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受贿案

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受贿案

【案例梗概】

匡炳文,1983年9月任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1993年4月任安徽省财政厅厅长,1994年至1996年兼任安徽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1996年至1998年兼任安徽省地税局党组书记,2001年1月任安徽华安证券公司监事会主席,直至退休。其子匡中平,1994年初到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驻安徽办事处工作,1994年上半年后自办公司,1999年到安徽省驻上海办事处工作,2000年 5月到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3年初至1998年期间,匡炳文利用担任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及省地税局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提供借款、拨款,为个人调动工作,单独或伙同匡中平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匡炳文单独收受人民币96.1万元、美元5.1万元,伙同匡中平收受人民币32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匡中平有期徒刑5年。

【案例正文】

做为一名厅级干部,匡炳文更应该明白责任大于天,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道理。而令我们失望的是,这样一位安徽省财政厅厅长却不顾这一切,从国家财政随意借出或拨付资金近1.4亿元人民币、美元120万元,只为得到那100多万元的贿赂款。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他不仅害了自己,也将自己的儿子脱下了水。

若不是一起偶然的事情,有着安徽第一“财神爷”之称的匡炳文于1998年2月任安徽省政协常委并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后,也许再也没有出头露面的机会。

然而世事难料,2005年4月,匡炳文退休后的第三年,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受到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匡炳文受贿之事也东窗事发,他的儿子匡中平亦被牵涉。2006年9月5日,淮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匡炳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匡中

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匡炳文、匡中平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匡炳文父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处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匡炳文单独收受贿赂人民币96万余元、美元5.1万元,还伙同其儿子匡中平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32万元。

如今身陷囹圄的匡炳文坦言,如果自己没有受贿,别人的事情再大也不会牵连到自己,怨不得别人,只能怨自己。1993年对匡炳文来说是人生的转折点,这一年他走上了个人权力的颠峰,同样也是从这年开始他一步步走上了受贿之路,并且一发不可收拾。这一年,在安徽省财政厅担任10年副厅长的他终于当上了财政厅的一把手。也是在这一年,他伸出了贪婪之手、收下了人生的第一笔贿赂款,而这笔赃款则又与李蜜、张燕两位女经理密不可分。

李蜜原是安徽省第二轻工业厅下属公司的一位经理,后来任珠海皖轻工贸公司经理。张燕则是当时安徽省财政厅下属天海公司总经理,与匡炳文同属一个单位,关系不错。正是因为她的牵线搭桥,匡炳文才批准转借给李蜜的公司200万元人民币,并收下了李蜜请张燕转来的贿赂款2万元人民币。

这年年初,珠海皖轻工贸公司由于资金困难,经理李蜜请张燕帮忙,想从安徽省财政厅借点款,张燕便带着李蜜一起来找匡炳文。几经周折,匡炳文安排该省财政厅的一个部门先将200万元借给天海公司,再由天海公司转借给李蜜的公司。

说起匡炳文的受贿之路,不能不提的就是他的一次国外考察,后面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与这次考察有关。

1997年初,时任安徽省分管农业副省长的王昭耀带领匡炳文等6人去澳大利亚考察农业产业化,该省阜阳市达裕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达裕公司”)总经理牛玉亮也是考察团成员之一,因此得以与匡炳文相识。在澳期间,牛玉亮向匡炳文提出自己的公司资金不足,想向省财政借点钱。匡给他指点迷津:“省财政厅不能直接与企业发生关系,只能先借给地方财政部门,然后再借给企业。”牛玉亮当时即送给匡1000美元,请他日后多多关照,匡收下了这笔钱。

1997年5月的一天,急需资金的牛玉亮来到省财政厅匡炳文的办公室,再次提出借周转金的请求,同时又送给匡1万美元。

“礼物”送出去了,接下来的事情十分顺利:牛玉亮公司所在的阜阳市临泉县财政局报来《关于要求解决流动资金的报告》,匡炳文签批同意借款,省财政厅预算处将1000万元借款拨给阜阳市财政局,然后再拨给临泉县财政局。这期间,匡炳文还专门给阜阳市财政局局长打电话,明确这笔钱是借给牛玉亮公司的。

第一笔钱到位,利用匡炳文中秋节过生日的机会,牛玉亮送给匡炳文一只生肖金牛,并且再次提出借款500万元的要求,经匡炳文安排,牛玉亮轻车熟路地又得到了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这一次牛玉亮送给匡炳文人民币10万元。

还是在这次澳大利亚考察期间,匡炳文认识了阜阳市对外贸易皮张分公司(经理张子健)设在澳大利亚收购点的负责人方威,方威非常热情地接待了王昭耀一行。他看出王昭耀对张子健的公司比较关心,所以当方威提出借一些周转资金,匡炳文很爽快地答应了。回国后不久,张子健抓住时机来找匡炳文,提出了借款的要求,匡于是安排了给该公司的第一笔500万元借款。

1997年9月,安徽省财政厅从财政部争取到了1个亿的资金,获知这一信息的张子健又向匡炳文提出借款的要求,匡就从这1亿资金中再次安排1000万元借给张子健。两笔款相继到位后,张子健先后两次共送给匡25万元人民币。

匡炳文与合肥华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总经理郭益前打交道可以追溯到1993年。在此后的十余年中,他“不辞辛苦”地为华联公司申请借款而奔忙,前后共批准借款给该公司人民币7600万元、美元120万元。当然,郭益前对匡炳文也是几乎年年有“进贡”,岁岁有“报答”,甚至在匡炳文于1998年2月从财政厅厅长的位子上退下来任安徽省政协常委的时候,还不忘每年春节都要送上2万元人民币。

郭益前有借款必会“进贡”,匡炳文收到“进贡”也必不遗余力地帮忙。到了1997年,尽管这之前,郭益前已通过霍山县政府和安徽省乡镇企业局经匡炳文安排,从该省财政厅先后借到5600万元人民币,但既然靠上了这位大“财神爷”,他还想借到更多的钱。

不久,一个新的机会又来了。

这年7月,为联系建设周转金,匡炳文来到北京。郭益前主动要求与匡炳文一道去财政部,并以“华联公司”的名义向财政部递交了一份《关于请求解决扶贫资金的请示》。匡炳文在这份“请示”上签批了“请财政部给予支持”的字样

后,又加盖上安徽省财政厅的公章。在北京安徽大厦的房间里,郭益前交给匡炳文两个内装1万美元的信封,说一个给匡本人,另一个让他办事用。后来,匡、郭二人一起找到财政部某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在“华联公司”的请示上签署了意见,匡炳文随后将郭准备的1万美元送给这位负责人,但遭到拒绝。眼见钱没送出去,郭益前便很会来事地对匡说:“我拿出来的钱就不打算拿回去了,你就留着用吧。”匡炳文顺势收下了这1万美元。

从北京回来后,华联公司专门给安徽省政府分管领导写了一份情况汇报,这位领导在批示中明确指出:“在审计中发现霍山县包括华联公司在内的一些企业借世行贷款到期不还的问题,要求这笔扶贫资金贷款应与世行贷款的还款结合起来考虑。”

既然领导有明确的“贷款要按期还”的要求,匡炳文很费了一番周折,才从向财政部争取的资金中借给华联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

也许是深深体会到匡炳文在帮助自己搞到借款中的辛苦与功劳,1998年春节前,郭益前又送给匡炳文30万元人民币。几个月后,匡炳文卸任。郭益前吃水不忘挖井人,自1999年至2005年,又先后7次共“报答”匡炳文13万元。

匡炳文在几次顺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取了不少不法利益后似乎变得越来越大胆,以至于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找他帮忙,他都敢慷慨的毫不犹豫的将国家的钱借出去。

1997年7月的一天,匡炳文正在其安徽省地税局宿舍的家中,突然接到了一个自称名为魏丰的电话,魏丰在电话里自我介绍一番后,说找他有事,匡便告诉了自己的家庭住址。不一会儿,魏丰便来到匡家,称自己在阜阳市某区法院工作,目前法院建大法庭资金困难,请求帮助解决点资金。匡炳文简单地问了问法院的情况,魏丰便拿出1万元现金,说是受法院院长委托来看望。见匡炳文坚辞不受,魏丰就将钱丢下快速离去。不久,经匡批示,安徽省财政厅拨给该区法院建设经费40万元。

匡炳文东窗事发后,在审理过程中,父子俩涉嫌一笔共同受贿32万元的指控成为当天庭审争议的焦点。

事情是这样的,1996年年底,美菱注塑中心原总经理郑雷,找到省财政厅下属公司的张经理,请其找匡炳文帮忙从省财政厅借款2000万元。因美菱注塑

中心是合肥市的企业,合肥市财政局不愿提供担保,借款未成。郑雷便和美菱注塑中心财务部经理等人商议,请匡中平找其父匡炳文帮忙借款,事成后答应给其好处费。

几天后,张经理找到匡中平。匡中平便拿着借款报告来到匡炳文办公室说明情况,让当厅长的父亲再签批一下,并说:“事成之后,美菱注塑中心不会亏待我们。”于是,匡炳文签批了“同意借款”的意见。1996年12月11日,省财政厅将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汇入美菱注塑中心账户。

事后,美菱注塑中心将32万元好处费以网络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匡中平的个人公司账户,不久,匡中平将美菱注塑中心给其32万元好处费的事情告诉了匡炳文。

对于这笔贿赂款,父子俩的辩解如下:

“起诉书指控我单独受贿部分,我没有疑义,但是对于我与匡中平共同受贿32万元的指控,不是事实。”

“这32万元的事我自始至终都瞒着我父亲,我不敢让他知道,他也不知道。” “起诉书指控我单独受贿的9起事实,我不否认;我不知道匡中平拿了人家的32万元,他从来也没告诉过我。”

“我父亲向来反对我干这些事,这32万元我事前事后都没告诉过他。” 匡炳文对他自己与其儿子共同犯受贿罪情节似推卸责任的辩解,是为了说明没有主体身份的儿子匡中平收受32万元钱,并没有利用他财政厅长的职务之便,其实质是为自己的儿子开脱罪责;而匡中平看似主动承担责任的辩解则可“一箭双雕”:既可以说明自己不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其共同受贿犯罪不能成立,又可以借机减少他父亲匡炳文涉嫌受贿犯罪的总数额。

但事实毕竟是事实,法院对匡氏父子涉嫌共同受贿32万元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简要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匡炳文父子的受贿金额与贪污受贿达上千万的官员相比并算不上巨大,但是其中有两点值得我们引起关注。

第一,做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官员,更应该以身作则,将国家、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案例中的匡炳文无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竟然从国家财政中随

意借出或拨付资金近1.4亿元人民币、美元120万元,然而做这些只是为了给自己的口袋里装上那可怜的一百来万元钱。为了自己的私欲而置国家与广大人民的利益于不顾,上亿元的资金可以说就这样被挥霍了,笔者觉得很心痛。这么一笔巨大的公款在匡炳文的眼里,只是一个与他毫无关系的数字,他在乎的是放在他手上的钱。

笔者认为,不论是谁,在关键时刻都应该以国家利益为重,这是最基本的道德观念,然而有些官员却往往把牺牲国家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认为是理所当然。必须重视官员道德观的培养。

第二,这个案例中值得一提的就是官员腐败不仅是个人问题,还牵扯到家庭。如今有些官员腐败正如本案一样已不是个人腐败而是家族式腐败,笔者认为这比个人腐败更加严重,更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

近些年来,父子、夫妻等家庭成员结成腐败联盟,依仗权势侵吞国家、社会财富,大搞家族腐败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曾担任深圳市委副书记的刘涛,利用职务便利,使其儿子获取建设工程,从中牟利;原北京市海淀区区长周良洛夫妻双双出庭受审;还有今年发生的原湖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湖南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傅国良涉及其儿子傅业、妻子熊蔚琼涉嫌共同受贿案等等。这些给社会造成极大影响的贪污案件都告诉我们官员腐败不仅是个人问题,腐败正在侵蚀整个家庭甚至是整个家族。

正可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贪官得势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人也成了他用来谋取私利的帮凶;当然也有一种可能就是部分官员的亲属见利忘义,私自收受贿赂最终使得官员只得狼狈为奸。不论是何种情况,做为一个官员,一定要处理好个人与家庭的关系,舍小家为大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尤其我国社会是一个非常重亲情、重血缘、重家庭的社会,家庭对一个人的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于官员的教育有必要延伸到对其亲属的教育。官员不仅要以身作则,官员的亲属也应该体谅和理解官员,不收受贿赂,这样才能给官员一个好的保障。

【讨论与思考】

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指出,要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于家族腐败的打击力度正在加强,但是仅是出台一个规定,有关部门能够按质按量的完成吗?

近年来,相关部门也不断组织官员家属进行反腐教育,不过,笔者对这种口头上的说教所起的作用也深感怀疑。

笔者认为腐败活动主要还是源于权力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因此,要想终结家族腐败,最重要的还是应该尽快完善包括官员家庭财产汇报制度在内的各种权力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资料】

1.新浪网 新闻中心

http://news.sina.com.cn/c/2006-10-12/[1**********]0.shtml

2.正义网

http://www.jcrb.com/n1/jcrb1179/ca577137.htm

http://review.jcrb.com/zywfiles/ca554683.htm

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受贿案

【案例梗概】

匡炳文,1983年9月任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1993年4月任安徽省财政厅厅长,1994年至1996年兼任安徽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1996年至1998年兼任安徽省地税局党组书记,2001年1月任安徽华安证券公司监事会主席,直至退休。其子匡中平,1994年初到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驻安徽办事处工作,1994年上半年后自办公司,1999年到安徽省驻上海办事处工作,2000年 5月到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3年初至1998年期间,匡炳文利用担任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及省地税局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提供借款、拨款,为个人调动工作,单独或伙同匡中平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匡炳文单独收受人民币96.1万元、美元5.1万元,伙同匡中平收受人民币32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匡中平有期徒刑5年。

【案例正文】

做为一名厅级干部,匡炳文更应该明白责任大于天,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道理。而令我们失望的是,这样一位安徽省财政厅厅长却不顾这一切,从国家财政随意借出或拨付资金近1.4亿元人民币、美元120万元,只为得到那100多万元的贿赂款。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他不仅害了自己,也将自己的儿子脱下了水。

若不是一起偶然的事情,有着安徽第一“财神爷”之称的匡炳文于1998年2月任安徽省政协常委并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后,也许再也没有出头露面的机会。

然而世事难料,2005年4月,匡炳文退休后的第三年,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受到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匡炳文受贿之事也东窗事发,他的儿子匡中平亦被牵涉。2006年9月5日,淮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匡炳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匡中

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匡炳文、匡中平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匡炳文父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处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匡炳文单独收受贿赂人民币96万余元、美元5.1万元,还伙同其儿子匡中平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32万元。

如今身陷囹圄的匡炳文坦言,如果自己没有受贿,别人的事情再大也不会牵连到自己,怨不得别人,只能怨自己。1993年对匡炳文来说是人生的转折点,这一年他走上了个人权力的颠峰,同样也是从这年开始他一步步走上了受贿之路,并且一发不可收拾。这一年,在安徽省财政厅担任10年副厅长的他终于当上了财政厅的一把手。也是在这一年,他伸出了贪婪之手、收下了人生的第一笔贿赂款,而这笔赃款则又与李蜜、张燕两位女经理密不可分。

李蜜原是安徽省第二轻工业厅下属公司的一位经理,后来任珠海皖轻工贸公司经理。张燕则是当时安徽省财政厅下属天海公司总经理,与匡炳文同属一个单位,关系不错。正是因为她的牵线搭桥,匡炳文才批准转借给李蜜的公司200万元人民币,并收下了李蜜请张燕转来的贿赂款2万元人民币。

这年年初,珠海皖轻工贸公司由于资金困难,经理李蜜请张燕帮忙,想从安徽省财政厅借点款,张燕便带着李蜜一起来找匡炳文。几经周折,匡炳文安排该省财政厅的一个部门先将200万元借给天海公司,再由天海公司转借给李蜜的公司。

说起匡炳文的受贿之路,不能不提的就是他的一次国外考察,后面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与这次考察有关。

1997年初,时任安徽省分管农业副省长的王昭耀带领匡炳文等6人去澳大利亚考察农业产业化,该省阜阳市达裕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达裕公司”)总经理牛玉亮也是考察团成员之一,因此得以与匡炳文相识。在澳期间,牛玉亮向匡炳文提出自己的公司资金不足,想向省财政借点钱。匡给他指点迷津:“省财政厅不能直接与企业发生关系,只能先借给地方财政部门,然后再借给企业。”牛玉亮当时即送给匡1000美元,请他日后多多关照,匡收下了这笔钱。

1997年5月的一天,急需资金的牛玉亮来到省财政厅匡炳文的办公室,再次提出借周转金的请求,同时又送给匡1万美元。

“礼物”送出去了,接下来的事情十分顺利:牛玉亮公司所在的阜阳市临泉县财政局报来《关于要求解决流动资金的报告》,匡炳文签批同意借款,省财政厅预算处将1000万元借款拨给阜阳市财政局,然后再拨给临泉县财政局。这期间,匡炳文还专门给阜阳市财政局局长打电话,明确这笔钱是借给牛玉亮公司的。

第一笔钱到位,利用匡炳文中秋节过生日的机会,牛玉亮送给匡炳文一只生肖金牛,并且再次提出借款500万元的要求,经匡炳文安排,牛玉亮轻车熟路地又得到了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这一次牛玉亮送给匡炳文人民币10万元。

还是在这次澳大利亚考察期间,匡炳文认识了阜阳市对外贸易皮张分公司(经理张子健)设在澳大利亚收购点的负责人方威,方威非常热情地接待了王昭耀一行。他看出王昭耀对张子健的公司比较关心,所以当方威提出借一些周转资金,匡炳文很爽快地答应了。回国后不久,张子健抓住时机来找匡炳文,提出了借款的要求,匡于是安排了给该公司的第一笔500万元借款。

1997年9月,安徽省财政厅从财政部争取到了1个亿的资金,获知这一信息的张子健又向匡炳文提出借款的要求,匡就从这1亿资金中再次安排1000万元借给张子健。两笔款相继到位后,张子健先后两次共送给匡25万元人民币。

匡炳文与合肥华联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总经理郭益前打交道可以追溯到1993年。在此后的十余年中,他“不辞辛苦”地为华联公司申请借款而奔忙,前后共批准借款给该公司人民币7600万元、美元120万元。当然,郭益前对匡炳文也是几乎年年有“进贡”,岁岁有“报答”,甚至在匡炳文于1998年2月从财政厅厅长的位子上退下来任安徽省政协常委的时候,还不忘每年春节都要送上2万元人民币。

郭益前有借款必会“进贡”,匡炳文收到“进贡”也必不遗余力地帮忙。到了1997年,尽管这之前,郭益前已通过霍山县政府和安徽省乡镇企业局经匡炳文安排,从该省财政厅先后借到5600万元人民币,但既然靠上了这位大“财神爷”,他还想借到更多的钱。

不久,一个新的机会又来了。

这年7月,为联系建设周转金,匡炳文来到北京。郭益前主动要求与匡炳文一道去财政部,并以“华联公司”的名义向财政部递交了一份《关于请求解决扶贫资金的请示》。匡炳文在这份“请示”上签批了“请财政部给予支持”的字样

后,又加盖上安徽省财政厅的公章。在北京安徽大厦的房间里,郭益前交给匡炳文两个内装1万美元的信封,说一个给匡本人,另一个让他办事用。后来,匡、郭二人一起找到财政部某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在“华联公司”的请示上签署了意见,匡炳文随后将郭准备的1万美元送给这位负责人,但遭到拒绝。眼见钱没送出去,郭益前便很会来事地对匡说:“我拿出来的钱就不打算拿回去了,你就留着用吧。”匡炳文顺势收下了这1万美元。

从北京回来后,华联公司专门给安徽省政府分管领导写了一份情况汇报,这位领导在批示中明确指出:“在审计中发现霍山县包括华联公司在内的一些企业借世行贷款到期不还的问题,要求这笔扶贫资金贷款应与世行贷款的还款结合起来考虑。”

既然领导有明确的“贷款要按期还”的要求,匡炳文很费了一番周折,才从向财政部争取的资金中借给华联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

也许是深深体会到匡炳文在帮助自己搞到借款中的辛苦与功劳,1998年春节前,郭益前又送给匡炳文30万元人民币。几个月后,匡炳文卸任。郭益前吃水不忘挖井人,自1999年至2005年,又先后7次共“报答”匡炳文13万元。

匡炳文在几次顺利为他人和自己谋取了不少不法利益后似乎变得越来越大胆,以至于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找他帮忙,他都敢慷慨的毫不犹豫的将国家的钱借出去。

1997年7月的一天,匡炳文正在其安徽省地税局宿舍的家中,突然接到了一个自称名为魏丰的电话,魏丰在电话里自我介绍一番后,说找他有事,匡便告诉了自己的家庭住址。不一会儿,魏丰便来到匡家,称自己在阜阳市某区法院工作,目前法院建大法庭资金困难,请求帮助解决点资金。匡炳文简单地问了问法院的情况,魏丰便拿出1万元现金,说是受法院院长委托来看望。见匡炳文坚辞不受,魏丰就将钱丢下快速离去。不久,经匡批示,安徽省财政厅拨给该区法院建设经费40万元。

匡炳文东窗事发后,在审理过程中,父子俩涉嫌一笔共同受贿32万元的指控成为当天庭审争议的焦点。

事情是这样的,1996年年底,美菱注塑中心原总经理郑雷,找到省财政厅下属公司的张经理,请其找匡炳文帮忙从省财政厅借款2000万元。因美菱注塑

中心是合肥市的企业,合肥市财政局不愿提供担保,借款未成。郑雷便和美菱注塑中心财务部经理等人商议,请匡中平找其父匡炳文帮忙借款,事成后答应给其好处费。

几天后,张经理找到匡中平。匡中平便拿着借款报告来到匡炳文办公室说明情况,让当厅长的父亲再签批一下,并说:“事成之后,美菱注塑中心不会亏待我们。”于是,匡炳文签批了“同意借款”的意见。1996年12月11日,省财政厅将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汇入美菱注塑中心账户。

事后,美菱注塑中心将32万元好处费以网络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匡中平的个人公司账户,不久,匡中平将美菱注塑中心给其32万元好处费的事情告诉了匡炳文。

对于这笔贿赂款,父子俩的辩解如下:

“起诉书指控我单独受贿部分,我没有疑义,但是对于我与匡中平共同受贿32万元的指控,不是事实。”

“这32万元的事我自始至终都瞒着我父亲,我不敢让他知道,他也不知道。” “起诉书指控我单独受贿的9起事实,我不否认;我不知道匡中平拿了人家的32万元,他从来也没告诉过我。”

“我父亲向来反对我干这些事,这32万元我事前事后都没告诉过他。” 匡炳文对他自己与其儿子共同犯受贿罪情节似推卸责任的辩解,是为了说明没有主体身份的儿子匡中平收受32万元钱,并没有利用他财政厅长的职务之便,其实质是为自己的儿子开脱罪责;而匡中平看似主动承担责任的辩解则可“一箭双雕”:既可以说明自己不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其共同受贿犯罪不能成立,又可以借机减少他父亲匡炳文涉嫌受贿犯罪的总数额。

但事实毕竟是事实,法院对匡氏父子涉嫌共同受贿32万元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简要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匡炳文父子的受贿金额与贪污受贿达上千万的官员相比并算不上巨大,但是其中有两点值得我们引起关注。

第一,做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官员,更应该以身作则,将国家、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案例中的匡炳文无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竟然从国家财政中随

意借出或拨付资金近1.4亿元人民币、美元120万元,然而做这些只是为了给自己的口袋里装上那可怜的一百来万元钱。为了自己的私欲而置国家与广大人民的利益于不顾,上亿元的资金可以说就这样被挥霍了,笔者觉得很心痛。这么一笔巨大的公款在匡炳文的眼里,只是一个与他毫无关系的数字,他在乎的是放在他手上的钱。

笔者认为,不论是谁,在关键时刻都应该以国家利益为重,这是最基本的道德观念,然而有些官员却往往把牺牲国家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认为是理所当然。必须重视官员道德观的培养。

第二,这个案例中值得一提的就是官员腐败不仅是个人问题,还牵扯到家庭。如今有些官员腐败正如本案一样已不是个人腐败而是家族式腐败,笔者认为这比个人腐败更加严重,更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

近些年来,父子、夫妻等家庭成员结成腐败联盟,依仗权势侵吞国家、社会财富,大搞家族腐败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曾担任深圳市委副书记的刘涛,利用职务便利,使其儿子获取建设工程,从中牟利;原北京市海淀区区长周良洛夫妻双双出庭受审;还有今年发生的原湖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湖南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傅国良涉及其儿子傅业、妻子熊蔚琼涉嫌共同受贿案等等。这些给社会造成极大影响的贪污案件都告诉我们官员腐败不仅是个人问题,腐败正在侵蚀整个家庭甚至是整个家族。

正可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贪官得势后,与其有血缘关系的人也成了他用来谋取私利的帮凶;当然也有一种可能就是部分官员的亲属见利忘义,私自收受贿赂最终使得官员只得狼狈为奸。不论是何种情况,做为一个官员,一定要处理好个人与家庭的关系,舍小家为大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尤其我国社会是一个非常重亲情、重血缘、重家庭的社会,家庭对一个人的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于官员的教育有必要延伸到对其亲属的教育。官员不仅要以身作则,官员的亲属也应该体谅和理解官员,不收受贿赂,这样才能给官员一个好的保障。

【讨论与思考】

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指出,要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于家族腐败的打击力度正在加强,但是仅是出台一个规定,有关部门能够按质按量的完成吗?

近年来,相关部门也不断组织官员家属进行反腐教育,不过,笔者对这种口头上的说教所起的作用也深感怀疑。

笔者认为腐败活动主要还是源于权力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因此,要想终结家族腐败,最重要的还是应该尽快完善包括官员家庭财产汇报制度在内的各种权力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资料】

1.新浪网 新闻中心

http://news.sina.com.cn/c/2006-10-12/[1**********]0.shtml

2.正义网

http://www.jcrb.com/n1/jcrb1179/ca577137.htm

http://review.jcrb.com/zywfiles/ca5546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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