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庭审前程序的功能
胡晓霞
(西南政法大学
唐力
重庆401120)
内容提要:我国长期以来秉承庭审中心主义,对于庭审前程序的功能仅定位为为庭审做准备。但当下审前程序的功能已经由单一的准备功能发展为包括准备、化解纠纷等在内的复合型功能,即由为开庭审理做准备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发展为提供了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纠纷的解决途径。由此,我国的民事庭审前程序应当具有疏松减压、导向庭审、化解纠纷、整合救济资源与保障社会救济以及彰显庭审前程序价值的功能。
关键词:庭审前程序
多元化
功能
一、疏讼减压的功能
法官审判的目的就是为了最终解决纠纷,但纠纷解决的方法除了诉讼还有和解、调解、仲裁等。各国民事诉讼近年来都呈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庭审前程序除发挥着为庭审活动做准备的功能外,还成为很多案件纠纷终结的手段。这是因为,早先的诉讼中应当在审理程序中完成的一些事项提前在庭审前程序中来完成了,从而使庭审前程序的功能日益完善。经过庭审前程序中的起诉与答辩阶段,为整理争议的争点而进行的证据收集与交换,使当事人对纠纷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进而可能使当事人预测到纠纷的解决结果,衡量利益得失。加上庭审前程序中还有一些对当事人不作为行为制裁的程序规则,使得纠纷在庭审前程序中得以化解的可能性很大。这些都要求庭审前程序具有发达的功能,并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仅仅为正式庭审做准备的功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了。
各地法院为了缓解案件增多带来的审判压力,纷纷探索庭审前化解纠纷的途径,实践中积极开展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等各种诉调对接模式。在庭审前推行诉前调解等诉调对接的方式,各地法院根据
不仅减自身情况创造性的做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少了法院案件数量,而且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提高了,纠纷解决彻底。这只是诸多经验做法中的个别它们为缓解当前出现的案多人少的矛盾,促例子,
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在考虑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庭审前程序的过程中,应当将这些成功的经验做法吸收进来。这样不仅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而且尊重了实践的丰富经验,不致与生动的实践相割裂。
二、导向庭审的功能
第一,过滤案件,促进诉讼。我国的民事庭审前程序应当具有过滤案件、促进诉讼的功能。在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庭审前程序的主体要解决纠纷的主管、管辖等问题,将不属于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的案件排除。这也体现了现行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立法意图: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应当首先审查判断该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也即分清案件的司法、行政、宗教或者军事的性质,而庭审前程序正是完成此项工作的唯一程序。如果庭审前阶段无法
作者简介:胡晓霞(1979-),女,汉族,四川内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
唐
力(1964-),男,汉族,辽宁大连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主管和管辖等问题予以明确,日后审理法官不得不将一部分精力投注到程序审查工作上,需要承担大量繁重、琐碎的事务性工作,如送达、排期开庭、委托鉴定等,既浪费了有限的审限,也分散了宝贵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利于的精力,
法院内部司法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
通过将庭审前程序扩展至立案前,加大了诉讼引导当事人尽早理顺法律关指引和诉讼风险提示,
系,合理合法表达诉讼请求,及时有效地进行诉讼活动,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以主管、管辖为重点的程序问题得以解决,向当事人进行立案指导、释明法律规定、指明正确的解决途径,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实现案件分流,做到边审查、边立案、边调解,促使纠纷在立案之前得到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既节约了法院的审判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促进了诉讼。
此外,庭审前程序被描述为一个过滤程序,还因为只有案情复杂的案件才会走完整个诉讼程序。庭审前程序通过发挥收集整理证据、整理争议焦点以及促进纠纷合意解决等功能,能够使一些纠纷在庭审前程序中得以化解而无须进入审判阶段。从这一角度出发,庭审前程序可以对案件进行过滤分流,使纠纷提前得以解决,对诉讼也会起到促进作在我国必须是以当事人主用。需要说明的一点是,
导的庭审前程序才能起到这种促进诉讼的作用,否则将会退回到传统的调解前置型的审理结构。随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诉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
讼案件激增也成为我国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这就很有必要通过审前程序来过滤案件,同时促进诉讼内纠纷的和解,即通过当事人的和解和庭审前法官的适时调解来化解纠纷,减少进入庭审的案件数量。
第二,排除案件程序障碍。我国的民事庭审前程序应当具有排除案件程序障碍的功能,让当事人即达到适合实体审理的起诉成为可以审理的案件,
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姜启波副庭长称之为“成案的功能”。例如,解决诉讼主体适格,即在立案前为当事人解决“该怎么告”和“告的对与不对”的问题。实践中,一些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的或者不详细的情况经常出现;也有部分当事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提供虚假被告地址获取缺席判
决、利用送达等程序问题拖延诉讼、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诉讼、利用虚假材料提起诉讼等行为,使得诉讼难以顺利进行。这些现象既增加了相对人的诉讼负担,引发的再审和涉诉信访案件又加重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因此,起诉时就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可以进行诉讼和答辩的机制,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不致当案向被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真实、不准确,无法有效送达的,应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原告不能提供或仍无法送达的,不予现实中一立案;原告还需要提供基本的起诉证据,些原告凭借一纸起诉状就将案件转到了审判法官的手中,审判法官在开庭审理阶段再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调取基本的证据材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拖延了诉讼,使得一些法官没有足够多的时间仔细思考、斟酌案件,在审限即将到来之际粗糙办案,影响了办案质量。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在起诉状中确定了诉讼请到开庭审理的时候又变更其诉讼请求求和标的额,
和标的额;或者有些当事人出于诉讼突袭的目的,故意隐藏真实的诉讼请求和标的额。这样就使得审判法官在开庭审理前所得知的案件信息不能用于庭审,严重影响了庭审的效率和质量。但是我国级别管辖的标准现行的制度难以准确确定标的额,
也难以确定,使得该制度几乎形同虚设。当然,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因为世界各国都在以标的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如此额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
确定,但各国的经济都在不断发展,没有一个永远不变的数额标准。以我国为例,中西部地区差距大、城乡差距大等等使得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要解决当事人变更起诉时标的额的问题,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权威机构的证明来证实其标的额的准确性,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并规定起诉以后不得变更。告或者评估报告等,
第三,繁简分流。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出现了剧烈的冲突。一方面与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设计过于简单有关系。《民事诉讼法》我国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程序,在实践过程中还出现了“简易程序不
三、化解纠纷的功能
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庭审前程序的功能已经不再局限于为开庭审理做准备工作,它在将纠纷解尽可能清楚地了解纠纷信决的不同阶段联系起来,
息,探知纠纷全貌的基础上,使当事人通过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庭审前程序阶段无法解决,就力争将案件导入一个高效率的审判进程。尽管庭审前程序最初的设计是为了获得判决,却直接或间这正是基于接地在自身运作过程中解决了纠纷,
“审判起着促进当事者自行交涉以谋求纠纷解决的
②。作用”为了获得高效公正的审判而设计的庭审
”、“普通程序合议制形式化”简等现象。我国法院基层法院对简易程序系统中基层法院占了近80%,
①
的适用率也达到了80%。这就使得简易程序在适
而普通程序合议制形式化的现用过程中问题重重,象普遍。
2005年以来,人民法院在庭审前程序的实践增加了一项重要的内容,即在审查起诉前、起诉中,
后、庭审前的调解和委托调解的过程中进行繁简分速裁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建立了诉讼和流、
调解对接中心,实现繁简分流,并以庭审替代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民事纠纷为重点,以实践经验为基础,形成了诉讼内外和法官主导下的多种途径纠纷促进民事纠纷在庭审前程序中得到解化解机制,
决:法官释明后的准予原告撤诉、诉讼送达与财产保全中的促进和解、调解,法院主导和法官指导下法官依职权调解等,还有的法院设立的委托调解、
速裁程序,替代简易程序。但是受制于法律制度的规定,实践效果不是太理想。笔者认为,设立和完善小额程序、非讼程序等促进纠纷快速解决的程序或者繁简分流的程序是优化民事诉讼庭审前程序功能的途径之一。
从民事诉讼理论而言,庭审前准备程序中只负责一些辅助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事项,并不对实体问题形成判断。庭审前法官围绕案件事实指导当繁简分流、委托调解、诉前保全等一系列事人举证、
准备工作,分流纠纷,缓解了审判压力;及时解决纠纷,提升了审判效力;平和止争,实现案结事了;指促进了争议焦点的固定;保全财产,保证了导举证,
审判的效果;有效整合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通过将没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的诉进行有效分流筛选后,进入庭审程序的诉讼通常是事实复杂难以认定,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矛盾或者灰色地带,当事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对于这类人矛盾由来已久,
案件,应当集中优势的审判资源,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深度挖掘,庭审前程序繁简分流的功能有利于此实现。
前程序本身就具有纠纷合意解决的功能。
20世纪90年代世界多数国家面临“诉讼爆炸”
③
危机,由此产生司法纷争解决多元化的需要的背
景下,随着美国推行ADR 而有所改善。随着民事司这一功能也在不断发展审前程法理念的不断发展,
序的过程中衍生出来,并且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为了缓解案件增多的压力,许多国家开始谋求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不约而同地将目光在尊重当事人意思投向了庭审前程序功能的衍生,
。“由于审判自治的基础上构建解决纠纷的新机制
因而需要通过合意来弥补法律程制度具有局限性,
④
”序正当化机制。因此,各国开始关注诉讼和解这
一原本在诉讼程序内代替判决的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在审前程序中的运用。至此,庭审前程序促进和解的新功能被衍生出来,并大大改变了它仅仅为。“以加拿大为例,开庭审理作准备的传统角色最但是由于初审前程序的设立是为开庭审理作准备,争议焦点随着诉答程序及证据开示的不断进行而绝大多数案件在审前通过和解等方法解决。明确,
所以,现在加拿大民事诉讼的核心已经转移到审前
⑤
”程序阶段。
事实上,庭审前程序不仅自身具有实现纠纷合意解决和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而且也是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律的。因为尽管此时裁判结果谁是谁非还未有定论,但案情已经大体上明了,不仅当事人
:《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傅郁林载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日]棚濑孝雄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②[
:《法院的案件危机与对策》,《法制日报》2000年11月26日、12月3日。详见何兵载③关于我国法院案件危机问题,
:《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④叶自强
①⑤
:《加拿大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张艳载
能够对结果有大体的判断,法官也可能在此基础上对诉讼的走向作出一定的预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
。“充分的审前准备,测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将获可能促使得的效益值大小有一个较为明确的估计,当事人和解等,现在美国95%以上的民事案件在进入开庭审理之前用和解或其他当事人之间协商的
⑥
”同时,如果能在庭审前程序方法就得到了解决。
做出正确判断;在某些情况下,认定事实的证据和根本无法人认定程序性事项的证据具有不可分性,
为将其硬性分配在某一个阶段中。因此,立案工作是庭审前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纠纷解决在庭审前程序中主要有两种方式:调解和速裁。庭审前程序中的调解往往基于双方潜在的共同利益与和解基础;速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基本没有争议,但是不宜以分,
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比如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庭审前程序中的调解和速裁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减少了当事人双方的讼累,降低了诉讼的实践成本。
为审判服务的工作是指审前准备,基于前两类工作,已经将没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的诉进行了有进入庭审程序的诉效分流。通过这样的分流筛选,
讼通常是事实复杂难以认定的复杂、重大案件。这类案件需要在庭审前着重确定证据的记录工作,通过在庭审前将已有的证据和质证意见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确定下来,尤其以笔录的形式及时记录当最终转移给审判庭,就为审判工作提供事人陈述,
了最大限度的服务工作。
庭审前程序的复合功能,实现了诉讼过程的一举多得。围绕着纠纷的程序性基本事实,在审前程要件审查、序中逐层梳理和集中完成了程序搁置、
调解速裁和庭前准备等一系列工作,从而有效地实现了诉求过滤、纠纷分流、矛盾化解和案件筛选的动态诉讼机制,保障了社会救济的实现。
五、彰显庭审前程序价值的功能
由于受传统法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实体公正曾经成为不懈追求的目标。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世界范围内环境的影响,人们法治思想意识觉醒,不对于程序公正的关注热情也空前仅关注实体公正,
提高,要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过程要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对实体公正的认识日趋多元化,要接受道德、风俗等的综合评判。因此,在司法上实法律、
现审前程序的正当性对于实现公正是不可或缺的。
庭审前程序中一个不可动摇的理念是:经过适当的庭审前程序,只有真正存在争议焦点的纠纷才正式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但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
阶段以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并终结案件,节省了开对于当事人来说节约了庭审理和证据调查等程序,
诉讼花销,降低了诉讼带来的当事人之间的“伤;对法院来说更是节约了司法资源,害”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是难得的一种双赢的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
四、整合救济资源与保障社会救济的功能整合救济资源,也即实现庭审前程序中的能动源自于民事诉讼整体流程的本质要求。诉讼管理,
过程并不是一个流水线式的机械过程,而是一个衔接配合的有机过程。要实现诉讼过程的无缝对接,需要通过组织管理。在庭审前程序中通过组织途径实现是实现庭审前程序复合功能的必由之路。程序目标,
积极中立的能动管理,是庭审前程序制度的灵魂。
保障社会救济的功能,也即实现庭审前程序的复合功能,综合立案、纠纷解决和为审判服务三项基本工作是有效实现诉求过滤、纠纷分流、矛盾疏导和案件筛选的诉讼机制。其源自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际特点,立案、纠纷解决和审判服务三项工作,原本就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立案工作涉及的是对于民事纠纷立案条件的形式登记和纠纷解决工作涉及的是对于民事纠纷的妥实质审查,
善调解和便捷速裁,审判服务涉及的是对于民事纠纷进入庭审程序之前的审慎筛选和必要准备。三项工作围绕的核心任务,都以诉讼阶段程序性事实的确认因此具有制度上天然有机的联系。和交流为基础,
立案工作要求法官对经过起诉登记的案件,就是否可以正式立案进行深度审查。实践中,通过对原告所提供的诉状以及证据材料的形式审查,很难确定受诉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因为在没只凭有赋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辩对抗权利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很难对案件是否应当受理
⑥
:《美国民事诉讼法》,:《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之重建》,白绿铉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转引自甘力载陈光中、江伟主
:《诉讼法论丛》(第4卷),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自己切身利益的处理时必须得到陈述自己意见的
⑧”职权主义模机会这种正当程序的原理演绎而出。
——庭审阶段作影响,曾经将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而任何庭审前程序都是为为纠纷解决的唯一场所,
了如何顺利、有效、及时开展庭审活动服务的。近我国加大了对于些年随着价值观念和现实的转变,
庭审前程序的立法重视程度以及实践运作中的幅度,使得庭审前程序逐渐脱离了近似边缘化的位逐渐转变为与庭审程序并重的一种程序。在实置,
践过程中,如果庭审前程序进行得越有成效,争议那么无需经过审判就能解决纠焦点就越容易澄清,
纷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人们不仅期待庭审前程序从曾经边缘化的位置走出来,更期待着通过一种高效率的庭审前程序来化解纠纷。
当前,我国应当适用一种协同性的诉讼模式。“协同型诉讼模式”,汤维建教授称为即现代民事诉讼既要利用当事人主义中的优势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利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
⑦
优势,恰当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陈桂明教授称
式下,法院不管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以自己的职权比如证据材料的收满足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请求,
集、诉讼的进行等都由法院按职权进行。要摆脱这种观念的束缚,着眼于追求当事人的主动性,促进当事人之间以及与法院之间的对话和沟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事实认定上具有排他性,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是在正当程序的范围内才允许行使。而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包括互交起诉状与答辩状、证据交换等都是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制约。所以在庭审前程序中追求当事人的主动性是必要的。
其次,追求法官对程序管理的能动性。传统的当事人主义中的法官职权需要强化,当事人主义的这一潮流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效倾向需要弱化,
率,保障诉讼迅速并且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官不能像当事人主义中那样被动和消极,也不能像在职权主义中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在当事人主义发达近年来强化了法官对程序的管的英美法系国家,
理。如美国法官通过审前会议制度来介入庭前准法国的审前程序是在审前准备法官的指挥备程序,下进行的。
“和谐主义的诉讼模式”。称谓稍有不同,之为但其核心思想是要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优点结合形成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协同性诉讼模式。起来,
首先,庭审前程序要追求当事人的主动性。“当事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才是诉讼程序的中心部分之一观念,一般地或者以这样的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相的理由来说明,或者由当事者接受涉及
Functions of China's Civil Pretrial Procedure
Hu Xiaoxia
Tang Li
Abstract :China adheres to the trial -centralism traditionally and positions the pretrial procedure function as the preparation before the trial.But the function of the pretrial procedure has changed its single preparation function to a more complex one including preparation and dispute settlement etc.Or we can say that the pretrial procedure has developed from the court hearing preparation that guarantees the favorable lawsuit process into a dispute settling meas-ure of cases that do not need court judgment.China's pretrial procedure should achieve the function to cause of pres-the function to exclude lawsuit procedure obstacles ,the function of integration sure ,the function of direction to trial ,
relief resources and safeguard social relief and the function to reveal the value procedures of pretrial procedure.
Keywords :pretial procedure
diversity
function
(责任编辑:苗延波)
:《理念转换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法学家》2007年第1期。汤维建载
:《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日]小岛武司等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⑧[
⑦
论我国民事庭审前程序的功能
胡晓霞
(西南政法大学
唐力
重庆401120)
内容提要:我国长期以来秉承庭审中心主义,对于庭审前程序的功能仅定位为为庭审做准备。但当下审前程序的功能已经由单一的准备功能发展为包括准备、化解纠纷等在内的复合型功能,即由为开庭审理做准备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发展为提供了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纠纷的解决途径。由此,我国的民事庭审前程序应当具有疏松减压、导向庭审、化解纠纷、整合救济资源与保障社会救济以及彰显庭审前程序价值的功能。
关键词:庭审前程序
多元化
功能
一、疏讼减压的功能
法官审判的目的就是为了最终解决纠纷,但纠纷解决的方法除了诉讼还有和解、调解、仲裁等。各国民事诉讼近年来都呈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庭审前程序除发挥着为庭审活动做准备的功能外,还成为很多案件纠纷终结的手段。这是因为,早先的诉讼中应当在审理程序中完成的一些事项提前在庭审前程序中来完成了,从而使庭审前程序的功能日益完善。经过庭审前程序中的起诉与答辩阶段,为整理争议的争点而进行的证据收集与交换,使当事人对纠纷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进而可能使当事人预测到纠纷的解决结果,衡量利益得失。加上庭审前程序中还有一些对当事人不作为行为制裁的程序规则,使得纠纷在庭审前程序中得以化解的可能性很大。这些都要求庭审前程序具有发达的功能,并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仅仅为正式庭审做准备的功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了。
各地法院为了缓解案件增多带来的审判压力,纷纷探索庭审前化解纠纷的途径,实践中积极开展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等各种诉调对接模式。在庭审前推行诉前调解等诉调对接的方式,各地法院根据
不仅减自身情况创造性的做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少了法院案件数量,而且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提高了,纠纷解决彻底。这只是诸多经验做法中的个别它们为缓解当前出现的案多人少的矛盾,促例子,
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在考虑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庭审前程序的过程中,应当将这些成功的经验做法吸收进来。这样不仅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而且尊重了实践的丰富经验,不致与生动的实践相割裂。
二、导向庭审的功能
第一,过滤案件,促进诉讼。我国的民事庭审前程序应当具有过滤案件、促进诉讼的功能。在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庭审前程序的主体要解决纠纷的主管、管辖等问题,将不属于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的案件排除。这也体现了现行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立法意图: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应当首先审查判断该案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也即分清案件的司法、行政、宗教或者军事的性质,而庭审前程序正是完成此项工作的唯一程序。如果庭审前阶段无法
作者简介:胡晓霞(1979-),女,汉族,四川内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
唐
力(1964-),男,汉族,辽宁大连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主管和管辖等问题予以明确,日后审理法官不得不将一部分精力投注到程序审查工作上,需要承担大量繁重、琐碎的事务性工作,如送达、排期开庭、委托鉴定等,既浪费了有限的审限,也分散了宝贵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利于的精力,
法院内部司法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
通过将庭审前程序扩展至立案前,加大了诉讼引导当事人尽早理顺法律关指引和诉讼风险提示,
系,合理合法表达诉讼请求,及时有效地进行诉讼活动,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以主管、管辖为重点的程序问题得以解决,向当事人进行立案指导、释明法律规定、指明正确的解决途径,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实现案件分流,做到边审查、边立案、边调解,促使纠纷在立案之前得到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既节约了法院的审判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促进了诉讼。
此外,庭审前程序被描述为一个过滤程序,还因为只有案情复杂的案件才会走完整个诉讼程序。庭审前程序通过发挥收集整理证据、整理争议焦点以及促进纠纷合意解决等功能,能够使一些纠纷在庭审前程序中得以化解而无须进入审判阶段。从这一角度出发,庭审前程序可以对案件进行过滤分流,使纠纷提前得以解决,对诉讼也会起到促进作在我国必须是以当事人主用。需要说明的一点是,
导的庭审前程序才能起到这种促进诉讼的作用,否则将会退回到传统的调解前置型的审理结构。随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诉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
讼案件激增也成为我国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这就很有必要通过审前程序来过滤案件,同时促进诉讼内纠纷的和解,即通过当事人的和解和庭审前法官的适时调解来化解纠纷,减少进入庭审的案件数量。
第二,排除案件程序障碍。我国的民事庭审前程序应当具有排除案件程序障碍的功能,让当事人即达到适合实体审理的起诉成为可以审理的案件,
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姜启波副庭长称之为“成案的功能”。例如,解决诉讼主体适格,即在立案前为当事人解决“该怎么告”和“告的对与不对”的问题。实践中,一些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的或者不详细的情况经常出现;也有部分当事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提供虚假被告地址获取缺席判
决、利用送达等程序问题拖延诉讼、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诉讼、利用虚假材料提起诉讼等行为,使得诉讼难以顺利进行。这些现象既增加了相对人的诉讼负担,引发的再审和涉诉信访案件又加重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因此,起诉时就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可以进行诉讼和答辩的机制,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不致当案向被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真实、不准确,无法有效送达的,应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原告不能提供或仍无法送达的,不予现实中一立案;原告还需要提供基本的起诉证据,些原告凭借一纸起诉状就将案件转到了审判法官的手中,审判法官在开庭审理阶段再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调取基本的证据材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拖延了诉讼,使得一些法官没有足够多的时间仔细思考、斟酌案件,在审限即将到来之际粗糙办案,影响了办案质量。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在起诉状中确定了诉讼请到开庭审理的时候又变更其诉讼请求求和标的额,
和标的额;或者有些当事人出于诉讼突袭的目的,故意隐藏真实的诉讼请求和标的额。这样就使得审判法官在开庭审理前所得知的案件信息不能用于庭审,严重影响了庭审的效率和质量。但是我国级别管辖的标准现行的制度难以准确确定标的额,
也难以确定,使得该制度几乎形同虚设。当然,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因为世界各国都在以标的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如此额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
确定,但各国的经济都在不断发展,没有一个永远不变的数额标准。以我国为例,中西部地区差距大、城乡差距大等等使得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要解决当事人变更起诉时标的额的问题,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权威机构的证明来证实其标的额的准确性,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并规定起诉以后不得变更。告或者评估报告等,
第三,繁简分流。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出现了剧烈的冲突。一方面与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设计过于简单有关系。《民事诉讼法》我国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程序,在实践过程中还出现了“简易程序不
三、化解纠纷的功能
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庭审前程序的功能已经不再局限于为开庭审理做准备工作,它在将纠纷解尽可能清楚地了解纠纷信决的不同阶段联系起来,
息,探知纠纷全貌的基础上,使当事人通过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庭审前程序阶段无法解决,就力争将案件导入一个高效率的审判进程。尽管庭审前程序最初的设计是为了获得判决,却直接或间这正是基于接地在自身运作过程中解决了纠纷,
“审判起着促进当事者自行交涉以谋求纠纷解决的
②。作用”为了获得高效公正的审判而设计的庭审
”、“普通程序合议制形式化”简等现象。我国法院基层法院对简易程序系统中基层法院占了近80%,
①
的适用率也达到了80%。这就使得简易程序在适
而普通程序合议制形式化的现用过程中问题重重,象普遍。
2005年以来,人民法院在庭审前程序的实践增加了一项重要的内容,即在审查起诉前、起诉中,
后、庭审前的调解和委托调解的过程中进行繁简分速裁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建立了诉讼和流、
调解对接中心,实现繁简分流,并以庭审替代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民事纠纷为重点,以实践经验为基础,形成了诉讼内外和法官主导下的多种途径纠纷促进民事纠纷在庭审前程序中得到解化解机制,
决:法官释明后的准予原告撤诉、诉讼送达与财产保全中的促进和解、调解,法院主导和法官指导下法官依职权调解等,还有的法院设立的委托调解、
速裁程序,替代简易程序。但是受制于法律制度的规定,实践效果不是太理想。笔者认为,设立和完善小额程序、非讼程序等促进纠纷快速解决的程序或者繁简分流的程序是优化民事诉讼庭审前程序功能的途径之一。
从民事诉讼理论而言,庭审前准备程序中只负责一些辅助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事项,并不对实体问题形成判断。庭审前法官围绕案件事实指导当繁简分流、委托调解、诉前保全等一系列事人举证、
准备工作,分流纠纷,缓解了审判压力;及时解决纠纷,提升了审判效力;平和止争,实现案结事了;指促进了争议焦点的固定;保全财产,保证了导举证,
审判的效果;有效整合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通过将没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的诉进行有效分流筛选后,进入庭审程序的诉讼通常是事实复杂难以认定,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矛盾或者灰色地带,当事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对于这类人矛盾由来已久,
案件,应当集中优势的审判资源,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深度挖掘,庭审前程序繁简分流的功能有利于此实现。
前程序本身就具有纠纷合意解决的功能。
20世纪90年代世界多数国家面临“诉讼爆炸”
③
危机,由此产生司法纷争解决多元化的需要的背
景下,随着美国推行ADR 而有所改善。随着民事司这一功能也在不断发展审前程法理念的不断发展,
序的过程中衍生出来,并且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为了缓解案件增多的压力,许多国家开始谋求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不约而同地将目光在尊重当事人意思投向了庭审前程序功能的衍生,
。“由于审判自治的基础上构建解决纠纷的新机制
因而需要通过合意来弥补法律程制度具有局限性,
④
”序正当化机制。因此,各国开始关注诉讼和解这
一原本在诉讼程序内代替判决的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在审前程序中的运用。至此,庭审前程序促进和解的新功能被衍生出来,并大大改变了它仅仅为。“以加拿大为例,开庭审理作准备的传统角色最但是由于初审前程序的设立是为开庭审理作准备,争议焦点随着诉答程序及证据开示的不断进行而绝大多数案件在审前通过和解等方法解决。明确,
所以,现在加拿大民事诉讼的核心已经转移到审前
⑤
”程序阶段。
事实上,庭审前程序不仅自身具有实现纠纷合意解决和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而且也是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律的。因为尽管此时裁判结果谁是谁非还未有定论,但案情已经大体上明了,不仅当事人
:《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傅郁林载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日]棚濑孝雄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②[
:《法院的案件危机与对策》,《法制日报》2000年11月26日、12月3日。详见何兵载③关于我国法院案件危机问题,
:《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④叶自强
①⑤
:《加拿大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张艳载
能够对结果有大体的判断,法官也可能在此基础上对诉讼的走向作出一定的预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
。“充分的审前准备,测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将获可能促使得的效益值大小有一个较为明确的估计,当事人和解等,现在美国95%以上的民事案件在进入开庭审理之前用和解或其他当事人之间协商的
⑥
”同时,如果能在庭审前程序方法就得到了解决。
做出正确判断;在某些情况下,认定事实的证据和根本无法人认定程序性事项的证据具有不可分性,
为将其硬性分配在某一个阶段中。因此,立案工作是庭审前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纠纷解决在庭审前程序中主要有两种方式:调解和速裁。庭审前程序中的调解往往基于双方潜在的共同利益与和解基础;速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基本没有争议,但是不宜以分,
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比如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庭审前程序中的调解和速裁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减少了当事人双方的讼累,降低了诉讼的实践成本。
为审判服务的工作是指审前准备,基于前两类工作,已经将没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的诉进行了有进入庭审程序的诉效分流。通过这样的分流筛选,
讼通常是事实复杂难以认定的复杂、重大案件。这类案件需要在庭审前着重确定证据的记录工作,通过在庭审前将已有的证据和质证意见通过证据交换等方式确定下来,尤其以笔录的形式及时记录当最终转移给审判庭,就为审判工作提供事人陈述,
了最大限度的服务工作。
庭审前程序的复合功能,实现了诉讼过程的一举多得。围绕着纠纷的程序性基本事实,在审前程要件审查、序中逐层梳理和集中完成了程序搁置、
调解速裁和庭前准备等一系列工作,从而有效地实现了诉求过滤、纠纷分流、矛盾化解和案件筛选的动态诉讼机制,保障了社会救济的实现。
五、彰显庭审前程序价值的功能
由于受传统法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实体公正曾经成为不懈追求的目标。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世界范围内环境的影响,人们法治思想意识觉醒,不对于程序公正的关注热情也空前仅关注实体公正,
提高,要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过程要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对实体公正的认识日趋多元化,要接受道德、风俗等的综合评判。因此,在司法上实法律、
现审前程序的正当性对于实现公正是不可或缺的。
庭审前程序中一个不可动摇的理念是:经过适当的庭审前程序,只有真正存在争议焦点的纠纷才正式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但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
阶段以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并终结案件,节省了开对于当事人来说节约了庭审理和证据调查等程序,
诉讼花销,降低了诉讼带来的当事人之间的“伤;对法院来说更是节约了司法资源,害”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是难得的一种双赢的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
四、整合救济资源与保障社会救济的功能整合救济资源,也即实现庭审前程序中的能动源自于民事诉讼整体流程的本质要求。诉讼管理,
过程并不是一个流水线式的机械过程,而是一个衔接配合的有机过程。要实现诉讼过程的无缝对接,需要通过组织管理。在庭审前程序中通过组织途径实现是实现庭审前程序复合功能的必由之路。程序目标,
积极中立的能动管理,是庭审前程序制度的灵魂。
保障社会救济的功能,也即实现庭审前程序的复合功能,综合立案、纠纷解决和为审判服务三项基本工作是有效实现诉求过滤、纠纷分流、矛盾疏导和案件筛选的诉讼机制。其源自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实际特点,立案、纠纷解决和审判服务三项工作,原本就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立案工作涉及的是对于民事纠纷立案条件的形式登记和纠纷解决工作涉及的是对于民事纠纷的妥实质审查,
善调解和便捷速裁,审判服务涉及的是对于民事纠纷进入庭审程序之前的审慎筛选和必要准备。三项工作围绕的核心任务,都以诉讼阶段程序性事实的确认因此具有制度上天然有机的联系。和交流为基础,
立案工作要求法官对经过起诉登记的案件,就是否可以正式立案进行深度审查。实践中,通过对原告所提供的诉状以及证据材料的形式审查,很难确定受诉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因为在没只凭有赋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辩对抗权利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很难对案件是否应当受理
⑥
:《美国民事诉讼法》,:《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之重建》,白绿铉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转引自甘力载陈光中、江伟主
:《诉讼法论丛》(第4卷),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自己切身利益的处理时必须得到陈述自己意见的
⑧”职权主义模机会这种正当程序的原理演绎而出。
——庭审阶段作影响,曾经将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而任何庭审前程序都是为为纠纷解决的唯一场所,
了如何顺利、有效、及时开展庭审活动服务的。近我国加大了对于些年随着价值观念和现实的转变,
庭审前程序的立法重视程度以及实践运作中的幅度,使得庭审前程序逐渐脱离了近似边缘化的位逐渐转变为与庭审程序并重的一种程序。在实置,
践过程中,如果庭审前程序进行得越有成效,争议那么无需经过审判就能解决纠焦点就越容易澄清,
纷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人们不仅期待庭审前程序从曾经边缘化的位置走出来,更期待着通过一种高效率的庭审前程序来化解纠纷。
当前,我国应当适用一种协同性的诉讼模式。“协同型诉讼模式”,汤维建教授称为即现代民事诉讼既要利用当事人主义中的优势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利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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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恰当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陈桂明教授称
式下,法院不管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以自己的职权比如证据材料的收满足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请求,
集、诉讼的进行等都由法院按职权进行。要摆脱这种观念的束缚,着眼于追求当事人的主动性,促进当事人之间以及与法院之间的对话和沟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事实认定上具有排他性,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是在正当程序的范围内才允许行使。而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包括互交起诉状与答辩状、证据交换等都是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制约。所以在庭审前程序中追求当事人的主动性是必要的。
其次,追求法官对程序管理的能动性。传统的当事人主义中的法官职权需要强化,当事人主义的这一潮流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效倾向需要弱化,
率,保障诉讼迅速并且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官不能像当事人主义中那样被动和消极,也不能像在职权主义中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在当事人主义发达近年来强化了法官对程序的管的英美法系国家,
理。如美国法官通过审前会议制度来介入庭前准法国的审前程序是在审前准备法官的指挥备程序,下进行的。
“和谐主义的诉讼模式”。称谓稍有不同,之为但其核心思想是要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优点结合形成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协同性诉讼模式。起来,
首先,庭审前程序要追求当事人的主动性。“当事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才是诉讼程序的中心部分之一观念,一般地或者以这样的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相的理由来说明,或者由当事者接受涉及
Functions of China's Civil Pretrial Procedure
Hu Xiaoxia
Tang Li
Abstract :China adheres to the trial -centralism traditionally and positions the pretrial procedure function as the preparation before the trial.But the function of the pretrial procedure has changed its single preparation function to a more complex one including preparation and dispute settlement etc.Or we can say that the pretrial procedure has developed from the court hearing preparation that guarantees the favorable lawsuit process into a dispute settling meas-ure of cases that do not need court judgment.China's pretrial procedure should achieve the function to cause of pres-the function to exclude lawsuit procedure obstacles ,the function of integration sure ,the function of direction to trial ,
relief resources and safeguard social relief and the function to reveal the value procedures of pretrial procedure.
Keywords :pretial procedure
diversity
function
(责任编辑:苗延波)
:《理念转换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法学家》2007年第1期。汤维建载
:《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日]小岛武司等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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