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2012年01月05日15:1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5日电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全文如下: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
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2月16日以粤价〔2012〕47号发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幼儿园(含
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是我省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保教服务和实施收
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各地应鼓励建设和大力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
儿园。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成本补偿机制,保教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民办幼儿园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二)申请备案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附
表);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
增减额,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
(四)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卫生防疫)费、教职工人员经费
(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
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五)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应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调整备案标准,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季起实施的须在当
年5月底前提交。经备案的保教费标准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
第七条 备案报告及材料由申请幼儿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
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二)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
(三)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
(五)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但没有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条 对不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备案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自正式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要求申请备案的幼儿园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9〕254号)对保育教育成本进行审计的报告;逾期未
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补充提供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幼儿园分类管理规定,每3年对当地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进行监审,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幼儿园的平均保育教育成本,
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内经确认的各幼儿园收费备案信息,由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或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
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此略
粤“明码标价”幼儿园收费 公办园收费政府定价
2012年03月03日 01:00 杨薇 张乾铄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3月2日电(杨薇 张乾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2日“浮出水面”,三部门2日首次向社会明确,即日起,广东辖区对幼儿园收费“明码标价”,公办幼儿园收费价格由政府制定。
除《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外,广东针对该省超过六成幼儿就读民办园的现实情况,也出台《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官方称,此为内地首部专门强化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重要意义。
三部门通报称,两部《实施细则》统一了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的管理范围和形式,即区分幼儿园公办政府定价和民办收费备案两种管理形式,特别明确了集体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该省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广东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定。
此外,两部《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应“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
笔者发现,新学期开始,广州幼儿园又掀起了一轮涨价风,有的幼儿园此前就在新学期向家长开出了“赞助费”,有的幼儿园趁着政策细则未落地提高收费,让家长叫苦连连。
为此,广东省教育厅对记者表示,接下来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将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并会合理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依法减免幼儿园有关税费,保障幼儿园正常运作。
据悉,到2013年,广东公办幼儿园比例争取达到30%,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并会增加学前教育的经费,三年内要有明显提高。
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 截至2011 年底, 广东省共举办幼儿园11785所,比2010 年增加624 所,增长5.6%,在园幼儿数达307.81 万人。为进一步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近期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并针对广东省超过六成幼儿就读民办园的现实情况,出台了《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这是全国首部专门强化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当中将幼儿园收费项目合并为三大项,各级各类幼儿园可对幼儿家长收费的具体项目包括: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和校车费; 代收费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
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不仅如此,《实施细则》 还明确,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教费。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实际在园时间不足的, 幼儿园均应按照相应比例退还所缴保教费。
民办幼儿园备案后可调整收费标准 公办园需审批
2012-08-24 新华网-新京报
教育部回应“个别城市幼儿园收费大幅上涨”,有的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依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此前有报道说,个别城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大幅上涨。教育部责成有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涉及的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了核查。该负责人解释说,这几所幼儿园都是民办幼儿园,有的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调整了收费标准。这种收费标准调整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有的幼儿园虽然提出了调整收费标准的备案
申请,但不符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备案程序和规定,被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或纠正。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经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其他个别省份正在办理会签手续或正在继续研究制定工作。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会加强幼儿园收费及执行标准的信息公开工作,使收费程序公开、明确、便捷,方便群众监督,使收费依据公示、清晰,便于群众了解。 教育部还承诺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执行情况、各类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列为下半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检查重点。
请问目前幼儿园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答: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印发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办法》规定,公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关于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作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去年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重申了这一规定:民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要求,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2012年01月05日15:1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5日电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全文如下: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
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2月16日以粤价〔2012〕47号发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幼儿园(含
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是我省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保教服务和实施收
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各地应鼓励建设和大力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
儿园。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成本补偿机制,保教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民办幼儿园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二)申请备案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附
表);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
增减额,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
(四)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卫生防疫)费、教职工人员经费
(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
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五)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应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调整备案标准,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季起实施的须在当
年5月底前提交。经备案的保教费标准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
第七条 备案报告及材料由申请幼儿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
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二)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
(三)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
(五)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但没有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条 对不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备案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自正式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要求申请备案的幼儿园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9〕254号)对保育教育成本进行审计的报告;逾期未
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补充提供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幼儿园分类管理规定,每3年对当地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进行监审,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幼儿园的平均保育教育成本,
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内经确认的各幼儿园收费备案信息,由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或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
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此略
粤“明码标价”幼儿园收费 公办园收费政府定价
2012年03月03日 01:00 杨薇 张乾铄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3月2日电(杨薇 张乾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2日“浮出水面”,三部门2日首次向社会明确,即日起,广东辖区对幼儿园收费“明码标价”,公办幼儿园收费价格由政府制定。
除《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外,广东针对该省超过六成幼儿就读民办园的现实情况,也出台《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官方称,此为内地首部专门强化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重要意义。
三部门通报称,两部《实施细则》统一了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的管理范围和形式,即区分幼儿园公办政府定价和民办收费备案两种管理形式,特别明确了集体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该省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广东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定。
此外,两部《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应“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
笔者发现,新学期开始,广州幼儿园又掀起了一轮涨价风,有的幼儿园此前就在新学期向家长开出了“赞助费”,有的幼儿园趁着政策细则未落地提高收费,让家长叫苦连连。
为此,广东省教育厅对记者表示,接下来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将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并会合理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依法减免幼儿园有关税费,保障幼儿园正常运作。
据悉,到2013年,广东公办幼儿园比例争取达到30%,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并会增加学前教育的经费,三年内要有明显提高。
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 截至2011 年底, 广东省共举办幼儿园11785所,比2010 年增加624 所,增长5.6%,在园幼儿数达307.81 万人。为进一步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近期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并针对广东省超过六成幼儿就读民办园的现实情况,出台了《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这是全国首部专门强化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当中将幼儿园收费项目合并为三大项,各级各类幼儿园可对幼儿家长收费的具体项目包括: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和校车费; 代收费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
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不仅如此,《实施细则》 还明确,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教费。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实际在园时间不足的, 幼儿园均应按照相应比例退还所缴保教费。
民办幼儿园备案后可调整收费标准 公办园需审批
2012-08-24 新华网-新京报
教育部回应“个别城市幼儿园收费大幅上涨”,有的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依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此前有报道说,个别城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大幅上涨。教育部责成有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涉及的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了核查。该负责人解释说,这几所幼儿园都是民办幼儿园,有的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调整了收费标准。这种收费标准调整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有的幼儿园虽然提出了调整收费标准的备案
申请,但不符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备案程序和规定,被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或纠正。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经出台了《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其他个别省份正在办理会签手续或正在继续研究制定工作。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会加强幼儿园收费及执行标准的信息公开工作,使收费程序公开、明确、便捷,方便群众监督,使收费依据公示、清晰,便于群众了解。 教育部还承诺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执行情况、各类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列为下半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检查重点。
请问目前幼儿园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政策是什么?
答: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印发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办法》规定,公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关于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作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去年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重申了这一规定:民办幼儿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要求,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