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定编申请报告
申请报废(被盗)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
车编表-7
经办人: 联系电话: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办发[1994]14号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全文)。
桂政发办[1998]56号文“关于印发《(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负责全区的小汽车定编审批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市)小汽车的定编管理工作。各地(市)设产相应的小汽车定编管理的机构,负责本地、市小汽车定编的审核的管理工作。”
1.2办理程序的法律依据
桂政发办[1998]56号文“关于印发《(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地(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自治区驻各地(市)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关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经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自治区生产的微型厢式车由地(市)审批、核发《末列编小汽车使用证》。地(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附当年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经地(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县(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直属机关、乡、镇党委、政府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关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报表》一式三份,经县(市)政府和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县(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报表》一式三份,经县(市)政府审核后报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告》
第二条第二点“各地、市、县所辖国有企业需购买排气量2.5升(含2.5升,下同)以下、30万元以内轿车或其他小汽车的,由各地、市国有企业领导班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发定编通知单位方可购买;区直各部门所辖国有企业(包括中直
企业)需购买排气量2.5升以下、30万以内轿车或其他小汽车的,由自治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廉洁办”)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核发定编通知单方可购买。”
桂财预[2002]59号文“关于加强我区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申请小汽车定编单位必须向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提交正式的定编函,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填写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统一印刷的《定编小汽车呈批表》或《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报告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即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报送单位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编制文件
(证)复印件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报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完税证明,报送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各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桂政发办[1998]56号文“关于印发《(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地(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自治区驻各地(市)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关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经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自治区生产的微型厢式车由地(市)审批、核发《末列编小汽车使用证》。地(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附当年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经地(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县(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直属机关、乡、镇党委、政府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关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报表》一式三份,经县(市)政府和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县(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报表》一式三份,经县(市)
政府审核后报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柳财政字[2005]18号《关于我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小汽车定编的通知》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小汽车前必须办理汽车定编手续。申报小汽车定编单位,除提供《小汽车定编申请审批表》、小汽车定编申请报告、机构编制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1、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价格在15万元以上小轿车其他小汽车,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核意见;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小汽车定编,应提交市政府同意购车批复和财政部门资金来源批复意见;3、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须经县、城区政府和县小汽车定编审核同意,并在盖章后上报市小汽车定编办申报小汽车定编;4、卫生、交通、农业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以及公检法部门警车和公务用车定编,必须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车辆分配通知单或者相关文件。”
第二条“凡有效益,不亏损,不拖欠职工工资,按时缴税的市、县、区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购置小汽车,在购车前必须进行小汽车定编。申报定编的单位除提供《小汽车定编申请审批表》、小汽车定编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企业申报当月的财务报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而下之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购置排气量2.5升以下、价格在30万元以内轿车或其他小汽车的,必须有企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核意见;2 企业购置排气量2.5升以上、价格在30万元以上其他小轿车,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购车批复(集体和股份制企业须持董事会同意购车决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审批表》中附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核意见,同时的提供上年度决算报表。3、县、城区企业须经县、城区政府和县小车办审核同意购车并盖章后上报市小车定编办申报小汽车定编。”
小汽车定编申请报告
申请报废(被盗)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
车编表-7
经办人: 联系电话: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办发[1994]14号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全文)。
桂政发办[1998]56号文“关于印发《(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负责全区的小汽车定编审批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市)小汽车的定编管理工作。各地(市)设产相应的小汽车定编管理的机构,负责本地、市小汽车定编的审核的管理工作。”
1.2办理程序的法律依据
桂政发办[1998]56号文“关于印发《(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地(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自治区驻各地(市)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关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经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自治区生产的微型厢式车由地(市)审批、核发《末列编小汽车使用证》。地(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附当年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经地(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县(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直属机关、乡、镇党委、政府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关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报表》一式三份,经县(市)政府和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县(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报表》一式三份,经县(市)政府审核后报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告》
第二条第二点“各地、市、县所辖国有企业需购买排气量2.5升(含2.5升,下同)以下、30万元以内轿车或其他小汽车的,由各地、市国有企业领导班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发定编通知单位方可购买;区直各部门所辖国有企业(包括中直
企业)需购买排气量2.5升以下、30万以内轿车或其他小汽车的,由自治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廉洁办”)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核发定编通知单方可购买。”
桂财预[2002]59号文“关于加强我区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申请小汽车定编单位必须向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提交正式的定编函,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填写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统一印刷的《定编小汽车呈批表》或《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报告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即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报送单位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编制文件
(证)复印件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报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完税证明,报送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各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桂政发办[1998]56号文“关于印发《(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地(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自治区驻各地(市)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关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经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自治区生产的微型厢式车由地(市)审批、核发《末列编小汽车使用证》。地(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一式三份,附当年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经地(市)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县(市)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直属机关、乡、镇党委、政府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关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报表》一式三份,经县(市)政府和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县(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报表》一式三份,经县(市)
政府审核后报地(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
柳财政字[2005]18号《关于我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小汽车定编的通知》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小汽车前必须办理汽车定编手续。申报小汽车定编单位,除提供《小汽车定编申请审批表》、小汽车定编申请报告、机构编制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1、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价格在15万元以上小轿车其他小汽车,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核意见;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小汽车定编,应提交市政府同意购车批复和财政部门资金来源批复意见;3、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须经县、城区政府和县小汽车定编审核同意,并在盖章后上报市小汽车定编办申报小汽车定编;4、卫生、交通、农业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以及公检法部门警车和公务用车定编,必须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车辆分配通知单或者相关文件。”
第二条“凡有效益,不亏损,不拖欠职工工资,按时缴税的市、县、区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购置小汽车,在购车前必须进行小汽车定编。申报定编的单位除提供《小汽车定编申请审批表》、小汽车定编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企业申报当月的财务报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而下之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购置排气量2.5升以下、价格在30万元以内轿车或其他小汽车的,必须有企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核意见;2 企业购置排气量2.5升以上、价格在30万元以上其他小轿车,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购车批复(集体和股份制企业须持董事会同意购车决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汽车定编审批表》中附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核意见,同时的提供上年度决算报表。3、县、城区企业须经县、城区政府和县小车办审核同意购车并盖章后上报市小车定编办申报小汽车定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