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规范劳动合同文本。
(三)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上盖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签名,并填写《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
(四)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在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时,应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签收记录。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山东省用工备案办法》(鲁劳社〔2008〕51号)要求进行用工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三份,按规定填写解除、终止合同理由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并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用人单位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因违纪解除合同的需填写工会意见并加盖工会章。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劳动合同原件到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附件: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规范劳动合同文本。
(三)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上盖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签名,并填写《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
(四)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在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时,应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签收记录。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山东省用工备案办法》(鲁劳社〔2008〕51号)要求进行用工备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三份,按规定填写解除、终止合同理由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并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用人单位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因违纪解除合同的需填写工会意见并加盖工会章。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劳动合同原件到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附件: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