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出质股权协商一致,现就股权质押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股权质押合同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 公司 生权益。
第二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
1、用作质押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乙方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2、甲方的出质行为符合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该公司权力机构同意。
3、甲方不与他人签订有损于乙方质权权益的任何文件。
第三条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将本合同连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第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遇出质股权数额变更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变更或质权人名称变更时,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五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乙方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六条 本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由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第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不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不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八条 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质押股权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甲方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九条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用于
乙方行使权利:
1、甲方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甲方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主债权合同规定的事项。
3、出现乙方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处分质押权利的情形。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份出质设立登记后生效,至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后失效。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基本条款,未尽事宜,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留存。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出质股权协商一致,现就股权质押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股权质押合同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 公司 生权益。
第二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
1、用作质押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乙方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2、甲方的出质行为符合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该公司权力机构同意。
3、甲方不与他人签订有损于乙方质权权益的任何文件。
第三条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将本合同连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第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遇出质股权数额变更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变更或质权人名称变更时,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五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乙方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六条 本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由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第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不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不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八条 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质押股权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甲方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九条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用于
乙方行使权利:
1、甲方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甲方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主债权合同规定的事项。
3、出现乙方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处分质押权利的情形。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份出质设立登记后生效,至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后失效。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基本条款,未尽事宜,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留存。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