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制度

论人民陪审制度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扩大审判活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随着时间的流逝,亦表现出两面性,随之而来的就是它的保留与废除。

关键词:两面性 保留 废除

陪审制在我国显示强大的生命力。它至少有以下长处:

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自信和麻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了解普遍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带来新的视角。

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示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

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人民陪审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有不足之外及种种误区,使得陪审制度没有坚持好。

1、对陪审制度的认识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偏差

当前无论法官、法院还是陪审员,对于人民陪审制度功能的认识都产生错位,主要是将陪审员简单地视同于“编外法官”。另外,大多数陪审员将陪审的制度价

值仅定位于通过参与审理案件监督司法、制约法官权力行使的层面,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虚置了陪审制度。

2、选任方式制约了陪审功能的有效发挥

由于选任陪审员时部分陪审员是采用单位推荐的方式确定的,而推荐的人员中大从数都具有一定领导职务,或者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使得本职工作与陪审的矛盾比较突出。有的陪审员在初次开庭时尚能按时到庭参与案件审理,但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或合议时、定期宣判时却不能保证按时到庭,要么临时更换合议庭成员,要么延期开庭,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效率。

3、陪而不审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司法实践中,陪审员仅仅作为“凑数”的角色,其各项审判权力不能得到合议庭的充分保障,有些陪审员仅把参与审判案件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也就是说,在审判具体案件时,有些陪审员只是充当“陪”的角色,坐在审判台上,做一做样子,摆一摆架势,有的甚至从头至尾一句话也不说,整个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来操纵,从而这就使得陪审员参与审判仅仅流于形式,陪审员在这种情况下也完全成了法官的陪衬。名义上的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审判,实际上却成了法官的独人审判。

4、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

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 法律没有明确, 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 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 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 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 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

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

本人认为,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应有理性的思考。从某些角度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予以取消。除了以上弊端意外另有理由如下:

1、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文化程度定得高了,难以体现设立人民陪审制的让“同等者审判”的初衷。不定文化层次,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参加审判,毕竟审判也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

2、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酬薪。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发不发薪,如果以其有无正式职业为标准,没有职业的应发,有职业的不发,则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有什么权力可以免费使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员工?不发工资,陪审员没有兴趣或者中途退出不干怎么办?

3、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人民陪审员既有事实的认定权,又有法律的适用权,权力配置不合适。

4、从审判工作具体的任务上看人民陪审员存在的价值不大其实,审判工作要查明的只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难以查明的。在查明法律事实的过程中,相对法官而言,人民陪审员无任何优势。因为一个案件当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归根到底是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所要求的事实, 而非所有事实。在此情况下,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然要求裁判者对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而陪审员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适用法律方面陪审员的劣势就更明显了,对法律没有进行系统学习或者虽进行过系统学习但只是偶尔参加一些审判的人民陪审员是难以与专业法官同日而语的。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曾经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且也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逝去,暴露出许多弊端无法跟随时代潮流,理应废除。

参考文献:

1、《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法理基础及模式选择》周永年 《政治与法律》 2006 第5期

2、《人民陪审之困境的理性分析及制度完善》张巍 《前沿》 2010 第2期

3、《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王文君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第19期

论人民陪审制度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扩大审判活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随着时间的流逝,亦表现出两面性,随之而来的就是它的保留与废除。

关键词:两面性 保留 废除

陪审制在我国显示强大的生命力。它至少有以下长处:

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自信和麻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了解普遍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带来新的视角。

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示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

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人民陪审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有不足之外及种种误区,使得陪审制度没有坚持好。

1、对陪审制度的认识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偏差

当前无论法官、法院还是陪审员,对于人民陪审制度功能的认识都产生错位,主要是将陪审员简单地视同于“编外法官”。另外,大多数陪审员将陪审的制度价

值仅定位于通过参与审理案件监督司法、制约法官权力行使的层面,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虚置了陪审制度。

2、选任方式制约了陪审功能的有效发挥

由于选任陪审员时部分陪审员是采用单位推荐的方式确定的,而推荐的人员中大从数都具有一定领导职务,或者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使得本职工作与陪审的矛盾比较突出。有的陪审员在初次开庭时尚能按时到庭参与案件审理,但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或合议时、定期宣判时却不能保证按时到庭,要么临时更换合议庭成员,要么延期开庭,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效率。

3、陪而不审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司法实践中,陪审员仅仅作为“凑数”的角色,其各项审判权力不能得到合议庭的充分保障,有些陪审员仅把参与审判案件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也就是说,在审判具体案件时,有些陪审员只是充当“陪”的角色,坐在审判台上,做一做样子,摆一摆架势,有的甚至从头至尾一句话也不说,整个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来操纵,从而这就使得陪审员参与审判仅仅流于形式,陪审员在这种情况下也完全成了法官的陪衬。名义上的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审判,实际上却成了法官的独人审判。

4、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

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 法律没有明确, 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 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 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 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 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

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

本人认为,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应有理性的思考。从某些角度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予以取消。除了以上弊端意外另有理由如下:

1、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文化程度定得高了,难以体现设立人民陪审制的让“同等者审判”的初衷。不定文化层次,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参加审判,毕竟审判也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

2、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酬薪。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发不发薪,如果以其有无正式职业为标准,没有职业的应发,有职业的不发,则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有什么权力可以免费使用其他用人单位的员工?不发工资,陪审员没有兴趣或者中途退出不干怎么办?

3、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人民陪审员既有事实的认定权,又有法律的适用权,权力配置不合适。

4、从审判工作具体的任务上看人民陪审员存在的价值不大其实,审判工作要查明的只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难以查明的。在查明法律事实的过程中,相对法官而言,人民陪审员无任何优势。因为一个案件当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归根到底是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所要求的事实, 而非所有事实。在此情况下,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然要求裁判者对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而陪审员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适用法律方面陪审员的劣势就更明显了,对法律没有进行系统学习或者虽进行过系统学习但只是偶尔参加一些审判的人民陪审员是难以与专业法官同日而语的。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曾经有其存在的理由,并且也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逝去,暴露出许多弊端无法跟随时代潮流,理应废除。

参考文献:

1、《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法理基础及模式选择》周永年 《政治与法律》 2006 第5期

2、《人民陪审之困境的理性分析及制度完善》张巍 《前沿》 2010 第2期

3、《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王文君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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