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苏州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苏州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两院院士,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在职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江苏省财政厅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两院院士住普通套间;校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江苏省财政厅规定标准(见附表)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由学校派专车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对提供的相关凭证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但有往返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按交通票据在途天数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苏州大学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各单位领导、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执行出差审批规定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 条 工作人员离开苏州市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
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苏州市区以外地区单位进修学习的,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苏州市区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学校按本办法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出差,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大财[200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苏州大学出差审批单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苏州大学出差审批单
注:请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携带本单,作为报销依据。
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苏州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苏州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两院院士,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在职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江苏省财政厅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两院院士住普通套间;校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江苏省财政厅规定标准(见附表)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由学校派专车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对提供的相关凭证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但有往返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按交通票据在途天数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苏州大学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各单位领导、经费负责人、财务处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执行出差审批规定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 条 工作人员离开苏州市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
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苏州市区以外地区单位进修学习的,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苏州市区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学校按本办法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出差,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苏州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大财[200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苏州大学出差审批单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苏州大学出差审批单
注:请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携带本单,作为报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