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标的额若干问题初探

第27卷总第201

SHANDONGJUSTICE

财产保全标的额若干问题初探

●姜秋杰

法院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过程中,需要对保全财产价值进行临机确定与把握,努力做到等标的额保全。鉴于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笔者就财产保全标的额的基本问题和实务操作作些粗浅探讨。

一、财产保全标的额基本问题

(一)财产保全标的额的法律释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就财产保全标的额问题《关于人民法院民规定甚少,仅在最高人民法院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中有所规定,《查封规定》第2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保全标的额限制在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一般指申请保全的标的额,额度内,此债权额小于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如果超过部分不应当允许保全”①;二是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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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押、冻结,可以理解为除货币等价值确定的财产外,不动产或动产等价值额度难以确定财产的保全额评估,一般以当地市场价格为标准;三是发现确属超标的额查封的,要按规定及时解除,如果当事人认为超标的额保全,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解除超额部分,给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

(二)裁定保全的标的额应为最高限额。除诉前保全特殊程序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保全的标的额是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确定的保全标的额,此标的额即为保全的最高标的额②。达到此标的额为等标的额保全,超过此标的额为超标的额保全,也即裁定认定的标的额是保全的最高限额。财产保全过程中制作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所记载的标的额数值累计不得突破最高限额,超过就属于超标的额保全。

(三)保全标的额的盈超具有相对性和例外。实践中,由于个案所涉及的财产状况不同,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财产涉及土地、房产、银行账户、股权、债权、车辆、机器、设备等,每类财产的估价核算涉及新旧折价、行情波动、股市涨跌等因素,所以标的额的盈超具有相对性。笔者认为依习惯符合公众普遍认同即为合理,即客观性原

①姜启波、张力:《民事审前准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②最高标的额是指在所保全的标的额可能超出裁定保全标的额时应以裁定保全的标的额为限的额度,财产保全不得超出此额度

106山东审判

2011年第4期

则,“客观性原则需要一些相关理念支撑……一机动车的频率比较高,其价值也相对容易掌握。个就是普遍性的概念,要求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但由于车辆品牌繁多,价格差异较大,折旧率高确立和适用法律规则不仅对当下发生纠纷的当低不同,查封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多元要事人是可以适用的,而且对今后处于相同情况

素综合估价。例如,可以根据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下的所有当事人都适用。”③同时,在保全不动产

市场推荐价、二手市场交易价或以其使用年限、等不可分割财产且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保全财行车里程甚至外观来综合判断,得出相对合理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形式的参考价格后,再实施保全。对于工程车辆、专上的超标的额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法律规定用车辆和特别品牌车辆的评估,要在更深入的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也显示其相查询中获得参考价格,并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同对性内涵。此外,

有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时,还要注意听取当事人的建议,尽量在保全价土地查封保全后,常以整块土地为单位实施查值上达成一致意见。例如,

法院欲查封上海某汽封登记,即使所要查封的标的额远小于整块土车贸易公司现售的两辆

“阿斯顿-马丁”牌某款地价值也同样整块土地施封,行政部门的固有跑车,这款车在当地比较稀少,在确定价值时,操作程序是否合法、合理暂且不论,但是至少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较大,被申请人认为每形式上有超标的额的嫌疑。

辆车价值约400万元,申请人认为每辆车价值二、财产保全标的额的确认与裁量约200万元,

差额近200万元,法院经深入调查,确认与裁量不同种类财产的价值既关系到认定每辆车价值约300万元,促使双方在价格司法公正,也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现问题上达成一致。其它动产如机器设备、

成品、结合司法实践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半成品等价值的确定,也可参照上述方法进行,(一)估值确认不动产价值。在保全房地产还可让当事人提供台帐等相关资料和数据。如等不动产过程中,经常遇到房地产如何估值的果确实无法估值的,笔者认为利用保全标的额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咨询当地的房地产部门及的数据进行限制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的方式比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相关人员,查询相关原始资较妥当。

料,参考以往保全积累的房地产价格信息,综合(三)非限制性确认轮候查封标的额。财产衡量确定所要查封不动产的价格,这个价格一保全中经常遇到房地产等财产已被抵押或被查般是当地、

当时房地产等不动产的居中价格,可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如需保全,只能实以根据市场行情作5-10%的上下浮动。实施查施“标的物瑕疵保全”或轮候查封、冻结。如果能封时可在《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财产确定待保全财产剩余部分的价值足以满足保全清单》上载明所查封的实际标的额,即限额查需要时,应当按等标的额进行保全。余额不足封,至少在形式上排除超标的额的嫌疑。在向被时,一般要全部查封或冻结,但仍然要根据个申请人送达时,也要释明保全标的额的具体情案的具体情况而定,所查封的标的额同样应是况,并在制作查封笔录和查封财产清单时将保限额查封,不能超出裁定的最高标的额。

全限额数值予以载明,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三、控制超标的额保全“三法”

益。

(一)比例法。财产保全中除冻结银行账户(二)多元确认动产价值。司法实践中,查封

存款外,一般等标的额保全是很难掌握的。特别

③[美]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张小平、张含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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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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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车辆等特定动产的保全中,如果车辆是新车,其价值较易掌握,但实践中所涉及的车辆大多需要折旧,即按“多元确定标的额的方法”,核算其价值。实践中,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我们通常用比例法进行折旧核算,即车俩每使用一年其价值减少10%。例如,南京某有限公司诉青岛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其中价值20定保全青岛某有限公司的车辆5部,

万元左右、使用两年的轿车3部,30万元左右、使用四年的面包车2部,保全标的额为100万元。本案中轿车的减除公式为:20×3×20%=12万元;面包车减除公式为:30×2×40%=24万元,5部车的核算出的总价值约:(20×3)+(30×2)-(12+24)=84万元,相对于100万元的保全标的在保全机器设备等动产额,应当比较适当。同理,时,可以根据购买时间、实际使用年限、新旧程度进行计算,其减除价值的比例也可随机变化,最大限度的避免超标的额保全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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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予以载明。例如,保全标的额500万元,已经查封房产价值300万元,在冻结银行帐户时冻结的数额应填写200万元,不再填写500万元。同理,银行账户已冻结300万,查封房产的标的额就不能再超过200万元。④

(三)综合法。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财产种类繁多,可以按照财产价值的大小运用综合方法确定保全标的额,力争做到既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又不因无目的的查封、冻结而一般先冻结银行账户或超标的额保全。实务中,

查封标的额大的财产,再查封、冻结一般性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多次进行,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允许申请人多次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视情进行补充保全⑤,以满足裁定确定的保全标的额。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要树立“慎重保全”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要求,两种情况下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即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企业,慎用查封、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关于为加快经变卖等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

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慎重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促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共同发展。所以,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案件时对标的额的掌握应当摒弃机械化,绝不能以强调等标的额保全为由无限制的保全。

(作者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石少红

(二)递减法。关于单纯冻结银行账户的递减问题。对于银行帐户的冻结要以裁定书确定的标的额为限,采取边冻边减的方法控制标的额,直到符合要求为止。例如,保全标的额为500万元,如果第一家银行保全时已冻结100万元,那么在第二家银行保全时就递减100万元,按400万元冻结,以此类推,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为限。如果是多人分别办理保全,有可能同时冻结两个以上银行账户,这时办案人员要注意保持联系,或共同或交替递减应冻结数额,直至达到保全裁定要求应冻结的数额。关于保全两种以上财产递减的问题。两种以上财产一般包括不动产与账户、动产(含特定动产)与账户、不动产与动产等几种情况。总的原则是控制标的额,只要有估值,财产保全就要在总标的额中减

④尽管实施保全所执行的是同一份裁定,同一个标的额,但运用递减法时标的额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作相应变化。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个案执行保全时限为:青岛市辖区2天,山东省辖区3天,省外7天,在此时限内,申请人即使多次提供被申请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均可以实施保全,先前的保全称为初次保全,后续的保全称为补充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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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秋杰

法院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过程中,需要对保全财产价值进行临机确定与把握,努力做到等标的额保全。鉴于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笔者就财产保全标的额的基本问题和实务操作作些粗浅探讨。

一、财产保全标的额基本问题

(一)财产保全标的额的法律释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就财产保全标的额问题《关于人民法院民规定甚少,仅在最高人民法院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中有所规定,《查封规定》第2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这一规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保全标的额限制在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一般指申请保全的标的额,额度内,此债权额小于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如果超过部分不应当允许保全”①;二是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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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冻结,可以理解为除货币等价值确定的财产外,不动产或动产等价值额度难以确定财产的保全额评估,一般以当地市场价格为标准;三是发现确属超标的额查封的,要按规定及时解除,如果当事人认为超标的额保全,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解除超额部分,给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

(二)裁定保全的标的额应为最高限额。除诉前保全特殊程序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保全的标的额是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确定的保全标的额,此标的额即为保全的最高标的额②。达到此标的额为等标的额保全,超过此标的额为超标的额保全,也即裁定认定的标的额是保全的最高限额。财产保全过程中制作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所记载的标的额数值累计不得突破最高限额,超过就属于超标的额保全。

(三)保全标的额的盈超具有相对性和例外。实践中,由于个案所涉及的财产状况不同,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财产涉及土地、房产、银行账户、股权、债权、车辆、机器、设备等,每类财产的估价核算涉及新旧折价、行情波动、股市涨跌等因素,所以标的额的盈超具有相对性。笔者认为依习惯符合公众普遍认同即为合理,即客观性原

①姜启波、张力:《民事审前准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②最高标的额是指在所保全的标的额可能超出裁定保全标的额时应以裁定保全的标的额为限的额度,财产保全不得超出此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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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客观性原则需要一些相关理念支撑……一机动车的频率比较高,其价值也相对容易掌握。个就是普遍性的概念,要求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但由于车辆品牌繁多,价格差异较大,折旧率高确立和适用法律规则不仅对当下发生纠纷的当低不同,查封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多元要事人是可以适用的,而且对今后处于相同情况

素综合估价。例如,可以根据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下的所有当事人都适用。”③同时,在保全不动产

市场推荐价、二手市场交易价或以其使用年限、等不可分割财产且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保全财行车里程甚至外观来综合判断,得出相对合理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形式的参考价格后,再实施保全。对于工程车辆、专上的超标的额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法律规定用车辆和特别品牌车辆的评估,要在更深入的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也显示其相查询中获得参考价格,并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同对性内涵。此外,

有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时,还要注意听取当事人的建议,尽量在保全价土地查封保全后,常以整块土地为单位实施查值上达成一致意见。例如,

法院欲查封上海某汽封登记,即使所要查封的标的额远小于整块土车贸易公司现售的两辆

“阿斯顿-马丁”牌某款地价值也同样整块土地施封,行政部门的固有跑车,这款车在当地比较稀少,在确定价值时,操作程序是否合法、合理暂且不论,但是至少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较大,被申请人认为每形式上有超标的额的嫌疑。

辆车价值约400万元,申请人认为每辆车价值二、财产保全标的额的确认与裁量约200万元,

差额近200万元,法院经深入调查,确认与裁量不同种类财产的价值既关系到认定每辆车价值约300万元,促使双方在价格司法公正,也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现问题上达成一致。其它动产如机器设备、

成品、结合司法实践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半成品等价值的确定,也可参照上述方法进行,(一)估值确认不动产价值。在保全房地产还可让当事人提供台帐等相关资料和数据。如等不动产过程中,经常遇到房地产如何估值的果确实无法估值的,笔者认为利用保全标的额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咨询当地的房地产部门及的数据进行限制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的方式比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相关人员,查询相关原始资较妥当。

料,参考以往保全积累的房地产价格信息,综合(三)非限制性确认轮候查封标的额。财产衡量确定所要查封不动产的价格,这个价格一保全中经常遇到房地产等财产已被抵押或被查般是当地、

当时房地产等不动产的居中价格,可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如需保全,只能实以根据市场行情作5-10%的上下浮动。实施查施“标的物瑕疵保全”或轮候查封、冻结。如果能封时可在《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财产确定待保全财产剩余部分的价值足以满足保全清单》上载明所查封的实际标的额,即限额查需要时,应当按等标的额进行保全。余额不足封,至少在形式上排除超标的额的嫌疑。在向被时,一般要全部查封或冻结,但仍然要根据个申请人送达时,也要释明保全标的额的具体情案的具体情况而定,所查封的标的额同样应是况,并在制作查封笔录和查封财产清单时将保限额查封,不能超出裁定的最高标的额。

全限额数值予以载明,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三、控制超标的额保全“三法”

益。

(一)比例法。财产保全中除冻结银行账户(二)多元确认动产价值。司法实践中,查封

存款外,一般等标的额保全是很难掌握的。特别

③[美]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张小平、张含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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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车辆等特定动产的保全中,如果车辆是新车,其价值较易掌握,但实践中所涉及的车辆大多需要折旧,即按“多元确定标的额的方法”,核算其价值。实践中,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我们通常用比例法进行折旧核算,即车俩每使用一年其价值减少10%。例如,南京某有限公司诉青岛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其中价值20定保全青岛某有限公司的车辆5部,

万元左右、使用两年的轿车3部,30万元左右、使用四年的面包车2部,保全标的额为100万元。本案中轿车的减除公式为:20×3×20%=12万元;面包车减除公式为:30×2×40%=24万元,5部车的核算出的总价值约:(20×3)+(30×2)-(12+24)=84万元,相对于100万元的保全标的在保全机器设备等动产额,应当比较适当。同理,时,可以根据购买时间、实际使用年限、新旧程度进行计算,其减除价值的比例也可随机变化,最大限度的避免超标的额保全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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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予以载明。例如,保全标的额500万元,已经查封房产价值300万元,在冻结银行帐户时冻结的数额应填写200万元,不再填写500万元。同理,银行账户已冻结300万,查封房产的标的额就不能再超过200万元。④

(三)综合法。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财产种类繁多,可以按照财产价值的大小运用综合方法确定保全标的额,力争做到既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又不因无目的的查封、冻结而一般先冻结银行账户或超标的额保全。实务中,

查封标的额大的财产,再查封、冻结一般性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多次进行,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允许申请人多次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并视情进行补充保全⑤,以满足裁定确定的保全标的额。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要树立“慎重保全”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要求,两种情况下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即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企业,慎用查封、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关于为加快经变卖等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

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慎重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促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共同发展。所以,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案件时对标的额的掌握应当摒弃机械化,绝不能以强调等标的额保全为由无限制的保全。

(作者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石少红

(二)递减法。关于单纯冻结银行账户的递减问题。对于银行帐户的冻结要以裁定书确定的标的额为限,采取边冻边减的方法控制标的额,直到符合要求为止。例如,保全标的额为500万元,如果第一家银行保全时已冻结100万元,那么在第二家银行保全时就递减100万元,按400万元冻结,以此类推,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为限。如果是多人分别办理保全,有可能同时冻结两个以上银行账户,这时办案人员要注意保持联系,或共同或交替递减应冻结数额,直至达到保全裁定要求应冻结的数额。关于保全两种以上财产递减的问题。两种以上财产一般包括不动产与账户、动产(含特定动产)与账户、不动产与动产等几种情况。总的原则是控制标的额,只要有估值,财产保全就要在总标的额中减

④尽管实施保全所执行的是同一份裁定,同一个标的额,但运用递减法时标的额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作相应变化。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个案执行保全时限为:青岛市辖区2天,山东省辖区3天,省外7天,在此时限内,申请人即使多次提供被申请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均可以实施保全,先前的保全称为初次保全,后续的保全称为补充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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