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居 民 供 用 电 合 同
用电人: 供电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地址:
为了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
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河南省供电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用电地址:
(二)用电容量: 千瓦
(三)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转供电力,或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 三项)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人提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和
国家标准。
第三条 用电计量
(一)用电计量装置须经合法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方可配置使用,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是用
电人电费计算的依据。
(二)用电计量装置应安装在用电人处合理位置,由用电人负责保护。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
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告知供电人。如故障是由供电人责任或不可
抗力造成的,供电人负责更换,不收取费用;其他原因造成的,用电人应负担赔偿或修理费
用。
(三)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另一方应
予以配合。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
(四)供电人可以采用自动化远程抄表或人工现场抄表方式抄录用电人用电量。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用电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供电人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
费,并通过供电营业厅、95598服务热线、95598网站等向用电人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
等信息的查询。用电人也可以通过订阅95598免费短信服务定期获得当期电量、电费信息提
醒。
(三)供电人每 个月进行一次抄表和电费计算,用电人应当在抄表和电费结算当月
日前向供电人足额交付电费。
(四)电费交付方式分为按抄表周期交费和预购电两种。经双方协商,用电人采用 交费方式。
第五条 供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用电负荷侧开关处。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负荷侧开关及
其以下)由用电人负责管理,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人负责管理。
供用电双方应当对各自负有维护管理责任的电力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用电人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出现故障或问题时,用电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处理。
第六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量,变更用电性质、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到供电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责任。
(一 )用电人
1.用电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延迟支付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不足1元按1元计收。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经催交仍未交付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中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供电人可以选择收费方式。
3.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或窃电行为的,供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用电人用于电费提醒及其他用电业务办理的联系电话为,变更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否则,由此引起的电费催交、停电等信息不能及时通知到用电人而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承担。
(二)供电人
1.供电人由于自身原因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由于供电人原因造成的居民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原则协商解决,先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抄见电量计算并足额结清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结算。协商不成时,可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用电人一份,供电人两份。
第十一条 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电人:(签章) 供电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居 民 供 用 电 合 同
用电人: 供电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地址:
为了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
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河南省供电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用电地址:
(二)用电容量: 千瓦
(三)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转供电力,或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 三项)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人提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和
国家标准。
第三条 用电计量
(一)用电计量装置须经合法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方可配置使用,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是用
电人电费计算的依据。
(二)用电计量装置应安装在用电人处合理位置,由用电人负责保护。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
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告知供电人。如故障是由供电人责任或不可
抗力造成的,供电人负责更换,不收取费用;其他原因造成的,用电人应负担赔偿或修理费
用。
(三)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另一方应
予以配合。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
(四)供电人可以采用自动化远程抄表或人工现场抄表方式抄录用电人用电量。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用电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供电人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
费,并通过供电营业厅、95598服务热线、95598网站等向用电人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
等信息的查询。用电人也可以通过订阅95598免费短信服务定期获得当期电量、电费信息提
醒。
(三)供电人每 个月进行一次抄表和电费计算,用电人应当在抄表和电费结算当月
日前向供电人足额交付电费。
(四)电费交付方式分为按抄表周期交费和预购电两种。经双方协商,用电人采用 交费方式。
第五条 供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用电负荷侧开关处。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负荷侧开关及
其以下)由用电人负责管理,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人负责管理。
供用电双方应当对各自负有维护管理责任的电力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用电人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出现故障或问题时,用电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处理。
第六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量,变更用电性质、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到供电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责任。
(一 )用电人
1.用电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延迟支付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不足1元按1元计收。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经催交仍未交付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中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供电人可以选择收费方式。
3.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或窃电行为的,供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用电人用于电费提醒及其他用电业务办理的联系电话为,变更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否则,由此引起的电费催交、停电等信息不能及时通知到用电人而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承担。
(二)供电人
1.供电人由于自身原因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由于供电人原因造成的居民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原则协商解决,先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抄见电量计算并足额结清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结算。协商不成时,可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用电人一份,供电人两份。
第十一条 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电人:(签章) 供电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