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6期
总第35卷
CHINA
中国调味品
COND眦ENT
专论综述
从《食品安全法》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
王卫东,赵世琪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河北保定071001)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三鹿”事件的发生加快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此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过程出发,指出了原来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内容以及实施,构建了科学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I监管体制;完善;科学体系中图分类号:TS201.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973(2010)06--0022--03
see
FrOmtheFoodSafetyLawtotheperfectionofregulation
systemofChinesefoodsafety
WANGWei—dong,ZHAO
Shi-qi
(HumanitiesCollegeofHebeiAgriculturalUniversity,Baoding071001,China)
Abstract:Thefoodsafetyproblemshavebeengraduallyfocusedbypeople,SanluMilkPowderincreasestheintroductionofFoodSafetyLaw.Thethesis
ty
starts
event
fromthe
process
ofChinesefoodsafe—
regulationsystem,indicatingtheproblemsintheoriginalregulationsystem,finallycombiningthe
andimplementofFoodSafetyLaw,tObuildsafeandscientific,newregulationsystemof
contents
foodsafety.
Keywords:FoodSafetyLaw}foodsafety;regulationsystemperfection;scientificsystem
2008年9月爆发的。三鹿”奶粉事件使人们愈来愈重视食品安全【1],也开始质疑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政府相关部门也认识到食品安全的严峻性,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即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监管的措施,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确立与理顺成为了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可喜的是,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的出台成为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1
1.1
卫生部门主管食品安全工作阶段
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第3条规定;“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这部法律确立了以卫生部门为主要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食品监管体制。但是单独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所涉食品安全范围过窄,而且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单靠卫生部门的技术力量很难解决,且问题的发生并不只是卫生问题,所以该法确定的卫生部门主管体制并不适合我国当时食品问题频发的现状。
1.2食品安全多部门共管体制阶段
1998年国务院以及地方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形成了主要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过程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
体制经历了从卫生部门主管到多部门共管,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收稿日期:20lO—02—21
作者简介;王卫东(1971一),女,河北保定人,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
赵世琪(1977一)。女,湖北洪湖人,硬士,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
一22—
万方数据
2010年第6期中国调味品
CHINACONDIMENT
专论综述
总第35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多部门监管体制。2002年由质检总局牵头开始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即米、面、油、酱油、醋等五类食品QS认证(QualitySafety)制度。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商务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2]。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工作。这种监管体系在操作上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即各部门在利益上的争夺和在责任上的推诿使得监管真空和过度监管同时存在。
1.3《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进入到由一个部门统一协调、其他部门具体监管阶段
《食品安全法》在监管问题上进行了调整。在中央层面上,将在原来的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地方层面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了体现《食品安全法》的前瞻性,在附则第103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这条规定是为了应对《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而写入的。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意在打造一种无缝监督与管理体制。
2原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实行多头管理,各监管机构职责不清[33执法中出现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这样就出现了“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滋生了许多腐败。
其次,忽略了社会性监管。完全依靠政府监管,不能充分保障食品安全,但从我国以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设计上,是忽略了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
万方数据
用。我国从食品立法、政策制定到执法都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
再次,在食品安全标准的确定上,不尽统一。过去我国食品标准包括几大体系:一是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标准;二是轻工、农业系统制定的食品产品标准;三是进出口检验系统为规范进出口食品安全而制定的进出口食品检验和检疫标准,以及为认证监管提供指导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控制标准;四是工商、商务系统制定的食品流通领域标准“]。这些标准构建了我国总体的食品标准体系,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权力和利益争夺的阵地。
最后,食品免检制度的存在,给监管留下了诸多空白。国务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E1999]24号)中规定了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是“三鹿”事件的发生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会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3
依法实施《食品安全法》,构建科学安
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体系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制定首先从立法上进行了解决。
3.1打造“无缝衔接”政府监管体制。强调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
为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导致的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现状,《食品安全法》做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首先,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次,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一23—
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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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综述
总第35卷
再次,强化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将避免各部门为利益争权、为事故推卸责任。
最后,在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了应对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调整,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大有必要。所以《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3.2健全社会性监管。充分利用民间力量
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发挥社会性监管的作用,摆脱传统的统治型管理的理念,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治理。因此,政府要鼓励和规范民间组织的监管,实现充分的公众参与,健全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Zs]。
首先,要提高民间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健全民间组织体系。民间组织可以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直接相联的公共安全方面发挥提供信息、协助参与监管等重要作用。
其次,扩大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执行的过程中,做到立法公开、政务公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集民意,让不同阶层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只有广泛地公众参与,食品政策才能得到真正的执行。
最后,应当完善消费者食品损害投诉、诉讼渠道,加强消费者监管。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应提供帮助,及时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在诉讼机制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便利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3.3
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杜绝不同部门标准打架现象为了解决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阅题,《食品安全
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
一24一
万方数据
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3.4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基于此,我国以立法形式彻底废除了存在达八年之久的食品免检制度,并且明确规范了食品检验行为。同时明确规定检验行为不受外来力量的干涉,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规范了执法机关的抽样检验行为,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些规定既规范了食品检验行为,又能解决实践中颇受大家痛恨的乱收费问题。
3.5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这是我国在食品行业的首次立法体现
《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实践中,对于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法律的尊严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执行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1]崔生祥.。结石门”事件拷问三鹿社会责任[J].WTO经济导
刊,2008(10):24.
[2]曾祥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J].西南
政法大学学报,2009(1);25.
[3]王耀忠.外部诱因和制度变迁: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解
释[J].上海经济研究,2006(7):70.
[4]肖平辉,同志刚.中国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初探[J].太
平洋学报,2007(2)t81.
[5]李长健,张锋.社会性监管: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
究[J].广西大学学报,2006(5):46.
从《食品安全法》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王卫东, 赵世琪, WANG Wei-dong, ZHAO Shi-qi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河北,保定,071001中国调味品
CHINA CONDIMENT2010,35(6)
参考文献(5条)
1.李长健;张锋 社会性监管: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期刊论文]-广西大学学报 2006(05)2.肖平辉;阎志刚 中国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初探[期刊论文]-太平洋学报 2007(02)3.王耀忠 外部诱因和制度变迁: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解释[期刊论文]-上海经济研究 2006(07)4.曾祥华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期刊论文]-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1)5.崔生祥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twp201006001.aspx
2010年第6期
总第35卷
CHINA
中国调味品
COND眦ENT
专论综述
从《食品安全法》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
王卫东,赵世琪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河北保定071001)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三鹿”事件的发生加快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此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过程出发,指出了原来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内容以及实施,构建了科学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I监管体制;完善;科学体系中图分类号:TS201.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973(2010)06--0022--03
see
FrOmtheFoodSafetyLawtotheperfectionofregulation
systemofChinesefoodsafety
WANGWei—dong,ZHAO
Shi-qi
(HumanitiesCollegeofHebeiAgriculturalUniversity,Baoding071001,China)
Abstract:Thefoodsafetyproblemshavebeengraduallyfocusedbypeople,SanluMilkPowderincreasestheintroductionofFoodSafetyLaw.Thethesis
ty
starts
event
fromthe
process
ofChinesefoodsafe—
regulationsystem,indicatingtheproblemsintheoriginalregulationsystem,finallycombiningthe
andimplementofFoodSafetyLaw,tObuildsafeandscientific,newregulationsystemof
contents
foodsafety.
Keywords:FoodSafetyLaw}foodsafety;regulationsystemperfection;scientificsystem
2008年9月爆发的。三鹿”奶粉事件使人们愈来愈重视食品安全【1],也开始质疑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政府相关部门也认识到食品安全的严峻性,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即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监管的措施,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确立与理顺成为了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可喜的是,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的出台成为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1
1.1
卫生部门主管食品安全工作阶段
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第3条规定;“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这部法律确立了以卫生部门为主要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食品监管体制。但是单独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所涉食品安全范围过窄,而且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单靠卫生部门的技术力量很难解决,且问题的发生并不只是卫生问题,所以该法确定的卫生部门主管体制并不适合我国当时食品问题频发的现状。
1.2食品安全多部门共管体制阶段
1998年国务院以及地方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形成了主要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过程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
体制经历了从卫生部门主管到多部门共管,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收稿日期:20lO—02—21
作者简介;王卫东(1971一),女,河北保定人,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
赵世琪(1977一)。女,湖北洪湖人,硬士,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
一22—
万方数据
2010年第6期中国调味品
CHINACONDIMENT
专论综述
总第35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多部门监管体制。2002年由质检总局牵头开始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即米、面、油、酱油、醋等五类食品QS认证(QualitySafety)制度。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商务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2]。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工作。这种监管体系在操作上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即各部门在利益上的争夺和在责任上的推诿使得监管真空和过度监管同时存在。
1.3《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进入到由一个部门统一协调、其他部门具体监管阶段
《食品安全法》在监管问题上进行了调整。在中央层面上,将在原来的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地方层面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了体现《食品安全法》的前瞻性,在附则第103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这条规定是为了应对《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而写入的。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意在打造一种无缝监督与管理体制。
2原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实行多头管理,各监管机构职责不清[33执法中出现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这样就出现了“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滋生了许多腐败。
其次,忽略了社会性监管。完全依靠政府监管,不能充分保障食品安全,但从我国以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设计上,是忽略了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
万方数据
用。我国从食品立法、政策制定到执法都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
再次,在食品安全标准的确定上,不尽统一。过去我国食品标准包括几大体系:一是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标准;二是轻工、农业系统制定的食品产品标准;三是进出口检验系统为规范进出口食品安全而制定的进出口食品检验和检疫标准,以及为认证监管提供指导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控制标准;四是工商、商务系统制定的食品流通领域标准“]。这些标准构建了我国总体的食品标准体系,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权力和利益争夺的阵地。
最后,食品免检制度的存在,给监管留下了诸多空白。国务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E1999]24号)中规定了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是“三鹿”事件的发生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会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3
依法实施《食品安全法》,构建科学安
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体系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制定首先从立法上进行了解决。
3.1打造“无缝衔接”政府监管体制。强调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
为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导致的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现状,《食品安全法》做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首先,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次,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一23—
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在
2010年第6期中国调味品
CHINACONDIMENT
专论综述
总第35卷
再次,强化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将避免各部门为利益争权、为事故推卸责任。
最后,在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了应对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调整,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大有必要。所以《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3.2健全社会性监管。充分利用民间力量
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发挥社会性监管的作用,摆脱传统的统治型管理的理念,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治理。因此,政府要鼓励和规范民间组织的监管,实现充分的公众参与,健全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Zs]。
首先,要提高民间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健全民间组织体系。民间组织可以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直接相联的公共安全方面发挥提供信息、协助参与监管等重要作用。
其次,扩大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执行的过程中,做到立法公开、政务公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集民意,让不同阶层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只有广泛地公众参与,食品政策才能得到真正的执行。
最后,应当完善消费者食品损害投诉、诉讼渠道,加强消费者监管。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应提供帮助,及时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在诉讼机制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便利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3.3
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杜绝不同部门标准打架现象为了解决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阅题,《食品安全
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
一24一
万方数据
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3.4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基于此,我国以立法形式彻底废除了存在达八年之久的食品免检制度,并且明确规范了食品检验行为。同时明确规定检验行为不受外来力量的干涉,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规范了执法机关的抽样检验行为,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些规定既规范了食品检验行为,又能解决实践中颇受大家痛恨的乱收费问题。
3.5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这是我国在食品行业的首次立法体现
《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实践中,对于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法律的尊严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执行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1]崔生祥.。结石门”事件拷问三鹿社会责任[J].WTO经济导
刊,2008(10):24.
[2]曾祥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J].西南
政法大学学报,2009(1);25.
[3]王耀忠.外部诱因和制度变迁: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解
释[J].上海经济研究,2006(7):70.
[4]肖平辉,同志刚.中国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初探[J].太
平洋学报,2007(2)t81.
[5]李长健,张锋.社会性监管: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
究[J].广西大学学报,2006(5):46.
从《食品安全法》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王卫东, 赵世琪, WANG Wei-dong, ZHAO Shi-qi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河北,保定,071001中国调味品
CHINA CONDIMENT2010,35(6)
参考文献(5条)
1.李长健;张锋 社会性监管: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期刊论文]-广西大学学报 2006(05)2.肖平辉;阎志刚 中国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初探[期刊论文]-太平洋学报 2007(02)3.王耀忠 外部诱因和制度变迁: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解释[期刊论文]-上海经济研究 2006(07)4.曾祥华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期刊论文]-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1)5.崔生祥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twp2010060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