登记产品,这就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十条的规定,是违法的。

(5)增效成分问题。农药添加增效成分,不是什么新兴事物,比如增效剂, 是增强农药展着、渗透、吸收能力、增强农药活性的

物质,是促进农药吸收的,如果仅仅添加的是这类物质,也无可厚非。但现在市场上的农药添加的增效成分竟是另一种农药,比如精禾草克,增效成分是氟磺氨草醚,登记的却仅仅是精禾草克,这就不行了,属于假农药. 还有瑞苗清案件。这严重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的规定,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这就是假药。我们进药时一定要细看标签,一般在后面用小字标注。

(6)擅自扩大或更改使用作物或防治对象问题。有些厂家夸大自己商品的作用,把自己的商品写成什么都能防,什么都能治,或把能防一种的写成防治多种,夸大其功效,还有的农药,明明国家没登记在某作物上使用,产品标签却标注在该作物上使用,比如,灭草松登记在大豆上,却改登记在绿豆上,而且还是大豆的使用量、使用方法,这就极易造成药害。这也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擅自修改标签。

(7)厂家问题。许多厂家,把经销地址印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往往冠以日本、美国以及台湾、上海等大城市总经销,而真正生产企业的厂址却印在很不显眼的地方或者根本没有厂家厂址, 不但蒙骗了农民,也蒙了咱经销商,这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三条,属标签残缺不清。

(8)随意更改毒性问题。根据《条例》,高、剧毒农药不允许在蔬菜、果树、中药材上使用,有的企业把毒性高剧毒改为中低毒,威胁到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也违反了《条例》三十三条,属擅自修改标签。

二、几点建议

针对农药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这里,提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严把进货质量关

要找一些诚信的大厂家,或者是找合作多年信誉较好的生产厂家,要注意农药包装的规范、标签的齐全与正确,保证进货质量,对无三证或三证不全的农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过期变质的农药,没有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撤销登记的农药等不进货,不经销,严禁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坚决抵制坑农害农现象在我市发生。为了治理流通渠道的混乱问题,防止违法农药流入白城市场,我们执法人员还专门协调公安部门检查了配货站,有效扼制了非法农药的流入。

如何把好关呢?具体方法如下:

一是冒用登记证的。按照〈条例〉第四十条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我们进货时一定要注意。这个有多种情形,如果您进货时,遇到可疑的商品,可上中国农药信息网查,或者咨询农药管理部门,但有的同一厂家或不同厂家,好几个商品,登记证号却都一样,不查就知道肯定有冒证的,就不要进了。

二是临时登记证到期未续展的。未续展就是没有登记证,这也依据〈条例〉四十条一款进行处罚。简易的识别方法是,按临时登记证累积有效期三年,再加上农药商品的有效期,一般两年,也有三年的,这样算. 比如明年,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两年的农药,2006年以前(含2006)的临时登记证就都过期了。就是登记证不过期,药也过期了。大家进货时,遇到这种情况要注意一下,当然,也有例外,要想进一步确定,最好再查中国农药信息网。

三是仍用商品名的,这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三款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们进货时,看标签上除了通用名称以外未标注有R 或TM 字样的名称,我们就称它作商品名,是不允许有的,而且即使是商标,也不得标注在中间显著位置,这个大家进药也要注意。

四是调节剂和液肥混配的药肥问题。药肥未在农业部登记,属于未登记商品,也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一款进行处罚。这个怎么区分呢?主要是看标签的有效成分是否含调节剂,如复硝酚

钠、芸苔素、赤霉素等,如果含有这些物质,又没有农业部的农药登记证号,有的仅仅是个肥料的登记证号,那就是不合格产品,就不要进了,否则将受到处罚。

五是增效成分问题,这个很重要,属于假农药。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进货时一定要看标签含几种成分,是否都登记了,尤其看后面有无增效成分,是什么,是否登记。一般后面增效成分是农药或调节剂的,大部分都未登记,属假农药。

至于改毒标,改防治对象,标注厂家不清等等这些,我想大家都很容易区分了。

2、加强服务,公平竞争

各经销商应从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入手,稳定价格公平竞争。多组织自家业务人员定期学习,通过学习农药基本常识和经营知识,使农药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销售农药时不要只为经营农药而经营,要相应提供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配套服务,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

比如要掌握农药的科学用法,才能达到最佳效果。销售商在指导农民用药之前要掌握以下几点:(1)根据防治对象对症下药。

各种农药性质不同,作用也不一样,只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比如同是杀虫剂,防治粘虫就用触杀剂,防治蚜虫就用内吸剂。(2)掌握防治适期。施药贵在适时,要掌握病虫草害的发生规律,抓住它的薄弱环节(防治适期),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防治真菌性病害必须在病菌尚未侵入作物组织之前用药(如稻瘟病),防治草地螟粘虫最好在三龄前,防治蛀性害虫在害虫钻蛀前。尤其是除草剂,一定要掌握好用药时间,如灭草松,用绿豆上,必须得3片复叶后才能用,如烟嘧,必须在3-5叶期用,用早了用晚了都不行,不但效果差,还会产生药害。(3)掌握施药方法,合理适量用药。施药方法是针对防治对象的发生为害规律、特点、部位和农药品种、剂型、用途、性能特点而确定。选择性除草剂多用叶面喷雾,方法不当、用量过高、浓度过大、施用不均,都易产生药害。(4)重视抗性问题。一种亲型药剂在刚开始使用时对有害生物的控制作用是明显的,但随着用量和次数增加以及不合理使用,使有害生物在长期选择中产生一定的抗药性,防治效果日趋下降。交替使用不同农药品种可克服抗性,增效剂与杀虫剂混用可延缓害虫抗性。

3、购销对路产品

经销商在组织货源之前,首先要掌握当地的自然状况,因地制宜才能有的放失,否则不仅要造成产品积压影响信誉,还有可能给当地的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经销商在农户买药之前,要清楚农户为什么买药,他家的作物和土地有啥特点,否则不仅浪费钱

财还容易产生药害,品种的抗性各方面都有关系的,不同品种抗性不一样,用的药也不一样,种的地块不一样,用药也不一样。

4、随时接受农药管理部门抽查

农药管理部门受各级农业局委托,担负着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既是把关,也是服务,不但保护了农民利益,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还有力地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对农药市场的有序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希望大家认真配合执法人员,积极接受检查,有问题及时咨询,共同探讨。当然,执法人员工作中也难免会有疏漏,所以,有意见也要及时提出来,以便及时改正!

让咱们共同努力,打造出一个秩序井然的农药工作者天地。

白城市农药市场现状、存在问题和几点建议

农药作为重要而又极其特殊的农业投入品,在保障农业丰产丰收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有着密切关系。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越来越重视,农药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繁重。

我市的农药市场,在各级农药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级经销商的积极配合下,已基本走向规范,假劣农药正在逐步减少,坑农害农现象得到有效扼制,农药标签混乱问题也已基本解决。

但是,我们在执法检查中,仍发现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我们认真分析解决。

一、白城市农药市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白城市现有农药经营业户500多家,农药品种400多种,年均用药量在1000吨以上。

从这些数据看,我市是一个农药使用大市。

1、市场多元发展

一是经营主体多元化。农药经营由过去的国有独家经营已转变为目前的股份制和个体经济等多种形式,打破了行政区域、行业垄断的经营方式,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形式、多渠道的经营格局。二是经营网点分散化。过去的农药经销点,主要分布在城里和农村集镇,行政村几乎没代销点,现在已分布到各村屯。

三是经营品种多样化。随着市场流通的加快,农药品种的种类明显增加,一方面活跃了市场,满足了农民的多方面选择,另一方面也给违法经营以可乘之机。

2、流通繁杂无序

农药流通已由原来的农资部门统供变为供销、农技部门、批发商、厂家等多渠道供货,有的是由厂家主动送货上门,有的是经销商主动联系厂家订货,也有的是厂家、批发商、经销商直接送货到乡镇、村屯,还有直接送到田里的,但主要是以点送货为主。由于农药多渠道、无序自由流入,必然给假冒伪劣农药的进入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有问题的农药流入了千家万户,应用于农业生产。

3、经营不够规范

个别经销商素质较低,缺乏最基本的农药知识,只以卖出去为目的,在销售农药时,他们难以做到“对症下药”,更不能为使用者提供正确的技术指导;少数经销商见利忘义,违规经营并向农民推荐和销售不应使用或不应在某些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如高毒农药氧化乐果,不能在蔬菜上用,他们却让用;如灭草松除草剂,在绿豆上用要严格注意用法用量用时,他们却不认真讲解,及至产生药害,后悔就晚了!而农民呢,有的是经销商说什么,买什么,不管对不对症,还有的是不管经销商说什么,啥便宜买啥,或者我少年来一直用的药好使,就一直不换,不管产不产生抗性,不分剧毒还是高毒,买的药有的一点不好使,有的产

生了抗性,还有的产生了药害,更有甚者造成了人畜中毒事件……

4、标签问题突出

(1)冒用登记证(一号多用)问题。现在市场冒用登记证现象非常严重。有很多农药厂家,因资金、时间等原因,未申请到登记证,就冒用别厂或本厂其它商品的登记证,有的竟然是除草剂用杀虫剂的登记证,也弄不清包装里面装的到底是什么,这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以及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规定,我们一定要注意,待到药害产生时一打官司,又得罚款,又得赔钱,到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2)未续展登记问题。自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市场上未续展登记的农药比比皆是,现在很多厂家的很多农药的临时登记证已经到期,申请正式登记又需要很高费用,或者到了销售季节,急于出厂销售,而正式登记又未申请办理,想蒙混过关。这同样违反了前面说的《条例》的二十条、三十条的规定,属于未登记产品,我们经销商进药时要注意,以免给国家也给您带来损失。

(3)农药商品名问题。《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还要求,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但市场仍有很多商品使用商品名,而且还用“**王”、“一扫光”等字样,标注在中间显著位置,也有的商品用的是商标,但标注在中间显著位置,通用名却不知道哪里去了。这都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的规定,影响了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都将受到处罚。

(4)调节剂问题。近期,西瓜使用“膨大素”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人们也逐渐对调节剂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仍有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调节剂是农药,这个问题,《条例实施办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对《条例》第二条(三)所称农药解释如下: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现在市场很多液肥都添加了调节剂,属于药肥,既然是药肥,就是农药,必须在农业部农药登记部门登记,而95%以上的却未在农业部登记,属于未登记产品,这就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三十条的规定,是违法的。

(5)增效成分问题。农药添加增效成分,不是什么新兴事物,比如增效剂, 是增强农药展着、渗透、吸收能力、增强农药活性的

物质,是促进农药吸收的,如果仅仅添加的是这类物质,也无可厚非。但现在市场上的农药添加的增效成分竟是另一种农药,比如精禾草克,增效成分是氟磺氨草醚,登记的却仅仅是精禾草克,这就不行了,属于假农药. 还有瑞苗清案件。这严重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的规定,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这就是假药。我们进药时一定要细看标签,一般在后面用小字标注。

(6)擅自扩大或更改使用作物或防治对象问题。有些厂家夸大自己商品的作用,把自己的商品写成什么都能防,什么都能治,或把能防一种的写成防治多种,夸大其功效,还有的农药,明明国家没登记在某作物上使用,产品标签却标注在该作物上使用,比如,灭草松登记在大豆上,却改登记在绿豆上,而且还是大豆的使用量、使用方法,这就极易造成药害。这也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擅自修改标签。

(7)厂家问题。许多厂家,把经销地址印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往往冠以日本、美国以及台湾、上海等大城市总经销,而真正生产企业的厂址却印在很不显眼的地方或者根本没有厂家厂址, 不但蒙骗了农民,也蒙了咱经销商,这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三条,属标签残缺不清。

(8)随意更改毒性问题。根据《条例》,高、剧毒农药不允许在蔬菜、果树、中药材上使用,有的企业把毒性高剧毒改为中低毒,威胁到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也违反了《条例》三十三条,属擅自修改标签。

二、几点建议

针对农药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这里,提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严把进货质量关

要找一些诚信的大厂家,或者是找合作多年信誉较好的生产厂家,要注意农药包装的规范、标签的齐全与正确,保证进货质量,对无三证或三证不全的农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过期变质的农药,没有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撤销登记的农药等不进货,不经销,严禁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坚决抵制坑农害农现象在我市发生。为了治理流通渠道的混乱问题,防止违法农药流入白城市场,我们执法人员还专门协调公安部门检查了配货站,有效扼制了非法农药的流入。

如何把好关呢?具体方法如下:

一是冒用登记证的。按照〈条例〉第四十条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我们进货时一定要注意。这个有多种情形,如果您进货时,遇到可疑的商品,可上中国农药信息网查,或者咨询农药管理部门,但有的同一厂家或不同厂家,好几个商品,登记证号却都一样,不查就知道肯定有冒证的,就不要进了。

二是临时登记证到期未续展的。未续展就是没有登记证,这也依据〈条例〉四十条一款进行处罚。简易的识别方法是,按临时登记证累积有效期三年,再加上农药商品的有效期,一般两年,也有三年的,这样算. 比如明年,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两年的农药,2006年以前(含2006)的临时登记证就都过期了。就是登记证不过期,药也过期了。大家进货时,遇到这种情况要注意一下,当然,也有例外,要想进一步确定,最好再查中国农药信息网。

三是仍用商品名的,这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三款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们进货时,看标签上除了通用名称以外未标注有R 或TM 字样的名称,我们就称它作商品名,是不允许有的,而且即使是商标,也不得标注在中间显著位置,这个大家进药也要注意。

四是调节剂和液肥混配的药肥问题。药肥未在农业部登记,属于未登记商品,也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一款进行处罚。这个怎么区分呢?主要是看标签的有效成分是否含调节剂,如复硝酚

钠、芸苔素、赤霉素等,如果含有这些物质,又没有农业部的农药登记证号,有的仅仅是个肥料的登记证号,那就是不合格产品,就不要进了,否则将受到处罚。

五是增效成分问题,这个很重要,属于假农药。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进货时一定要看标签含几种成分,是否都登记了,尤其看后面有无增效成分,是什么,是否登记。一般后面增效成分是农药或调节剂的,大部分都未登记,属假农药。

至于改毒标,改防治对象,标注厂家不清等等这些,我想大家都很容易区分了。

2、加强服务,公平竞争

各经销商应从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入手,稳定价格公平竞争。多组织自家业务人员定期学习,通过学习农药基本常识和经营知识,使农药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销售农药时不要只为经营农药而经营,要相应提供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配套服务,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

比如要掌握农药的科学用法,才能达到最佳效果。销售商在指导农民用药之前要掌握以下几点:(1)根据防治对象对症下药。

各种农药性质不同,作用也不一样,只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比如同是杀虫剂,防治粘虫就用触杀剂,防治蚜虫就用内吸剂。(2)掌握防治适期。施药贵在适时,要掌握病虫草害的发生规律,抓住它的薄弱环节(防治适期),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防治真菌性病害必须在病菌尚未侵入作物组织之前用药(如稻瘟病),防治草地螟粘虫最好在三龄前,防治蛀性害虫在害虫钻蛀前。尤其是除草剂,一定要掌握好用药时间,如灭草松,用绿豆上,必须得3片复叶后才能用,如烟嘧,必须在3-5叶期用,用早了用晚了都不行,不但效果差,还会产生药害。(3)掌握施药方法,合理适量用药。施药方法是针对防治对象的发生为害规律、特点、部位和农药品种、剂型、用途、性能特点而确定。选择性除草剂多用叶面喷雾,方法不当、用量过高、浓度过大、施用不均,都易产生药害。(4)重视抗性问题。一种亲型药剂在刚开始使用时对有害生物的控制作用是明显的,但随着用量和次数增加以及不合理使用,使有害生物在长期选择中产生一定的抗药性,防治效果日趋下降。交替使用不同农药品种可克服抗性,增效剂与杀虫剂混用可延缓害虫抗性。

3、购销对路产品

经销商在组织货源之前,首先要掌握当地的自然状况,因地制宜才能有的放失,否则不仅要造成产品积压影响信誉,还有可能给当地的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经销商在农户买药之前,要清楚农户为什么买药,他家的作物和土地有啥特点,否则不仅浪费钱

财还容易产生药害,品种的抗性各方面都有关系的,不同品种抗性不一样,用的药也不一样,种的地块不一样,用药也不一样。

4、随时接受农药管理部门抽查

农药管理部门受各级农业局委托,担负着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既是把关,也是服务,不但保护了农民利益,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还有力地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对农药市场的有序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希望大家认真配合执法人员,积极接受检查,有问题及时咨询,共同探讨。当然,执法人员工作中也难免会有疏漏,所以,有意见也要及时提出来,以便及时改正!

让咱们共同努力,打造出一个秩序井然的农药工作者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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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农药使用现状_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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