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体研究方法(整理)

《社会主体研究方法》

焦存朝

社会主体研究方法就是把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作为社会历史研究的出发点,通 过研究人的活动、人的本质、人与社会的关系,揭示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 方法。 一、社会主体——“现实的人”是社会历史研究的出发点 (一)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 人是社会历史的初始发起者;人是社会历史过程的建构者;人是社会历史发展 的推动者。 (二)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是“现实的人” 1、“现实的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人

2、“现实的人”是从事一定社会实践活动的人

3、“现实的人”是生活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

4、 “现实的人”是具有不同社会属性和特征的人 (三)社会历史研究应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体研究方法的客观依据: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

(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人 1、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2、人的实践活动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

3、人的生存状态是衡量社会发展状况的尺度

(1)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三种形态)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 共产主义社会 (2)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与社会发展的五个形态之间的关系 二者之间的差别:划分的标准不同。 二者的统一性:一是立足点是一样的,这个立足点就在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活 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生产力是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二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 4、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人民群众和杰出人物的历史作用是统一的:人民群众需要杰出人物的组织和 引导;杰出人物来自人民群众,其作用需要借助于人民群众才能实现。 5、社会历史规律是通过人的自觉活动表现出来的 (二)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 1、人在社会中获得自己的存在 2、人的本质由社会来规定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 的总和”(马克思) 。 3、社会共同体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1)人在共同体获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条件 “社会共同体”是人类基于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共同生活于其中的群体。 人从社会共同体中获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 (2)真实共同体与虚假共同体 “真实共同体”是指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自 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共同体。 “虚假共同体”是指在阶级存在的社会里,某一阶级为了自己本阶级的利益 所建立的社会共同体。 (3) “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共同体 自由人联合体

作为自由劳动者的经济联合体,实行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合的 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制。 自由人联合体作为公共权力回归社会的超政治共同体,实行社会民主制。

4、人的存在和发展受社会的制约 人的生存依赖社会提供的物质生活资料; 人通过接受社会的教育获得知识,在社会实践中,在社会交往中锻炼各种能 力,提高自己的素质; 人受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约。 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体研究方法的基本逻辑

基本结论: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 本动力;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 状况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人类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民群 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发展是客观规律性和主体目的性的统一。

思考与讨论: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体研究方法的客观依据、内在逻辑及其现实 意义?

历史的伟大转折总是以思想革命作为先导的。而思想革命最深刻、怠义最深远的内容就是思维方式的变革。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来,冲破陈旧僵化的思维方式,捕挺时代精神的脉动,提炼时代精神的理论精华,从而尽力造就富于时·代特色 的新的思维方式,正是我国哲学理论个年来真正的探索和收获。十年来,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发生丁巨大的 变化,屁在些变化相联系的新的精神、新的思维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原则的重新确立和贯彻。 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 所谓主体性原则,一般来说就是承认、重视并坚持主体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原则。 主体和客体是人的对象性活动冲的一对关系范畴,二者之间有一种“相关律”的联系:人和物、人和人之间只有构成一 定对象没关系(如实践和认识)肘,它们才是主体和客体。因此离开了这种具体对象性关系,失去了其中任何一方,主体和 客体概念都是没有意义的。在此前提下,白然会进一步提出问题:在主体和菩体的相互作用中,哪一方属于主导和支配的地 位?再明确些说:主体的结构、特性相作用在这樊占什么地位?这就是所谓“主体性问题” 。刘·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哲学有

自己不同的(自觉或不自觉、或隐或显)答案。其中对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做出肯定结论的不同方式,就榆成了不同性质的主 体性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实践的唯物主义”基石上的,其基本内 容最集中池包含在马克

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篇天才纲领、特别是它的第一条中。马克思指出,科学的“实践的唯 物主义”对对·象、现实、感情的理解,不是只着眼于客体的成直观的形式,而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 理解”“即从主体的方面去理解” , (见中共中央编译局的新译本《费尔巴哈》第 87 页,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版) 。列宁也曾以 同样明确的语言表达了这一原则:以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包括到事物的壳满`定义”中去”《列宁选集》第 4 卷第 453 ( 页) 。实践是人的对象性物质活动。在实践中,一方面,作为主体的人必须面向客体,必须重视客体的作用即效应,按客体的 本性和规棒办事,即核世界(包括作为客体的人)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另方面,更重要的是,主体总是从自 己出发的,是按自己的能力、方式、需要和尺度去理解客体、改造客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因此,在任何认识和实践 中,都必须客观地存在着一种“主体性效应” 。前一方面可以得出客体性原则,后一方面则得出主体烃原则。马克思和列宁都 不否认前一方面,但他们更强调后一方面对前一方面的影响,提醒人们:对客体、事物的理解和理论概括( “定义”,都不可 ) 能脱离主体性因素而孤立地达到,因而应该自觉地贯彻主体性的原则。这一主体性原则在认识论上的表现具有普遍意义。 完整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首先应该充分理解它的下述规定和要求,并同以往和自前流行的某些错误观念划 清界限: 第一,它是一个充分承认并揭示主体性效应的原则。对事物要从主体、人的实践方面来理解,是一个真正的辩证唯物主 义结论。在这一点上,它同某种把唯物主义解释成“喉客体主义”的传统偏见是格格不入的。这种传统偏见表现为:把“存 在第一性、思维第二性”这个正确的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错误地搬用到主客体关系上,得出“客体第一性、主体第二性、客体 决定主体”这娄违背事实的、宿命论的结论。实际上,这不仅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在去甚远,就是同旧的、一股的 唯物主义相比,也是一种倒退或停滞。这种“唯客体主义”式的偏见,曾长期束缚了对主体性问题的科学探讨。 第二,它是一种客观性的原则。在马克思主义这里,主体性与客观性不是对立的概念。主体,作为各种不同清况下的现 实的人及其群体,首先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一一社会存在。不是人们的社会意识决定他们的社会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 定他们的意识。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中,包含对人的主体性做

社会的、 .历史的客观性的理解。若把主体性妇结为 人的精神、意识、主观性,无视人的社会物质性、社会存在及其关系的客观性,并不是历史唯物主义即马克屑主义的方式, 而恰恰是历史唯心主义的各式。 第三,它是要求对主体做具体分析的原则。 “主体”不是一个一般的抽象或实体,它是一个关系范畴。因此,必须在具体 的对象关系中确认谁是主体,把握主体的具体结构、功能、特性及其作用,探讨不同层次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而不能抽象化。 在理论研究中文在着把某一特殊关系层次上的特殊主体一般化的两种极端:一种是把娄主体--人类或群体主体一一社会、 阶级、民族等当作喉一的“主体” ;另一种则把个别主体.-个人当作唯一的 t`主体” 。两个极端互相排斥、二者择一,其 结果或者导致抹杀个人及其个性,或蓑导致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而否认集体、社会,这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原则的精 神实质的。这一原则恰恰表明:世界上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多种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主客体关系,每一关系中都有自己具 体的主体。只有正确而充分地理解每一主体各自的特点和作用,才能科学他说明其关系的存在和发展,而不能把不同的关系 及其主体混为-谈,互相取代。 第四,它是强调人的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承认主体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正是为了科学地确立人在自己的实践和认 识中应有和能够承担的权力和责任的界限,并使二者合理地统一起来。任何把主体性原则理解为人可以随意地千事,只要权 力不负责任,达到“绝对意志自由”之娄的想法,至少是一种片面化的想象。权力和责任都来自主体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权 力和责任又是彼此不应分离的。在客体面前,主体的权力所在也就是责任所在,反之亦然。因此,任何现实的主体(人类、 社会、阶级、个人)从主体性原则所得到的第一条启示,就是要自觉地认清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及其统一,而不是其它。在这 个意义上,主体性原则也可以说正是加强主体自身建设与充分发挥主体玖造世界的能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马克思主义有自己的主体性原则,并不等于它否认客体性原则,这两看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才能保证认识和实 践富有成效。它们各有自己的侧重 J 兼和功能,对于我们的思想和工作来说,同样都是必须遵循的。但是比较而言,特别是 当代历史条件下,主体性原则有着更为深刻、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确立“主体性思维”的深刻现实意义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来思考、认识、决策和评价,意味着在一个新的高度上自

觉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 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迄对于曾长期受陈旧僵化思想束缚的人们来说,有巨大的思薄解放扣思维方式变革的意义,是我国 当前改革和建设的一种重要的精神保证和思想武装。 (一) “初级阶段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体正确自我认识的产物。 从国情问题的提出到做出回答,并不家有些人理解的那样,仅仅是认识“客体”的过程,从更深刻的实质意义来说,它 是我国社会主体的一次寞正的自我认识,这一点,通过回顾三十几年来的历程就会发现:看到我国“历史爆久,地六物陌, 人口众多,贫穷落后”这些国情的“客体”方面事实,并不是使五十年代“三面红旗”和六七十代之间“反对资本主义复辟” 的理论同今天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区别开来的根据。使今天的理论同昨天“左”的理论根本区别开来的基础,在于对下 列问题的不同回答: “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处在历史发展序列的何种位置上?” “我们的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 人是什么样的人? 我们现在需要什么和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等等,简言之就是“作为社会主义事业主体的我们的国家、社会、民族自 身的状态、需要和能力如何”问题。总结以往错误和挫折的惨痛教训,难道不正是因为在“一穷二白”的客观事艾面前,忘 记了我国是一个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而来的社会,而仅仅从“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先进”这一抽象观念出发,采取了-口 系列超越主体现实的决策沂造成的冯?这正说明,仅仅了解客体如何,还不能保证正确地决足我们应该怎样做;只有同时深 刻全面地了解作为主体的我们自己,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脱离这一理论的主体自我认识价值,就不能真正深劾地理 解祁正确地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对于我国当前改革和整个现代化迸程的根本意义, 也向我们证明了确立主体性思维的方法论意义。 可能有人不同意这丁一点。常可以听到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之所以曲折坎坷,共主要原因就是 对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强调过头了,加对吝体庄凉灿重视和贯彻不够。这口观点当然不能说不对,但它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总 结,从方法论上说来却不够深刻,由此提出的结论更是消极的、片面的。似乎我们屡受挫折的原因只在于我们对客体懂得或 认识得如何如何少,至于为什么认识得少一一这显然涉及到我们主体自身的因素一-则没看到。强调尊重客休及其本性和规 律对人的削约,这当然没错。但是,正确对待客体却正是主体自身的权力和责任,因此不能跌乏主体

对自身的批判反思。在 三十多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活动中,与其说我们饼主体性、人的能动性过头了。还不如说我们长期未能理解主体性,不怎么 懂得主体在事物的发展及一切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效应,主要是对主体性讲得太少,理解不透。过去为什么我们屡遭挫折, 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正是由于我们受 “客体决定主体” 观念时影响, 不承认或不能正视对客体的任何理解中都有我们自己 (主 体)的介入,反而断定它只是由客体造成的。这就为一切不负责任、 “只交学费不长见识”的行为提供了托辞。目的我国正在 进行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多方面的全面改革,说到底是社会主体对自身结构、能力、状况进行改造祁变革。 因而,作为社会主义初汲阶段的社会主体,必须对自身状况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就难以超越自己,并自觉地创造性地从事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稳健迅速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本质是充分实现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特别强调凳尊蚕和发扬社会发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而这反映到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 度上,就是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 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 还是它闪中级阶段乃至高级阶段, 人民群众当家作主都是乞的根本标志之一。 “当 所谓 家作主” ,就是指成为社会占有、管理、决策、实施、检验、监督和评价的主体。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制度结束了少数剥削 者的统治,实现了大多数人根本地位上的平等,公民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从而也就当然地成了社会政治的主体。在这 种意义上,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最高类型”的民主,同资产阶骄的民主相比具有广泛性和莫割义但 是由于两个方面的主要原因,使得我园的现实同这种理论上的实质有很人差距。目前,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在我国虽然 已经建立,但还不完善。无论是民主发展的广度(民主实施的范围)和深度(人民实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状况和程度)都很 不充分。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等现象还广泛存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和整个社会 生活的民主化还有待进一步发展。这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我国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下,民主素质程度不高。所谓 民主素质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对自我地位和作用的自觉程度;二是指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实行监督、参与议证和管 理的能力。由于中国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中, 缺乏民主传统、民主意识薄弱、民主要求

不强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现 象。民主化的主体性基础薄弱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由于主体本身的状况而不能很快地完善和健全起来。改 变这种状况,即提高民主化主体的素质,造成适合民主化的社会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的首先前提。

另一个原因则是在处理民主过程内在矛盾时所发生的主观错误。民主,实际上是一定社会、群体的成员处理社会内部事 务的权力。因此任何民主制度的主体总是一定范围众多个人的联合。 “少数服从多数”和“自下而上的授权制”是民主的基本 形式。而民主制的客体,即通过民主而实施管理的对象,则是社会的公共事物和得在民主制度范围内的个人。这样,个人在 民主制度下就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身份:主体和客体。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一方面是民主制度的主体中的一员,是主体;另方 面作为个人行为的主体,他又是民主管理的对象,即客体。个人的这种双重身份,是一般民主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建 设所必然遇到的一个矛盾。而民主建设的目的正是要使这两种身份有机地、充分地统一起来,即达到充分地由人民自己来管 理自己。 以往的根本错误就是在认识上和行动上往往只把人民群众个人当作民主的对象、客体,因而导致了两重身份的分离和对 立。其主要表现就是:不是由提倡人民群众自己来实行民主,健全民主制,而是强调从上面“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 ;不是把 集中当作民主的手段和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正是民主过程本身的一个集中意见的环节) ,而是把集中当作高于民主 的“指导”形态;缺少有利于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议证权和决策权的高效率形式,与之相比,直接管理、干预群众个 人思想行为的途径却相应地比较有效;行政权力在实质上是自下而上逐级授予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协调,等 等。上述错误的处理不仅与具体历史条件的限制有关,也同理论上思想上未能充分理解民主的主体性特征有关。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原则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在于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自己来全面地落实人 民群众在社会、国家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经济、政治等社会体制的改革,使用权群众真正在各个领域、各个部 门都成为主体,而不仅仅是对象,都达到责、权、利的统一。只有不仅在根本实质上,而且在具体形式上都使人们感到自己 是事实上的主体,才能够增强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使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起来。 (三) 增强民族主体意识是我国改革和建设成

功的保证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认识世界、制定方针政策的方法论原则,同时也倡导着一种改造世界的最先 进、最富有生命力和凝聚力的精神气质,一种精神境界。今天,我们要科学地、自觉地树立起中华民族的社会主义的主体精 神,团结一致、同心同德,经过独立自主的艰苦奋斗,去育得改革和建设的胜利。 树立中华民族的主体精神或主体意识的基础,在于自觉地、充分地认识到,我国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体,是 一个包括国内各民族、各阶层和每个公民在内的整体,即整个中华民族、社会主义的祖国,百是不任何个别的民族、阶级、 阶层或个人。任何群众和个人只有站在这个立场上实际地为整个民族的振兴事业服务,才有资格充当这个事业的主体。因为 只有这个伟大的主体才能够承担这项伟大的事业。所以,改革和建设要想取得成功,必须依靠从总体上树立和发扬全民族的 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 “弘扬民族主体精神”不是一句空洞抽象的口号,它有着丰富而具体的内涵。在当前我国社会思想和行为中,存在着许 多歪曲和损害这种精神的表现。例如,以民族传统文化虚无主义和盲目崇拜外国为特征的民族自卑感;以缺乏时代感和拒绝 对传统做自我批判为特征的自大主义和保守态度;以旁观者、 “看客心理”对待祖国事业,并在困难面前失去信心,采取逃避 现实态度的“候鸟之爱” ;等等。我们认为,其中在目前影响最大、最深,因而也最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出现的一种“主体 分解化”的倾向。 “主体分解化”在思想和行为上的表现,主要有两个相互联系的形式: “权力个别化”和“行为短期化”“权力个别化” 。 是指,本来属于民族、社会主体的权力被变成了当事者个人或者小团体的权力;本应代表民族、社会主体行使权力的人,实 际上只为个人或局部群体行使权力,只承担对个别(局部)主体的责任,而不是向整体主体(民族、社会)负责。与之相伴 随的是目标和行为的“短期化” :因为实际的主体是个别的、有限的,因此目标和行为就必然从只顾局部走向只顾眼前,不顾 长远, 特别是不顾民族、社会的长远利益。 “权力个别化”使主体从空间上被分解, “行为短期化”使主体从时间上被分解。 “主体分解化”的必然后果,是造成许多社会公共权力和事务在形式上“主体不明”和“主体错位” ,而在实际上则滋长和强 化了各种不良风气、腐败现象。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任人唯亲、以关系代政策、地方或小团体割据的保护主义、利用行政 权力经商的“官倒” 、用公款吃喝

旅游的损公肥私行为、竞相攀比摆阔气讲排场的铺张浪费作风、迷恋权位而不负责任的官僚 主义、以及大大小小“走后门”“卖人情”等不正之风,实际上正是一些人把手中掌管的公共权力变成了私人的权力的结果。 、 畸型的“急功近利” ,为了在自己任期内取得“辉煌成绩”而不惜采取种种“杀鸡取蛋”“竭泽而渔”的做法等短期化行为, 、 其思想根源也与此有关。 “主体分解化”现象,一方面产生于社会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另一方面产生于人们整体主体意识的薄弱。这两面三

刀方面的原因相互迭加、相互转化,就会造成某种恶性循环,从而对兴中华的大业构成严重的危害。要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 其危害,就必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使相应的主体权力和责任得到层层落实,行之有效、衡之有 法。与此同时,加强对全民族主体意识的提倡、宣传和教育。 说到全民族的整体主体意识,还有一些思想理论问题需要澄清。例如,近年来国内学术界有同志提出:中国封建的传统 文化中,了一种“社会本位” (实际上是以社会为名义的少数统治阶级)为本位,在社会生活中忽视个人、抹杀个性, 这是 一种落后的观念;在今天,应该提倡的是“个人本位”观念,即在充分解放个人、发展个性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等等。不能否认,他们的这些思想中包含了某些合理的、积极的因素,因此也产生了一定的良好影响。但是我们认为,简单 地提倡“以个人本位取代社会本位” ,不仅在理论上有片面性,而且在中国社会当前的历史实践中也欠妥当。 在各个历史时代的社会生活中,以什么为“本位”是历史地具体地变化着,没有一成不变的、永恒的绝对公式。从封建 主义以宗法为实质的、抹杀人的个性的“社会本位”制,到资本主义以私人经济利益为实质的“个人本位”制,都只是一定 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文化现象。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全局来看,他们并不是绝无仅有的两种“本位”形式,并不是人们 只能从它们中“二者择一”的两极。现代社会的发展,事实上已经突破了在两极之间跳跃的单一本位制形式,而是走向多元 化、多级化的“主体本位”制,即:在多层次、多侧面、多重关系的社会生活中,谁是一定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就以谁为 本位,而不是便某种特殊的主体地位普遍化,使全社会的本位毕一化。这就象当代遇到的全球性问题(生态、能源、和平、 人口等) ,必须以全世界的人类为本位、阶级斗争问题只能以阶级为本位、民族问题则以民族为本伍、个人的事情要以个人为 永

位一样。各个不同层次、侧面的主体不能混淆和取代。因此“本位”不是在单一、准一的意义上被绝对化的。落实证明, 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水位,正是造成决策和选择简单化并早致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主体本位”的思考方式应首先确认不同的社会关系中的具体主体(迄样将会青清个人、群体、社会实际是不同层级社 会关系、社会活动的主汰) ,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承认每一主体在各自层级和范围内的本位地位。筒言之,就是对一“本体”做 具体分析,而不是简单地一概而论。例如,纯属个人的活动、个性发展方而的客清,必须缉逗个人的主体地位,不能由他人、 群体和社会来包办代替,甚致祖暴干涉;但是当个人仅仅作为一个共同主休中的一员、一个整体中的部分时,就必须以整体 主体为本位,而不能以个人为水位了。假如国家领导干部、社会组织的公务人员、大工业生产系统中个别环节上的工人等等 邦以个人为木价,都仅仅对个人的利益、兴趣和个性负责,而矾整体权力和责汀为异己之物,那么会早敛什么法束。不是可 想而知的吗? 可见,确立“主体本位”观念,不仅是解放思想,促进社会生活多元化、多样化发。展,促进个性解放和个人自由发展 的理论根据,而且是增强合理的社会联系,强化国敌、民族、社会整体性和统一性建设的理论根据,是把两者科学地、合理 地结合起来的必要思想前提。在这里,任何片面化极端化的态度,将民族和个人先全对立起来,都是与时代和现实不相容的。 而正确地理解和处理两者的关系,则正是现时代的革命者、透设者应有的起码觉悟。 科学地、全面地理解中华民族的主体精神,才能够白觉地、有效地使它发扬光大。作为一种社会整体性的主体,这种主 体精神:要求全体成员密切合作、同心同德,蒙一个人一样有承当任何困难风险的意志;要求民族整体形成自己肘独立形象,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依靠自己的头脑和双手建设现代化的文明,等等;这一切,同国家、民族、社会内部绝大多数成员个 人的充分发展,民主。自由、科学文化的繁荣发达,人们个性的丰富化匀健康之间,并不矛盾,而恰恰是相辅相成、相得益 彰的。达到这种理想的结合,同时意味着造就未来社会主义中高级阶段的新型主体。因此,把不断谱强民族主体意识、弘扬 中华民族的社会主义主体精神、坚作当前改革和建设的必要条件与内在目标瑚统一,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http://www.gwyoo.com/lunwen/sxzz/mkszy/201009/396021.html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念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这个以人

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把人的作用和地位突出出来,这种理念依据就 是马克思当年在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时候,按照人的状态作为标准划分。因

此在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中要突出人的发展状态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按照人的 尺度来理解社会发展,以此深化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首先不能够离开社会发 展的阶段性特征,不能够离开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我们要以“物”为据。 这个“物”是唯物主义的物,也指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如果离开了这个前提和 基础,以人为本就缺乏现实性。 以人为本,各个地区、各个行业都要以自己的那个领域为本,我们 现在社会发展阶段是什么样的阶段,事物发展规律性呈现什么特征,我们的以人 为本的“本”实现到什么程度,这有一个辩证关系需要处理。 科学发展观第一句话讲,发展是第一要务,然后讲核心以人为本,所 以“以人为本”还不能离开发展。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解的一个根据 根据这个思想,我们来理解我们今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不能 完全摆脱物的依赖,要发展生产力还要坚持以人为本。 社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个人的发展,而社会发展首要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人 的自由发展。我们讲解放思想,讲改革,实质上是为了解放人;我们发展生产力, 发展教育、科学、文化,进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都是为了 不断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人的各种素质,不 断促进人的解放和人的发展,不断扩大人的自由,为着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的理想。自由既是发展的手段,又是发展的目的。自由全面发展可以说是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我们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三个要点之间的关系的时候,立足点要在人民群 众,我们需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确定改革的出发点,选择改革的着力点, 把握改革的程度要根据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程度来把握改革的分寸和尺度。人民 群众不是抽象的社会成员集合,分为不同阶级和群体,所以为人民服务,不是只 给人民做好事情就行了。在造福于人民的同时,还要合理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

统筹兼顾地满足他们的需要。因为人民群众当中的每一个群体都处在整个生产力 体系的某一个位置上,他们在生产力体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区别的,他们对 整体生产力的贡献也是有差别的。怎么样合理协调他们的关系,是中国共产党为 人民服务,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个命题所涵盖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体研究方法》

焦存朝

社会主体研究方法就是把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作为社会历史研究的出发点,通 过研究人的活动、人的本质、人与社会的关系,揭示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 方法。 一、社会主体——“现实的人”是社会历史研究的出发点 (一)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 人是社会历史的初始发起者;人是社会历史过程的建构者;人是社会历史发展 的推动者。 (二)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是“现实的人” 1、“现实的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人

2、“现实的人”是从事一定社会实践活动的人

3、“现实的人”是生活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

4、 “现实的人”是具有不同社会属性和特征的人 (三)社会历史研究应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体研究方法的客观依据: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

(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人 1、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2、人的实践活动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

3、人的生存状态是衡量社会发展状况的尺度

(1)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三种形态)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 共产主义社会 (2)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与社会发展的五个形态之间的关系 二者之间的差别:划分的标准不同。 二者的统一性:一是立足点是一样的,这个立足点就在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活 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生产力是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二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 4、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人民群众和杰出人物的历史作用是统一的:人民群众需要杰出人物的组织和 引导;杰出人物来自人民群众,其作用需要借助于人民群众才能实现。 5、社会历史规律是通过人的自觉活动表现出来的 (二)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 1、人在社会中获得自己的存在 2、人的本质由社会来规定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 的总和”(马克思) 。 3、社会共同体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1)人在共同体获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条件 “社会共同体”是人类基于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共同生活于其中的群体。 人从社会共同体中获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 (2)真实共同体与虚假共同体 “真实共同体”是指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自 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共同体。 “虚假共同体”是指在阶级存在的社会里,某一阶级为了自己本阶级的利益 所建立的社会共同体。 (3) “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共同体 自由人联合体

作为自由劳动者的经济联合体,实行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合的 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制。 自由人联合体作为公共权力回归社会的超政治共同体,实行社会民主制。

4、人的存在和发展受社会的制约 人的生存依赖社会提供的物质生活资料; 人通过接受社会的教育获得知识,在社会实践中,在社会交往中锻炼各种能 力,提高自己的素质; 人受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约。 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体研究方法的基本逻辑

基本结论: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 本动力;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 状况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人类社会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民群 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发展是客观规律性和主体目的性的统一。

思考与讨论: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体研究方法的客观依据、内在逻辑及其现实 意义?

历史的伟大转折总是以思想革命作为先导的。而思想革命最深刻、怠义最深远的内容就是思维方式的变革。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来,冲破陈旧僵化的思维方式,捕挺时代精神的脉动,提炼时代精神的理论精华,从而尽力造就富于时·代特色 的新的思维方式,正是我国哲学理论个年来真正的探索和收获。十年来,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发生丁巨大的 变化,屁在些变化相联系的新的精神、新的思维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原则的重新确立和贯彻。 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 所谓主体性原则,一般来说就是承认、重视并坚持主体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原则。 主体和客体是人的对象性活动冲的一对关系范畴,二者之间有一种“相关律”的联系:人和物、人和人之间只有构成一 定对象没关系(如实践和认识)肘,它们才是主体和客体。因此离开了这种具体对象性关系,失去了其中任何一方,主体和 客体概念都是没有意义的。在此前提下,白然会进一步提出问题:在主体和菩体的相互作用中,哪一方属于主导和支配的地 位?再明确些说:主体的结构、特性相作用在这樊占什么地位?这就是所谓“主体性问题” 。刘·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哲学有

自己不同的(自觉或不自觉、或隐或显)答案。其中对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做出肯定结论的不同方式,就榆成了不同性质的主 体性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实践的唯物主义”基石上的,其基本内 容最集中池包含在马克

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篇天才纲领、特别是它的第一条中。马克思指出,科学的“实践的唯 物主义”对对·象、现实、感情的理解,不是只着眼于客体的成直观的形式,而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 理解”“即从主体的方面去理解” , (见中共中央编译局的新译本《费尔巴哈》第 87 页,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版) 。列宁也曾以 同样明确的语言表达了这一原则:以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包括到事物的壳满`定义”中去”《列宁选集》第 4 卷第 453 ( 页) 。实践是人的对象性物质活动。在实践中,一方面,作为主体的人必须面向客体,必须重视客体的作用即效应,按客体的 本性和规棒办事,即核世界(包括作为客体的人)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另方面,更重要的是,主体总是从自 己出发的,是按自己的能力、方式、需要和尺度去理解客体、改造客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因此,在任何认识和实践 中,都必须客观地存在着一种“主体性效应” 。前一方面可以得出客体性原则,后一方面则得出主体烃原则。马克思和列宁都 不否认前一方面,但他们更强调后一方面对前一方面的影响,提醒人们:对客体、事物的理解和理论概括( “定义”,都不可 ) 能脱离主体性因素而孤立地达到,因而应该自觉地贯彻主体性的原则。这一主体性原则在认识论上的表现具有普遍意义。 完整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首先应该充分理解它的下述规定和要求,并同以往和自前流行的某些错误观念划 清界限: 第一,它是一个充分承认并揭示主体性效应的原则。对事物要从主体、人的实践方面来理解,是一个真正的辩证唯物主 义结论。在这一点上,它同某种把唯物主义解释成“喉客体主义”的传统偏见是格格不入的。这种传统偏见表现为:把“存 在第一性、思维第二性”这个正确的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错误地搬用到主客体关系上,得出“客体第一性、主体第二性、客体 决定主体”这娄违背事实的、宿命论的结论。实际上,这不仅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在去甚远,就是同旧的、一股的 唯物主义相比,也是一种倒退或停滞。这种“唯客体主义”式的偏见,曾长期束缚了对主体性问题的科学探讨。 第二,它是一种客观性的原则。在马克思主义这里,主体性与客观性不是对立的概念。主体,作为各种不同清况下的现 实的人及其群体,首先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一一社会存在。不是人们的社会意识决定他们的社会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 定他们的意识。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中,包含对人的主体性做

社会的、 .历史的客观性的理解。若把主体性妇结为 人的精神、意识、主观性,无视人的社会物质性、社会存在及其关系的客观性,并不是历史唯物主义即马克屑主义的方式, 而恰恰是历史唯心主义的各式。 第三,它是要求对主体做具体分析的原则。 “主体”不是一个一般的抽象或实体,它是一个关系范畴。因此,必须在具体 的对象关系中确认谁是主体,把握主体的具体结构、功能、特性及其作用,探讨不同层次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而不能抽象化。 在理论研究中文在着把某一特殊关系层次上的特殊主体一般化的两种极端:一种是把娄主体--人类或群体主体一一社会、 阶级、民族等当作喉一的“主体” ;另一种则把个别主体.-个人当作唯一的 t`主体” 。两个极端互相排斥、二者择一,其 结果或者导致抹杀个人及其个性,或蓑导致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而否认集体、社会,这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原则的精 神实质的。这一原则恰恰表明:世界上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多种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主客体关系,每一关系中都有自己具 体的主体。只有正确而充分地理解每一主体各自的特点和作用,才能科学他说明其关系的存在和发展,而不能把不同的关系 及其主体混为-谈,互相取代。 第四,它是强调人的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承认主体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正是为了科学地确立人在自己的实践和认 识中应有和能够承担的权力和责任的界限,并使二者合理地统一起来。任何把主体性原则理解为人可以随意地千事,只要权 力不负责任,达到“绝对意志自由”之娄的想法,至少是一种片面化的想象。权力和责任都来自主体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权 力和责任又是彼此不应分离的。在客体面前,主体的权力所在也就是责任所在,反之亦然。因此,任何现实的主体(人类、 社会、阶级、个人)从主体性原则所得到的第一条启示,就是要自觉地认清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及其统一,而不是其它。在这 个意义上,主体性原则也可以说正是加强主体自身建设与充分发挥主体玖造世界的能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马克思主义有自己的主体性原则,并不等于它否认客体性原则,这两看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才能保证认识和实 践富有成效。它们各有自己的侧重 J 兼和功能,对于我们的思想和工作来说,同样都是必须遵循的。但是比较而言,特别是 当代历史条件下,主体性原则有着更为深刻、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确立“主体性思维”的深刻现实意义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来思考、认识、决策和评价,意味着在一个新的高度上自

觉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 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迄对于曾长期受陈旧僵化思想束缚的人们来说,有巨大的思薄解放扣思维方式变革的意义,是我国 当前改革和建设的一种重要的精神保证和思想武装。 (一) “初级阶段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体正确自我认识的产物。 从国情问题的提出到做出回答,并不家有些人理解的那样,仅仅是认识“客体”的过程,从更深刻的实质意义来说,它 是我国社会主体的一次寞正的自我认识,这一点,通过回顾三十几年来的历程就会发现:看到我国“历史爆久,地六物陌, 人口众多,贫穷落后”这些国情的“客体”方面事实,并不是使五十年代“三面红旗”和六七十代之间“反对资本主义复辟” 的理论同今天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区别开来的根据。使今天的理论同昨天“左”的理论根本区别开来的基础,在于对下 列问题的不同回答: “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处在历史发展序列的何种位置上?” “我们的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 人是什么样的人? 我们现在需要什么和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等等,简言之就是“作为社会主义事业主体的我们的国家、社会、民族自 身的状态、需要和能力如何”问题。总结以往错误和挫折的惨痛教训,难道不正是因为在“一穷二白”的客观事艾面前,忘 记了我国是一个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而来的社会,而仅仅从“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先进”这一抽象观念出发,采取了-口 系列超越主体现实的决策沂造成的冯?这正说明,仅仅了解客体如何,还不能保证正确地决足我们应该怎样做;只有同时深 刻全面地了解作为主体的我们自己,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脱离这一理论的主体自我认识价值,就不能真正深劾地理 解祁正确地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对于我国当前改革和整个现代化迸程的根本意义, 也向我们证明了确立主体性思维的方法论意义。 可能有人不同意这丁一点。常可以听到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之所以曲折坎坷,共主要原因就是 对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强调过头了,加对吝体庄凉灿重视和贯彻不够。这口观点当然不能说不对,但它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总 结,从方法论上说来却不够深刻,由此提出的结论更是消极的、片面的。似乎我们屡受挫折的原因只在于我们对客体懂得或 认识得如何如何少,至于为什么认识得少一一这显然涉及到我们主体自身的因素一-则没看到。强调尊重客休及其本性和规 律对人的削约,这当然没错。但是,正确对待客体却正是主体自身的权力和责任,因此不能跌乏主体

对自身的批判反思。在 三十多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活动中,与其说我们饼主体性、人的能动性过头了。还不如说我们长期未能理解主体性,不怎么 懂得主体在事物的发展及一切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效应,主要是对主体性讲得太少,理解不透。过去为什么我们屡遭挫折, 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正是由于我们受 “客体决定主体” 观念时影响, 不承认或不能正视对客体的任何理解中都有我们自己 (主 体)的介入,反而断定它只是由客体造成的。这就为一切不负责任、 “只交学费不长见识”的行为提供了托辞。目的我国正在 进行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多方面的全面改革,说到底是社会主体对自身结构、能力、状况进行改造祁变革。 因而,作为社会主义初汲阶段的社会主体,必须对自身状况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就难以超越自己,并自觉地创造性地从事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稳健迅速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本质是充分实现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特别强调凳尊蚕和发扬社会发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而这反映到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 度上,就是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 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 还是它闪中级阶段乃至高级阶段, 人民群众当家作主都是乞的根本标志之一。 “当 所谓 家作主” ,就是指成为社会占有、管理、决策、实施、检验、监督和评价的主体。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制度结束了少数剥削 者的统治,实现了大多数人根本地位上的平等,公民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从而也就当然地成了社会政治的主体。在这 种意义上,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最高类型”的民主,同资产阶骄的民主相比具有广泛性和莫割义但 是由于两个方面的主要原因,使得我园的现实同这种理论上的实质有很人差距。目前,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在我国虽然 已经建立,但还不完善。无论是民主发展的广度(民主实施的范围)和深度(人民实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状况和程度)都很 不充分。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等现象还广泛存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和整个社会 生活的民主化还有待进一步发展。这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我国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下,民主素质程度不高。所谓 民主素质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对自我地位和作用的自觉程度;二是指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实行监督、参与议证和管 理的能力。由于中国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中, 缺乏民主传统、民主意识薄弱、民主要求

不强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现 象。民主化的主体性基础薄弱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由于主体本身的状况而不能很快地完善和健全起来。改 变这种状况,即提高民主化主体的素质,造成适合民主化的社会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的首先前提。

另一个原因则是在处理民主过程内在矛盾时所发生的主观错误。民主,实际上是一定社会、群体的成员处理社会内部事 务的权力。因此任何民主制度的主体总是一定范围众多个人的联合。 “少数服从多数”和“自下而上的授权制”是民主的基本 形式。而民主制的客体,即通过民主而实施管理的对象,则是社会的公共事物和得在民主制度范围内的个人。这样,个人在 民主制度下就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身份:主体和客体。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一方面是民主制度的主体中的一员,是主体;另方 面作为个人行为的主体,他又是民主管理的对象,即客体。个人的这种双重身份,是一般民主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建 设所必然遇到的一个矛盾。而民主建设的目的正是要使这两种身份有机地、充分地统一起来,即达到充分地由人民自己来管 理自己。 以往的根本错误就是在认识上和行动上往往只把人民群众个人当作民主的对象、客体,因而导致了两重身份的分离和对 立。其主要表现就是:不是由提倡人民群众自己来实行民主,健全民主制,而是强调从上面“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 ;不是把 集中当作民主的手段和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正是民主过程本身的一个集中意见的环节) ,而是把集中当作高于民主 的“指导”形态;缺少有利于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议证权和决策权的高效率形式,与之相比,直接管理、干预群众个 人思想行为的途径却相应地比较有效;行政权力在实质上是自下而上逐级授予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协调,等 等。上述错误的处理不仅与具体历史条件的限制有关,也同理论上思想上未能充分理解民主的主体性特征有关。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原则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在于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自己来全面地落实人 民群众在社会、国家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经济、政治等社会体制的改革,使用权群众真正在各个领域、各个部 门都成为主体,而不仅仅是对象,都达到责、权、利的统一。只有不仅在根本实质上,而且在具体形式上都使人们感到自己 是事实上的主体,才能够增强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使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起来。 (三) 增强民族主体意识是我国改革和建设成

功的保证 马克思主义的主体性原则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认识世界、制定方针政策的方法论原则,同时也倡导着一种改造世界的最先 进、最富有生命力和凝聚力的精神气质,一种精神境界。今天,我们要科学地、自觉地树立起中华民族的社会主义的主体精 神,团结一致、同心同德,经过独立自主的艰苦奋斗,去育得改革和建设的胜利。 树立中华民族的主体精神或主体意识的基础,在于自觉地、充分地认识到,我国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体,是 一个包括国内各民族、各阶层和每个公民在内的整体,即整个中华民族、社会主义的祖国,百是不任何个别的民族、阶级、 阶层或个人。任何群众和个人只有站在这个立场上实际地为整个民族的振兴事业服务,才有资格充当这个事业的主体。因为 只有这个伟大的主体才能够承担这项伟大的事业。所以,改革和建设要想取得成功,必须依靠从总体上树立和发扬全民族的 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 “弘扬民族主体精神”不是一句空洞抽象的口号,它有着丰富而具体的内涵。在当前我国社会思想和行为中,存在着许 多歪曲和损害这种精神的表现。例如,以民族传统文化虚无主义和盲目崇拜外国为特征的民族自卑感;以缺乏时代感和拒绝 对传统做自我批判为特征的自大主义和保守态度;以旁观者、 “看客心理”对待祖国事业,并在困难面前失去信心,采取逃避 现实态度的“候鸟之爱” ;等等。我们认为,其中在目前影响最大、最深,因而也最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出现的一种“主体 分解化”的倾向。 “主体分解化”在思想和行为上的表现,主要有两个相互联系的形式: “权力个别化”和“行为短期化”“权力个别化” 。 是指,本来属于民族、社会主体的权力被变成了当事者个人或者小团体的权力;本应代表民族、社会主体行使权力的人,实 际上只为个人或局部群体行使权力,只承担对个别(局部)主体的责任,而不是向整体主体(民族、社会)负责。与之相伴 随的是目标和行为的“短期化” :因为实际的主体是个别的、有限的,因此目标和行为就必然从只顾局部走向只顾眼前,不顾 长远, 特别是不顾民族、社会的长远利益。 “权力个别化”使主体从空间上被分解, “行为短期化”使主体从时间上被分解。 “主体分解化”的必然后果,是造成许多社会公共权力和事务在形式上“主体不明”和“主体错位” ,而在实际上则滋长和强 化了各种不良风气、腐败现象。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任人唯亲、以关系代政策、地方或小团体割据的保护主义、利用行政 权力经商的“官倒” 、用公款吃喝

旅游的损公肥私行为、竞相攀比摆阔气讲排场的铺张浪费作风、迷恋权位而不负责任的官僚 主义、以及大大小小“走后门”“卖人情”等不正之风,实际上正是一些人把手中掌管的公共权力变成了私人的权力的结果。 、 畸型的“急功近利” ,为了在自己任期内取得“辉煌成绩”而不惜采取种种“杀鸡取蛋”“竭泽而渔”的做法等短期化行为, 、 其思想根源也与此有关。 “主体分解化”现象,一方面产生于社会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另一方面产生于人们整体主体意识的薄弱。这两面三

刀方面的原因相互迭加、相互转化,就会造成某种恶性循环,从而对兴中华的大业构成严重的危害。要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 其危害,就必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使相应的主体权力和责任得到层层落实,行之有效、衡之有 法。与此同时,加强对全民族主体意识的提倡、宣传和教育。 说到全民族的整体主体意识,还有一些思想理论问题需要澄清。例如,近年来国内学术界有同志提出:中国封建的传统 文化中,了一种“社会本位” (实际上是以社会为名义的少数统治阶级)为本位,在社会生活中忽视个人、抹杀个性, 这是 一种落后的观念;在今天,应该提倡的是“个人本位”观念,即在充分解放个人、发展个性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等等。不能否认,他们的这些思想中包含了某些合理的、积极的因素,因此也产生了一定的良好影响。但是我们认为,简单 地提倡“以个人本位取代社会本位” ,不仅在理论上有片面性,而且在中国社会当前的历史实践中也欠妥当。 在各个历史时代的社会生活中,以什么为“本位”是历史地具体地变化着,没有一成不变的、永恒的绝对公式。从封建 主义以宗法为实质的、抹杀人的个性的“社会本位”制,到资本主义以私人经济利益为实质的“个人本位”制,都只是一定 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文化现象。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全局来看,他们并不是绝无仅有的两种“本位”形式,并不是人们 只能从它们中“二者择一”的两极。现代社会的发展,事实上已经突破了在两极之间跳跃的单一本位制形式,而是走向多元 化、多级化的“主体本位”制,即:在多层次、多侧面、多重关系的社会生活中,谁是一定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就以谁为 本位,而不是便某种特殊的主体地位普遍化,使全社会的本位毕一化。这就象当代遇到的全球性问题(生态、能源、和平、 人口等) ,必须以全世界的人类为本位、阶级斗争问题只能以阶级为本位、民族问题则以民族为本伍、个人的事情要以个人为 永

位一样。各个不同层次、侧面的主体不能混淆和取代。因此“本位”不是在单一、准一的意义上被绝对化的。落实证明, 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水位,正是造成决策和选择简单化并早致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主体本位”的思考方式应首先确认不同的社会关系中的具体主体(迄样将会青清个人、群体、社会实际是不同层级社 会关系、社会活动的主汰) ,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承认每一主体在各自层级和范围内的本位地位。筒言之,就是对一“本体”做 具体分析,而不是简单地一概而论。例如,纯属个人的活动、个性发展方而的客清,必须缉逗个人的主体地位,不能由他人、 群体和社会来包办代替,甚致祖暴干涉;但是当个人仅仅作为一个共同主休中的一员、一个整体中的部分时,就必须以整体 主体为本位,而不能以个人为水位了。假如国家领导干部、社会组织的公务人员、大工业生产系统中个别环节上的工人等等 邦以个人为木价,都仅仅对个人的利益、兴趣和个性负责,而矾整体权力和责汀为异己之物,那么会早敛什么法束。不是可 想而知的吗? 可见,确立“主体本位”观念,不仅是解放思想,促进社会生活多元化、多样化发。展,促进个性解放和个人自由发展 的理论根据,而且是增强合理的社会联系,强化国敌、民族、社会整体性和统一性建设的理论根据,是把两者科学地、合理 地结合起来的必要思想前提。在这里,任何片面化极端化的态度,将民族和个人先全对立起来,都是与时代和现实不相容的。 而正确地理解和处理两者的关系,则正是现时代的革命者、透设者应有的起码觉悟。 科学地、全面地理解中华民族的主体精神,才能够白觉地、有效地使它发扬光大。作为一种社会整体性的主体,这种主 体精神:要求全体成员密切合作、同心同德,蒙一个人一样有承当任何困难风险的意志;要求民族整体形成自己肘独立形象,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依靠自己的头脑和双手建设现代化的文明,等等;这一切,同国家、民族、社会内部绝大多数成员个 人的充分发展,民主。自由、科学文化的繁荣发达,人们个性的丰富化匀健康之间,并不矛盾,而恰恰是相辅相成、相得益 彰的。达到这种理想的结合,同时意味着造就未来社会主义中高级阶段的新型主体。因此,把不断谱强民族主体意识、弘扬 中华民族的社会主义主体精神、坚作当前改革和建设的必要条件与内在目标瑚统一,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http://www.gwyoo.com/lunwen/sxzz/mkszy/201009/396021.html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念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这个以人

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把人的作用和地位突出出来,这种理念依据就 是马克思当年在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时候,按照人的状态作为标准划分。因

此在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中要突出人的发展状态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按照人的 尺度来理解社会发展,以此深化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首先不能够离开社会发 展的阶段性特征,不能够离开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我们要以“物”为据。 这个“物”是唯物主义的物,也指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如果离开了这个前提和 基础,以人为本就缺乏现实性。 以人为本,各个地区、各个行业都要以自己的那个领域为本,我们 现在社会发展阶段是什么样的阶段,事物发展规律性呈现什么特征,我们的以人 为本的“本”实现到什么程度,这有一个辩证关系需要处理。 科学发展观第一句话讲,发展是第一要务,然后讲核心以人为本,所 以“以人为本”还不能离开发展。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解的一个根据 根据这个思想,我们来理解我们今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不能 完全摆脱物的依赖,要发展生产力还要坚持以人为本。 社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个人的发展,而社会发展首要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人 的自由发展。我们讲解放思想,讲改革,实质上是为了解放人;我们发展生产力, 发展教育、科学、文化,进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都是为了 不断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人的各种素质,不 断促进人的解放和人的发展,不断扩大人的自由,为着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的理想。自由既是发展的手段,又是发展的目的。自由全面发展可以说是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我们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三个要点之间的关系的时候,立足点要在人民群 众,我们需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确定改革的出发点,选择改革的着力点, 把握改革的程度要根据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程度来把握改革的分寸和尺度。人民 群众不是抽象的社会成员集合,分为不同阶级和群体,所以为人民服务,不是只 给人民做好事情就行了。在造福于人民的同时,还要合理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

统筹兼顾地满足他们的需要。因为人民群众当中的每一个群体都处在整个生产力 体系的某一个位置上,他们在生产力体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区别的,他们对 整体生产力的贡献也是有差别的。怎么样合理协调他们的关系,是中国共产党为 人民服务,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个命题所涵盖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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