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郑州某技术公司为此被法院判决付了一笔4万多元的学费。
2008年6月23日,郑州某技术公司与朱先生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双方主要约定,朱先生被安排在郑州从事销售工作,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每月20日为朱先生工资发放日,工资采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合同期限界满后,朱先生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12年5月21日离职,期间,公司共支付其工作49646.8 元,但没有正式续签劳动合同。事后,朱先生提出要求支付其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与公司发生争议。2012年10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朱先生因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681.8元。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一直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将劳动合同交给朱先生,双方事实上已签订劳动合同。故科技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前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无需向朱先生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3681.8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界满,之后,科技公司继续接受朱先生提供的劳动并为其支付相应工资,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签订书面合同的通知已送交朱先生,也不能证明朱先生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科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朱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判决郑州某技术公司向朱先生支付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089元。(通讯员 丁华峰)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郑州某技术公司为此被法院判决付了一笔4万多元的学费。
2008年6月23日,郑州某技术公司与朱先生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双方主要约定,朱先生被安排在郑州从事销售工作,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每月20日为朱先生工资发放日,工资采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合同期限界满后,朱先生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12年5月21日离职,期间,公司共支付其工作49646.8 元,但没有正式续签劳动合同。事后,朱先生提出要求支付其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与公司发生争议。2012年10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朱先生因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681.8元。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一直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将劳动合同交给朱先生,双方事实上已签订劳动合同。故科技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前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无需向朱先生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3681.8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界满,之后,科技公司继续接受朱先生提供的劳动并为其支付相应工资,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签订书面合同的通知已送交朱先生,也不能证明朱先生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科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朱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判决郑州某技术公司向朱先生支付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089元。(通讯员 丁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