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通用分销渠道和通用产品组
假设你有一个产品系列,对于你现有的四个不同的分销渠道(分销渠道可以为:
电话销售、零售、行业用户、批发)没有差异;也就是说客户从这四个不同的分销渠道 采购是一样的。因而,你不需要创建产品数和顾客数的四倍那么多的视图,而仅仅需要在一 个分销渠道创建客户主记录和物料主记录,譬如零售。然后把你在系统组织结构设置中创建 的其他分销渠道分配给它。使用公用分销渠道可以大大减少客户和物料主数据的扩充,你只要建立其中一个分销渠道的客户和物料主数据就行,从而减少主数据维护工作量。同样,对于产品组也有类似的操作,比如一个分销渠道对于各产品组在客户看来没有区别,就可建立通用产品组。
提示 不要忘记只能在现在被参照的分销渠道中创建或者修改主数据。在上面的例子中, 意味着你只能为零售这一分销渠道更改数据。如果你想以修改模式访问一个客户或者物 料主数据,按F4(系统列出可能的输入),选择电话销售、行业用户或是批发,你将收 到如下信息“销售域未定义...... ”
提示 上述情况对于条件记录的共享同样适用。如果需要共享条件记录,仅仅需要在用 作参照的分销渠道或产品组中创建一个条件记录。但很明显,这只适用于在关键字里含 有分销渠道和(或)产品组的条件记录,譬如基于销售域的价格记录。
未定义通用渠道前状态:
第一列渠道-条件,是指在用于条件数据里作为其他分销渠道的参考数据。
第二列,客户和主物料分销渠道,是指用于客户和物料主数据里用做其他分销渠道的参考数据。
这里我们可以做一个测试,创建新客户资料Z1分销渠道Z1产品组下的客户10000005
修改通用渠道的第二列配置如下,
也就是说10000005可以不用创建Z2分销渠道下的数据,也能创建Z2分销渠道下的销售订单,但是会提示价格未创建,因为我们这里没有配置Z2的参考渠道。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销售范围按Z999/Z2/Z1正常创建了,但是系统提示PR00丢失,这是因为我们未创建Z2分销渠道的定价,而且未将Z1作为Z2的参考,我们修改配置,把第一列也改为Z1
我们重新创建同样的销售订单,发现此时已经有价格了,也就是说我们在最早创建的
Z999/Z1的PR00定价,被Z999/Z2所参考了。
未定义通用产品组前的状态:
看SAP 的Help ,可看出,组条件是针对条件设置的,客户产品组是针对客户主数据的。
1.1 通用分销渠道和通用产品组
假设你有一个产品系列,对于你现有的四个不同的分销渠道(分销渠道可以为:
电话销售、零售、行业用户、批发)没有差异;也就是说客户从这四个不同的分销渠道 采购是一样的。因而,你不需要创建产品数和顾客数的四倍那么多的视图,而仅仅需要在一 个分销渠道创建客户主记录和物料主记录,譬如零售。然后把你在系统组织结构设置中创建 的其他分销渠道分配给它。使用公用分销渠道可以大大减少客户和物料主数据的扩充,你只要建立其中一个分销渠道的客户和物料主数据就行,从而减少主数据维护工作量。同样,对于产品组也有类似的操作,比如一个分销渠道对于各产品组在客户看来没有区别,就可建立通用产品组。
提示 不要忘记只能在现在被参照的分销渠道中创建或者修改主数据。在上面的例子中, 意味着你只能为零售这一分销渠道更改数据。如果你想以修改模式访问一个客户或者物 料主数据,按F4(系统列出可能的输入),选择电话销售、行业用户或是批发,你将收 到如下信息“销售域未定义...... ”
提示 上述情况对于条件记录的共享同样适用。如果需要共享条件记录,仅仅需要在用 作参照的分销渠道或产品组中创建一个条件记录。但很明显,这只适用于在关键字里含 有分销渠道和(或)产品组的条件记录,譬如基于销售域的价格记录。
未定义通用渠道前状态:
第一列渠道-条件,是指在用于条件数据里作为其他分销渠道的参考数据。
第二列,客户和主物料分销渠道,是指用于客户和物料主数据里用做其他分销渠道的参考数据。
这里我们可以做一个测试,创建新客户资料Z1分销渠道Z1产品组下的客户10000005
修改通用渠道的第二列配置如下,
也就是说10000005可以不用创建Z2分销渠道下的数据,也能创建Z2分销渠道下的销售订单,但是会提示价格未创建,因为我们这里没有配置Z2的参考渠道。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销售范围按Z999/Z2/Z1正常创建了,但是系统提示PR00丢失,这是因为我们未创建Z2分销渠道的定价,而且未将Z1作为Z2的参考,我们修改配置,把第一列也改为Z1
我们重新创建同样的销售订单,发现此时已经有价格了,也就是说我们在最早创建的
Z999/Z1的PR00定价,被Z999/Z2所参考了。
未定义通用产品组前的状态:
看SAP 的Help ,可看出,组条件是针对条件设置的,客户产品组是针对客户主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