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ixian law fir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4016室 电 话:(010) 8266 6077 客服热线:400-00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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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欠条附加条件是否有效?
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利索要用人单位应付的工资。在工资欠条上约定的条件不影响劳动者追讨工资的权利。
2006年农民工张四喜从四川到北京打工,在私营老板吴丁德的工厂里从事石板加工工作。2006年12月末,张四喜有事要回四川老家,临走时向吴丁德催要,未付的工资款3000元。吴丁德告诉他,暂时资金周转不开,也希望他办完家里的事后再回来工作,就给他打了一张工资欠条,内容是:“吴丁德欠张四喜工资款3000元。双方约定,如果张四喜能在2007年4月1日前回吴丁德处继续干活,则立即结清所欠工资;如果张四喜不能在2007年4月1日前回吴丁德处继续干活,则该3000元工资不再支付。”张四喜认为有欠条钱肯定能拿到,到时候也不用再找工作,就没有什么意见。2007年6月张四喜才办完事回到北京,也没有继续在吴丁德处工作。他找到吴丁德,要求给付所欠工资3000元。吴丁德认为,双方在工资欠条上达成一致,只(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 有张四喜按照约定回到他的工厂里继续工作,吴丁德才应该结清3000元工资款;现在张四喜违反约定,结清工资的条件不成立,吴丁德可以不支付工资款。双方发生争议。张四喜为此咨询专家。
【问题】吴丁德的做法合不合法?工资欠条上约定的条件没有实现,是不是就不能拿到工资了?
【义贤律师解答】吴丁德的做法不合法,应该向你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在吴丁德处劳动,有权利索要应付的工资。你们在工资欠条上约定的条件不影响你追讨工资的权利。
你在欠条上约定的条件其实是双方对新的劳动关系的约定。简单的说,工资欠条可以证明你和吴丁德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工资欠条上所附的条件是新的劳动关系。由于你对欠条上约定的条件并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是明白该条件的意义的,因此该新劳动关系的约定是生效的,因此你需要对没有履约承担一定的 义贤律所QQ 群号:17326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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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如吴丁德能够证明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形,吴丁德在你急于回家的时候,开具工资欠条,虽然欠条上写的是“双方约定”,但由于是工资欠条,并没有你的签字。这个欠条所附件的条件严重损害你的利益,是显失公平的,应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 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你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撤销该工资欠条所附加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你可以在主张撤销工资欠条所附条件的基础上,主张由吴丁德偿付所欠工资款。
关键字:工资欠条 附加条件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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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欠条附加条件是否有效?
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利索要用人单位应付的工资。在工资欠条上约定的条件不影响劳动者追讨工资的权利。
2006年农民工张四喜从四川到北京打工,在私营老板吴丁德的工厂里从事石板加工工作。2006年12月末,张四喜有事要回四川老家,临走时向吴丁德催要,未付的工资款3000元。吴丁德告诉他,暂时资金周转不开,也希望他办完家里的事后再回来工作,就给他打了一张工资欠条,内容是:“吴丁德欠张四喜工资款3000元。双方约定,如果张四喜能在2007年4月1日前回吴丁德处继续干活,则立即结清所欠工资;如果张四喜不能在2007年4月1日前回吴丁德处继续干活,则该3000元工资不再支付。”张四喜认为有欠条钱肯定能拿到,到时候也不用再找工作,就没有什么意见。2007年6月张四喜才办完事回到北京,也没有继续在吴丁德处工作。他找到吴丁德,要求给付所欠工资3000元。吴丁德认为,双方在工资欠条上达成一致,只(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 有张四喜按照约定回到他的工厂里继续工作,吴丁德才应该结清3000元工资款;现在张四喜违反约定,结清工资的条件不成立,吴丁德可以不支付工资款。双方发生争议。张四喜为此咨询专家。
【问题】吴丁德的做法合不合法?工资欠条上约定的条件没有实现,是不是就不能拿到工资了?
【义贤律师解答】吴丁德的做法不合法,应该向你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在吴丁德处劳动,有权利索要应付的工资。你们在工资欠条上约定的条件不影响你追讨工资的权利。
你在欠条上约定的条件其实是双方对新的劳动关系的约定。简单的说,工资欠条可以证明你和吴丁德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工资欠条上所附的条件是新的劳动关系。由于你对欠条上约定的条件并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是明白该条件的意义的,因此该新劳动关系的约定是生效的,因此你需要对没有履约承担一定的 义贤律所QQ 群号:17326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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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 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你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撤销该工资欠条所附加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你可以在主张撤销工资欠条所附条件的基础上,主张由吴丁德偿付所欠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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