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孩子与惩罚教育
体罚是个由来之久的话题。从中国古代的“不打不成器”、西方的谚语中的“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可见其在从前的流行、当下的深入人心。人权思想泛滥之后,尤其是上世纪初,体罚的不合理开始被人重视。进入二十一些世纪,世界各国对体罚的争论仍是众说纷纭,有坚决赞成的,有绝对反对的,更多的是模棱两可的,不坚决反对,又要求有明确的限度,可以叫做“骑墙派”。
体罚既然是自古有之的事情,现在也没有绝迹,而且是很长时期内也不会消失,很可能与人类历史相伴始终。体罚在古代的刑罚中是最轻的一种,中国古代衙门动则大板、夹棍,西方则施行挞刑,甚至有时作为一种并不正式的刑罚,只要当权者一不高兴,就会大板侍候,根本用不着判决。连扯这些,有些离题太远,实际上也揭示了体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制性,主观性。体罚是有权者给予无权者,有力者给予无力者的。被受人无法申辩,即使申辩,也大多无效,多凭有权力者的主观意愿,个人好恶,随意施为。
这就违反了现代法律的基础:人人平等。父母和孩子在人格上是平等的,都有同样的人权。教师与学生法律地位相同。既然如此,对孩子的体罚就是不应当的,而且可能给孩子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无助于孩子行为的改变及学业的长进。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禁止体罚。比如美国就有超过一半的州制定
有此类的法律。我国涉及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构建起了刑法保护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的法律框架。《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教育法》有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及变相体罚,处罚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时,《刑法》惩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教师法》作为专门法,则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前提,显然,对体罚的处罚态度还是比较模棱的,只问“严重后果”并不是有错必纠。
实际上,教师体罚是职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也模糊不清。如果是职业行为,则过错的责任就相对较轻,如果是个人行为,则与教育管理者无关。从法律实践上看,更多的是把体罚看作是一种职业行为。因此,《教师法》的规定中,除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已归属刑法管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的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工作者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解聘”,更象是一个行业自律条款。
说到底,体罚是什么?概念也是模糊不清的,没有权威性的文件来定义,也没有一种说法让人人都心服口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体罚是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但再加上变相体罚,则就宽泛多了。内涵很难确定,外延就更难区分。在反体罚的浪潮最盛时,有些人甚至把教师的批评、学生额外打扫卫生、多留作业也看作是一种教师施加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另外一个方面,教师也非圣人,也有七情六欲,一些时候用语不慎、行为不当也是在所难免的。在这种暑假对某个学生产生了不良影响,是不是全部可以归于体罚范畴呢?这些
都没有任何规定。如果不界定体罚及变相的内涵和外延,谈禁止也是很难的。教师行业也可能因此成为高风险行业,稍有不慎,就会触犯法律。
教育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说服、劝导,流行的是鼓励教育。但问题上,没有惩罚的鼓励是不是还谈得上是鼓励,有待商榷,有效性更可置疑。鼓励式教育也不是万能的教育方法。孩子相对来说自制力较差,而外界的诱惑又很大。最简单的一个问题:学习与游戏谁更对孩子有诱惑力,如果要让孩子自愿地去选择,而且不产生任何后果的话,我想大多数的孩子自然会选择后者。不去做作业,而去玩游戏,上课不听讲,打闹小动作,鼓励、说服、劝导无效后,我们不能惩罚,那么我们的手段还剩下什么?如果家长、教师、学校都没有惩罚的权力,那么很自然的结果,就是造成孩子去“自由”地发展,把某些孩子一直推到公安、法院的惩罚权力下。惩罚对孩子是一种挫折,现在的孩子心理脆弱,与这些孩子从小没受过惩罚、只得到骄纵是否有关系呢?我想,多多少少还是存在些关系吧。
韩国02年制定了一部法律,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但对体罚的工具、数量、程度、场合、时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有人说类似于黑色幽默。但我认为这部法律起吗明确了什么是合法的与不合法的,把违法的体罚与惩罚教育区分开来,是教育上的一个进步。
当然,说到这里,应该明确一点,我并不赞同体罚,体罚的负面作用是很明显的,如果滥用,更是危害巨大。但根本不许惩罚孩子与没有具体规定的任意惩罚都是错误的。我们一方面不能伤害了孩子,
另一方面也不能放纵了孩子。基于这个现实,我认为应该有法律来明确的规定什么是体罚,什么是惩罚教育,要分清两者内涵,要厘清两者外延。对于违法体罚者要调动社会力量来进行监督,要严法制裁。对于惩罚教育,不管是父母,还是老师都能依法施为,也避免招致更多无端指责。
体罚孩子与惩罚教育
体罚是个由来之久的话题。从中国古代的“不打不成器”、西方的谚语中的“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惯了孩子),可见其在从前的流行、当下的深入人心。人权思想泛滥之后,尤其是上世纪初,体罚的不合理开始被人重视。进入二十一些世纪,世界各国对体罚的争论仍是众说纷纭,有坚决赞成的,有绝对反对的,更多的是模棱两可的,不坚决反对,又要求有明确的限度,可以叫做“骑墙派”。
体罚既然是自古有之的事情,现在也没有绝迹,而且是很长时期内也不会消失,很可能与人类历史相伴始终。体罚在古代的刑罚中是最轻的一种,中国古代衙门动则大板、夹棍,西方则施行挞刑,甚至有时作为一种并不正式的刑罚,只要当权者一不高兴,就会大板侍候,根本用不着判决。连扯这些,有些离题太远,实际上也揭示了体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制性,主观性。体罚是有权者给予无权者,有力者给予无力者的。被受人无法申辩,即使申辩,也大多无效,多凭有权力者的主观意愿,个人好恶,随意施为。
这就违反了现代法律的基础:人人平等。父母和孩子在人格上是平等的,都有同样的人权。教师与学生法律地位相同。既然如此,对孩子的体罚就是不应当的,而且可能给孩子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无助于孩子行为的改变及学业的长进。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禁止体罚。比如美国就有超过一半的州制定
有此类的法律。我国涉及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构建起了刑法保护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的法律框架。《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教育法》有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及变相体罚,处罚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时,《刑法》惩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教师法》作为专门法,则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前提,显然,对体罚的处罚态度还是比较模棱的,只问“严重后果”并不是有错必纠。
实际上,教师体罚是职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也模糊不清。如果是职业行为,则过错的责任就相对较轻,如果是个人行为,则与教育管理者无关。从法律实践上看,更多的是把体罚看作是一种职业行为。因此,《教师法》的规定中,除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已归属刑法管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的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工作者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解聘”,更象是一个行业自律条款。
说到底,体罚是什么?概念也是模糊不清的,没有权威性的文件来定义,也没有一种说法让人人都心服口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体罚是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但再加上变相体罚,则就宽泛多了。内涵很难确定,外延就更难区分。在反体罚的浪潮最盛时,有些人甚至把教师的批评、学生额外打扫卫生、多留作业也看作是一种教师施加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另外一个方面,教师也非圣人,也有七情六欲,一些时候用语不慎、行为不当也是在所难免的。在这种暑假对某个学生产生了不良影响,是不是全部可以归于体罚范畴呢?这些
都没有任何规定。如果不界定体罚及变相的内涵和外延,谈禁止也是很难的。教师行业也可能因此成为高风险行业,稍有不慎,就会触犯法律。
教育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说服、劝导,流行的是鼓励教育。但问题上,没有惩罚的鼓励是不是还谈得上是鼓励,有待商榷,有效性更可置疑。鼓励式教育也不是万能的教育方法。孩子相对来说自制力较差,而外界的诱惑又很大。最简单的一个问题:学习与游戏谁更对孩子有诱惑力,如果要让孩子自愿地去选择,而且不产生任何后果的话,我想大多数的孩子自然会选择后者。不去做作业,而去玩游戏,上课不听讲,打闹小动作,鼓励、说服、劝导无效后,我们不能惩罚,那么我们的手段还剩下什么?如果家长、教师、学校都没有惩罚的权力,那么很自然的结果,就是造成孩子去“自由”地发展,把某些孩子一直推到公安、法院的惩罚权力下。惩罚对孩子是一种挫折,现在的孩子心理脆弱,与这些孩子从小没受过惩罚、只得到骄纵是否有关系呢?我想,多多少少还是存在些关系吧。
韩国02年制定了一部法律,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但对体罚的工具、数量、程度、场合、时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有人说类似于黑色幽默。但我认为这部法律起吗明确了什么是合法的与不合法的,把违法的体罚与惩罚教育区分开来,是教育上的一个进步。
当然,说到这里,应该明确一点,我并不赞同体罚,体罚的负面作用是很明显的,如果滥用,更是危害巨大。但根本不许惩罚孩子与没有具体规定的任意惩罚都是错误的。我们一方面不能伤害了孩子,
另一方面也不能放纵了孩子。基于这个现实,我认为应该有法律来明确的规定什么是体罚,什么是惩罚教育,要分清两者内涵,要厘清两者外延。对于违法体罚者要调动社会力量来进行监督,要严法制裁。对于惩罚教育,不管是父母,还是老师都能依法施为,也避免招致更多无端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