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甲方: (乡)镇 村计划生育协会
乙方: 组 居民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本村《计划生育村民公约》,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经甲、乙双方商定,订立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免费婚检、政策法规、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
2、协助乙方申办《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
3、及时为乙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发放和“三查”等服务。
4、协助落实乙方办理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吻合手术等手续。
5、协助落实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政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积极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参加一年一次生殖健康普查,若外出务工经商,须在流入地乡镇以上计生服务站参加两次孕情、环情检查或主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申请生育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所需材料。经批准后 ,在怀孕16周以内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参加优生检测,领办《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生育或收养当月告知甲方。
4、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生育女孩的除外),在两个月以后(剖腹产6个月以后)应该上环;生育两个及以上的育龄夫妻应该采取以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
5、政策外怀孕或孕期因患病或其它因素严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需流、引产的,应主动向甲方提出申请终止妊娠,报请县人口计生局批准后,凭证明做引、流产手术,不得违法生育。
6、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将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如违法生育,按规定自觉交纳社会抚养费。
二、奖励
1、当年或上年政策内生育二孩的二女户,主动结扎的给予1000元的营养补助金;
2、外出重点育龄妇女在流入地乡镇及以上计生服务站一年参加两次有效的孕情、环
情检查或主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奖励10元;
3、农村独女户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100元;
4、农村独女户(育龄妇女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双女户(育龄夫妇应采取绝育手术)家庭,中考分别加10分、5分;农村独生女考生,在报考省属高校时,按有关政策可在其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农村独生女户(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独生女本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计生协报销;
6、凡持《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生育的在卫生医疗机构分娩女婴的,由就医单位减免医疗服务费10%;
7、年终“五好”生育文明示范户由村计生协分别给予200元奖励。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通知三查、提供办证、节育相关服务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未认真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视情况向乙方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申请生育一孩或申请生育二孩的对象,必须在12周以内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并上报孕情,在生育当月上报出生。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上报孕情、出生,不得享受第6、7款奖励;
2、重点育龄妇女必须参加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普查。不参加生殖健康普查的,不得享受第2、7款奖励;
3外出务工经商的重点育妇,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或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4、生育一孩(生育女孩的除外)和生育二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5、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未申报审批已怀孕的,在办理《生育证》时,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6、违法生育的,应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遗弃、溺死女婴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除乙方人户迁出和退出育龄期外,合同长期有效。本合同签订对象:重点育龄妇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甲方: (乡)镇 村计划生育协会
乙方: 组 居民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本村《计划生育村民公约》,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经甲、乙双方商定,订立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免费婚检、政策法规、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
2、协助乙方申办《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
3、及时为乙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发放和“三查”等服务。
4、协助落实乙方办理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吻合手术等手续。
5、协助落实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政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积极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参加一年一次生殖健康普查,若外出务工经商,须在流入地乡镇以上计生服务站参加两次孕情、环情检查或主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申请生育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所需材料。经批准后 ,在怀孕16周以内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参加优生检测,领办《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生育或收养当月告知甲方。
4、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生育女孩的除外),在两个月以后(剖腹产6个月以后)应该上环;生育两个及以上的育龄夫妻应该采取以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
5、政策外怀孕或孕期因患病或其它因素严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需流、引产的,应主动向甲方提出申请终止妊娠,报请县人口计生局批准后,凭证明做引、流产手术,不得违法生育。
6、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将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如违法生育,按规定自觉交纳社会抚养费。
二、奖励
1、当年或上年政策内生育二孩的二女户,主动结扎的给予1000元的营养补助金;
2、外出重点育龄妇女在流入地乡镇及以上计生服务站一年参加两次有效的孕情、环
情检查或主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奖励10元;
3、农村独女户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100元;
4、农村独女户(育龄妇女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双女户(育龄夫妇应采取绝育手术)家庭,中考分别加10分、5分;农村独生女考生,在报考省属高校时,按有关政策可在其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农村独生女户(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独生女本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计生协报销;
6、凡持《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生育的在卫生医疗机构分娩女婴的,由就医单位减免医疗服务费10%;
7、年终“五好”生育文明示范户由村计生协分别给予200元奖励。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通知三查、提供办证、节育相关服务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未认真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视情况向乙方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申请生育一孩或申请生育二孩的对象,必须在12周以内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并上报孕情,在生育当月上报出生。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上报孕情、出生,不得享受第6、7款奖励;
2、重点育龄妇女必须参加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普查。不参加生殖健康普查的,不得享受第2、7款奖励;
3外出务工经商的重点育妇,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或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4、生育一孩(生育女孩的除外)和生育二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5、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未申报审批已怀孕的,在办理《生育证》时,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6、违法生育的,应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遗弃、溺死女婴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除乙方人户迁出和退出育龄期外,合同长期有效。本合同签订对象:重点育龄妇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