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本质和作用

第21卷 第1期2003年2月

运城学院学报 JournalofYunchengUniversity

Vol.21 No.1Feb.2003

论法的本质和作用

孙世昌

(运城市委讲师团,山西运城044000)

摘 要:法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实质上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法的精神源于人的精神;法的社会本质源于人的社会本质。人的社会本质就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自由作为人的本质,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据。人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本质也是自由,这就决定了法的本质同样是自由,决定了法的作用主要是保障人的自由。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目的无非是保障统治阶级的自由。而统治阶级的自由仅仅是人类自由的特定历史形式。

关键词:法;本质;作用

中图分类号:D9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008(2003)01-0009-09

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因此,法学的根本任务就是探讨法的社会本质。从法学分科来说,探讨法的社会本质并不是应用法学,而是理论法学,尤其是法律哲学的根本任务。本文的目的正是从法哲学的视角来探讨法的社会本质及其作用。

一、流行法律定义剖析

1979年版 辞海 认为:法(与 法律 一词通用)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1999年版 法理学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认为: 我国法学理论界 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的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的最终决定因素 物质生活条件;(三)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但是,我们认为,流行法律定义不仅没有科学揭示法的本质,而且存在一系列重大问题和误区:

第一,流行法律定义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本质,忽视了法的社会本质。应当肯定,法确实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所以,流行法学教科书一直认为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但是,问题在于:1、除了阶级性,法有没有超阶级的社会共性,有没有超阶级的共同人性?2、如果把法的阶级性视为 最本质的属性 ,那么,法的社会性究竟处于什么地位?一般说来,法和阶级一样,都是一种社会现象,都有其

共同的社会本质。然而,社会是什么?社会本质如何界定?搞不清法的社会本质,立法的依据又是什么?统治阶级难道可以无视社会的本质和规律,主要凭借阶级意志来制定法律?这是流行定义没有深入探讨的第一类重大问题。

第二,流行法律定义片面强调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并没有深入探讨意志的本质,更没有深入探讨人类共同意志与阶级意志的关系。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也是意志。意志的本质是什么?意志本质与法律本质的关系又是什么?进一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但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又是由什么决定的?法的本质与生产力是什么关系,与生产关系又是什么关系?一般说来,阶级关系集中表现在生产关系之中,而生产力则是超阶级的;生产力作为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其中所包含的意志力也是超阶级的。因此,生产力最终决定的法律本质肯定是超阶级的。然而,生产力的本质是什么?生产力对法律本质的最终决定作用究竟是什么?这是流行定义没有深入探讨的第二类重大问题。

第三,流行法律定义没有搞清人与法的关系,没有搞清人的本质与法的本质的关系。法要规范人的行为。怎样规范,依据是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一般说来,法是一种人文现象。因为法是人类特有的,是人制定的,又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

收稿日期:2002-10-25

作者简介:孙世昌(1946-),男,山西万荣人,运城市委讲师团副教授。

所以,法的本质必须符合人的本质(即人的行为本阶级。因此,人性必定统摄阶级性;阶级性只能以人质)。否则,违反人的本质,法律就会扭曲人的行为,性为基础。或者说,阶级性无非是人性的特定历史形就会把人治得不象人。这是专制政体下的 恶法 。式;阶级本质无非是人的社会本质的特定历史形式。而 良法 的本质要求则是把人规范得象个 人 。试问,剥削者是不是人?剥削阶级是不是由人构成的?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剥削阶级法律难道只体现阶级本质不体现人的本质?然而,问题在于,人是什么?人的本质如何界定?搞不清人的本质是什么,立法的依据又是什么?这是流行定义没有深入探讨的第三类重大问题。

第四,流行法律定义没有搞清法与理的关系,甚至没有搞清法理究竟是什么。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 。但是,强制执行的法律讲不讲道理?有强权无公理的霸道王法是不得人心的,也注定是短命的、暂时的。问题在于,法是什么,理是什么,法与理的关系又是什么?法理学所研究的 法理 究竟是王道之理、霸道之理,还是天道之理、公道之理、人道之理、社会之理?老子说: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朱熹认为: 法者,天下之理 。西塞罗认为: 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 [1]。在中外法律思想史上都有人认为:天理、王法和人欲是相通的。但是,天理、人欲和法律究竟怎样界定,怎样相通?这是流行定义没有深入探讨的第四类重大问题。

第五,流行法律定义基本上不适用于国际法。国际法体现哪个统治阶级的意志?由谁强制执行?其 最终决定因素 又是哪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呢?显而易见,阶级性并不能构成国际法的 最本质的属性 。例如,WTO的法律规则并没有多少阶级性,而是更多地体现了全球一体化、经济市场化、决策民主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世界历史潮流[2]。一般说来,国际法是根据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制定的。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并没有多少阶级性,而是更能体现超阶级的社会共性、人类共性和人类共同意志。在当今世界,不论对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研究,有良知的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是:法律怎样调整专横的国家与受压拟的社会之间的政治均衡,以便推动全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推动全世界和平发展,推动全人类文明发展,推动 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这就要求法律和法学必须突破狭隘的阶级界限,深入理解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综合以上五大问题,足以证明流行法律定义是肤浅的和狭隘的,并没有科学揭示法的本质,而是用狭隘的阶级本质掩盖了法的真正的社会本质。阶级是什么?无非是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群的划分,是由不同利益的人所构成的社会集团;离开人,根本谈不到因此,把阶级性视为法的 最本质的属性 ,实质上是把法的本质片面化,是把法的阶级性极端化、绝对化。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狭隘观念,其结果必然是用阶级性扭曲人性,用阶级本质否定人的本质,尤其是否定人的自由个性和人本身的自由发展。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人本原则。

二、法的本质是自由

法是什么?法是一个崇高的字眼。法要把人规范得有 人样 ,这是一项崇高的社会事业。就个人行为来说,合乎人性的行为就是正义行为;违反人性而体现兽性的行为则是邪恶行为。在法的关系中,正义与邪恶是相对的,而法本身代表正义,并体现人的原则。因此,法的精神根源于人的精神;法的本质根源于人的本质;法就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老子认为: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与西方流行的自然法理论颇有相似之处。但是,天地万物无非都是自然之物,服从于自然规律即自然法则;而人作为万物之灵长,源于动物却又高于动物,源于自然却又高于自然。由此必然得出一个结论:物法自然,人法社会;从本质上说,物法必然,人法自由。作为人之为人的行为规则,法的本质要求就在于改变源于动物的自然状态并摆脱自然必然性的盲目统治,使人获得社会自由。

自由之所以构成法的本质,根源在于自由乃是人的即社会的本质。按照马克思法哲学,法的本质与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应当是一致的。因此,人是什么,社会是什么,法律就应当是什么。换言之,法的本质只有符合人的即社会的本质,法律才是合理的;反之,违背人的即社会的本质,法律就是不合理的。因此,法理就是指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

人是什么?人在现实世界的一切存在中无疑是一个特殊存在的物种。马克思明确指出:人不仅是理性存在物,而且是 自由的存在物 。马克思法哲学与经济学赖以立论的前提和根据是完全一致的。在 资本论 中,马克思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并不是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而是自由人假设。 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 [5],这就是马克思整个经济学赖以立论的前提和根据。人作为 自由人 ,作为 自由的存在物 ,这表明人的存在就是自由存在;人的发展就是自由发展;人的本质就是自由。反之,离开自由,根本谈不到人的存在,谈不到区别于动物的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凭什么成为自由存在物?就凭 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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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人类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的能力就是 社会自由这一必要前提 ,根本谈不到人类社会,只人本身的体力和智力。从体力来说,人不如牛;但是能谈到动物社会。从智力来说,人足以成为万物之灵长。事实上,人的实际上,物的即自然界的本质和规律永远是必然价值并不在于体力,而在于智慧。人的体力是有限的,而人的智慧却是无穷的。人本身作为活的智慧本体,足以成为自由本体。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赖以立论的基本前提和根据。

自由作为人的本质,同时就是社会的本质,亦即人的社会本质。社会是什么?简言之,社会是人通过劳动创造的。马克思主义正是 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 。其实, 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同时就创造了社会本身。社会本身就是人本身(即生活本身)。用马克思原话来说: 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 。

不管社会关系如何, 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 。因此, 劳动过程首先要撇开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加以考察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首先是 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 [5]。事实上,离开自然界,劳动并不能凭空创造人本身和社会本身。因此, 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是有前提的,这个绝对必要的大前提就是大自然。作为自然的生命机体,人本身的衣食住行用,吃喝拉撒睡,乃至呼吸空气等等,无一不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这种物质变换作为人类个体 生命 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就是人本身 生活的自然规律 ,甚至是整个社会生活中 压倒一切的自然规律 ,根本不依一切经济形式、政治形式和法律形式为转移。简言之,人要活就必须吃饭;不吃饭就不能活。这是一切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无法改变的自然规律。但是,当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完全处于盲目的必然王国时,人类就不能把自己本身与动物本身区别开来。因为动物肉体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完全处于自然规律的盲目统治之下。事实上,当人类一开始通过劳动改变自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就开始由必然转化为自由。因为人 比其他一

的,而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则是自由, 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换为自由。自由作为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肯定是法的本质和规律。因为法永远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只能无条件地服从于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说到底,离开人和社会,根本没有法律可言。同样地,离开人的社会本质,根本谈不到法的本质;离开人的社会价值,根本谈不到法的价值;离开人的社会作用,根本谈不到法的作用。因此,作为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法律和法学只能以人为本,以社会为本。否则,法律和法学都是空谈。

按照马克思法哲学,天理、人欲和法律应当是一致的。然而,天并不是上帝,而是自然界;天理并不是神的意志,也不是抽象的 客观意志 ,而是自然规律,是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可以指明的自然规律。这种自然规律根本不是与人无关的抽象的自然规律,而是人类 生活的自然规律 ,它在本质上体现了 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 。恩格斯说: 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 。因此,人欲并不是主观自生的,而是人本身肉体生存的生理必需即 自然必需 ,完全服从于 生活的自然规律 ,完全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所以马克思说: 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象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 [3]。因此,天理和人欲的同一性实质上就是 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 。这种同一性深刻体现在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自然必然性之中。因此,天理和人欲的同一性必然会以自然规律所固有的强制性迫使国家意志和法律与之相适应。否则,就要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

应当指出,中国当代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失误就是离开 生活的自然规律 抽象地空谈社会规律、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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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史规律和经济规律;中国当代法学的根本失误就是离

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就开 生活的自然规律 、离开天理和人欲的同一性,抽扬弃了自然本质而形成社会本质。列宁说:必然性、象地空谈法的本质和规律。恩格斯说,正是在人类改规律和本质 是同等程度的概念 。所以,自然必然性即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本质。必然性转化为自由,就扬弃了自然规律即自然本质,并成为社会规律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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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自然的历史进程中, 永恒的自然规律也愈来愈变成历史的规律 。因此,离开自然规律,根本谈不到

人类生活的社会规律和历史规律。这就是说,离开

会本质。自由作为社会的本质和规律就是人之所以 生活的自然规律 ,离开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成为人的本质和规律,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据,就人们关于社会规律、历史规律和经济规律的所谓 科是人性区别于兽性的根据,就是人和社会源于自然而又高于自然的本质和规律。在马克思看来,自然本质就是自然必然性,而社会本质则是社会自由。离开

学描述 ,压根儿就是纯粹的虚构。 至于说生活有它的一种基础,科学有它的另一种基础 这根本就是谎言 [3]。

在人类 生活的自然规律 面前,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是无能为力的。马克思指出: 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 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5]。

能够驯服 生活的自然规律 并使之由必然转化为自由的,正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生产力作为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本质上就是认识和正

任何社会,人与物的关系永远是社会本质,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形式, 是人与物即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反之,离开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失去了本质,失去了根据,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此,离开人与物的关系,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理解 为社会本质,这就从根本上扭曲了人类社会的本质。同样地,离开人与物的关系,把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关系

确运用自然规律的能力。因此,生产力必定具有自 理解 为阶级本质、 理解 为阶级社会的本质,这就由本质。在历史进程中, 生活的自然规律 即人和自从根本上扭曲了阶级和阶级社会的本质。在这种错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由必然转化为误观念指导下,根本不可能正确理解 阶级对立社会自由,完全取决于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所以马克思说: 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 。

人的即社会的自由本质是生产力决定的,法的自由本质同样是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人类自由和幸福的根源。这是千古不移的真理。人们常说: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 自由必须服从法律 。这种看法不仅是肤浅的,而且是颠倒的。应当说,法律必须服从人类自由的本质要求;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并不是法律提供的,而是生产力提供的,是生产力决定的。因此,法律只有保障了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自由,才能适应和推动生产力发展,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本身才是合理的。反之,如果法律不能保障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自由,就会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社会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例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自由流动是生产力自由发展的本质要求。如果法律不能保证、甚至禁止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自由流动,它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就会阻碍生产力的自由发展,进而阻碍社会本身和人本身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判断法律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从来不是生产关系标准,而是生产力标准。这是马克思法哲学的全部精髓之所在。

人的社会本质就是人与物即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仅仅是人类生活的社会形式。在任何社会,人总是以身为本,而人本身的肉体生存始终离不开特定的物质条件。因此,人与物的关系永远是人类生存的根据,因而也是社会存在的根本依据。反之,离开人与物的关系,人本身就不能生存,就根本不可能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因此,人与物的关系永远是人与人的关系赖以存在的根据。在这里,根据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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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因为 本质实质上即是根据 。这就是说,在的法的本质 。

一般说来, 法的关系 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但是,在物质的生活关系中,人与物的关系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据始终构成本质,而人与人的关系则是形式。因为人体是物,所以人的关系本质上是物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关系作为物质利益关系,本质上是生产力所表示的人与物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阶级社会的本质即阶级社会赖以存在的根据就是能够提供剩余的劳动生产率[5]。没有能够提供剩余的劳动生产率,就不可能有剩余劳动,从而不可能有一切剥削阶级,不可能有阶级关系和剥削关系,不可能有阶级社会,也不可能有阶级社会的法的关系。因此,离开生产力所表示的人与物的关系,把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关系 理解 为法的本质,这就从根基上歪曲了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这是流行法学教科书和流行法律定义歪曲法律本质的思想认识根源。

流行法学教科书和流行法律定义歪曲法律本质的思想认识根源与杜林先生的谬论如出一辙,都是把人与人的关系凌驾在人与物的关系之上。 杜林先生断言,人对人的统治是人对自然界的统治的前提 。这种谬论无非是要把人对人的统治绝对化、永恒化。然而,恩格斯的结论恰恰相反: 只有通过对物的支配, 才能获得对人的支配 [4]。其实,原始时代并没有人对人的剥削和统治。只是随着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当个人的劳动生产力除了维持生存还能提供剩余时,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才成为历史的必然。在这里,剥削阶级私有制并不是阶级剥削的社会本质,而仅仅是阶级剥削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在马克思看来,私有制根本不是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而是 资本主义的外壳 。因此,把私有制视为 万恶之源 、把公有制视为劳动人民的 命根子 ,纯粹是骗人的谎言。其实,任何人赖以生存的命根子都是创造物质财富的生产力,而所有制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占有形式。因此,把私有制

变成公有制,仅仅是改变了财富的占有形式,丝毫不能改变财富的物质内容, 既不能增加物质财富的数量,也不能提高物质财富的质量。这是因为,物质财富的数量和质量从来不是所有制决定的,而是具体劳动的生产力直接决定的。在人类世界,只要不是从乌托邦式的空想出发,而是从具体的生活实际出发,那就应当肯定: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全人类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始终是生产力直接决定的,并不是生产关系决定的。在任何社会,生产关系作为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仅仅是人类生活的经济形式;政治关系仅仅是人类生活的政治形式;法的关系仅仅是人类生活的法律形式。只有剥开人类社会生活的层层形式,才能发现其内在本质。这个内在本质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据,就是生产力所表示的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反之,离开人类改造自然以谋求生存这个本质问题,一切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即社会形式都是空谈。因此, 用一般性的词句痛骂奴隶制和其他类似的现象,对这些可耻的现象发泄高尚的义愤,这是最容易不过的做法 。可惜,这些做法只能助长无知的偏激情绪和极左思潮,并不能帮助人们深入理解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更不能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本质和规律。

总之, 生产力和社会关系 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 ;这两个不同方面就是 生产

因而也是人类意志的本质和规律。

意志是什么?意志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动以实现予定目的的心理活动能力。意志并不是抽象的 客观意志 ,而是一种精神力量,属于人的自我意识,并且具有高度的自觉性、自主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因此,意志必定具有自由本性。恩格斯指出: 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 因此,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 [4]。恩格斯这一论断既肯定了意志自由的存在,又对意志的自由本质作出了科学的解释和严格的限定。简言之,意志的自由本质就在于认识自然规律,并使之服务于生活目的。

人类意志具有自主决定和自觉确定的目的。这个目的首先是生存目的。人类的生存目的是通过劳动实现的。所以,体现生存目的的人类生存意志最集中地表现在劳动过程中。马克思指出: 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已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 [5]。在劳动中,生存意志服从生存目的;生存目的 作为规律 根本不是抽象的客观规律,而是

的物质发展和它的社会形式 。随着生产力所表示的

人与物的关系不断地由必然转化为自由,人与人的 生活的自然规律 即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通社会关系即社会形式也会从必然形式转变为自由形过劳动, 有目的的意志 得以实现,不仅表现为意志式。其实,真正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必然形成的,而是人们 自由结合 的产物[5]。例如,真正合乎人性的婚姻关系只能是当事人自由结合的产物。而不自由的婚姻必定意味着性奴役,这是违反人性的,首先违反了当事人的爱情自由和意志自由。因此,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不仅体现人的自由本质,而且体现法的第一重本质 意志自由。

三、意志的本质也是自由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是,国家意志也是意志,只能服从于意志的本质和规律。因此,探讨法的本质不仅要深入研究人的即社会的本质,而且还要深入研究意志的本质。康德认为: 能够决定意志的,在客观方面就只有规律 ;而 规律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的规律,一类是自由的规律 。按照马克思哲学,人类产生以前,整个世界都是自然的世界,服从于自然规律。人类产生以后,才出现了自由的规律。但是,自由的规律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人类认识和正确运用的自然规律。因此,作为被扬弃了的自然规律,自由的规律只能是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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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而且表现为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就是说,表现为人类本身的生存自由即生活自由。实际上,唯有自由的生存即自由的生活,才能使人成为 自由的存在物 。这是人类自由意志所追求的根本目的。

应当指出,对于意志自由或自由意志决不能肆意歪曲。意志自由决不是任性,不是随心所欲;决不能用唯心主义自由观歪曲或取代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对于意志自由也不能片面孤立地加以理解,而只能从整个人类生活和整个历史进程中加以理解。意志自由仅仅是思想自由的一部分;而意志自由乃至整个精神生活的自由不能不服从于并服务于物质生活的自由。人的品格和尊严决定了人确实需要美好的即自由的心灵,需要崇高的即自由的精神生活。但是,人毕竟不是神,不是以心为本,而是以身为本。因此,离开实际生活的行为自由即满足肉体生存的物质生活自由,根本谈不到心灵自由和思想自由。马克思说: 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

放 。不言而喻,在温饱问题不能解决的条件下,由饥锇和寒冷而形成的饥寒交迫总是作为一种残酷的生理必然性来折磨人,首先是折磨人的肉体。在这种条件下,根本谈不到思想的自由和解放,而只能造成心灵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因此,对人来说,物质生活的自由和解放永远是思想解放即思想自由的基础,因而也是意志自由的前提和根据。

当代中国人真正切身感受意志自由和生活自由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商品经济体制,中国人民经济生活自由度的扩大几乎出人意料。现在,人们想吃什么,想穿什么,想用什么,完全可以到自由市场,按照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买卖。于是,人们普遍领略到商品经济所固有的等价交换和自由买卖原则的巨大魔力,普遍感受到经济生活自由了,满足肉体生存的生存意志自由了,心情也舒畅了。这与改革开放前被国家意志禁锢和扭曲的实际生活形成巨大反差。面对这种巨大反差,不能不启迪人们深入反思国家意志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深入反思国家意志与公民意志的关系,深入反思统治阶级意志与人类自由意志的关系,深入反思阶级意志与人类生存意志的关系,深入反思天理、人欲和法律究竟是什么关系,深入反思法律究竟应当怎样规范个人行为,怎样规范国家行为,怎样防范国家意志扭曲社会生活、扭曲人的生活,怎样防范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意志之上并扭曲国家意志,怎样限制 国家的自由 从而确保社会自由和公民自由,怎样 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 ,怎样把法律从奴役人的手段变成解放人的手段,怎样完成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即 实现社会自由 ,并 从社会自由这一必要前提出发,创造人类存在的一切条件 [9]。这一切无不涉及人的即社会的本质,无不涉及国家和意志的本质,无不涉及法的本质和作用。

然而,中国当代哲学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在内,从来没有搞清什么是社会,没有搞清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规律,没有搞清意志的本质和规律,因而也不能搞清人类意志与社会规律的关系。在这里,流行观念的根本失误就是把主观意志与客观规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按照马克思哲学,客观世界和客观规律纯粹是抽象的概念,是传统哲学所固有的心物对峙、主客二分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产物,谁也无法搞清其确定的内涵。因此,马克思哲学所研究的 世界 并不是无法确定的即抽象的客观世界及其客观规律,而是十分具体、十分确定的人类世界及其生活的社会规律。但是,第一,社会规律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人化的自然规律,即人类认识和正确运用的自[3]

然规律;第二,社会规律并不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不是绝对的必然性,而是 生活的自然规律 由必然转化为自由。当然,在任何历史条件下,人类决不可能完全认识并掌握自身 生活的自然规律 。因此,人类生活的社会历史规律既不是绝对的必然性,也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必然与自由的对立统一体。这就是社会历史规律源于自然规律而又区别于自然规律的特殊规定性。在历史进程中,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生活的必然王国总在不断缩小,自由王国总在不断扩大。这就决定了人类历史即社会历史总是不断地从必然王国迈向自由王国的历史。因此,恩格斯说: 人离开狭义的动物愈远,就愈是有意识地自已创造自己的历史。 不难理解,人类愈是自觉地自已创造自己的历史,历史进程就愈是服从于人类的自由意志。因此,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根本不是僵死的机械决定论,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律决定论,而是规律决定论与自由决定论的辩证统一。在这里,自由的决定作用与必然规律的决定作用具有同等程度的本质规定性。这是因为, 必然性变成自由时并没有消失 , 而只是由于它的内在同一表现出来了 [6]。

总之,人的即社会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本质也是自由。因为意志是人的意志,只能服从于人的社会本质。既然法是意志的体现,那么,意志的本质就是法的本质。既然意志的本质是自由,那么,法的本质只能是自由。不言而喻,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本质首先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自由。黑格尔说: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 ;正因为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7]。在这里,自由作为法的实体,就是法的本体,就是法的本质,就是法的规律。抛开黑格尔法哲学的神秘外壳,站在唯物史观立场来理解,黑格尔的上述结论是完全正确的。

四、法的作用就是保障人的自由

法的自由本质根源于意志的自由本质;意志的自由本质根源于人的自由本质。这就决定了法的作用、目的和价值主要是保障人的自由。自由作为人的本质,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据,因而也是立法的根据即立法的根本原则。从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来说,自由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所以,自由权乃是人权的本质,是整个人权体系赖以确立的根基。反之,离开自由,根本谈不到人;离开自由权,根本谈不到人权。例如,人的生存权只能是自由生存权;人的发展权只能是自由发展权。反之,离开自由,根本谈不到人的生存和发展,而只能是动物式的生存和发展。

作为人权的本质,自由权并不是天赋人权,而是

历史的产物。 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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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这毕竟是事实 。可以说,整个原始时代的社会秩序几乎是用野兽般的手段来维持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国家和法的产生本身就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在原始社会,战争抓来的俘虏和打猎捕获的猎物一样,通常都被杀掉并吃掉。这是直接的人吃人的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以后,阶级剥削毕竟是间接的人吃人,它比直接的人吃人显然要文明一些,要人道一些,要合乎人性一些。奴隶制法律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和剥削, 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 。这是因为,在奴隶制下,战争抓来的俘虏沦为奴隶而不被杀掉, 至少能保全生命了 。但是,奴隶之所以能保全生命而不被杀掉,并不是奴隶主的

一重作用的第一重本质。

第二,统治阶级意志无非是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即社会意识形式;而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则是其意志形式的物质内容。但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仅仅是统治阶级自由生存和自由发展的物质外壳;而统治阶级的自由生活则是其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在本质,因而也是法的第二重本质。由此决定法的第二重作用就是保障统治阶级的生活自由。第三,统治阶级的自由无非是人类自由的特定历史形式。统治阶级成员的不劳动时间即自由时间使社会的和政治的管理以及文化科学和教育事业获得自由发展,从而推动社会本身和人本身的全面自由发展。马克思说: 所有自由时间都是供自由发展的时间 ; 整个人类发展的前提就是把这种自由时间

善意和恩施,而是由于奴隶的个人劳动生产力除了的运用作为必要的基础 [8]。因此,剥削阶级法律在维持生存还能提供剩余, 能给奴隶主带来利益。保障少数人自由发展的同时,也为全人类和全社会的

只是由于个人的劳动生产力能够提供剩余,使用自由发展提供了 必要的基础 。这是法的第三重本他人劳动力才会有利可图。于是, 劳动力获得了价质和作用,也是最深刻的超阶级本质和作用。值 ,并成为可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按照马克思经第四,深入理解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搞清国家济哲学,必要劳动是维持肉体生存所必需的劳动,完全服从于 生活的自然规律 ,并不能自由支配。但是,超出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已经超出肉体生存的生理必需,完全可以自由支配。既然剩余劳动可以自由支配,那末,能够提供剩余的劳动力就成为可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正是由于生产力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可以自由支配的劳动力,剥削阶级才能摆脱直接劳动,并使其全部社会生活时间都变成不劳动时间

的本质和作用。在阶级社会,整个国家机器无非都是实现国家意志的物质外壳。这是一个颠倒的世界。国家的颠倒本质和颠倒作用至少表现在三个层次:其一,国家的暴力性质与社会自由、与人类文明发展的总趋势是相悖的;其二,国家 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 ,甚至变成奴役社会的异已力量;其三,在国家中,并不是物质支配意志,而是意志支配物质,即国家意志支配其物质外

即自由时间。正是这些自由时间使社会的和政治的壳,包括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等。于是,意志作管理以及文化科学和教育事业的自由发展成为可为国家权力的精神内核,往往会被神化。马克思明能,使社会本身和人本身的全面自由发展成为可能。确指出: 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只是从这时起,人类社会才进入有文字可考的文明时代。

应当指出,在整个阶级社会,法的作用和目的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自由即少数人的自由。同时少数人的自由只能依靠剥削多数人来维持。这无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也是意志,也有其自由本质。统治阶级的自由意志是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不是私有制决定的,而是特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因此,要真正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至少必须明确如下十重关系:

第一,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借以实现的特定社会形式;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则是法律形式的精神内容。因此,法的第一重作用就是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得以实现,就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自由。而统治阶级的意志自由则是决定法的第

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 [9]。在国家这个颠倒的世界里,唯意志论的产生不可避免。不仅剥削阶级国家会把国家意志极端化并干出违反社会规律的蠢事,就连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干过这样的蠢事:即无视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并按照国家意志强行消灭商品经济,随意拔高公有制形式,结果给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仅没有保障多数人的自由,反而违背了多数人的意志自由,违背了社会规律。

第五,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明确阶级意志与人类生存意志的关系。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意志乃至国家意志最终必须服从人类生存意志。生存斗争是阶级社会的主旋律。当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逼得劳动群众无法生存时,劳动群众就会揭竿而起,砸碎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和法律制度。这就足

以证明劳动群众作为人类主体所代表的人类生存意系,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财产占有形式及分配志比任何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都要强大得多。形式的法律表现形式,它所调整的只是人与人的关因此,在整个阶级社会,决定人类命运、国家命运和系。但是,只有生产出来的财富才能谈到占有形式;法律命运的,并不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是劳动群众所代表的人类生存意志。即使在当今世界,尽管

生产不出财富来,根本谈不到物权和所有权。因此,离开生产力所提供的物质财富,法定的物权和财产

国家间的纷争不断,但是人类要生存、要发展的共同所有权无非是一纸空文。因此,离开生产力,现行法意志照例超过了统治阶级意志和所谓的国家意志。学教科书所说的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即生产关系决因此,流行法学教科书断言 统治阶级意志性是法律定法律,纯粹是徒有形式而毫无内容的空话。事实最本质的属性 ,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第六,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明确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统治阶级乃至整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及其剥削的界限并不依法律和国家意志为转移,也不依剥削阶级私有制为转移,而是由 生活的自然规律 和生产力决定的。正象牛马干活也有其生理界限一样,对人来说,剥削界限不能超过剩余劳动。如果超过剩余劳动即侵占了必要劳动,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存。如果劳动者不能生存,社会各阶级都会同归于尽。一般说来,必要劳动即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有一个生理界限,完全服从于 生活的自然规律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要劳动时间会相对缩短,剩余劳动时间会相对增加。于是,生产力水平越高,必要劳动时间越短,剩余劳动所创造的自由时间就越多。在这种条件下,法律所保障的自由权也会不断扩大。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总趋势,阶级社会也不例外。一般说来,任何国家的法律最多只能按照本国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自由来实现统治阶级的自由。劳动生产率愈高,劳动时间愈少,自由时间就愈多。这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最高指标。按照马克思经济学,劳动时间是物的价值尺度,自由时间则是人的价值尺度,不管社会制度如何,劳动时间愈长,人愈是劳动动物;自由时间愈多,人愈是

上,决定法律的 经济因素 不仅是指生产关系,而且是指生产力。在这里,生产关系决定的仅仅是法律形式,而生产力决定的则是法律形式的物质内容和本质。一般说来,生产力先进,决定了生产关系也先进,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同样先进。反之亦然。这是一个普遍规律。可是,当代中国的流行观念却认为:中国的生产力比较落后,生产关系反而先进,法律制度也先进。这是一个强词夺理的逻辑,实质上否定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否定了生产力对法律本质的最终决定作用。

第八,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明确历史规律与人类意志的关系。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从来就不是不依人类意志为转移的绝对必然性,而是必然与自由的对立统一。说到底,最终决定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就是生产力所体现的 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就成为必然与自由的对立统一体。因此,研究法律思想史决不能离开人类改造自然的历史;研究阶级意志决不能离开人类改造自然的劳动中所实现的生存意志。事实上,人类生存意志的实现,不仅是意志自由的确证,而且是生存自由的确证。历史发展到今天,谁也无法否认外部自然界和人自身的自然已经深深打上了人类意志的烙印。矿石变成铁水,铁水变成机器; 机器代替肌

真正的人即自由人。这就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肉 ,自然力代替人力;自从有了 自动的机器体系 ,本质,首先是生产力水平直接决定的劳动法的本质。就已经大规模地把劳动群众从劳动中解放出来;随着因此,我国法学界以生产关系为标准来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显然是不科学的,是形式主义标准(因为生产关系仅仅是经济形式)。

第七,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明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法的不同作用。生产力作为生产方式的物质内容,照例构成整个社会生活的物质内容;而生产关系作为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仅仅是人类生活的经济形式。因此,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决定作用,而生产力对法的决定作用则是物质内容和本质意义上的决定作用。例如,法定的物权和财产所有权并不直接表示人与物的关工农业生产的高度自动化,劳动群众的全部劳动时间都可以变成不劳动时间即自由时间。在这种条件下, 强制劳动 的法律就会变成历史垃圾,而 消灭劳动 的法律就会提到议事日程。这一切都能证明人类自由意志的顽强品格;都能证明人类意志的自由本质就在于认识自然规律,并使之服务于生活目的;都能证明 生活的自然规律 和 劳动的自然必然性 并不是绝对的必然性,而是 一种暂时的必然性 ,是注定能够转化为自由的历史必然性。反之,把历史规律视为不依人类意志为转移的绝对的必然性,只能导致狭隘而愚昧的宿命论。

第九,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深入理解生产力与人的关系。简言之,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并不能归结于物质生产力,而只能归结于 个人本身力量 即人本身的体力和智力。理由是:1、物质生产力不生孩子,不能蕃衍人类后代;2、离开人本身所具有的活的生产力,物质生产力无非是一堆死物和废物,根本不能发挥生产作用;即使是高度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机器体系也离不开人本身的智力。因此,生产力作为人类历史的最终决定因素,只能表明 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 就是人类历史的最终决定因素。进一步说,随着生产自动化和智能化的高度发展,当人类基本上摆脱体力劳动以后,人的智力就成为人类历史的最终决定因素。这是人类主要依靠智慧而创造历史的时代,因而也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根本标志。不

原则。离开人,世界观是什么? 不是神话,便是鬼话;要讲人话,必须有人。具体说来,生活以人为本,社会以人为本,阶级以人为本,国家以人为本,意志以人为本,科学以人为本,这就决定了法律和法学只能以人为本。应当指出,中国当代法学虽然没有离开人,但却从来没有确立以人为本的原则,而是坚持以阶级为本的狭隘观念。这就决定了现行法学教科书必须脱胎换骨,彻底改造。否则就会阻碍当代中国的人权制度建设,阻碍以人为本的法制建设。

总而言之,法的精神就是人的精神,法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就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人的本质是自由,社会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本质也是自由。这就决定了法的本质同样是自由,决定了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必须

难预料,在知识经济时代,物质生产、人口生产和自然是保障人的自由。反之,离开人的自由本质,法律就物种保护都会受到知识和智慧的控制而更加合理。会异化,就会从本质上失去人性,失去人道,失去人在这种条件下,法的主要作用首先在于保护知识产味。纵观历史,横看世界,愈是落后的国家,法律就愈权,从而保障人的智力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离开人类能力的全面自由发展,根本谈不到生产力的全面自由发展,谈不到人类社会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保障人类能力的全面自由发展,理应是法的根本作用、根本目的和根本价值之所在。

第十,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找到法的本体依据。法的本体是什么?是阶级还是人?马克思指出: 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 [9]。事实上,离开人,根本谈不到人的世界,谈不到社会,谈不到阶级,谈不到国家,因而也谈不到法律和法学。人的世界以人为本,这就决定了人类世界的一切现象只能以人为本。当然,以人为本,并不是以心为本,而是以身为本。以心为本是唯心主义;以身为本才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正是因为

是统治和奴役人的手段;而人的思想与实际生活愈不自由,社会进步也就愈慢。反之,愈是发达的国家,法律就愈是解放人的手段,愈是保障自由、民主和平等的手段;而人的思想与实际生活愈是自由和解放,社会进步也就愈快。这是一个普遍规律。把中国改革开放前后作一比较,也能证明这一普遍规律。参考文献:

[1]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2]任泉.WTO知识全书[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人的精神生活离不开肉体生存,而肉体生存和精神生[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活都离不开特定的物质条件,才决定了人必须唯物。[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反之,离开人,谁来唯物?离开生活,何必唯物?马[10]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克思指出: 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 人本身是人的最[11]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9]

责任编辑 王卓民 高本质 。因此,马克思哲学的最高原则就是人本

第21卷 第1期2003年2月

运城学院学报 JournalofYunchengUniversity

Vol.21 No.1Feb.2003

论法的本质和作用

孙世昌

(运城市委讲师团,山西运城044000)

摘 要:法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实质上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法的精神源于人的精神;法的社会本质源于人的社会本质。人的社会本质就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自由作为人的本质,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据。人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本质也是自由,这就决定了法的本质同样是自由,决定了法的作用主要是保障人的自由。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目的无非是保障统治阶级的自由。而统治阶级的自由仅仅是人类自由的特定历史形式。

关键词:法;本质;作用

中图分类号:D9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008(2003)01-0009-09

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因此,法学的根本任务就是探讨法的社会本质。从法学分科来说,探讨法的社会本质并不是应用法学,而是理论法学,尤其是法律哲学的根本任务。本文的目的正是从法哲学的视角来探讨法的社会本质及其作用。

一、流行法律定义剖析

1979年版 辞海 认为:法(与 法律 一词通用)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1999年版 法理学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认为: 我国法学理论界 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的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的最终决定因素 物质生活条件;(三)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但是,我们认为,流行法律定义不仅没有科学揭示法的本质,而且存在一系列重大问题和误区:

第一,流行法律定义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本质,忽视了法的社会本质。应当肯定,法确实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所以,流行法学教科书一直认为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但是,问题在于:1、除了阶级性,法有没有超阶级的社会共性,有没有超阶级的共同人性?2、如果把法的阶级性视为 最本质的属性 ,那么,法的社会性究竟处于什么地位?一般说来,法和阶级一样,都是一种社会现象,都有其

共同的社会本质。然而,社会是什么?社会本质如何界定?搞不清法的社会本质,立法的依据又是什么?统治阶级难道可以无视社会的本质和规律,主要凭借阶级意志来制定法律?这是流行定义没有深入探讨的第一类重大问题。

第二,流行法律定义片面强调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并没有深入探讨意志的本质,更没有深入探讨人类共同意志与阶级意志的关系。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也是意志。意志的本质是什么?意志本质与法律本质的关系又是什么?进一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但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又是由什么决定的?法的本质与生产力是什么关系,与生产关系又是什么关系?一般说来,阶级关系集中表现在生产关系之中,而生产力则是超阶级的;生产力作为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其中所包含的意志力也是超阶级的。因此,生产力最终决定的法律本质肯定是超阶级的。然而,生产力的本质是什么?生产力对法律本质的最终决定作用究竟是什么?这是流行定义没有深入探讨的第二类重大问题。

第三,流行法律定义没有搞清人与法的关系,没有搞清人的本质与法的本质的关系。法要规范人的行为。怎样规范,依据是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一般说来,法是一种人文现象。因为法是人类特有的,是人制定的,又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

收稿日期:2002-10-25

作者简介:孙世昌(1946-),男,山西万荣人,运城市委讲师团副教授。

所以,法的本质必须符合人的本质(即人的行为本阶级。因此,人性必定统摄阶级性;阶级性只能以人质)。否则,违反人的本质,法律就会扭曲人的行为,性为基础。或者说,阶级性无非是人性的特定历史形就会把人治得不象人。这是专制政体下的 恶法 。式;阶级本质无非是人的社会本质的特定历史形式。而 良法 的本质要求则是把人规范得象个 人 。试问,剥削者是不是人?剥削阶级是不是由人构成的?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剥削阶级法律难道只体现阶级本质不体现人的本质?然而,问题在于,人是什么?人的本质如何界定?搞不清人的本质是什么,立法的依据又是什么?这是流行定义没有深入探讨的第三类重大问题。

第四,流行法律定义没有搞清法与理的关系,甚至没有搞清法理究竟是什么。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 。但是,强制执行的法律讲不讲道理?有强权无公理的霸道王法是不得人心的,也注定是短命的、暂时的。问题在于,法是什么,理是什么,法与理的关系又是什么?法理学所研究的 法理 究竟是王道之理、霸道之理,还是天道之理、公道之理、人道之理、社会之理?老子说: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朱熹认为: 法者,天下之理 。西塞罗认为: 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 [1]。在中外法律思想史上都有人认为:天理、王法和人欲是相通的。但是,天理、人欲和法律究竟怎样界定,怎样相通?这是流行定义没有深入探讨的第四类重大问题。

第五,流行法律定义基本上不适用于国际法。国际法体现哪个统治阶级的意志?由谁强制执行?其 最终决定因素 又是哪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呢?显而易见,阶级性并不能构成国际法的 最本质的属性 。例如,WTO的法律规则并没有多少阶级性,而是更多地体现了全球一体化、经济市场化、决策民主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世界历史潮流[2]。一般说来,国际法是根据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制定的。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并没有多少阶级性,而是更能体现超阶级的社会共性、人类共性和人类共同意志。在当今世界,不论对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研究,有良知的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是:法律怎样调整专横的国家与受压拟的社会之间的政治均衡,以便推动全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推动全世界和平发展,推动全人类文明发展,推动 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这就要求法律和法学必须突破狭隘的阶级界限,深入理解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综合以上五大问题,足以证明流行法律定义是肤浅的和狭隘的,并没有科学揭示法的本质,而是用狭隘的阶级本质掩盖了法的真正的社会本质。阶级是什么?无非是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群的划分,是由不同利益的人所构成的社会集团;离开人,根本谈不到因此,把阶级性视为法的 最本质的属性 ,实质上是把法的本质片面化,是把法的阶级性极端化、绝对化。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狭隘观念,其结果必然是用阶级性扭曲人性,用阶级本质否定人的本质,尤其是否定人的自由个性和人本身的自由发展。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人本原则。

二、法的本质是自由

法是什么?法是一个崇高的字眼。法要把人规范得有 人样 ,这是一项崇高的社会事业。就个人行为来说,合乎人性的行为就是正义行为;违反人性而体现兽性的行为则是邪恶行为。在法的关系中,正义与邪恶是相对的,而法本身代表正义,并体现人的原则。因此,法的精神根源于人的精神;法的本质根源于人的本质;法就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老子认为: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与西方流行的自然法理论颇有相似之处。但是,天地万物无非都是自然之物,服从于自然规律即自然法则;而人作为万物之灵长,源于动物却又高于动物,源于自然却又高于自然。由此必然得出一个结论:物法自然,人法社会;从本质上说,物法必然,人法自由。作为人之为人的行为规则,法的本质要求就在于改变源于动物的自然状态并摆脱自然必然性的盲目统治,使人获得社会自由。

自由之所以构成法的本质,根源在于自由乃是人的即社会的本质。按照马克思法哲学,法的本质与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应当是一致的。因此,人是什么,社会是什么,法律就应当是什么。换言之,法的本质只有符合人的即社会的本质,法律才是合理的;反之,违背人的即社会的本质,法律就是不合理的。因此,法理就是指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

人是什么?人在现实世界的一切存在中无疑是一个特殊存在的物种。马克思明确指出:人不仅是理性存在物,而且是 自由的存在物 。马克思法哲学与经济学赖以立论的前提和根据是完全一致的。在 资本论 中,马克思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并不是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而是自由人假设。 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 [5],这就是马克思整个经济学赖以立论的前提和根据。人作为 自由人 ,作为 自由的存在物 ,这表明人的存在就是自由存在;人的发展就是自由发展;人的本质就是自由。反之,离开自由,根本谈不到人的存在,谈不到区别于动物的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凭什么成为自由存在物?就凭 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

[3]

律 。人类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的能力就是 社会自由这一必要前提 ,根本谈不到人类社会,只人本身的体力和智力。从体力来说,人不如牛;但是能谈到动物社会。从智力来说,人足以成为万物之灵长。事实上,人的实际上,物的即自然界的本质和规律永远是必然价值并不在于体力,而在于智慧。人的体力是有限的,而人的智慧却是无穷的。人本身作为活的智慧本体,足以成为自由本体。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赖以立论的基本前提和根据。

自由作为人的本质,同时就是社会的本质,亦即人的社会本质。社会是什么?简言之,社会是人通过劳动创造的。马克思主义正是 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 。其实, 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同时就创造了社会本身。社会本身就是人本身(即生活本身)。用马克思原话来说: 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 。

不管社会关系如何, 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 。因此, 劳动过程首先要撇开各种特定的社会形式来加以考察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首先是 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 [5]。事实上,离开自然界,劳动并不能凭空创造人本身和社会本身。因此, 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是有前提的,这个绝对必要的大前提就是大自然。作为自然的生命机体,人本身的衣食住行用,吃喝拉撒睡,乃至呼吸空气等等,无一不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这种物质变换作为人类个体 生命 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就是人本身 生活的自然规律 ,甚至是整个社会生活中 压倒一切的自然规律 ,根本不依一切经济形式、政治形式和法律形式为转移。简言之,人要活就必须吃饭;不吃饭就不能活。这是一切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无法改变的自然规律。但是,当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完全处于盲目的必然王国时,人类就不能把自己本身与动物本身区别开来。因为动物肉体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完全处于自然规律的盲目统治之下。事实上,当人类一开始通过劳动改变自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就开始由必然转化为自由。因为人 比其他一

的,而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则是自由, 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换为自由。自由作为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肯定是法的本质和规律。因为法永远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只能无条件地服从于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说到底,离开人和社会,根本没有法律可言。同样地,离开人的社会本质,根本谈不到法的本质;离开人的社会价值,根本谈不到法的价值;离开人的社会作用,根本谈不到法的作用。因此,作为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法律和法学只能以人为本,以社会为本。否则,法律和法学都是空谈。

按照马克思法哲学,天理、人欲和法律应当是一致的。然而,天并不是上帝,而是自然界;天理并不是神的意志,也不是抽象的 客观意志 ,而是自然规律,是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可以指明的自然规律。这种自然规律根本不是与人无关的抽象的自然规律,而是人类 生活的自然规律 ,它在本质上体现了 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 。恩格斯说: 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 。因此,人欲并不是主观自生的,而是人本身肉体生存的生理必需即 自然必需 ,完全服从于 生活的自然规律 ,完全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所以马克思说: 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象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 [3]。因此,天理和人欲的同一性实质上就是 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 。这种同一性深刻体现在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自然必然性之中。因此,天理和人欲的同一性必然会以自然规律所固有的强制性迫使国家意志和法律与之相适应。否则,就要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

应当指出,中国当代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失误就是离开 生活的自然规律 抽象地空谈社会规律、历

[4]

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史规律和经济规律;中国当代法学的根本失误就是离

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就开 生活的自然规律 、离开天理和人欲的同一性,抽扬弃了自然本质而形成社会本质。列宁说:必然性、象地空谈法的本质和规律。恩格斯说,正是在人类改规律和本质 是同等程度的概念 。所以,自然必然性即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本质。必然性转化为自由,就扬弃了自然规律即自然本质,并成为社会规律即社

[6]

变自然的历史进程中, 永恒的自然规律也愈来愈变成历史的规律 。因此,离开自然规律,根本谈不到

人类生活的社会规律和历史规律。这就是说,离开

会本质。自由作为社会的本质和规律就是人之所以 生活的自然规律 ,离开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成为人的本质和规律,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据,就人们关于社会规律、历史规律和经济规律的所谓 科是人性区别于兽性的根据,就是人和社会源于自然而又高于自然的本质和规律。在马克思看来,自然本质就是自然必然性,而社会本质则是社会自由。离开

学描述 ,压根儿就是纯粹的虚构。 至于说生活有它的一种基础,科学有它的另一种基础 这根本就是谎言 [3]。

在人类 生活的自然规律 面前,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是无能为力的。马克思指出: 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 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5]。

能够驯服 生活的自然规律 并使之由必然转化为自由的,正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生产力作为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本质上就是认识和正

任何社会,人与物的关系永远是社会本质,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形式, 是人与物即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反之,离开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失去了本质,失去了根据,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此,离开人与物的关系,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理解 为社会本质,这就从根本上扭曲了人类社会的本质。同样地,离开人与物的关系,把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关系

确运用自然规律的能力。因此,生产力必定具有自 理解 为阶级本质、 理解 为阶级社会的本质,这就由本质。在历史进程中, 生活的自然规律 即人和自从根本上扭曲了阶级和阶级社会的本质。在这种错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由必然转化为误观念指导下,根本不可能正确理解 阶级对立社会自由,完全取决于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所以马克思说: 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 。

人的即社会的自由本质是生产力决定的,法的自由本质同样是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人类自由和幸福的根源。这是千古不移的真理。人们常说: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 自由必须服从法律 。这种看法不仅是肤浅的,而且是颠倒的。应当说,法律必须服从人类自由的本质要求;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并不是法律提供的,而是生产力提供的,是生产力决定的。因此,法律只有保障了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自由,才能适应和推动生产力发展,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本身才是合理的。反之,如果法律不能保障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自由,就会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社会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例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自由流动是生产力自由发展的本质要求。如果法律不能保证、甚至禁止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自由流动,它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就会阻碍生产力的自由发展,进而阻碍社会本身和人本身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判断法律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从来不是生产关系标准,而是生产力标准。这是马克思法哲学的全部精髓之所在。

人的社会本质就是人与物即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仅仅是人类生活的社会形式。在任何社会,人总是以身为本,而人本身的肉体生存始终离不开特定的物质条件。因此,人与物的关系永远是人类生存的根据,因而也是社会存在的根本依据。反之,离开人与物的关系,人本身就不能生存,就根本不可能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因此,人与物的关系永远是人与人的关系赖以存在的根据。在这里,根据就是

[10]

本质。因为 本质实质上即是根据 。这就是说,在的法的本质 。

一般说来, 法的关系 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但是,在物质的生活关系中,人与物的关系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据始终构成本质,而人与人的关系则是形式。因为人体是物,所以人的关系本质上是物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关系作为物质利益关系,本质上是生产力所表示的人与物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阶级社会的本质即阶级社会赖以存在的根据就是能够提供剩余的劳动生产率[5]。没有能够提供剩余的劳动生产率,就不可能有剩余劳动,从而不可能有一切剥削阶级,不可能有阶级关系和剥削关系,不可能有阶级社会,也不可能有阶级社会的法的关系。因此,离开生产力所表示的人与物的关系,把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关系 理解 为法的本质,这就从根基上歪曲了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这是流行法学教科书和流行法律定义歪曲法律本质的思想认识根源。

流行法学教科书和流行法律定义歪曲法律本质的思想认识根源与杜林先生的谬论如出一辙,都是把人与人的关系凌驾在人与物的关系之上。 杜林先生断言,人对人的统治是人对自然界的统治的前提 。这种谬论无非是要把人对人的统治绝对化、永恒化。然而,恩格斯的结论恰恰相反: 只有通过对物的支配, 才能获得对人的支配 [4]。其实,原始时代并没有人对人的剥削和统治。只是随着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当个人的劳动生产力除了维持生存还能提供剩余时,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才成为历史的必然。在这里,剥削阶级私有制并不是阶级剥削的社会本质,而仅仅是阶级剥削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在马克思看来,私有制根本不是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而是 资本主义的外壳 。因此,把私有制视为 万恶之源 、把公有制视为劳动人民的 命根子 ,纯粹是骗人的谎言。其实,任何人赖以生存的命根子都是创造物质财富的生产力,而所有制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占有形式。因此,把私有制

变成公有制,仅仅是改变了财富的占有形式,丝毫不能改变财富的物质内容, 既不能增加物质财富的数量,也不能提高物质财富的质量。这是因为,物质财富的数量和质量从来不是所有制决定的,而是具体劳动的生产力直接决定的。在人类世界,只要不是从乌托邦式的空想出发,而是从具体的生活实际出发,那就应当肯定: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全人类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始终是生产力直接决定的,并不是生产关系决定的。在任何社会,生产关系作为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仅仅是人类生活的经济形式;政治关系仅仅是人类生活的政治形式;法的关系仅仅是人类生活的法律形式。只有剥开人类社会生活的层层形式,才能发现其内在本质。这个内在本质作为人类生存的根据,就是生产力所表示的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反之,离开人类改造自然以谋求生存这个本质问题,一切社会关系、社会制度即社会形式都是空谈。因此, 用一般性的词句痛骂奴隶制和其他类似的现象,对这些可耻的现象发泄高尚的义愤,这是最容易不过的做法 。可惜,这些做法只能助长无知的偏激情绪和极左思潮,并不能帮助人们深入理解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更不能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本质和规律。

总之, 生产力和社会关系 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 ;这两个不同方面就是 生产

因而也是人类意志的本质和规律。

意志是什么?意志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动以实现予定目的的心理活动能力。意志并不是抽象的 客观意志 ,而是一种精神力量,属于人的自我意识,并且具有高度的自觉性、自主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因此,意志必定具有自由本性。恩格斯指出: 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 因此,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 [4]。恩格斯这一论断既肯定了意志自由的存在,又对意志的自由本质作出了科学的解释和严格的限定。简言之,意志的自由本质就在于认识自然规律,并使之服务于生活目的。

人类意志具有自主决定和自觉确定的目的。这个目的首先是生存目的。人类的生存目的是通过劳动实现的。所以,体现生存目的的人类生存意志最集中地表现在劳动过程中。马克思指出: 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已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 [5]。在劳动中,生存意志服从生存目的;生存目的 作为规律 根本不是抽象的客观规律,而是

的物质发展和它的社会形式 。随着生产力所表示的

人与物的关系不断地由必然转化为自由,人与人的 生活的自然规律 即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通社会关系即社会形式也会从必然形式转变为自由形过劳动, 有目的的意志 得以实现,不仅表现为意志式。其实,真正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必然形成的,而是人们 自由结合 的产物[5]。例如,真正合乎人性的婚姻关系只能是当事人自由结合的产物。而不自由的婚姻必定意味着性奴役,这是违反人性的,首先违反了当事人的爱情自由和意志自由。因此,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不仅体现人的自由本质,而且体现法的第一重本质 意志自由。

三、意志的本质也是自由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是,国家意志也是意志,只能服从于意志的本质和规律。因此,探讨法的本质不仅要深入研究人的即社会的本质,而且还要深入研究意志的本质。康德认为: 能够决定意志的,在客观方面就只有规律 ;而 规律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的规律,一类是自由的规律 。按照马克思哲学,人类产生以前,整个世界都是自然的世界,服从于自然规律。人类产生以后,才出现了自由的规律。但是,自由的规律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人类认识和正确运用的自然规律。因此,作为被扬弃了的自然规律,自由的规律只能是人的即社会的本质和规律,

[11]

自由,而且表现为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就是说,表现为人类本身的生存自由即生活自由。实际上,唯有自由的生存即自由的生活,才能使人成为 自由的存在物 。这是人类自由意志所追求的根本目的。

应当指出,对于意志自由或自由意志决不能肆意歪曲。意志自由决不是任性,不是随心所欲;决不能用唯心主义自由观歪曲或取代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对于意志自由也不能片面孤立地加以理解,而只能从整个人类生活和整个历史进程中加以理解。意志自由仅仅是思想自由的一部分;而意志自由乃至整个精神生活的自由不能不服从于并服务于物质生活的自由。人的品格和尊严决定了人确实需要美好的即自由的心灵,需要崇高的即自由的精神生活。但是,人毕竟不是神,不是以心为本,而是以身为本。因此,离开实际生活的行为自由即满足肉体生存的物质生活自由,根本谈不到心灵自由和思想自由。马克思说: 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

放 。不言而喻,在温饱问题不能解决的条件下,由饥锇和寒冷而形成的饥寒交迫总是作为一种残酷的生理必然性来折磨人,首先是折磨人的肉体。在这种条件下,根本谈不到思想的自由和解放,而只能造成心灵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因此,对人来说,物质生活的自由和解放永远是思想解放即思想自由的基础,因而也是意志自由的前提和根据。

当代中国人真正切身感受意志自由和生活自由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商品经济体制,中国人民经济生活自由度的扩大几乎出人意料。现在,人们想吃什么,想穿什么,想用什么,完全可以到自由市场,按照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买卖。于是,人们普遍领略到商品经济所固有的等价交换和自由买卖原则的巨大魔力,普遍感受到经济生活自由了,满足肉体生存的生存意志自由了,心情也舒畅了。这与改革开放前被国家意志禁锢和扭曲的实际生活形成巨大反差。面对这种巨大反差,不能不启迪人们深入反思国家意志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深入反思国家意志与公民意志的关系,深入反思统治阶级意志与人类自由意志的关系,深入反思阶级意志与人类生存意志的关系,深入反思天理、人欲和法律究竟是什么关系,深入反思法律究竟应当怎样规范个人行为,怎样规范国家行为,怎样防范国家意志扭曲社会生活、扭曲人的生活,怎样防范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意志之上并扭曲国家意志,怎样限制 国家的自由 从而确保社会自由和公民自由,怎样 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 ,怎样把法律从奴役人的手段变成解放人的手段,怎样完成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即 实现社会自由 ,并 从社会自由这一必要前提出发,创造人类存在的一切条件 [9]。这一切无不涉及人的即社会的本质,无不涉及国家和意志的本质,无不涉及法的本质和作用。

然而,中国当代哲学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在内,从来没有搞清什么是社会,没有搞清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规律,没有搞清意志的本质和规律,因而也不能搞清人类意志与社会规律的关系。在这里,流行观念的根本失误就是把主观意志与客观规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按照马克思哲学,客观世界和客观规律纯粹是抽象的概念,是传统哲学所固有的心物对峙、主客二分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产物,谁也无法搞清其确定的内涵。因此,马克思哲学所研究的 世界 并不是无法确定的即抽象的客观世界及其客观规律,而是十分具体、十分确定的人类世界及其生活的社会规律。但是,第一,社会规律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人化的自然规律,即人类认识和正确运用的自[3]

然规律;第二,社会规律并不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不是绝对的必然性,而是 生活的自然规律 由必然转化为自由。当然,在任何历史条件下,人类决不可能完全认识并掌握自身 生活的自然规律 。因此,人类生活的社会历史规律既不是绝对的必然性,也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必然与自由的对立统一体。这就是社会历史规律源于自然规律而又区别于自然规律的特殊规定性。在历史进程中,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即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生活的必然王国总在不断缩小,自由王国总在不断扩大。这就决定了人类历史即社会历史总是不断地从必然王国迈向自由王国的历史。因此,恩格斯说: 人离开狭义的动物愈远,就愈是有意识地自已创造自己的历史。 不难理解,人类愈是自觉地自已创造自己的历史,历史进程就愈是服从于人类的自由意志。因此,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根本不是僵死的机械决定论,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律决定论,而是规律决定论与自由决定论的辩证统一。在这里,自由的决定作用与必然规律的决定作用具有同等程度的本质规定性。这是因为, 必然性变成自由时并没有消失 , 而只是由于它的内在同一表现出来了 [6]。

总之,人的即社会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本质也是自由。因为意志是人的意志,只能服从于人的社会本质。既然法是意志的体现,那么,意志的本质就是法的本质。既然意志的本质是自由,那么,法的本质只能是自由。不言而喻,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本质首先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自由。黑格尔说: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 ;正因为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7]。在这里,自由作为法的实体,就是法的本体,就是法的本质,就是法的规律。抛开黑格尔法哲学的神秘外壳,站在唯物史观立场来理解,黑格尔的上述结论是完全正确的。

四、法的作用就是保障人的自由

法的自由本质根源于意志的自由本质;意志的自由本质根源于人的自由本质。这就决定了法的作用、目的和价值主要是保障人的自由。自由作为人的本质,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据,因而也是立法的根据即立法的根本原则。从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来说,自由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所以,自由权乃是人权的本质,是整个人权体系赖以确立的根基。反之,离开自由,根本谈不到人;离开自由权,根本谈不到人权。例如,人的生存权只能是自由生存权;人的发展权只能是自由发展权。反之,离开自由,根本谈不到人的生存和发展,而只能是动物式的生存和发展。

作为人权的本质,自由权并不是天赋人权,而是

历史的产物。 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

[4]

手段,这毕竟是事实 。可以说,整个原始时代的社会秩序几乎是用野兽般的手段来维持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国家和法的产生本身就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在原始社会,战争抓来的俘虏和打猎捕获的猎物一样,通常都被杀掉并吃掉。这是直接的人吃人的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以后,阶级剥削毕竟是间接的人吃人,它比直接的人吃人显然要文明一些,要人道一些,要合乎人性一些。奴隶制法律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和剥削, 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 。这是因为,在奴隶制下,战争抓来的俘虏沦为奴隶而不被杀掉, 至少能保全生命了 。但是,奴隶之所以能保全生命而不被杀掉,并不是奴隶主的

一重作用的第一重本质。

第二,统治阶级意志无非是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即社会意识形式;而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则是其意志形式的物质内容。但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仅仅是统治阶级自由生存和自由发展的物质外壳;而统治阶级的自由生活则是其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在本质,因而也是法的第二重本质。由此决定法的第二重作用就是保障统治阶级的生活自由。第三,统治阶级的自由无非是人类自由的特定历史形式。统治阶级成员的不劳动时间即自由时间使社会的和政治的管理以及文化科学和教育事业获得自由发展,从而推动社会本身和人本身的全面自由发展。马克思说: 所有自由时间都是供自由发展的时间 ; 整个人类发展的前提就是把这种自由时间

善意和恩施,而是由于奴隶的个人劳动生产力除了的运用作为必要的基础 [8]。因此,剥削阶级法律在维持生存还能提供剩余, 能给奴隶主带来利益。保障少数人自由发展的同时,也为全人类和全社会的

只是由于个人的劳动生产力能够提供剩余,使用自由发展提供了 必要的基础 。这是法的第三重本他人劳动力才会有利可图。于是, 劳动力获得了价质和作用,也是最深刻的超阶级本质和作用。值 ,并成为可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按照马克思经第四,深入理解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搞清国家济哲学,必要劳动是维持肉体生存所必需的劳动,完全服从于 生活的自然规律 ,并不能自由支配。但是,超出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已经超出肉体生存的生理必需,完全可以自由支配。既然剩余劳动可以自由支配,那末,能够提供剩余的劳动力就成为可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正是由于生产力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可以自由支配的劳动力,剥削阶级才能摆脱直接劳动,并使其全部社会生活时间都变成不劳动时间

的本质和作用。在阶级社会,整个国家机器无非都是实现国家意志的物质外壳。这是一个颠倒的世界。国家的颠倒本质和颠倒作用至少表现在三个层次:其一,国家的暴力性质与社会自由、与人类文明发展的总趋势是相悖的;其二,国家 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 ,甚至变成奴役社会的异已力量;其三,在国家中,并不是物质支配意志,而是意志支配物质,即国家意志支配其物质外

即自由时间。正是这些自由时间使社会的和政治的壳,包括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等。于是,意志作管理以及文化科学和教育事业的自由发展成为可为国家权力的精神内核,往往会被神化。马克思明能,使社会本身和人本身的全面自由发展成为可能。确指出: 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只是从这时起,人类社会才进入有文字可考的文明时代。

应当指出,在整个阶级社会,法的作用和目的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自由即少数人的自由。同时少数人的自由只能依靠剥削多数人来维持。这无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也是意志,也有其自由本质。统治阶级的自由意志是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不是私有制决定的,而是特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因此,要真正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至少必须明确如下十重关系:

第一,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借以实现的特定社会形式;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则是法律形式的精神内容。因此,法的第一重作用就是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得以实现,就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自由。而统治阶级的意志自由则是决定法的第

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 [9]。在国家这个颠倒的世界里,唯意志论的产生不可避免。不仅剥削阶级国家会把国家意志极端化并干出违反社会规律的蠢事,就连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干过这样的蠢事:即无视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并按照国家意志强行消灭商品经济,随意拔高公有制形式,结果给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仅没有保障多数人的自由,反而违背了多数人的意志自由,违背了社会规律。

第五,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明确阶级意志与人类生存意志的关系。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意志乃至国家意志最终必须服从人类生存意志。生存斗争是阶级社会的主旋律。当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逼得劳动群众无法生存时,劳动群众就会揭竿而起,砸碎剥削阶级的国家机器和法律制度。这就足

以证明劳动群众作为人类主体所代表的人类生存意系,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财产占有形式及分配志比任何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都要强大得多。形式的法律表现形式,它所调整的只是人与人的关因此,在整个阶级社会,决定人类命运、国家命运和系。但是,只有生产出来的财富才能谈到占有形式;法律命运的,并不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是劳动群众所代表的人类生存意志。即使在当今世界,尽管

生产不出财富来,根本谈不到物权和所有权。因此,离开生产力所提供的物质财富,法定的物权和财产

国家间的纷争不断,但是人类要生存、要发展的共同所有权无非是一纸空文。因此,离开生产力,现行法意志照例超过了统治阶级意志和所谓的国家意志。学教科书所说的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即生产关系决因此,流行法学教科书断言 统治阶级意志性是法律定法律,纯粹是徒有形式而毫无内容的空话。事实最本质的属性 ,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第六,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明确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统治阶级乃至整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及其剥削的界限并不依法律和国家意志为转移,也不依剥削阶级私有制为转移,而是由 生活的自然规律 和生产力决定的。正象牛马干活也有其生理界限一样,对人来说,剥削界限不能超过剩余劳动。如果超过剩余劳动即侵占了必要劳动,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存。如果劳动者不能生存,社会各阶级都会同归于尽。一般说来,必要劳动即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有一个生理界限,完全服从于 生活的自然规律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要劳动时间会相对缩短,剩余劳动时间会相对增加。于是,生产力水平越高,必要劳动时间越短,剩余劳动所创造的自由时间就越多。在这种条件下,法律所保障的自由权也会不断扩大。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总趋势,阶级社会也不例外。一般说来,任何国家的法律最多只能按照本国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自由来实现统治阶级的自由。劳动生产率愈高,劳动时间愈少,自由时间就愈多。这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最高指标。按照马克思经济学,劳动时间是物的价值尺度,自由时间则是人的价值尺度,不管社会制度如何,劳动时间愈长,人愈是劳动动物;自由时间愈多,人愈是

上,决定法律的 经济因素 不仅是指生产关系,而且是指生产力。在这里,生产关系决定的仅仅是法律形式,而生产力决定的则是法律形式的物质内容和本质。一般说来,生产力先进,决定了生产关系也先进,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同样先进。反之亦然。这是一个普遍规律。可是,当代中国的流行观念却认为:中国的生产力比较落后,生产关系反而先进,法律制度也先进。这是一个强词夺理的逻辑,实质上否定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否定了生产力对法律本质的最终决定作用。

第八,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明确历史规律与人类意志的关系。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从来就不是不依人类意志为转移的绝对必然性,而是必然与自由的对立统一。说到底,最终决定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就是生产力所体现的 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就成为必然与自由的对立统一体。因此,研究法律思想史决不能离开人类改造自然的历史;研究阶级意志决不能离开人类改造自然的劳动中所实现的生存意志。事实上,人类生存意志的实现,不仅是意志自由的确证,而且是生存自由的确证。历史发展到今天,谁也无法否认外部自然界和人自身的自然已经深深打上了人类意志的烙印。矿石变成铁水,铁水变成机器; 机器代替肌

真正的人即自由人。这就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肉 ,自然力代替人力;自从有了 自动的机器体系 ,本质,首先是生产力水平直接决定的劳动法的本质。就已经大规模地把劳动群众从劳动中解放出来;随着因此,我国法学界以生产关系为标准来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显然是不科学的,是形式主义标准(因为生产关系仅仅是经济形式)。

第七,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明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法的不同作用。生产力作为生产方式的物质内容,照例构成整个社会生活的物质内容;而生产关系作为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仅仅是人类生活的经济形式。因此,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决定作用,而生产力对法的决定作用则是物质内容和本质意义上的决定作用。例如,法定的物权和财产所有权并不直接表示人与物的关工农业生产的高度自动化,劳动群众的全部劳动时间都可以变成不劳动时间即自由时间。在这种条件下, 强制劳动 的法律就会变成历史垃圾,而 消灭劳动 的法律就会提到议事日程。这一切都能证明人类自由意志的顽强品格;都能证明人类意志的自由本质就在于认识自然规律,并使之服务于生活目的;都能证明 生活的自然规律 和 劳动的自然必然性 并不是绝对的必然性,而是 一种暂时的必然性 ,是注定能够转化为自由的历史必然性。反之,把历史规律视为不依人类意志为转移的绝对的必然性,只能导致狭隘而愚昧的宿命论。

第九,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必须深入理解生产力与人的关系。简言之,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并不能归结于物质生产力,而只能归结于 个人本身力量 即人本身的体力和智力。理由是:1、物质生产力不生孩子,不能蕃衍人类后代;2、离开人本身所具有的活的生产力,物质生产力无非是一堆死物和废物,根本不能发挥生产作用;即使是高度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机器体系也离不开人本身的智力。因此,生产力作为人类历史的最终决定因素,只能表明 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 就是人类历史的最终决定因素。进一步说,随着生产自动化和智能化的高度发展,当人类基本上摆脱体力劳动以后,人的智力就成为人类历史的最终决定因素。这是人类主要依靠智慧而创造历史的时代,因而也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根本标志。不

原则。离开人,世界观是什么? 不是神话,便是鬼话;要讲人话,必须有人。具体说来,生活以人为本,社会以人为本,阶级以人为本,国家以人为本,意志以人为本,科学以人为本,这就决定了法律和法学只能以人为本。应当指出,中国当代法学虽然没有离开人,但却从来没有确立以人为本的原则,而是坚持以阶级为本的狭隘观念。这就决定了现行法学教科书必须脱胎换骨,彻底改造。否则就会阻碍当代中国的人权制度建设,阻碍以人为本的法制建设。

总而言之,法的精神就是人的精神,法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就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由必然转化为自由。人的本质是自由,社会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本质也是自由。这就决定了法的本质同样是自由,决定了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必须

难预料,在知识经济时代,物质生产、人口生产和自然是保障人的自由。反之,离开人的自由本质,法律就物种保护都会受到知识和智慧的控制而更加合理。会异化,就会从本质上失去人性,失去人道,失去人在这种条件下,法的主要作用首先在于保护知识产味。纵观历史,横看世界,愈是落后的国家,法律就愈权,从而保障人的智力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离开人类能力的全面自由发展,根本谈不到生产力的全面自由发展,谈不到人类社会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保障人类能力的全面自由发展,理应是法的根本作用、根本目的和根本价值之所在。

第十,要搞清法的本质和作用,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找到法的本体依据。法的本体是什么?是阶级还是人?马克思指出: 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 [9]。事实上,离开人,根本谈不到人的世界,谈不到社会,谈不到阶级,谈不到国家,因而也谈不到法律和法学。人的世界以人为本,这就决定了人类世界的一切现象只能以人为本。当然,以人为本,并不是以心为本,而是以身为本。以心为本是唯心主义;以身为本才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正是因为

是统治和奴役人的手段;而人的思想与实际生活愈不自由,社会进步也就愈慢。反之,愈是发达的国家,法律就愈是解放人的手段,愈是保障自由、民主和平等的手段;而人的思想与实际生活愈是自由和解放,社会进步也就愈快。这是一个普遍规律。把中国改革开放前后作一比较,也能证明这一普遍规律。参考文献:

[1]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2]任泉.WTO知识全书[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人的精神生活离不开肉体生存,而肉体生存和精神生[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活都离不开特定的物质条件,才决定了人必须唯物。[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反之,离开人,谁来唯物?离开生活,何必唯物?马[10]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克思指出: 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 人本身是人的最[11]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9]

责任编辑 王卓民 高本质 。因此,马克思哲学的最高原则就是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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