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原理
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出现了一系列的差额征税的政策,而差额征税后,有的能全额开专票,有的却只能差额开专票,这其中的原理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增值税最关系的原理就是抵扣链,比如张三卖货给李四按100,李四卖给王五按150,这时候,对于张三来说按100缴了增值税,而李四实际按50缴了增值税,与此同时,对于王五来说,是按150来抵扣进项。
说白了,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扣的进项就是张三和李四共缴的税。
我们以自来水水费为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54号公告,很明显的自来水这时候是差额征税,但是这时候该怎么开票呢?比如水厂开给物业水专票1000,然后物业按照1500转给大世财税公司。这时候,对于物业来说,自然是按差额(1500-1000)来缴税,但是开票给大世财税公司时,是按1500还是按500呢?
换句话说,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能抵的进项是按1500还是按500呢?
前文开头就说过,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的实际是张三与李四共缴的税,这是增值税最基本的链条原理,而在物业水费上,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同样的,其能抵的也是水厂与物业共缴的税额,这时就很明显的,水厂按1000缴了税,而物业按500缴了税,因此,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自然应按1500抵,即物业此时应按1500全额开专票给大世财税公司。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问,那为什么劳务派遣在采用差额征税时,不能全额开专票呢?
财税〔2016〕47号规定: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
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例如:小世公司向大世财税公司劳务派遣员工,收取10万,然后将9万作为派遣员工的工资付给了付给了派遣员工,这时候,选择差额征税时,按(10-9)来缴税,这时候,向大世财税公司开票时,为什么不能按10万开专票,而只能按差额的1万来开票呢?
前面早就说过,增值税原理关键在于抵扣链条,即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的实际是张三与李四共缴的税,而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例子中,因为本身上劳务公司付给员工的9万元压根没有涉及缴税,这时候,仅仅是劳务公司按1万缴了税,自然的,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其能抵的仅为劳务公司与员工共缴的(也就是1万)。
之所以举上面的几个例子,是因为营改增后,对于差额征税,究竟何时全额开专票,何时差额开专票,很多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因为不知其所以然,而导致混淆。而大世一直认为,懂原理,则理解起来将更简单,也更方便。
最后,再额外说两点:一是对于房地产来说,土地实际是进行了虚拟进项,也就是说,虚拟的认为土地进项已经缴了,从而才有全额开专票;二是如果大家实在分不清,其实对于文件,只要看其明确写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那就只能差额开,而如果没写,那就可以全额开专票。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原理
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出现了一系列的差额征税的政策,而差额征税后,有的能全额开专票,有的却只能差额开专票,这其中的原理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增值税最关系的原理就是抵扣链,比如张三卖货给李四按100,李四卖给王五按150,这时候,对于张三来说按100缴了增值税,而李四实际按50缴了增值税,与此同时,对于王五来说,是按150来抵扣进项。
说白了,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扣的进项就是张三和李四共缴的税。
我们以自来水水费为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54号公告,很明显的自来水这时候是差额征税,但是这时候该怎么开票呢?比如水厂开给物业水专票1000,然后物业按照1500转给大世财税公司。这时候,对于物业来说,自然是按差额(1500-1000)来缴税,但是开票给大世财税公司时,是按1500还是按500呢?
换句话说,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能抵的进项是按1500还是按500呢?
前文开头就说过,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的实际是张三与李四共缴的税,这是增值税最基本的链条原理,而在物业水费上,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同样的,其能抵的也是水厂与物业共缴的税额,这时就很明显的,水厂按1000缴了税,而物业按500缴了税,因此,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自然应按1500抵,即物业此时应按1500全额开专票给大世财税公司。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问,那为什么劳务派遣在采用差额征税时,不能全额开专票呢?
财税〔2016〕47号规定: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
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例如:小世公司向大世财税公司劳务派遣员工,收取10万,然后将9万作为派遣员工的工资付给了付给了派遣员工,这时候,选择差额征税时,按(10-9)来缴税,这时候,向大世财税公司开票时,为什么不能按10万开专票,而只能按差额的1万来开票呢?
前面早就说过,增值税原理关键在于抵扣链条,即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的实际是张三与李四共缴的税,而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例子中,因为本身上劳务公司付给员工的9万元压根没有涉及缴税,这时候,仅仅是劳务公司按1万缴了税,自然的,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其能抵的仅为劳务公司与员工共缴的(也就是1万)。
之所以举上面的几个例子,是因为营改增后,对于差额征税,究竟何时全额开专票,何时差额开专票,很多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因为不知其所以然,而导致混淆。而大世一直认为,懂原理,则理解起来将更简单,也更方便。
最后,再额外说两点:一是对于房地产来说,土地实际是进行了虚拟进项,也就是说,虚拟的认为土地进项已经缴了,从而才有全额开专票;二是如果大家实在分不清,其实对于文件,只要看其明确写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那就只能差额开,而如果没写,那就可以全额开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