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应当如何处理?附:民间借贷
法律常识问答(干货)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法律关系每天都在发生,但司空见惯的借贷却能体现不少法律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借贷双方都会约定逾期利息,但也有同时约定了违约金的,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同时对民间借贷中的常见问题进行简单解答。
关键词:民间借贷 逾期利息 违约金 预扣本金 欠条
案例简介
2015年4月15日,王新与张贵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贵向王新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利率为月息1.8%,利息从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算,合同逾期利率为
1.8%、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两倍;另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若借款人违约,应按照借款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日,张贵向王新出具了借据、收条,王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贵交付借款122980元(王新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三个月利息7020元)。张贵到期未按时偿还借款,借款进行了延期,张贵已偿还利息至2016年4月15日。2016年4月22日,王新将张贵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本金13万元;2、按借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3、按本金的3.6%支付逾期罚息;4、支付违约金1.3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分析
1、原告要求偿还13万本金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般应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确定借款本金,预先扣除利息的,按实际交付金额计算本金和利息。民间借贷交易中常用的“砍头息”并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事先在本金中扣除了三个月利息7020元,实际交付了122980元,应当认定为借款本金为122980元。因此法院只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298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
2、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无约定的,可以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对于借款期内的利息也无约定的,可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既约定预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全部主张,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这里的24%是指,如逾期一年,前述款项总和不得超过24%,如逾期一个月,相应的利率限制为2%)。
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做如此规定,综合考虑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为1.8%,逾期利率为1.8%,逾期罚息为3.6%,违约金为本金的10%,总和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只能综合考虑原告第二至四项诉讼请求,按照年利率24%的规定以本金122980元为基础支持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3、被告能否要求返还7020元利息中多支付的相应部分?
本案中,法院已经按照实际交付借款数额122980元计算本金和相应利息,也即是说,7200元部分既不是本金,也不是预先扣除的利息,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应还款。因此,被告不能要求返还7020利息中多支付的部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偿还本金122980元,并以12298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
民间借贷法律常识问答(干货)
1、问: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约定怎么样才是合法的?
答:我国法律关于自然人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视为无利息,不需要支付;约定利息在年利率24%以下的,予以保护和支持;约定利息在24%-36%之间的,有条件保护,具体为: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保护,未支付的,法院只支持24%;约定利息超过36%的,已经支付的利息中超过36%的部分,不予保护,未支付的利息,只支持24%。
2、问:能否提前偿还借款,利息怎么计算?
答:如果对还款期限和法律后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提前还款,利息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来计算。
3、问:借条、收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答:借条,即借款合同,通常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是正规借款合同双方各保存一份,这是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本身,直接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收条,即借款收据,证明借款人事实上借到了款,在现实交易中,如果是当面交付现金的,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是非常必要的。欠条是对债权债务的证明,借款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是对债务的承认,而并不表示借款关系的成立,在法院审理中,如果借款人举证反驳,并引起法官合理怀疑的,出借人仍需就借贷关系的存在提供证据。
4、问: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对于一般民间借贷,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5、问:某甲答应借给我款项,但却一直未给,我能否要求支付借款? 答:个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以款项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具体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当面交付、电子转账、交付票据、转移特定账户支配权或者其他方式。因此某甲和你之间的借贷合同并未成立,不能要求支付借款。
6、问:与我不相识的某甲拿着有我签名的5000万元欠条,要求我偿还借款,我应该怎么办?
答:借款人反驳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法院会结合数额、交付方式、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和证人证言来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存在。
7、问:出借人只有未注明转账用途的银行转账流水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答:原告人仅有转账凭证,被告抗辩此转账是原告偿还自己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需提供证据,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需提供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8、问:我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是不是也要和债务人一样承担还款责任? 答:关键在于合同约定和签字位置。如果合同对某处签字的作用有约定的,
按照该约定处理。除了借款人外,并不是只要在借条、欠条上签了字,就也得承担责任。
9、问:我通过第三方借贷平台给借款人放了款,我能否一并起诉借贷平台? 答:根据三方合同约定、借贷平台的网页、广告或者其他相关信息能证明平台提供担保的,可以一并起诉借贷平台(这里暂不考虑担保方式、期限、范围等因素)。
10、问:我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如不还款则必须履行买卖合同,这有效吗?
答:在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应当以借贷合同关系向法院起诉。但判决后借款人未履行金钱债务的,出借人可以要求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借款。
民间借贷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应当如何处理?附:民间借贷
法律常识问答(干货)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法律关系每天都在发生,但司空见惯的借贷却能体现不少法律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借贷双方都会约定逾期利息,但也有同时约定了违约金的,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同时对民间借贷中的常见问题进行简单解答。
关键词:民间借贷 逾期利息 违约金 预扣本金 欠条
案例简介
2015年4月15日,王新与张贵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贵向王新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利率为月息1.8%,利息从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算,合同逾期利率为
1.8%、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两倍;另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若借款人违约,应按照借款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日,张贵向王新出具了借据、收条,王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贵交付借款122980元(王新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三个月利息7020元)。张贵到期未按时偿还借款,借款进行了延期,张贵已偿还利息至2016年4月15日。2016年4月22日,王新将张贵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本金13万元;2、按借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3、按本金的3.6%支付逾期罚息;4、支付违约金1.3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分析
1、原告要求偿还13万本金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般应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确定借款本金,预先扣除利息的,按实际交付金额计算本金和利息。民间借贷交易中常用的“砍头息”并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事先在本金中扣除了三个月利息7020元,实际交付了122980元,应当认定为借款本金为122980元。因此法院只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2298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
2、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和违约金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无约定的,可以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对于借款期内的利息也无约定的,可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既约定预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全部主张,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这里的24%是指,如逾期一年,前述款项总和不得超过24%,如逾期一个月,相应的利率限制为2%)。
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做如此规定,综合考虑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为1.8%,逾期利率为1.8%,逾期罚息为3.6%,违约金为本金的10%,总和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只能综合考虑原告第二至四项诉讼请求,按照年利率24%的规定以本金122980元为基础支持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3、被告能否要求返还7020元利息中多支付的相应部分?
本案中,法院已经按照实际交付借款数额122980元计算本金和相应利息,也即是说,7200元部分既不是本金,也不是预先扣除的利息,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应还款。因此,被告不能要求返还7020利息中多支付的部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偿还本金122980元,并以12298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
民间借贷法律常识问答(干货)
1、问: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约定怎么样才是合法的?
答:我国法律关于自然人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视为无利息,不需要支付;约定利息在年利率24%以下的,予以保护和支持;约定利息在24%-36%之间的,有条件保护,具体为: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保护,未支付的,法院只支持24%;约定利息超过36%的,已经支付的利息中超过36%的部分,不予保护,未支付的利息,只支持24%。
2、问:能否提前偿还借款,利息怎么计算?
答:如果对还款期限和法律后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提前还款,利息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来计算。
3、问:借条、收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答:借条,即借款合同,通常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是正规借款合同双方各保存一份,这是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本身,直接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收条,即借款收据,证明借款人事实上借到了款,在现实交易中,如果是当面交付现金的,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是非常必要的。欠条是对债权债务的证明,借款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是对债务的承认,而并不表示借款关系的成立,在法院审理中,如果借款人举证反驳,并引起法官合理怀疑的,出借人仍需就借贷关系的存在提供证据。
4、问: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对于一般民间借贷,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5、问:某甲答应借给我款项,但却一直未给,我能否要求支付借款? 答:个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以款项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具体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当面交付、电子转账、交付票据、转移特定账户支配权或者其他方式。因此某甲和你之间的借贷合同并未成立,不能要求支付借款。
6、问:与我不相识的某甲拿着有我签名的5000万元欠条,要求我偿还借款,我应该怎么办?
答:借款人反驳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法院会结合数额、交付方式、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和证人证言来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存在。
7、问:出借人只有未注明转账用途的银行转账流水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答:原告人仅有转账凭证,被告抗辩此转账是原告偿还自己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需提供证据,被告提供证据后,原告仍需提供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8、问:我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是不是也要和债务人一样承担还款责任? 答:关键在于合同约定和签字位置。如果合同对某处签字的作用有约定的,
按照该约定处理。除了借款人外,并不是只要在借条、欠条上签了字,就也得承担责任。
9、问:我通过第三方借贷平台给借款人放了款,我能否一并起诉借贷平台? 答:根据三方合同约定、借贷平台的网页、广告或者其他相关信息能证明平台提供担保的,可以一并起诉借贷平台(这里暂不考虑担保方式、期限、范围等因素)。
10、问:我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如不还款则必须履行买卖合同,这有效吗?
答:在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应当以借贷合同关系向法院起诉。但判决后借款人未履行金钱债务的,出借人可以要求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