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各省缴费情况

[贵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养老

保险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说,如果你是一名没有养老保障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从7月1日起,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你就可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自己的老年生活买一份保障。

如果在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次月起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不同,每月至少可领480元。

最高补缴5.4万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只要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可以个人身份并携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标准为,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3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3.4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8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4.2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6万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缴5万元,满40年及以上的补缴5.4万元。本人连续工龄难以准确认定的和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按10年认定。

此外,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档案资料认定。

每月最少可领480元

值得注意的是,高龄人员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在补缴标准上可享受一定优惠。如果补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每增加一岁,缴费标准下浮2%,但最多下浮不超过30%。

此外,如果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就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

对于在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计发,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

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每月领取4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人员每月领590元;满20年不满25年参保人员每月可领7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为810元/月;满30年不满35年的参保人员可领920元/月;满35年不满40年的可领1030元;满40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可领1140元。

此外,如果在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江苏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后可领养老金

龙虎网讯 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即日起,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

缴后可领取养老金。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

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再补办。

据介绍,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

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五七工”“家属工”),以及原在

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具体怎么补缴呢?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

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

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比如说张先生今年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

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那应该补缴多少费用呢?据悉,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

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

纳53590元

而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

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另外,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

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

工龄的时间,经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湖南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缴费标准——不满15年须一次性补缴满

参保职工如何缴纳保险费呢?《意见》针对以下三种情形做出了规定: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男满60岁、女满55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岁、女满55岁人员,也按上述比例,补缴自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规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应至少补缴满5年。此外,缴费年限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之和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

2011年1月1日后,男满60岁、女满55岁人员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之后,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发放规定——养老金开领,原生活费停发

参加了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可以拿到“养老钱”呢?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自2011年1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今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36号)精神,现就

我市此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曾在我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

(二)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个人缴费标准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养老补贴标准

对缴清费用人员,按月发给每人每月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程序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区(县)级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报所在地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企业不存在的,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报其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企业不存在的,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认定过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的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湖北宜昌城区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

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 市人社局昨日发布消息:依据人社部、财政部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经宜昌市政府批准,凡宜昌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可凭有关证件办理参保手续,8月开始接受申报,最迟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去年,宜昌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超龄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近万名城区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拿到了实实在在的养老金。

五类人员可享受政策

下列人员可纳入本次参保范围:

1、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

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截至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简称“一类人员”)

2、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截至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简称“二类人员”);

3、对于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所在地参保范围;

4、中央、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参保范围;

5、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

此次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采取“前补”的办法,使男性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在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能够达到15年。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按照规定,“一类人员”,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34812元) ,缴费到账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类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待遇领取年龄,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年份实行“前补”办法,即在办理参保登记后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男45周岁、女40周岁参保至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3.4元×补缴月) ,今后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待遇领取年龄。

经省厅同意,市人社局确定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城区城镇户籍且已经随同企业参保或曾经在企业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原有企业工作经历现由个人缴费的人员,如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可参照“二类人员”标准补缴。

此前城区有部分“次超龄职工”的参保办法是:计算其累计缴费年限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此,市人社局经请示省厅后决定,允许这部分人新规定补缴,补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办理退休手续。例如:有一名2010年6月年满58岁的男性参保人员,当时按政策办理了向前补缴8年的养老保险费,然后他再逐年缴费至65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那么现在他可向前再补缴5年,这样他年满60岁时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当然,如果是一名女性参保人员,处理方法也一样。 其中,“一类人员”由个人申请,经社区、区人社局、市社保征稽处逐级申报审批;“二类人员”由个人申请,直接到市社保征稽处申报审批。

养老金因年龄不同有差异

据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 待遇计发标准按省政府、省人社厅的最新规定执行。

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的次月开始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本人参保

缴费时的年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同时参加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中的普调、缴费年限调整和高龄倾斜部分。具体标准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70周岁以下人员,每月待遇553元左右;满70不满80周岁人员,每月583.22元;满8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593.00元。

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大约438元每月左右。 正在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条件前,可继续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次性政策逾期不再办理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各类人员,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和缴费,确有困难的,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超龄人员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超龄职工无缴费能力不能参加的,只能等待国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 云南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一)大力宣传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社保政策

开展这次省人民政府出台的补缴政策,是切实改善民生惠及千家万户的优惠政策的重大举措,要通过广播、走村入户等方式,深入宣传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介绍政策内容,办事流程,做到宣传工作不留死角,没有盲区,让惠民政策家喻户晓,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一个不漏的纳入基本保障范围。

(二)确定参保范围、对象及条件

(1)“超龄参保人”。凡具有本乡城镇户口,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它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超龄参保人”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参保时年满70周岁的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基本养老金增加20元。“超龄参保人”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2)“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3)“其他未参保人员”。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 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中断缴费人员”。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总之,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我乡城镇户口,但没有领取养老金或者退休金人员,须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三)办理登记

要求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对象应在其城镇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或到现居住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登记手续。

(四)明确申报审批程序

1. 填写申请审批表。对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家属等人员,应当向所在村提出要求,并填写《云南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 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职工、家属等人员,应提供证明本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资料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单位经历的户籍底案。

3. 基础资料获取途径。职工、家属工等人员获取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动保障所、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全力做好应保尽保工作。

4. 上报审批程序。劳动保障所接到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劳动保障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劳动保障所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审核工作小组,

待接到上级审核批复结果后,应及时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3天。对审核批准纳入确定无异议的参保人员,移交给县社保经办机构。

(五)补缴养老保险费

1. 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经审核工作小组审批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以2009至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费率为20%,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范围。具体补缴费用标准详(见附表1)。

2. 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并从建账之日起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3.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家庭、子女、亲戚、信贷和社会救助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政府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给予政策支持。

(1)男女年满60周岁(以2011年底年龄为准)以上人员,每增长一岁,少补缴总额的3%。

(2)政府为帮助参保人员减轻补费参保困难,允许在申报补费参保办理手续的两年过程中继续享受政府生活补贴,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必须停发政府生活补贴。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员减轻补费时,扣除已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后,将剩余时间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用作个人补费。

4. 抚恤待遇。参保人员等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按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个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后仍有剩余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办结时限

各村委会、各单位部门,要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全部登记上报,上报时间是2011年8月20日前,逾期不上报,出现问题由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对符合缴费的人员必需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进行缴费,过期不在办理。

(七)纳入人员管理

1. 上述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相关材料应移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向纳入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2.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起,本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如期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定,逾期未进行认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停发基本养老金。

六、工作要求

1. 提高思想认识。此次为城镇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村、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全力以赴,狠抓落实。

2. 组织协调。劳动保障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合理解决有关问题,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工作。

3. 精心组织实施。各村、企事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本人愿意申请参保,但因工作不细、落实不力造成遗漏的,由所在原单位(部门)承担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贵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养老

保险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说,如果你是一名没有养老保障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从7月1日起,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你就可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自己的老年生活买一份保障。

如果在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次月起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不同,每月至少可领480元。

最高补缴5.4万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只要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可以个人身份并携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标准为,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3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3.4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8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4.2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6万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缴5万元,满40年及以上的补缴5.4万元。本人连续工龄难以准确认定的和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按10年认定。

此外,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档案资料认定。

每月最少可领480元

值得注意的是,高龄人员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在补缴标准上可享受一定优惠。如果补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每增加一岁,缴费标准下浮2%,但最多下浮不超过30%。

此外,如果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就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

对于在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计发,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

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每月领取4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人员每月领590元;满20年不满25年参保人员每月可领7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为810元/月;满30年不满35年的参保人员可领920元/月;满35年不满40年的可领1030元;满40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可领1140元。

此外,如果在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江苏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后可领养老金

龙虎网讯 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即日起,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

缴后可领取养老金。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

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将不再补办。

据介绍,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

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五七工”“家属工”),以及原在

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可以列入补缴范围。 具体怎么补缴呢?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

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

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比如说张先生今年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

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那应该补缴多少费用呢?据悉,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

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

纳53590元

而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

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另外,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为

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

工龄的时间,经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湖南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缴费标准——不满15年须一次性补缴满

参保职工如何缴纳保险费呢?《意见》针对以下三种情形做出了规定: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男满60岁、女满55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岁、女满55岁人员,也按上述比例,补缴自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规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应至少补缴满5年。此外,缴费年限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之和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

2011年1月1日后,男满60岁、女满55岁人员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之后,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发放规定——养老金开领,原生活费停发

参加了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可以拿到“养老钱”呢?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自2011年1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今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36号)精神,现就

我市此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曾在我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

(二)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个人缴费标准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养老补贴标准

对缴清费用人员,按月发给每人每月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程序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区(县)级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报所在地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企业不存在的,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报其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企业不存在的,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认定过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的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湖北宜昌城区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

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 市人社局昨日发布消息:依据人社部、财政部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经宜昌市政府批准,凡宜昌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可凭有关证件办理参保手续,8月开始接受申报,最迟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去年,宜昌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超龄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近万名城区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拿到了实实在在的养老金。

五类人员可享受政策

下列人员可纳入本次参保范围:

1、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

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截至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简称“一类人员”)

2、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截至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简称“二类人员”);

3、对于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所在地参保范围;

4、中央、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参保范围;

5、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

此次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采取“前补”的办法,使男性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在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能够达到15年。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按照规定,“一类人员”,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34812元) ,缴费到账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类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待遇领取年龄,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年份实行“前补”办法,即在办理参保登记后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男45周岁、女40周岁参保至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3.4元×补缴月) ,今后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待遇领取年龄。

经省厅同意,市人社局确定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城区城镇户籍且已经随同企业参保或曾经在企业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原有企业工作经历现由个人缴费的人员,如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可参照“二类人员”标准补缴。

此前城区有部分“次超龄职工”的参保办法是:计算其累计缴费年限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此,市人社局经请示省厅后决定,允许这部分人新规定补缴,补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办理退休手续。例如:有一名2010年6月年满58岁的男性参保人员,当时按政策办理了向前补缴8年的养老保险费,然后他再逐年缴费至65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那么现在他可向前再补缴5年,这样他年满60岁时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当然,如果是一名女性参保人员,处理方法也一样。 其中,“一类人员”由个人申请,经社区、区人社局、市社保征稽处逐级申报审批;“二类人员”由个人申请,直接到市社保征稽处申报审批。

养老金因年龄不同有差异

据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 待遇计发标准按省政府、省人社厅的最新规定执行。

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的次月开始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本人参保

缴费时的年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同时参加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中的普调、缴费年限调整和高龄倾斜部分。具体标准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70周岁以下人员,每月待遇553元左右;满70不满80周岁人员,每月583.22元;满8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593.00元。

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大约438元每月左右。 正在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条件前,可继续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次性政策逾期不再办理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各类人员,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和缴费,确有困难的,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超龄人员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超龄职工无缴费能力不能参加的,只能等待国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 云南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一)大力宣传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社保政策

开展这次省人民政府出台的补缴政策,是切实改善民生惠及千家万户的优惠政策的重大举措,要通过广播、走村入户等方式,深入宣传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介绍政策内容,办事流程,做到宣传工作不留死角,没有盲区,让惠民政策家喻户晓,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一个不漏的纳入基本保障范围。

(二)确定参保范围、对象及条件

(1)“超龄参保人”。凡具有本乡城镇户口,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它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超龄参保人”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参保时年满70周岁的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基本养老金增加20元。“超龄参保人”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2)“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3)“其他未参保人员”。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 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中断缴费人员”。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总之,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我乡城镇户口,但没有领取养老金或者退休金人员,须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三)办理登记

要求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对象应在其城镇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或到现居住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登记手续。

(四)明确申报审批程序

1. 填写申请审批表。对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家属等人员,应当向所在村提出要求,并填写《云南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2. 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职工、家属等人员,应提供证明本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资料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单位经历的户籍底案。

3. 基础资料获取途径。职工、家属工等人员获取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动保障所、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全力做好应保尽保工作。

4. 上报审批程序。劳动保障所接到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劳动保障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劳动保障所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审核工作小组,

待接到上级审核批复结果后,应及时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3天。对审核批准纳入确定无异议的参保人员,移交给县社保经办机构。

(五)补缴养老保险费

1. 社保经办机构接到经审核工作小组审批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以2009至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费率为20%,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范围。具体补缴费用标准详(见附表1)。

2. 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并从建账之日起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3.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家庭、子女、亲戚、信贷和社会救助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政府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给予政策支持。

(1)男女年满60周岁(以2011年底年龄为准)以上人员,每增长一岁,少补缴总额的3%。

(2)政府为帮助参保人员减轻补费参保困难,允许在申报补费参保办理手续的两年过程中继续享受政府生活补贴,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必须停发政府生活补贴。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员减轻补费时,扣除已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后,将剩余时间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用作个人补费。

4. 抚恤待遇。参保人员等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按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个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后仍有剩余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办结时限

各村委会、各单位部门,要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全部登记上报,上报时间是2011年8月20日前,逾期不上报,出现问题由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对符合缴费的人员必需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进行缴费,过期不在办理。

(七)纳入人员管理

1. 上述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相关材料应移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向纳入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2.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起,本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如期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定,逾期未进行认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停发基本养老金。

六、工作要求

1. 提高思想认识。此次为城镇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村、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全力以赴,狠抓落实。

2. 组织协调。劳动保障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合理解决有关问题,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工作。

3. 精心组织实施。各村、企事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本人愿意申请参保,但因工作不细、落实不力造成遗漏的,由所在原单位(部门)承担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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