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
(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运管处(委托各辖区交通分局审批)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内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申请。
(二)条件: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中关于人员条
件、组织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设施条件、停车场、设备条件等的具体要求。
八、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一份);
(二)企业投资方的股权构成说明及相关证照(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特约维修店需另附特约汽车品牌生产企业的授权书(一份);
(五)企业厂容厂貌照片(用数码相机拍摄打印)(一份);
(六)企业所用土地或房产的使用证明(一份);
(七)企业所在的地理位置图(一份);
(八)企业的平面布置图(一份);
(九)车间、厂房和报修厅等建筑物的结构说明(一份);
(十)企业机构设置框架图(一份);
(十一)持证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证件(复印件)(一份);
(十二)维修设备清单(一份);
(十三)消防部门对企业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一份);
(十四)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一份);
(十五)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
(十六)提供企业基本管理制度文本(一份);
注:以上资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附上目录,一式两份,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复印件保留存档。
九、申请表格 《东莞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
十、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一、事项有效期
4年
十二、受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三、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四、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
(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各辖区交通分局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运管处(委托各辖区交通分局审批)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内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申请。
(二)条件: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中关于人员条
件、组织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设施条件、停车场、设备条件等的具体要求。
八、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一份);
(二)企业投资方的股权构成说明及相关证照(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特约维修店需另附特约汽车品牌生产企业的授权书(一份);
(五)企业厂容厂貌照片(用数码相机拍摄打印)(一份);
(六)企业所用土地或房产的使用证明(一份);
(七)企业所在的地理位置图(一份);
(八)企业的平面布置图(一份);
(九)车间、厂房和报修厅等建筑物的结构说明(一份);
(十)企业机构设置框架图(一份);
(十一)持证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证件(复印件)(一份);
(十二)维修设备清单(一份);
(十三)消防部门对企业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一份);
(十四)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一份);
(十五)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
(十六)提供企业基本管理制度文本(一份);
注:以上资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附上目录,一式两份,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复印件保留存档。
九、申请表格 《东莞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
十、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分局,交通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三)交通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一、事项有效期
4年
十二、受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三、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各辖区交通分局
十四、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