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摘 要: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便捷的投资方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然而它也是一项潜伏着众多风险的活动,其主要表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即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本文从股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入手然后重点论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受让人应该注意的相关法律风险,最后提出了针对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法律风险 风险规避

  一、股权转让的概述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使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①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股权作为转让的客体,股东作为民事主体,其转让行为的目的与后果均在于引起股权变动。

  (2)它具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股东权力的系统化行使构成了其对公司的所有利益,股权转让直接导致了股东地位的根本变化,故不能仅转移自益权而保留共益权,或者仅转移共益权而不涉及自益权。此即为股权转让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3)它是一种要式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新股东取代原股东的法律地位,完成该转换不仅要求符合实体条件,而且应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股权转让中的风险

  (一)股权协议转让主体的风险

  股权转让主体是评价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因素,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投资者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在投资时应该注意股权转让主体本身的适格性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1.股权转让方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效力都有相关的规定,所以作为投资人,在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该考虑其民事活动的效力,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出现付了钱却成不了股东的尴尬局面。

  2.当事人对象错误的风险

  获取股东资格是受让人的手段,而受让方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分享目标公司红利或者控制目标公司,两者是有区别的。如果投资人不注意区分正确的股东,把股东与目标公司混为一谈,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将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3.隐名股东的风险

  当受让人与实际投资人即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由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并非实际出资人,所以当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如果显名股东不在程序上予以配合,将无法完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也就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权益,同时还要承担股权再次被转让的风险,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二)程序瑕疵上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的程序瑕疵主要表现在: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优先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以受让人在投资前应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所了解,否则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

  2.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未按照程序要求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因此建议购买方在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时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三)股权标的瑕疵上的法律风险

  标的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指所转让的股权(即标的股权)系瑕疵股权,即该股权转让之前存在权力上的瑕疵,转让后该股权可能无法实现或者附带额外负担。②股权瑕疵可分为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一股多卖"以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1.如果所受让的股权上存在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等情形,股权的受让方如果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这些情况,那么将面临向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则受让方有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谋进行股权转让,旨在帮助转让方逃避出资填补义务、逃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如果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一股多卖或者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情形不仅使受让方很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还会给受让方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3.转让方在标的股权上设置了权力负担的,也要根据不同情形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当股权是设定了质押时,虽然经质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是,由于设置质押的股权无法变更登记,受让人无法实际获得股权,如果忽视了其中的风险,将会使投资者增加不必要的转让成本。

  三、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分析法律风险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对股权转让中的风险加以防范,从而实现股权的顺利转让,达到成为公司股东的目标。下面提出如下防范风险的建议: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前要了解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防止股权转让合同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同时为防范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2.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为防止公司控股股东不配合股权受让人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受让人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转让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担保金,待所有股权转让手续完成之后予以支付。

  4.聘请专业人士控制法律风险

  有时,这些法律风险可以让股权转让的一方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走向破产。虽然股权转让中潜伏的风险千差万别,复杂多样,但是,只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法律把关、风险控制还是可以在享受利益、获得财富的同时避免风险的袭击。

  四、结语

  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以确定目标公司现存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转让协议生效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从而尽量避免盲目收购股权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注释:

  ①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54页

  ②宁金成主编:《公司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8页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冯果,彭真明.《企业公司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3]宁金成.《公司法学》.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4]奚晓明,潘福仁.《股权转让纷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5]布莱恩R.柴芬.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张东云.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J〕.经济体制改革,2007,(1):58

  [7]杨薇.论股权转让及风险规避http://www.66law.cn/domainblog/31225.aspx

  [8]《公司法配套规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9]戈宇.《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3页;

  [10]潘福仁.《股权转让纠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47页

  作者简介:马纯海(1986年7月-)男,汉族,山东潍坊人,上海海事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商法。

  摘 要: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便捷的投资方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然而它也是一项潜伏着众多风险的活动,其主要表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即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本文从股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入手然后重点论述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受让人应该注意的相关法律风险,最后提出了针对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法律风险 风险规避

  一、股权转让的概述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使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①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股权作为转让的客体,股东作为民事主体,其转让行为的目的与后果均在于引起股权变动。

  (2)它具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股东权力的系统化行使构成了其对公司的所有利益,股权转让直接导致了股东地位的根本变化,故不能仅转移自益权而保留共益权,或者仅转移共益权而不涉及自益权。此即为股权转让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3)它是一种要式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新股东取代原股东的法律地位,完成该转换不仅要求符合实体条件,而且应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股权转让中的风险

  (一)股权协议转让主体的风险

  股权转让主体是评价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因素,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投资者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在投资时应该注意股权转让主体本身的适格性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1.股权转让方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效力都有相关的规定,所以作为投资人,在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该考虑其民事活动的效力,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出现付了钱却成不了股东的尴尬局面。

  2.当事人对象错误的风险

  获取股东资格是受让人的手段,而受让方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分享目标公司红利或者控制目标公司,两者是有区别的。如果投资人不注意区分正确的股东,把股东与目标公司混为一谈,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将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3.隐名股东的风险

  当受让人与实际投资人即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由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并非实际出资人,所以当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如果显名股东不在程序上予以配合,将无法完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也就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权益,同时还要承担股权再次被转让的风险,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二)程序瑕疵上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的程序瑕疵主要表现在: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优先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以受让人在投资前应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所了解,否则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

  2.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未按照程序要求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因此建议购买方在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时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三)股权标的瑕疵上的法律风险

  标的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指所转让的股权(即标的股权)系瑕疵股权,即该股权转让之前存在权力上的瑕疵,转让后该股权可能无法实现或者附带额外负担。②股权瑕疵可分为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一股多卖"以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

  1.如果所受让的股权上存在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等情形,股权的受让方如果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这些情况,那么将面临向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则受让方有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谋进行股权转让,旨在帮助转让方逃避出资填补义务、逃避债务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如果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一股多卖或者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情形不仅使受让方很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还会给受让方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3.转让方在标的股权上设置了权力负担的,也要根据不同情形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当股权是设定了质押时,虽然经质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是,由于设置质押的股权无法变更登记,受让人无法实际获得股权,如果忽视了其中的风险,将会使投资者增加不必要的转让成本。

  三、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分析法律风险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对股权转让中的风险加以防范,从而实现股权的顺利转让,达到成为公司股东的目标。下面提出如下防范风险的建议: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前要了解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防止股权转让合同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同时为防范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2.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为防止公司控股股东不配合股权受让人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受让人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转让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担保金,待所有股权转让手续完成之后予以支付。

  4.聘请专业人士控制法律风险

  有时,这些法律风险可以让股权转让的一方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走向破产。虽然股权转让中潜伏的风险千差万别,复杂多样,但是,只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法律把关、风险控制还是可以在享受利益、获得财富的同时避免风险的袭击。

  四、结语

  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以确定目标公司现存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转让协议生效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从而尽量避免盲目收购股权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注释:

  ①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54页

  ②宁金成主编:《公司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8页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冯果,彭真明.《企业公司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3]宁金成.《公司法学》.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9页

  [4]奚晓明,潘福仁.《股权转让纷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5]布莱恩R.柴芬.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张东云.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J〕.经济体制改革,2007,(1):58

  [7]杨薇.论股权转让及风险规避http://www.66law.cn/domainblog/31225.aspx

  [8]《公司法配套规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9]戈宇.《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3页;

  [10]潘福仁.《股权转让纠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47页

  作者简介:马纯海(1986年7月-)男,汉族,山东潍坊人,上海海事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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